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04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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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盈樺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ATH KIDSTON手機外殼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5810號被告盧盈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冒CATHKIDSTON 手機外殼1 件,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將前開扣案之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罪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58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CATH KIDSTON手機外殼1 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露天拍賣網頁資料、照片等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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