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惠如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惠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蔡惠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11月 │
│ │ │(共3罪) │ │(共2罪)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31日 │102年3月14日、 │102年3月21日 │102年3月22日、 │
│ │ │102年3月28日、 │ │102年3月25日 │
│ │ │102年3月14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60號 │第10581號 │第10581號 │第10581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1155號 │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8月8日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2月18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956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號 │ │ │ │
│ ├────┼──────────┼──────────┼──────────┼──────────┤
│ │判 決│102年12月5日 │103年1月22日 │103年1月22日 │103年1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349號 │第2534號 │第2534號 │第2534號 │
│ │ ├──────────┴──────────┴──────────┤
│ │ │編號2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 ├──────────┴────────────────────────────────┤
│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
└────────┴───────────────────────────────────────────┘
┌────────┬──────────┬──────────┬──────────┬──────────┐
│ 編 號 │ 5 │ 6 │ 7 │ 8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7月 │
│ │ │ │(共2罪)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3月24日 │102年8月31日 │102年10月14日、 │102年11月15日 │
│ │ │ │102年10月26日下午1時│ │
│ │ │ │23分採尿時回溯4日內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2 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10581號 │字第3127號 │字第1603號、第1658號│緝字第476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2066號 │103年度訴緝字第360號│103年度訴緝字第58號 │104年度訴字第109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18日 │103年12月30日 │104年1月29日 │104年6月4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判 決│103年1月22日 │104年1月26日 │104年2月25日 │104年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 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2534號 │第2656號 │第1457號 │第4021號 │
│ ├──────────┤ ├──────────┤ │
│ │編號2至5經原判決定應│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 │ │徒刑1年8月 │ │
│ ├──────────┴──────────┤ │ │
│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721號裁定│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8月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