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126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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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基萬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四年度執聲付字第一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基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基萬前犯藥事法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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