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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楊雅如
被 告 林晉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754 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維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彭文宏請求部分,以及原告楊雅如聲明之第2項關於返還本票等請求部分,均另以判決駁回外),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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