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易,116,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人毓
詹健良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9月1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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