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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蔡明龍
蔡O臻
蔡O叡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秋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沈家慶
訴訟代理人 沈宗明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簡字第280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戊○○、蔡O臻、蔡O叡(原告蔡O臻、蔡O叡分別為94年12月、96年8月出生之兒童,其等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身分之資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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