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91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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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父 廖慶舜
被 告 呂賀博
上列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父親身分,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父親,被告年少無知,已經知錯,已坦白誠實,被告因為從小父母離異,造成社會困擾,聲請人也甚感抱歉,這次犯錯,被告已經跟父親坦白認錯,並表示要回到父親身邊,好好聽父親管教,懇請讓被告交保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三、查本件被告呂賀博前因詐欺未遂案件,經本院104年6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經查,被告呂賀博所涉犯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案件,陸續被發現,目前已經有台中市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向本院借訊被告呂賀博,可知被告呂賀博涉入詐騙集團之運作時間,已有相當時間。

一旦交保出所,很可能再度被吸收成為詐騙集團成員,本次被告於104年5月13日對被害人施進丁所為之罪名,經評議後,認被告呂賀博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被告所犯罪名非輕微,面對刑罰執行,被告仍有逃亡之虞,甚至有可能反覆再實施詐欺犯行,故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宜交保。

是認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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