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易,327,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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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毅
廖笙鈞
江國豪
陳采琳
蔡佳妮
王文廷
陳信憲
劉韋翔
詹偉呈
張信宏
鄭棨皓
宋元中
李俊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6620號),且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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