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212,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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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30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貳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家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0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2.42公克),屬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103年3月13日前一週某日凌晨,在彰化市金馬路滿庭芳KTV,收受不知名女子交付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煙草1包(毛重約9.91公克、空包裝重7.49公克、淨重2.42公克、驗餘淨重2.40公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嗣經彰化地檢署以103年度偵字第3055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然上開為警查扣之煙草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3年4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確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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