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交簡附民,35,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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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吳彰城
被 告 沈錦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6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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