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131,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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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榮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243號),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榮慶前因強盜、傷害等罪合計有期徒刑8年,於民國99年11月2日假釋出監。

再於101年間某日至103年1月23日復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等罪判刑確定。

惟依判決書所載犯罪時間為「101年間某日」,尚難認定其再犯時間為保護管束期滿(101年9月20日)前,故法務部不予撤銷假釋,已以執行徒刑完畢論。

受刑人戴榮慶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4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946、1810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8萬元並於103年11月21日確定在案。

因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絛第1項規定之累犯要件相符,且事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然此所稱更定其刑,必以累犯之發覺,係在裁判確定之後,始足當之;

茍於裁判確定前,法院已發覺被告之前科資料,並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認定被告該前科並不構成累犯,而於判決內說明不構成累犯之理由,即無於裁判確定後對同一前科資料以發覺為累犯為由,聲請裁定累犯更定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一)受刑人戴榮慶前因犯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交易字第4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犯②強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

又犯③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港簡字第3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①、③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交聲減字第122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5月、2月15日,與不應減刑之②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9年11月2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併付保護管束,嗣於101年9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徒刑執行完畢一節,此有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二)惟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3號判決業於理由欄㈧「是否構成累犯部分」說明:「‧‧‧⒉‧‧惟被告戴榮慶就附表編號二所示寄藏槍彈部分,因寄藏係屬行為繼續之繼續犯,是該次犯罪係於101年間即行成立,繼續至103年1月23日為警查獲時始為終了。

而本案經本院審理後,依憑卷內事證,僅能論斷被告戴榮慶係於上開假釋出監後之101年間某日,未經許可寄藏扣案槍彈,然未足認定其究竟係於該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日之101年9月20日「前」,或「後」才開始寄藏扣案槍彈。

若被告戴榮慶係於該假釋期滿日101年9月20日「前」即開始寄藏扣案槍彈者,其恐有假釋中故意更犯罪之情形,而依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本件被告戴榮慶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其假釋期滿未至3年,其假釋即有被撤銷並執行殘刑之可能性,導致其前案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即非屬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而非累犯。

從而,本案既有前述刑罰執行完畢與否不確定之因素,基於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爰暫不認定被告戴榮慶此一寄藏槍彈犯行構成累犯。

又因被告戴榮慶有前述假釋遭撤銷執行殘刑之可能性,即不能逕認其於101年9月2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期滿之日已屬徒刑執行完畢,是基於有利被告之考量,就被告戴榮慶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2次犯行,亦暫均不認定為累犯,併此指明。」

,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

足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43號於裁判確定前,即已經發覺受刑人上述前科資料,並依卷內證據及訴訟資料認定受刑人該前科不構成累犯,而於判決內說明不構成累犯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即非屬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所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自不得依該條規定裁定更定其刑,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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