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18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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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二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419號(聲請意旨誤載為104年度執他字第930號)被告孫二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98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1444公克,驗餘淨重0.1427公克),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21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98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前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上揭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1427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4年4月2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堪認該透明結晶1包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列管之毒品無訛。

又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包裝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參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乃屬當然,爰不於主文贅載。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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