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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世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世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依此,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亦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
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蘇世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並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簡字第545、1262、1337號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暨最高法院台上字第36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8所示之徒刑部分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至7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4年7月9日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之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2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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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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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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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年 │
│ 宣 告 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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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3.01.21 │103.05.19 │102.08.0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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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86號 │字第794號 │第1255、1347、200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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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545號 │103年度簡字第126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420 │
│事實審│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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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06.17 │ 103.08.25 │ 103.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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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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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545號 │103年度簡字第1262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69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07.08 │ 103.09.23 │ 104.02.05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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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第3546號 │第5018號 │第1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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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
│ │【103年度執更字第1822號(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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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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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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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月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宣 告 刑 │ │(2次) │(9次)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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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10.02 │102.09.29 102.12.10 │
│ 犯 罪 日 期 │102.09.24 │102.11.07 │102.10.25 102.10.28 │
│ │ │ │102.10.25 102.07.22 │
│ │ │ │102.12.05 102.07.22 │
│ │ │ │102.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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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255、1347、2002號│第1255、1347、2002號│第1255、1347、2002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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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 │ │ │ │ │
│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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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20 │103年度上訴字第1420 │103年度上訴字第1420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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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11.26 │ 103.11.26 │ 103.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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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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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6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69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69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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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02.05 │ 104.02.05 │ 104.02.05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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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172號 │第1172號 │第1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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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至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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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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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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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 │ │
│ 宣 告 刑 │ │金新臺幣3萬元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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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11.10 │103.01.1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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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255、1347、2002號│第1378、1497、6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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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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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20 │103年度簡字第1337號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3.11.26 │ 104.03.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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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彰化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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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69號│103年度簡字第1337號 │ │
│判 決│ │ │ │ │
│ │ │ │ │ │
│ ├────┼──────────┼──────────┼──────────┤
│ │判 決│ 104.02.05 │ 104.04.24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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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備 註│第1172號 │第28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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