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自,15,2015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蕭仁正
被 告 王秀妤
張素梅
陳建佑
李玉萍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蕭仁正以被告王秀妤等人涉犯瀆職等罪嫌為由提起自訴,惟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且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之判決。

而前揭裁定已於104 年7 月23日送達於自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則本件自訴人於前揭裁定送達後已逾10日,迄未補正,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曉君
附件:自訴狀1 份。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