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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董俊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簡易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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