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玉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玉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玉斌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日 │1日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185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12月29日 │104年4月10日 │
├───────┼───────────┼───────────┤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4年度偵字第1552號 │104 年度偵字第4008號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94號 │104年度簡字第852號 │
│事實審│ │ │ │
│ ├───┼───────────┼───────────┤
│ │判 決│104年6月9日 │104年6月26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694號 │104年度簡字第852號 │
│判 決│ │ │ │
│ ├───┼───────────┼───────────┤
│ │判決確│104年7月7日 │104年7月28日 │
│ │定日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