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訴,106,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忠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773號、第9774號、第103年度偵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忠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忠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因食用鹽酸導致消化道腐蝕性傷害,經接受食道切除術、全胃切除術、食道造口術、空腸造口術等手術治療後出院,又因雙側聲帶壞死,經接受氣切手術後,現無法說話、無法吞食、體力虛弱、行動困難、仍須依賴空腸造口灌食,近又因吸入性肺炎、上消化道出血等因素,分別於104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16日、同年7月26日至同年月28日、同年8月3日至8月5日急診住院治療等情,有歷次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書附卷可憑。

且被告已因病未能於本院預定之104年8月4日審理期日到庭審理,辯護人並具狀表示依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亦無法於本院預定之104年8月11日、同年月18日之審理期日到庭,足見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雅慧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