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190,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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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金彰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金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金彰前犯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 年5 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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