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3,重附民,20,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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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元勝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松懋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啟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怡仁
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陸泰陽
上列被告陸泰陽兼被告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裁定正本,因其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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