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審交重附民,24,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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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謝忠村
廖慶和
謝京容
被 告 許良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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