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侵附民,1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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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0甲000000B(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丁○○
戊○○
庚○○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丁○○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 年度侵訴字第5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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