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簡,1121,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荃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35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荃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刪除關於被告前案紀錄之記載,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得陳建宇置放於客廳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3,000元得手後逃離現場」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荃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一)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12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99年9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8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1 年5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15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3 年5 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傷害、公共危險等前案紀錄,已如前述,素行難謂良好,其未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率而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暨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6357號
被 告 蔡荃祐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溪州鄉○○村○路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荃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1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 3年5 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猶不知悔改,於104 年7 月9日中午12時許,因事至陳建宇位於彰化縣溪州鄉○○村○路巷0 號住處欲與陳建宇商談,適陳建宇外出,蔡荃祐認有機可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得陳建宇置放於客廳抽屜內之現金新臺幣( 下同) 93,000元而後逃逸現場。
嗣陳建宇返家經家中看護告知家中有不明人士進入,陳建宇經清點財物後發現前開現金失竊,報警後經警循線於同日下午1 時58分許,在彰化縣北斗鎮五權路與宮前街口查獲蔡荃祐,並起獲未花用之91,000元( 業已發還予陳建宇)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蔡荃祐於警詢、偵訊中之自白,(二)被害人陳建宇於警詢之證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紀錄,且已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董 良 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 俐 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