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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宏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宏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宏儒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3 至17所示之罪刑,曾經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3 年確定在案,該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3 年9 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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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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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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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11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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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 │
│ │第2 項 │第2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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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8月22日 │103年9月13日 │103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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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962 、│103 年度毒偵字第962 、│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
│ │1068號 │1068號 │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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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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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3 年度港簡字第202 、│103 年度港簡字第202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事實審│ │216 號 │216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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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1月30日 │104年1月30日 │104年5月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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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港簡字第202 、│103 年度港簡字第202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判 決│ │216 號 │216 號 │ │
│ ├───┼───────────┼───────────┼───────────┤
│ │判決確│104年3月17日 │104年3月17日 │104年5月26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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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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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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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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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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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7日 │103年12月17日 │103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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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
│ │19 號 │19 號 │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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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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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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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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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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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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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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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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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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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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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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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月8日 │104年1月10日 │104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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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
│ │19 號 │19 號 │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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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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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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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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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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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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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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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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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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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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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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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1月28日 │104年1月14日 │104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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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
│ │19 號 │19 號 │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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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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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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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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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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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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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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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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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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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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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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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4日 │103年12月28日 │103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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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
│ │19 號 │19 號 │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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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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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
│ │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 │刑法第321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第2 項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16日 │104年1月27日 │104年1月27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偵字第1011、22│104 年度毒偵字第314號 │
│ │19 號 │19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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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簡字第601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6日 │104年5月2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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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易字第141號 │104年度簡字第601號 │
│判 決│ │ │ │ │
│ ├───┼───────────┼───────────┼───────────┤
│ │判決確│104年5月26日 │104年5月26日 │104年6月16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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