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簡,1217,202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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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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