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18號
抗 告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源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514號),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抗告人原雖聲請就受刑人所犯數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但受刑人已於104年7月22日死亡,原審未為駁回聲請,顯有違誤。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又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經抗告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104年8月7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送達裁定之過程,查知受刑人已於104年7月2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按,受刑人既已死亡,本件已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實,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本院於上開裁定前未查明受刑人已死亡之事實,誤為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有違誤,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