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交簡附民,74,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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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蕭敬一
被 告 徐添鏘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交簡字第30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添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蕭敬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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