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詹益盛
被 告 朱新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朱新喜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4 年度交易字第11號)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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