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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育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五年六月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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