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易,8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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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志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6月3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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