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24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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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韋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1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紫色雙C連身衣裙壹件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韋彤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649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紫色雙C 連身衣裙1 件,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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