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聲,96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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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6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尚均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民國104年6月15日裁定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尚均准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被告謝尚均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謝尚均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被告及辯護人,同時聲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一審程序已判決,然被告仍有逃亡之虞,此可以具保方式擔保之,准予提出新台幣20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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