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宜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宜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受刑人林宜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及案號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1 │毒品│有期徒刑1 │103年5月5 │彰化地檢 │臺灣│103 年度訴│103 年8 │最高│104 年度台│104年1月│彰化地檢│
│ │危害│年 │日 │103 年度毒│彰化│字第571號 │月8日 │法院│上字第59號│8日 │104 年度│
│ │防制│ │ │偵字第772 │地方│ │ │ │(程序判決│ │執字第 │
│ │條例│ │ │號 │法院│ │ │ │) │ │696號【 │
│ │ │ │ │ │ │ │ │ │ │ │104年執 │
│ │ │ │ │ │ │ │ │ │ │ │緝字第 │
│ │ │ │ │ │ │ │ │ │ │ │363號】 │
├─┼──┼─────┼─────┼─────┼──┼─────┼────┼──┼─────┼────┼────┤
│2 │毒品│有期徒刑1 │103年11月1│彰化地檢 │臺灣│104 年度審│104年6月│臺灣│104 年度審│104年7月│彰化地檢│
│ │危害│年1月 │日 │104 年度毒│彰化│訴字第252 │9日 │彰化│訴字第252 │7日 │104 年度│
│ │防制│ │ │偵字第344 │地方│號 │ │地方│號 │ │執字第 │
│ │條例│ │ │號 │法院│ │ │法院│ │ │4163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