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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育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1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263 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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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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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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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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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01月26日 │103年04月11日 │103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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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 │
│年度案號 │字第376號 │字第376號 │字第37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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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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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
│ │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
│ ├────┼──────────┼──────────┼──────────┤
│事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02月11日 │ 104年02月11日 │ 104年0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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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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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 │
│ │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
│ │ │ │ │ │
│ ├────┼──────────┼──────────┼──────────┤
│ │判 決│104年03月09日 │ 104年03月09日 │ 104年03月0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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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104年度執字第1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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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至5號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年度訴字第2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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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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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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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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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3年04月11日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0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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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緝 │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 │
│年度案號 │字第376號 │字第376號 │第5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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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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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度審訴字第263號 │
│ │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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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審│判決日期│104年02月11日 │104年02月11日 │104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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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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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度審訴字第263號 │ │
│ │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104年度訴字第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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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4年03月09日 │104年03月09日 │104年07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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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104年度執字第1491號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4199號 │
│ │編號1至5號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32號、104年度訴字第21 │ │
│ │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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