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25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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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凱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訴字第224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倫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凱倫需要照顧母親,被告母親心臟及身體有多樣疾病,需要長期看診,被告受羈押前,始終居住在彰化縣彰化市○○路0 段000 號3 樓,非無固定之住居所,被告尚有未婚妻,原本預定今年7 、8 月間完婚,目前因被告羈押,無法順利完婚,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審理終結,且斟酌被告所述家中情況等情,認以具保應足以擔保其日後到案之執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其提出新臺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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