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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豐銘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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