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吉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順公司)址設彰化縣○○鎮
- 二、關於「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案部分:
- (一)陳忠和、蘇麗雀於100年10月間,以吉順公司之名參加投
- (二)嗣於100年12月13日將近上午9時投標截止前,陳忠和、蘇
- (三)二林鎮公所隨即於100年12月15日公告第五標案第二次公
- 三、關於「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部分:
- (一)二林鎮公所於102年2月26日公開招標「漏瑤排水(原斗里
- (二)至同年3月14日投標時,一共有吉有公司(標價金額為442
- 四、謝雅宏偽證犯行部分:
- (一)謝雅宏明知其有向陳宏洋轉達陳忠和要求陳宏洋配合前開
- (二)復基於同一偽證之接續犯意,於105年7月20日14時許,在
- 五、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現改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乃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 四、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錄音可為證據者,審
- 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 六、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含照片、扣案物等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陳宏洋、謝雅宏於審理中均否認
- (一)被告陳忠和就其個人及被告吉順、吉有公司部分,辯稱略
- (二)被告蘇麗雀就其個人及被告吉順、吉有公司部分,辯稱略
- (三)被告謝雅宏辯稱略以:我沒有叫陳宏洋配合,沒有陳宏洋
- (四)被告陳宏洋辯稱略以:謝雅宏只有打電話聯絡我,我有去
- (五)辯護人龔承厚律師則辯護稱略以:第五標案第一次流標,
- (六)辯護人梁徽志律師辯護稱略以:蘇麗雀並未與其他廠商協
- (七)辯護人張奕群律師辯護稱略以:檢察官提出很多的統計資
- (八)辯護人張志隆律師辯護稱略以:謝雅宏陳述陳宏洋曾到過
- 二、經查:
- (一)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於100年10月間,以被告吉順公司名
- (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雖否認有事實欄所載詐術圍標及協議
- (三)綜上,足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應有至少是在第五標案公
- (一)二林鎮公所於102年2月26日公開招標漏瑤排水標案,於同
- (二)被告陳忠和、謝雅宏、陳宏洋雖否認有何協議圍標或為之
- (三)從而:
- (一)被告謝雅宏有於104年1月14日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二)被告謝雅宏雖否認有何替被告陳忠和向被告陳宏洋傳達配
- 三、論罪科刑
-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須行為人有以契
-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
- (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 (四)本件就事實欄二部分,因各該廠商均有參與投標之意,被
- (六)就事實欄三部分,被告陳忠和係透過被告謝雅宏轉達、代
- (七)就事實欄四部分,被告謝雅宏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八)罪數
- (九)本院審酌被告謝雅宏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87條第4項
- (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
- 壹、公訴意旨略以:
- 一、有關本訴起訴書部分,除被告吉順公司、陳忠和、蘇麗雀就
- (一)被告張國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 (二)被告陳忠和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係犯政府
- (三)被告蘇麗雀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係犯政府
- (四)被告李茂林、楊華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二)、
- (五)被告王素貞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
- (六)被告吉順公司及新宏興公司,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等
- 二、有關追加起訴書部分,除被告陳宏洋、謝雅宏、吉有公司就
- (一)被告林安鎮、黃榆鈞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即本訴
- (二)被告金聯合公司,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等語。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 參、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
- 肆、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其㈠所指有關「二
- 一、二林鎮公所於100年10月27日公開招標第二標案,先後於同
- 二、檢察官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楊華生、李茂林與己○○間
- (一)有關秘密證人偵查中之證述,因未於審理時到庭接受當事
- (二)檢察官又以本標案參與投標之被告吉順公司、新宏興公司
- (三)再證人即負責本案相關標案招標之二林鎮公所技士申○○
- (四)又證人己○○審理時雖稱在第二、三標投完標後,都有拿
- (五)綜上,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忠和、蘇
- 三、檢察官復認被告張國棟自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11月1
- (一)工程預算金額既是招標機關、單位按工程具體需求、合理
- (二)再卷內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供審認被告張國棟有和
- (三)復以,固然被告張國棟與蘇麗雀間確實有如起訴書附表一
- (四)又倘如起訴書所載,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就本標案參與投
- (五)至檢察官雖於被告吉順公司扣得電腦內之檔案,發現由彰
- (六)綜上,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被告張國棟、蘇麗雀借款統計表
- 伍、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其㈡所指有關「二
- 一、二林鎮公所於100年10月31日公開招標第三標案,先後於同
- 二、檢察官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與己○○、巳○○間係共同圍
- (一)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雖結證稱略以:第三標案領標後
- (二)再有關秘密證人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卷內無其他相
- (三)綜上,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人就第三
- 三、檢察官復認被告張國棟於第三標案開標前某日,與被告陳忠
- (一)惟此部分犯行皆為被告張國棟、陳忠和、蘇麗雀所否認,
- (二)檢察官雖再提出被告蘇麗雀、陳忠和測謊鑑定報告,稱渠
- (三)綜上,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被告張國棟、蘇麗雀借款統計表
- 陸、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其㈢所指有關「二
- 一、有關第五標案2次招標經過,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等人參與
- 二、至檢察官雖認被告陳忠和早於第二標案開標前,即由被告陳
- 三、就檢察官復認被告張國棟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期約,由被
- 柒、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指有關被告王素貞偽證犯行部分:
- 一、被告王素貞有於10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4分許,在彰化
- 二、檢察官雖以調查站於102年12月23日,在被告吉順公司辦公
- (一)雖依上開扣案電腦資料可認被告王素貞就第五標案曾經製
- (二)再者:
- (三)基上說明,不僅卷內無足夠的證據可得認定扣案電腦內存
- 三、從而,對於起訴書所載被告王素貞此部分偽證犯行,既存有
- 捌、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追加起訴書犯罪事
- 一、有關漏瑤排水標案招標經過,以及被告陳忠和委請被告謝雅
- 二、檢察官雖認被告蘇麗雀、黃榆鈞、林安鎮有與被告陳忠和一
- (一)檢察官雖以被告黃榆鈞、林安鎮所製作標單中單價分析表
- (二)綜上,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蘇麗雀、黃
- 二、檢察官復認被告張國棟有為了繳交對黃文堂面額30萬之支票
- (一)有關被告張國棟係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將漏瑤排
- (二)被告張國棟確實有於102年3月初請被告蘇麗雀出資30萬元
- (三)至檢察官雖提出測謊鑑定報告,認為被告蘇麗雀、陳忠和
- (四)綜上,檢察官並未提出充足之證據證明被告張國棟有以被
- 玖、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所指被告張國棟財產
- 一、按「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以及其他法
- 二、承上,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所指公務
- (一)在本罪中,檢察官仍負實質之舉證責任,當檢察官無法提
- (二)所謂「不能說明」,指拒絕說明、說而不明、虛構事實、
- (三)所謂「未為說明」,係指檢察官命公務員就來源可疑之財
- (四)「責令說明來源」並不是要求被告提出「足夠之證據」來
- (五)綜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條文既係
- 三、本件檢察官因偵辦被告張國棟擔任二林鎮鎮長期間舉辦之上
- (一)對於上揭支票開立經過、兌現款項來源,被告張國棟於偵
- (二)又關於被告張國棟上開所說明之支票開立原因、供兌現之
- (三)再稽諸卷內「有限」取得之有關被告張國棟二林鎮農會支
- 四、綜上,被告張國棟於偵查中乃至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有關
- 拾、綜上所述,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所載此部分有關被告張國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2號
105年度訴字第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棟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被 告 吉順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庚仁
被 告 王素貞
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陳忠和
選任辯護人 龔厚丞律師
張奕群律師
被 告 蘇麗雀
選任辯護人 梁徽志律師
張奕群律師
黃啟翔律師
被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胡秋芬
被 告 李茂林
楊華生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和
被 告 林安鎮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被 告 陳宏洋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淑惠
被 告 黃榆鈞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謝雅宏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103年度偵字第552、7169號、104年度偵字第2443號)、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8893號、105年度偵字第8461號),本院合併審理、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忠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蘇麗雀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吉順營造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玖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其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宏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謝雅宏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陳忠和、蘇麗雀、吉順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張國棟、王素貞、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茂林、楊華生、林安鎮、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榆鈞,均無罪。
事 實
一、「吉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順公司)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00號1樓,自民國96年起至102年9月間止,以王素貞為名義上之登記負責人(現改由午○○擔任負責人),惟王素貞僅負責吉順公司之會計、投標文件製作及內部公文製作、收發。
陳忠和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00號2樓之「吉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有公司)登記負責人,蘇麗雀為陳忠和之妻,兩人均為上開吉順公司、吉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共同經營、掌管吉順、吉有公司。
己○○(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之「裕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昌公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友人陳佳傳)。
巳○○(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1樓「瀧成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瀧成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子陳威成)。
陳宏洋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1樓之「榮吉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榮吉公司,於102年6月間解散,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負責人。
謝雅宏於102年間,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街00號1樓金葉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林安鎮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之「長瓏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
黃榆鈞為址設彰化縣○○鎮○○里○○路○段000號之「金聯合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合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淑惠)之從業人員,負責該公司投標政府機關公共工程之標案。
張國棟則自99年3月1日起擔任彰化縣二林鎮鎮長迄今。
二、關於「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案部分:
(一)陳忠和、蘇麗雀於100年10月間,以吉順公司之名參加投標彰化縣政府公開招標之「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四)」(下稱第四標案)後,得知參與本次競標之博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D○○)以低價標得該工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44萬7000元,底價金額為8122萬1000元,決標金額為7128萬元,決標價與預算金額百分比約為78.80%)。
二林鎮公所於100年11月14日公告公開招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案(下稱第五標案)(嗣於100年12月9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定於10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公開開標,預算金額為1億914萬4600元),陳忠和、蘇麗雀為求能順利以高價取得第五標案,乃於該標案公告公開招標後某日,在不詳地點,暗中結合玄○○、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長頭髮」之人之勢力,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相互謀議,以便讓吉順公司能高價標得第五標案,因而責由陳忠和、蘇麗雀、玄○○出面進行相關之行為分擔。
嗣陳忠和經由不詳管道得知瀧成圓公司、裕昌公司就第五標案亦有領標,便於投標前,在不詳處所,分別向有參與投標意願之己○○、巳○○表示若渠等所屬之裕昌、瀧成圓公司配合圍標第五標案,填載較高之投標價,使吉順公司能以較高價格得標,各可分得10萬元交通費,己○○、巳○○思量其中利害後,表示答應,便與陳忠和承上揭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與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陳忠和告知己○○、巳○○應配合填載之投標價範圍。
(二)嗣於100年12月13日將近上午9時投標截止前,陳忠和、蘇麗雀見代理博原公司前來投標第五標案之A○○(綽號阿偉,原名鄭又榮)、丙○○、李坤毅一行人前來二林鎮公所投標,乃於A○○進入二林鎮公所內前,由玄○○將A○○拉到旁邊,要求A○○不要投標,A○○不從,乃將投標文件交由丙○○之妻天○○投標,天○○又被蘇麗雀勸阻不要投標,天○○乃將投標文件交給丙○○,改由丙○○入內投標,陳忠和、蘇麗雀因思及博原公司先前方以預算金額之78.81%低價搶得第四標案,若吉順公司、裕昌公司、瀧成圓公司依原定計劃投標,恐將無法達成圍標之目的,乃偕同己○○、巳○○故意不投標,致第五標案本次招標因只有博原公司1家公司投標,未達3家廠商投標之條件因而流標。
(三)二林鎮公所隨即於100年12月15日公告第五標案第二次公開招標,定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公開開標。
至100年12月22日投標截止前,陳忠和確認博原公司未前來投標後,即以總價1億526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44%)之標價投標,己○○、巳○○則依陳忠和指示之標價範圍,各以1億696萬1708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8.00%)、1億790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8.86%)之標價投標,使二林鎮公所審標人員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許開標時,誤認第五標案參與投標之廠商間有競標性,且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各廠商均係公平競標,遂予決標,開標後即發生由最低價之吉順公司順利得標(決標比為98.72%,底價核定為1億662萬)之不正確結果,並影響決標價格。
己○○於開標後在二林鎮公所附近,由自稱係吉順公司派來之男子交付10萬元之圍標交通費予己○○,巳○○則於開標後由陳忠和在二林鎮公所附近交付圍標交通費10萬元。
嗣吉順公司因承作第五標案工程,一共賺得約1200萬之利益。
三、關於「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部分:
(一)二林鎮公所於102年2月26日公開招標「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下稱漏瑤排水標案),於同年3月7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最後改定於同年3月14日上午11時許開標(預算金額為466萬1200元),陳忠和(為吉有公司領標)、陳宏洋(為榮吉公司領標)、金聯合公司、長瓏公司等數家公司,於本次招標均有電子領標。
陳忠和為求能順利以高價取得本標案,經由不詳管道得知榮吉公司亦有投標意願,遂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於投標前某日,委由與陳宏洋曾有同學關係之友人謝雅宏於投標前1日(3月13日)去找陳宏洋,要謝雅宏代為轉達陳忠和拜託陳宏洋配合把標價寫高一些,以便能讓吉有公司能順利得標之旨,謝雅宏便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幫助犯意,同意為之,因而於同年3月13日某時,打電話請陳宏洋至謝雅宏在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辦公室,待陳宏洋依約前來,謝雅宏向陳宏洋詢問確認陳宏洋有要投標漏瑤排水標案後,乃向陳宏洋告稱吉有公司也要投標漏瑤排水標案,吉有公司老闆想拜託陳宏洋在投標價格上配合吉有公司,以便能讓吉有公司順利得標,陳宏洋思量後,表示願意配合,同意將原本打算填寫較低之投標價寫較高一點,因而與陳忠和共同承繼上揭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與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陳忠和在之後投標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告知陳宏洋應予填載之投標價範圍,陳宏洋則依指示投標。
(二)至同年3月14日投標時,一共有吉有公司(標價金額為442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4.83%)、金聯合公司(標價金額為452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97%)、長瓏公司(標價金額為443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5.90%)、榮吉公司(標價金額為448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11%)4家廠商參與投標,陳宏洋並依指示填寫較高之投標價,使二林鎮公所審標人員於同日上午11時許開標時,誤認漏瑤排水標案無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事,各廠商均係公平競標,因而予以決標,開標後即發生由最低價之吉有公司得標(決標比為98.88%,底價核定為447萬元)之不正確結果,並影響決標價格。
嗣吉有公司因承作漏瑤排水標案工程,一共賺得約44萬2000元之利益。
四、謝雅宏偽證犯行部分:
(一)謝雅宏明知其有向陳宏洋轉達陳忠和要求陳宏洋配合前開漏瑤排水標案圍標之事實,竟於104年1月14日上午9時21分許,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陳忠和、蘇麗雀、張國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乙案,經檢察官告知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權利,以及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後,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就上開案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問:你在二林鎮公所公開開標『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前一天,是不是有叫陳宏洋到你辦公室?)應該沒有。
(問:什麼叫應該,到底有沒有?)沒有。
(問:是不是有跟陳宏洋講說吉有公司的老闆要標『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請他在價格上配合一下?)沒有。
(問:你有沒有跟陳宏洋轉達吉有公司的老闆要標『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沒有」等足以影響該案偵查、審判結果之不實證詞。
(二)復基於同一偽證之接續犯意,於105年7月20日14時許,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上開陳忠和、蘇麗雀、張國棟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乙案時,經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再經審判長告以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仍虛偽證稱:「(問:被告陳忠和有無曾經委託你去跟榮吉公司陳宏洋說,投標案要如何處理的問題)沒有。
(問:二林鎮『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是在102年3月14開標,被告陳忠和委託你去向榮吉公司陳宏洋,拜託他配合投標)沒有。
(問:『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是在102年3月14開標,是否於投標案前一天跟陳宏洋以及被告陳忠和有聯絡)沒有...(問:我剛是問你『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被告陳忠和有無要你去勸說陳宏洋要配合投標事情,你是說沒有,你自己本身有無跟榮吉公司陳宏洋曾經討論過『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的事情,或是請求他配合)沒有...(問:提示偵字第552號第119頁背面陳宏洋筆錄,陳宏洋說:在投標前一天他們有找金葉公司的謝雅宏來找我,謝雅宏問我有沒有要投標,我說有,他說吉有公司老闆拜託我說他們明天要標,看我投標之前價錢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我價錢本來要寫低一點後來就寫高一點。
檢察官問:因為你也想要得標,有無就『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商量他們提高一點,你寫高一點?答:沒有。
檢察官問:所以『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你有配合吉有公司?答說:是,所以我把總價提高。
檢察官問:謝老闆是到哪裡找你?答;
他找我去斗苑路四段200多號的辦公室內談。
接下來問:你得到什麼好處。
陳宏洋答:沒有。
陳宏洋把時間、地點都說很清楚,於投標前一天陳宏洋到你的斗苑路四段200多號辦公室,有無這件事情)沒有碰面。
(問:有無提到『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整個標案要配合吉有公司)沒有。
就沒有這件事」等足以影響該案審判結果之不實證詞。
五、案經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暨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現改制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追加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
而追加起訴之目的乃為訴訟經濟,至於是否相牽連之案件,應從起訴形式上觀察,非以審理結果,其中一部分被訴犯罪事實不能證明,為不得追加起訴之根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89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查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等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103年度偵字第552、7169號、104年度偵字第2443號),以104年度訴字第112號案件繫屬本院,嗣檢察官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以被告吉有公司、林安鎮、陳宏洋、金聯合公司、黃榆鈞、謝雅宏,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部分本訴犯行具有共犯關係,具狀向本院追加起訴(104年度偵字第8893號、105年度偵字第8461號),經核就追加之訴所載犯行,形式上與本訴起訴之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部分犯行,具有數人共犯一罪、犯與本罪有關之偽證等相牽連關係,屬法定相牽連案件,是檢察官追加起訴渠等犯行,於法無違,本院乃依法合併審理及裁判,先予敘明。
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查卷內關於證人化名陳小柔之人、丙○○、A○○、D○○於警詢中之供述,屬傳聞證據,被告張國棟、陳忠和、蘇麗雀及渠等辯護人亦爭執該等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31頁背面、37、108頁,卷六第224頁,卷八第120、121、179、179頁背面),此外,復查無其他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存在,按上規定,該等證人警詢中之供述不得作為證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乃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規定,惟此種證據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含詰問程序在內之合法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且於審判中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傳喚證人進行詰問程序,對被告之詰問權已有所規範及保障。
此據100年3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37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24案意旨指明,除重申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理由揭示之證據法則外,另說明系爭規定所以不發生侵害被告之詰問權,在於審判中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進行證人之詰問程序。
鑒於在加強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之刑事訴訟架構下,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係居於補充性、輔佐性之地位及因發見真實之必須而為,此項得為證據之證人偵查中之陳述,如係檢察官所提出者,性質上當屬不利於被告之敵性證人,基於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原理,除非被告已聲請傳喚該通常非屬友性之證人或明白捨棄反對詰問權,或被告出於任意性自白,與證人之證言一致,顯不具詰問之必要性者,否則控方之檢察官仍不能豁免其應負聲請法院傳喚該證人到庭使被告進行反詰問之義務;
倘檢察官未盡其聲請之責,法院應曉諭檢察官為聲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如此方不悖乎當事人舉證先行之原則,並滿足嚴格證明法則下證據調查之要求。
至於法院對此形式上不利被告之證據,則應限縮至檢察官客觀上不能聲請,或經曉諭後仍不為聲請,而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3項規定,聽取當事人等陳述意見時,被告及辯護人不為反對者,始得依職權傳喚調查,以示公平法院之不存有任何主見,及彰顯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輔助性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3952號判決參照)。
查卷內有關秘密證人甲、乙偵訊中之結證,雖檢察官、被告壬○○、李茂林、楊華生、陳忠和、蘇麗雀、王素貞及渠等辯護人聲請傳喚後復行捨棄,惟被告一方及渠等辯護人均仍爭執證人甲、乙偵訊中證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一第232頁,卷二第31、96、107頁,卷四第324、324頁背面,卷六第224頁,卷八第120、121、179、179頁背面),則證人甲、乙既未於審理時經檢察官及被告交互詰問,按上規定及傳聞法則與證據合法調查之說明,該等偵訊中之供述仍不得採為判斷之依據。
四、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錄音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乃就新型態證據之開示、調查方法而為之規定;
所謂「以適當之設備,顯示」,通常以勘驗為之,重在辨別錄音聲音之同一性,兼及錄音內容之真實性。
又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認該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至依該監聽錄音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即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性質上屬具傳聞性質之文書證據),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設備,顯示該監聽錄音之聲音及其內容,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
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監聽譯文之內容已承認屬實或無爭執,法院復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而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即無實施勘驗之必要性,該通訊監察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76、1346、128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卷附監聽錄音及據此所作成之譯文,乃司法警察(官)依法實施通訊監察後製作取得,檢察官、各被告及其辯護人對該等譯文之內容與真實性均不爭執,且同意作為證據,部分內容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在卷,有勘驗筆錄可稽(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202至203頁),按上說明,該等監聽錄音及譯文自得作為證據。
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規定。
本件以下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其他供述證據(含言詞陳述及書面陳述),因檢察官、各被告及渠等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均已表示無意見,並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31頁背面、37、91頁背面、108頁,卷四第324、324頁背面,卷六第224頁,卷八第120、121、179、179頁背面,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77、160、164、294頁),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為前揭供述證據均應有證據能力。
六、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含照片、扣案物等證物),檢察官、各被告及渠等辯護人於審判程序時對其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係司法警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所製作或取得,應無不法取證之情形,該等證據資料復與本件被告犯行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參酌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意旨,上揭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陳宏洋、謝雅宏於審理中均否認有事實欄所載犯行,主要辯解如下(僅摘錄有關圍標部分之辯護要旨):
(一)被告陳忠和就其個人及被告吉順、吉有公司部分,辯稱略以:就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第一次開標的時候我並沒有去現場,第二次開標我也沒有去,開標價格抓好之後都是請小姐去開標的,第一次的文件是因為要抓材料的單價,第二次是在電腦上面做電子檔,然後才附在標單上面,標價會差3000萬是因為推進機、工資還沒有列進去,本件的施工法大部分都是推進的,那時候買了2臺新的推進機,連配備每臺都1000多萬元,所以價錢才會拉得比較高。
也沒有於事後拿錢給己○○等人。
就漏瑤排水工程部分,拿30萬元給鎮長並不是賄賂的錢,是我太太借給張國棟的。
張國棟也沒有洩漏底標給我們。
我們也沒有拿其他廠商來圍標。
我沒有叫謝雅宏去找陳宏洋,也沒有叫黃榆鈞,林安鎮配合出牌陪標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2、62頁背面,卷八第181頁背面、185頁背面至187頁背面、190、190頁背面,本院第778號卷一第58頁背面)。
(二)被告蘇麗雀就其個人及被告吉順、吉有公司部分,辯稱略以:就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那時候因為那時候推進機不夠,我們還要去買推進機,我們當時是先抓成本,後來才再加要去日本購買推進機的錢,這就是2份投標單價錢不一樣的緣故,第一份標單還沒有把購買推進機價錢列進去成本裡面,第五標我們第一次並沒有去現場,我們只有單純領標而已,只是想說領過來看看,那時我們也想說已經標得三標,所以第一次就沒有去投標,之後第二次是因為想說第一次流標,所以才會在第二次去標看看,其餘同陳忠和所述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2頁背面,卷八第181頁背面、185頁背面至187頁背面、190、190頁背面)。
(三)被告謝雅宏辯稱略以:我沒有叫陳宏洋配合,沒有陳宏洋講的那一件事,那天單純只有找他去我那裡泡茶、聊天,沒有講到漏瑤排水工程的事,我沒有做偽證,我說的都是事實等語(見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59頁,卷八第190至191頁)。
(四)被告陳宏洋辯稱略以:謝雅宏只有打電話聯絡我,我有去他的辦公室,我並沒有跟陳老闆有協議的關係。
我跟謝雅宏本來就是認識很久的同學,因為我第一次有電腦下載領標,後來公所有更正,謝雅宏打電話找我只是要問我要不要去投標,因為當時我手上的工作已經做完,所以我打算兩個案子都投標,一個是漏瑤排水,一個是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二)路面修護工程A。
我就直接跟他講說我會去投標,就這樣而已。
後來是因為裡面有鋼板樁,所以後來我就不想做了。
因為我一開始兩個案子都想標,後來因為資金不夠,我有找到協力廠商,所以我才會去標污水下水道,我是真的沒有跟吉有公司協議什麼...(問:既然你不想標,就不要去投標,為何還要去標)因為他們大的案子也標了,小的案子也標了,所以我只是想去嚇嚇他們而已。
(問:你剛剛就說你資金不夠,為何還要去投標)(被告陳宏洋沈默)...本案的漏瑤標案的押標金當時是跟地下錢莊借的...其實我那時候會去投標,也是不想讓他們把標價標得那麼高就得標,我去參標,他們可能就會寫低一點...因為我看標單裡面還有鋼板樁,所以我的價格就寫高一點。
原來的招標公告是102年2月26日,那時候就已經電子領標了,更正公告之後,又再一次電子領標。
因為另外102年3月5日有污水下水道的公告出來,我就想要去標那個案子。
(問:可是漏瑤的第二次更正公告,是在更之後的3月7日才更正,你還是要領,代表你還是想標啊?不是嗎)是,沒錯。
我的用意就是不想讓他們那麼順利就得標。
(問:可是你的投標價格顯然就不是如此啊)我沒有寫的很高啊。
(問:投標價是預算金額的百分之96左右不算高嗎)(被告陳宏洋沈默)...謝雅宏好像是前幾天先電話聯絡,我再去找他,找他時間好像不是投標的前一天,應該是投標的前幾天...謝雅宏沒有叫我要配合陳忠和的吉有公司寫投標價,以便順利讓吉有公司得標。
因為他們如果有三家,不用我參標,他們也可以成標。
(問:可是因為你要投標,他們害怕被你搶走,所以才來找你?不是嗎)是,沒錯,可是他們也不知道我要寫多少,所以我才寫稍微高一點。
(問:可是如果你真的要讓他們有得標的困難的話,你把標價寫低,對他們的影響就更大,為何要把標價寫高)因為我發現裡面有鋼板樁,價格會比較高,如果我做不起來,是要賠錢的,但是污水下水道的部分,因為我有協力廠商,他給我的價格比較低,我比較有利潤...我與謝雅宏是國中、高中的同學,出社會之後也是朋友,有時候會一起吃飯,彼此都有對方的電話,但沒有經常聯繫,一年大約三至五次的聯絡,都算是單純的聯繫,因為他家離我當時我榮吉辦公室很近,所以常常會在路上碰到...我是去謝雅宏家跟他聊天,沒有圍標,是依照我自己的金額去投標,沒有配合,謝雅宏只有說明天吉有公司要去投漏瑤排水的工程,然後就沒有再說什麼了等語(見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274至276頁,訴字第112號卷八第189頁背面至190頁背面)。
(五)辯護人龔承厚律師則辯護稱略以:第五標案第一次流標,被告陳忠和清楚的表達當天並沒有在場,關於五標,被告堅決否認有拿10萬元交通費給己○○、巳○○,起訴書並沒有清楚交待10萬元的部分,包括沒有時間、地點不清楚,吉順公司交付金錢男子的樣貌等等都不清楚,如按照起訴書所載,上開標案的利潤不小,不可能單純以10萬元就可以讓其他廠商不投標,所以事實上被告陳忠和並沒有與己○○、巳○○所屬的公司接觸,也沒有讓己○○、巳○○填載標單的總額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3頁,卷八第197頁背面,詳細內容並見歷次辯護意旨狀)。
(六)辯護人梁徽志律師辯護稱略以:蘇麗雀並未與其他廠商協議不為價格競爭或不為投標,也未與其他廠商施用詐術使開標發生不確之結果。
就圍標部分,最主要的證據在秘密證人跟陳宏洋,我們認為證詞是反覆的,沒有辦法證明有違標的情況,僅憑共同被告陳宏洋反覆矛盾之自白,缺乏其他補強證據,不足以證明吉有公司有罪。
證人巳○○的證詞前後矛盾,不能拿來當證據,還有一點很重要,巳○○與陳忠和並沒有很熟,沒有很熟的情況下,你怎麼知道投標要去哪裡拿錢,還是多少錢,要在那裡交付,投標前都沒有聯絡,就突然可以跑到某一個定點說要拿錢,我覺得這是非常違背常理。
另外己○○的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無法證明陳忠和、蘇麗雀圍標。
巳○○、己○○的證詞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199號判決意旨,不得互為佐證,還是要有共同的補強證據來證明有協議違標的事實。
另外己○○、巳○○的證述都跟博原公司在投標時受到阻擋沒有關係,所以不能拿博原公司有沒有阻擋這件事情來補強己○○、巳○○的指控。
後來博原不投標,也跟己○○、巳○○、陳忠和沒有關係。
陳宏洋的部分是共犯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無法證明與陳忠和、蘇麗雀有協議圍標的情形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3、63頁背面、111至116頁,卷八第198、198頁背面,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90頁,詳細內容並見歷次辯護意旨狀)。
(七)辯護人張奕群律師辯護稱略以:檢察官提出很多的統計資料,計算投標比例,我們認為統計只不過是統計一段時間某一種案件他的平均值或怎樣,大概的情況是怎麼樣,但是跟統計數字違反一定錯嗎?不一定錯。
用這個來做為證據來證明被告有這些犯罪行為,我們認為這有點跳躍式的思索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3頁背面、102至110頁,卷八第195至197頁背面,詳細內容並見歷次辯護意旨狀)。
(八)辯護人張志隆律師辯護稱略以:謝雅宏陳述陳宏洋曾到過其辦公室,與陳宏洋稱於102年3月13日到謝雅宏辦公室之事實係屬二事;
謝雅宏提供陳宏洋手機電話給陳忠和,無法作為陳宏洋自白之補強;
陳宏洋並不知悉漏瑤排水標案中吉有公司之標價,如何以提高標價方式讓吉有公司得標;
如果要讓吉有公司得標,陳宏洋直接放棄投標即可,是其自白存有瑕疵。
不管是檢察官起訴政府採購法第87條條第4項或可能涉及第87條第3項,從陳宏洋在偵查中所講的證詞,他只講說謝先生跟他說吉有老闆拜託他明天要投標,看價格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就沒有後續,後續的部分就陳宏洋自己講說我價格本來要寫低一點,後來就寫高一點,價格寫高到底高到哪裡去?吉有陳忠和到底要寫多少?林安鎮要寫多少?黃榆鈞要寫多少?完全都沒有告知的情況之下,請問陳宏洋要寫到哪裡去?如果他不小心寫得不夠高,得標了,怎麼辦。
何況依起訴書所載,檢察官在證據清單編號5也算出榮吉土木營造寫到96%以上只有2件,那顯然96以上就已經非常高了,那更何況其他不到96%,依照今天不到96%就已經算高,那為什麼本件寫到96.11%,他就認為高了,那為什麼黃榆鈞更是寫到96.97%,到底什麼樣叫做高,這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如果當時被陳宏洋得標了,這麼辦呢?所以我們認為圍標的前提,大家一定要把價錢先講好,如果價錢沒有先講好,不小心讓陪標者得標,那還得了。
另外,從卷內陳宏洋沒有得到任何好處,如果陳宏洋事後變卦,不小心寫一個稍微低一點點的價格來搶標的話,其他人不就白忙一場。
所以我們認為陳宏洋偵查中講的圍標方式有很多漏洞,完全無法保障由某一家公司能夠得標,嚴重違反經驗法則。
另外,檢察官提出陳忠和與謝雅宏的通聯電話在3月13日中午12時08分,他問謝雅宏彥宏的電話,謝雅宏在12時12分回撥告知陳宏洋的電話,從這個過程當中,我們就知道在3月13日之前,陳忠和確實是沒有交代謝雅宏任何一件事情,因為依陳宏洋的說法,在投標前一天,謝雅宏來找他,問他有沒有要投標,足認連謝雅宏也不知道陳宏洋有要投漏瑤排水案。
另外,如果陳忠和確實有委託謝雅宏要去向陳宏洋為圍標的說明的話,我們認為在這通電話裡面應該是問謝雅宏說事情辦得怎麼樣,而不會去問電話,從他問電話的目的而不是問謝雅宏交辦事情辦的結果,我們認為陳忠和確實沒有交辦謝雅宏去向陳宏洋為圍標的意思表示。
又謝雅宏跟陳宏洋本來就是同學,本來就熟識,彼此到過彼此的辦公室,並不能夠足以佐證陳宏洋的自白。
所以我們認為本件除了陳宏洋的自白以外,並沒有其他的具體事實可以佐證,本件缺乏補強證據,我們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請就謝雅宏的部分為無罪諭知等語(見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83、84頁,訴字第112號卷八第201頁背面至202頁背面,詳細內容並見歷次辯護意旨狀)。
二、經查:A、就第五標案部分:
(一)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於100年10月間,以被告吉順公司名義參加彰化縣政府公開招標之第四標案(招標公告日為100年10月12日,決/開標日為100年10日25日),該標案係由博原公司,以預算金額百分比約78.80%之低價搶得該標案(預算金額為9044萬7000元,決標金額為7128萬元),其後,由二林鎮公所於同年11月14日公開招標第五標案,先後於同年12月8日、12月9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最後改定於同年12月13日上午11時許開標,D○○(為博原公司領標)、被告陳忠和(為被告吉順公司領標)、薪豐工程有限公司(為裕昌公司領標)、田威隆實業有限公司(為瀧成圓公司領標)等公司,於本次招標均有電子領標之紀錄,惟屆開標日,因僅有博原公司1家廠商投標,未達3家廠商投標,因而流標,二林鎮公所因而於100年12月15日公告第二次公開招標第五標案,定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許開標,被告陳忠和(為被告吉順公司)、薪豐工程有限公司(為裕昌公司)、田威隆實業有限公司(為瀧成圓公司)等,於本次招標均有電子領標之紀錄,至開標日則有被告吉順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526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44%)、裕昌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696萬1708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8.00%)、瀧成圓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790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8.86%)共3家廠商投標,開標結果由最低價之被告吉順公司得標(決標比為98.72%,底價核定為1億662萬)。
此部分第五標案招標、決標經過,分別有:①決標公告、簽呈、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標封、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底價封、底價單、彰化縣政府函文、標單封、採購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押標金連帶保證書、同意書、授權書、證件封、電子領標紀錄(此部分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21至23頁背面、50至72頁背面、104、104頁背面);
②政府電子採購網站列印資料(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3至6、113至119頁);
③決標公告、簽呈、彰化縣政府函文、採購底價單、開標/議價/決標/廢標紀錄、標封(博原公司)、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二林鎮農會代理二林鎮公庫送款憑單(報核)、標單封、採購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押標金連帶保證書、同意書、授權書、證件封、電子領標紀錄(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71、71頁背面、98至122頁);
④公開招標公告、公開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此部分見本院卷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32至233頁背面、258至274頁);
⑤證人己○○、巳○○審理中之證述(此部分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40、240頁背面、253、256、263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雖否認有事實欄所載詐術圍標及協議圍標之情,惟查:⒈第五標案第一次公開招標時(定於100年12月13日上午11時許開標),共有博原公司(由D○○電子領標)、吉順公司(由被告陳忠和電子領標)、裕昌公司(由薪豐工程有限公司電子領標)、瀧成圓公司(由田威隆實業有限公司電子領標),然而於100年12月13日開標時,卻因只有博原公司一家公司投標,致本次招標流標,並因此進行第二次公告招標(定於100年12月22日上午11時許開標),嗣於第二次公開招標時,除博原公司外,其他在第一次公開招標時即有電子領標紀錄之吉順公司(由被告陳忠和電子領標)、裕昌公司(由薪豐工程有限公司電子領標)、瀧成圓公司(由田威隆實業有限公司電子領標),仍有再度電子領標,其後並均有實際參與投標之紀錄,此部分經過已如前述。
以此領標、投標情形,倘若吉順公司、裕昌公司、瀧成圓公司自始即有競爭第五標案之意願與決心,為何該3家公司不於第一次招標時即實際投標,非要等到第二次招標時,始實際投標?該3家公司怎會如此有默契地同進同退,均捨棄第一次投標機會,又再度同時參與第二次投標?反之,博原公司既有爭取第五標案之真意並實際參與第一次投標,則於第一次招標流標後,博原公司為何不願積極參與第二次投標?其理由何在?上揭公司如此一進一出之投標情形,足顯第五標案之招標、投標經過,絕非表面上那般單純,可高度懷疑第五標案第一次招標流標之原因、博原公司退出第二次投標之原因,以及其他3家公司不願參與第一次投標,卻皆有參與第二次投標之原因,實質上應正相關連,其背後均應係受到同一因素所主導、操控(詳後述說明)。
⒉對此,證人即博原公司負責人D○○、丑○○、證人丙○○、天○○、A○○、李坤毅於偵訊、審理時分別結證如下:⑴證人D○○審理中結證稱略以:(問:根據調查,第五標案有分二次開標,第一次投標開標的時間100年12月13日,你們博原公司這次有投標,但只有一家廠商,是流標的情形,據你所知,博原公司第一次投標,當時在投標現場有發生什麼情形嗎)第一次投標時我不在現場,我沒有到二林鎮公所,我是到二林鎮公所附近的咖啡店等,是丙○○跟丙○○的太太代表我們博原公司進去投標的,隔太久我忘記了,就是有去投標,好像是有投進去,好像是我們博原公司一家去投標而已,因為要三家以上才能開標,就這樣結束了,就流標了。
(問:代表博原公司的丙○○投標回來之後,有如何跟你說當時投標現場發生的事情嗎)好像是說進去裡面投標時,有跟吉順營造廠商負責人的太太在爭執,吉順營造廠商負責人的太太有在現場要擋他投標的情形。
(問:丙○○跟你說的時間,就是當天丙○○投標就流標,回來當天跟你講的嗎)對,投完標出來的時候,我在附近的咖啡廳,在那跟我講的。
(問:你們第一次投標,因為只有一家廠商投標,所以博原公司流標,接下來有無參加同一個標案第二次的投標)應該沒有...(問:根據調查,你太太代表博原公司這邊說第二次本來你們博原公司也是想要去投標,可是在投標的前一天,丙○○就告訴你們這個標案不能標,已經跟人家談好了,所以博原公司才沒有去投標)有,好像是拿了20萬,好像是拿給丙○○,我們博原第二次本來原先也是預訂要去投標,可是丙○○有拿到錢,讓我們博原公司不繼續參加第二次的標案。
(問:丙○○去交涉這部分拿到多少錢,使你們博原公司不去投標,這部分你有辦法確定嗎)大概20幾萬,我忘記了,我知道丙○○有拿錢,丙○○回來有跟我討論,就讓我們博原公司不繼續投標。
(問:你們第四標是有得標的,也有去做,當初為何會想去參加第五標案)跟第四標案比起來,第五標案因為近,就在我標案的隔壁,我延續下去,我人員都可以節省,施工方式、工法都差不多,為了展現規模效應,減少成本,有想投標的動機。
(問:因為你剛說的這個理由,第一次投標有人擋標,第二次投標時,代表你們博原公司的丙○○拿了錢,你們才退出這第五標案)丙○○是跟我說不要再投,投會出事情...(問:第五標案第二次投標,你們沒有投標,是因為丙○○有拿到錢,博原公司就退出投標,你知道丙○○是從哪個廠商那邊拿到這個錢,讓你們博原公司不要投標)應該是阻擋丙○○的人,就是吉順公司...(問:第五期工程〈註:指第五標案〉,你太太說丙○○是騙你們去參加,事實上是去陪標而已,是這樣嗎)我們標案怎麼可能是去陪標,我要標工程就是標工程,沒有去陪標的,如果有去標工程,是真的有意思要投標,並沒有陪標的意思.. .(問:丙○○有拿到20萬的事情,你是怎麼知道這件事情的)丙○○跟我講的,丙○○拿到錢問我要不要,我說不要,你們拿去分吧...(問:你好像對丙○○有很多怨言,第五標案是博原公司交由丙○○代為交涉投標)當初第四標、第五標前後開標,大家感情都很好的時候,我是有交給丙○○去處理投標,讓我們博原得標的一些事情。
(問:第五標案的第一次投標,只有你們一家公司投標,流標,這次的投標也是丙○○處理的)對,丙○○夫妻送進去的,我在外面一個地方等他們。
(問:後來你們投標二林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案,第四標案跟第五標案有無什麼不一樣的地方)沒有,我記憶裡是推進比較長...(問:繼續投標二林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案,是誰的意思)丙○○,是丙○○提出來希望我們繼續投標。
(問:在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第一次投標當天,你是在二林鎮公所附近的咖啡廳或茶樓等,你跟誰在等)我跟我太太...(問:100年12月13日第五標案第一次投標時,你的投標資料是拿給誰)好像是丙○○夫妻。
(問:丙○○夫妻跟你們轉述的內容為何)他們說當天吉順工程行負責人的太太有出來擋,不給他們投,丙○○的太太就硬投進去,投標完才跟我們講這一段。
(問:之後第五標案第二次投標時,100年12月22日,當天原本你們也是有想要投標)應該是,好像後面說不要投,投了會出事,這也是丙○○夫妻說的,因為我的窗口都是丙○○夫妻...(問:你知道後來有150萬這筆數字拿出來要擺平其他沒有投標的人,這件事情你知道嗎)忘記了,印象中好像好幾個廠商都有,不是我一家而已,是丙○○跟我講的,是好幾個廠商有在分錢,分多少錢我真的忘記了。
(問:誰出這筆錢)應該是得標的那個人拿出來要給其他廠商分,因為我的窗口就是丙○○跟丙○○的太太...(問:A○○有無將這筆錢拿給你?就是得標廠商要分給其他廠商的錢,有無拿給你)是丙○○還是「阿維」(臺語)要拿給我,我忘記了,但我拒絕我不要...(問:要拿錢給你的用意是做什麼)叫我不要再投標了,就是要得標以後才會拿出來分。
(問:意思就是謝謝你們第五標案第二次投標沒有繼續投標的意思)就是第五標這個標案不要再跟他爭,如果我們硬要標可能就會出事情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49至156頁)。
⑵證人丑○○審理中結證稱略以:(問:100年12月13日第五標案第一次投標時,你們有到二林鎮公所去嗎)沒有,我們在二林鎮公所附近,我們沒有進去。
(問:你們博原是派誰去)我先生的朋友,丙○○夫妻,丙○○說要標,本來我先生沒有要標,丙○○說要標,我們才去標的。
(問:標完之後,丙○○處理完後,有無回來跟你們報告當天投標發生的情形)回來的時候好像就是說投標時,好像不是很順利丟進去,有在門口被檔,因為只有一家,大概是這樣。
(問:丙○○當時如何跟你說他被擋的情形)情況我不太記得,我只記得丙○○說他們要進去標,是怎麼接力進去的,好像在門口有被拉扯、被擋,之後硬丟進去。
(問:丙○○當時有無跟你們提到阻擋他投標的廠商是吉順公司的負責人的太太)對,是有說到一個太太,是吉順公司的老闆娘,老闆有沒有在場我不知道。
(問:你們第一次投標,就是流標,有無繼續打算要做第二次投標)第二次好像有,印象我們有要投,印象中丙○○說不能投,投了會有事,我說為什麼不能投,我都準備好了,他沒有說什麼事,只說不能投。
(問:第五標案第二次投標,丙○○說不能投,就你所知,丙○○代表博原公司有無拿到代價)丙○○轉述給我們聽是人家有給他,丙○○有說要給我們20萬,我們說不要,所以我們一毛錢都沒拿...(問:丙○○拿到錢,就是讓博原公司不要第二次參標)是因為我們不去標,丙○○才拿到,好像是標完了,丙○○才口頭說這個案子他拿到多少錢,要給我們20萬,我們說不要,因為我們第二次也沒有出標。
(問:丙○○拿到這個錢,跟博原公司第二次不參標是有關係的)應該是跟丙○○有關係,跟我們沒有關係,開完標之後,丙○○才跟我們說,人家給他多少,要給我們,我說我們不要,因為我們沒有出標...(問:標案結束之後,事後你們有無跟吉順老闆在同場合有見面的情形)有,我跟我先生,還有一個工地主任,我忘記是誰請我們吃飯,我們有跟他有在二林鎮一個餐廳裡吃過飯。
(問:你跟陳忠和有討論過)我們沒有跟他討論,是他自己講的。
(問:陳忠和在你講的那場合裡面,有怎麼樣跟你提到第五標案的事情)詳細過程我不記得,我只知道陳忠和有提到這一段,陳忠和的意思是我們去亂,我們一直跟陳忠和解釋我們沒有做這件事,這件事跟我們無關,我們確實沒有參與,做的人是丙○○,要亂的應該是丙○○去,可是陳忠和不聽我們講,我們一直解釋我們沒有做這件事情,後面還有去他辦公室坐一下,還特地說這事確實跟我們無關,這過程裡面,應該是說圍標的事情,應該是丙○○才知道,跟我們沒有關係,我要確認的是我們沒有參標,沒有亂,可是陳忠和不相信,因為他認為丙○○是我們找去的,陳忠和只說你不可能不知道,但我們確實不知道,因為丙○○叫我們不要參標,所以我們沒有標,後面說要給我們錢的時候,我們說不要,是這個原因。
(問:陳忠和本人跟你講要給多少錢)不是說給多少錢,陳忠和是說他拿了多少錢出來,可是我們並不知道他拿多少錢出來,陳忠和意思是說這件事情他拿了多少錢出來,可是我們跟他解釋我們博原沒有拿你的錢。
(問:陳忠和說拿這錢出來是做什麼用的)沒有特別講,但照這個狀況來講,應該是丙○○去亂,就拿錢讓丙○○不要來亂,不要參標。
(問:第四標案是有得標、施作,第四標案跟第五標案有什麼關聯性)我印象中是地點在旁邊,工法一樣,如果我們博原得標,二個標案一起做,對降低成本是很有利的。
(問: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案,第一次開標,你們當時是在二林鎮公所附近的茶樓、喝咖啡的地方,還是在朋友家)是丙○○帶我們去的,陳聰明家,開標時,我們在陳聰明二林鎮的家,不確定有沒有在二林鎮公所附近。
(問:你跟你先生在第五標案第一次投標時,是在陳聰明家等)對。
(問:陳聰明有沒有在家)有,還有一個丙○○的朋友,叫什麼名字我忘記了。
(問:標單是交給誰)丙○○夫妻。
(問:代表你們博原公司去投標現場的有哪幾位)丙○○夫妻。
(問:認識這個A○○嗎)有,也是丙○○介紹的,那天在陳聰明家好像就是A○○,A○○帶我們過去,我們是前一天過去,因為我們住新竹,因為第二天要開標,我們把標單帶過去,忘記那天住哪,第二天A○○來載我們,我們一起去二林開標的,我們沒有進去,他叫我們在陳聰明家等...(問:為何你先生是說是在二林鎮公所附近喝咖啡或喝茶的地方等)他可能忘記。
(問:還是他怕把陳聰明扯進來)我不知道,那附近好像有85度C,好像先去那,才過去陳聰明家。
(問:丙○○夫妻有無將當天第五標第一次投標的投標現場跟你們講)有,就是投標回來時大概說有人在擋,最後只有我們一家投標,就流標。
(問:有無跟你說是吉順公司老闆娘在現場阻擋)對,有拉扯。
(問:你剛有提到後來丙○○在第二次開標前有跟你們說不要再投標,會出事情,會出事情是什麼意思)我不懂,丙○○只有跟我說不要丟這個標案,因為我想丟一次,第二次我還要丟,第二次是一家就可以開標,第二次我就說我要投,丙○○說不要投,會出事情,所以就沒有投,丙○○沒有講為什麼...(問:剛檢察官有問到你事後你有跟吉順公司的老闆陳忠和在餐會上碰面,陳忠和有提到拿一筆錢出來,陳忠和說拿這筆錢出來的用意為何)應該是有點怪我們,但我們覺得這跟我們沒關係,這筆錢拿來做什麼,我也不清楚,陳忠和跟我們說第五標案有拿出一筆錢...(問:你有提到〈註:指偵訊時〉事後你們夫妻有去二林跟吉順的老闆以及當地的二位里長餐敘,吉順的老闆陳忠和有提到105萬的事情,陳忠和說這件事情他拿了150萬出來,你就跟他說丙○○說的不是105萬嗎,陳忠和表示是拿150萬出來,你是跟陳忠和說這筆錢我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數字就如妳在偵查中講的)對。
(問:拿出這150萬的用意是要給沒有得標的廠商去分嗎)陳忠和只有說這筆錢是拿給丙○○,照這筆錄來看,當初這筆錢是拿給丙○○他們,丙○○給誰我不知道,因為我不管,我跟丙○○說這錢我不要。
(問:陳忠和的意思是否就是你們和丙○○出來,所以他才要多花這150萬)應該是,因為我們當天餐會一直解釋這跟我們無關,這案子一開始我們本來沒有要標,是因為丙○○說很近,我先生其實是反對的,丙○○就說很近,就標,第一次出標,流標,第二次,我的堅持是一家就可以開標,所以我要標,但丙○○擋,叫我們不要標。
(問:後來誰有將這個錢要交給你)沒有,丙○○是口頭說有拿到一筆錢105萬,要給我們20萬,我先生說我們不要...(問:這105萬確實跟第五標案有關)對,我們知道有關,但我先生就不要這筆錢,因為我們確實也沒有標,也沒有參與,所以我先生不要這個錢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58至163頁)。
⑶證人丑○○偵訊中同證稱略以:第一次投標我們有到公所附近,不過我們是委由丙○○及他太太帶單去投,鄭又榮應該也有去,第一次流標後,丙○○回來跟我說投標現場有圍很多人在那邊,吉順公司的老闆娘有在投標現場跟他們互相接扯,丙○○是透過接力方式將標單投進公所裡...第二次開標前一天本來要投,我有打電話給丙○○問說可不可以投,丙○○說不能投會出事情,他說下面很亂,不能再投,投了會出事,我還特別從竹東南下到鹿港丙○○家中找他,他還是說不能投...我聽丙○○說吉順在鎮公所這部分都要拿,至於詳細細節我就不清楚了...丙○○親口跟我說他跟鄭又榮、陳聰明共拿了105萬元,因為這樣我才知道丙○○是要假借我的名義去圍標,所以他才叫我不要去標,丙○○說這105萬元其中部分要給我們做為沒有去投標的代價,但我先生說這個錢我們不要,所以就沒有拿...事後我們夫妻有到二林去跟吉順的老闆及當地兩位里長餐敘,吉順的老闆陳忠和就有提到這105萬元的事情,他說這件事情他拿了150萬元出來,我有跟陳忠和說不是丙○○講的105萬元嗎,但陳忠和表示他拿出150萬元,我跟他說這筆錢我們一毛錢都沒有拿到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56頁背面至157頁)。
⑷證人丙○○審理中結證稱略以:(問:在這之後,你是否又找博原公司一起去合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的標案)是。
(問:100年12月13日即五標第一次投標當天,你有無到投標現場)有,我去投標的。
(問:當時你跟誰一起去現場)「阿偉」(即鄭又榮)、我太太即天○○,好像還有一個鄭又榮的朋友...(問:你之前就這個案子在調查站跟地檢署都做過筆錄,根據你之前的說法是鄭又榮遭到玄○○的勸阻,所以鄭又榮就把標單拿給天○○,而天○○要投的時候又有人去勸阻她,天○○沒辦法投,所以天○○又把標單拿給你,最後是你投的,你之前所說是否實在)應該實在。
(問:你之前做筆錄的時間是102年5月,而案發時間是100年12月13日,時間距離今天更久了,請你再次確認到底當天投標的情形為何)當時的情形好像是鄭又榮先把標單拿給天○○,之後天○○再拿給我,最後是我去投標的沒錯。
(問:有投進去嗎)有...(問:鄭又榮一開始要投之前遇到「阿君(註:即玄○○)」,之後呢)鄭又榮就把標單拿給天○○,因為鄭又榮就跟他在那邊聊天,但是我真的不知道他們說什麼,而鄭又榮好像不好意思走開或是去投的樣子,他看到我們之後就說時間快到了,叫我們先拿進去投。
(問:所以鄭又榮就把標單交給天○○)是。
(問:那天○○去投就好,為什麼又把標單交給你)我太太去投的時候又有一個女生跟她說話。
(問:是陳忠和的太太即蘇麗雀嗎)有點像,因為那天我們也蠻急的。
(問:她叫天○○如何)我聽我太太說她拜託她不要投,而我就站在我太太旁邊,她就把標單拿給我,叫我先進去投,所以我就拿進去投了。
(問:你去投完出來之後,有無聽到現場有人說「誰敢去投,要投就讓他去投」)我在裡面投標有聽到說「他們要投讓他們去投」而已。
(問:有無聽到「誰敢投,要是有人敢投就讓他自己去投」)我沒有聽到這樣,我是聽到說「要投就讓他們自己去投」。
(問:是男生或是女生的聲音)應該是男生的聲音,但是我真的不知道是誰,因為我出來之後也沒有看到人...(問:請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47頁背面以下筆錄,你在本案調查中表示博原公司標到第四標之後,你想要去標第五標,所以鄭又榮就有去跟一個「水河」談好說這個案子讓你們來做,你們要拿總工程款的13%給「水河」處理,講好之後,後來發現除了「水河」之外,還要再跟「阿君」談你們可不可以做這件工程,後來也談好說13%就是給「阿君」他們,開標的日期中間有改期,等到11月14日這天,你們夫妻、鄭又榮跟鄭又榮的堂哥就一起去參加開標,一開始標單在鄭又榮那邊,結果在開標室外面「阿君」把鄭又榮拉到旁邊,叫鄭又榮不要投,鄭又榮就把標單給天○○,天○○要投的時候又被吉順公司的蘇麗雀擋下,所以天○○就把標單交給你,要你拿進去投,你記得的很清楚,那時候你進去投標的時候受理人員還打電話確認時間有沒有超過,你感覺他們好像很訝異有人參標,你投完標出來之後,陳忠和在現場嗆聲說「誰敢寄,要寄的話自己去寄」,後來在下午的時候就接到通知說當天只有你們一家公司去投標而已,這件事情的事後玄○○就有再找鄭又榮,說陳忠和有提供105萬給鄭又榮處理,鄭又榮說要給你們20萬,你說你不要。
請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61頁反面至162頁筆錄,你在偵查中表示吉順公司的老闆娘拜託你們不要投,你不理她,你就拿進去了,一開始投標的時候標單在鄭又榮那邊,你們在外面等的時候看到鄭又榮跟「阿君」在聊天,後來鄭又榮看到你們就把標單拿給你們,而天○○把標單拿給你是因為吉順公司的老闆娘叫天○○不要投,而你也說陳忠和有拿105萬出來要處理,不過你沒有拿。
則你之前在調查中跟地檢署偵查中是否有這樣說過)應該有。
(問:製作筆錄時所說的是否為實話)實話。
(問:確實有筆錄裡面記載的情形嗎)有。
(問:當時第一個阻止你們投標單的是玄○○嗎)應該是。
(問:所以第二個阻止你們投的就是蘇麗雀嗎)應該是。
(問:後來聽到有人在外面說「誰敢寄,敢寄就讓他去寄」的是不是陳忠和)因為在喊的那時候我在裡面有聽到,但是沒看到是誰。
(問:你覺得聲音聽起來好像是陳忠和)是。
(問:但這個標單是你跟天○○,而D○○跟丑○○四人共同做決定的)是,但大概是多少錢,到最後大部分都是D○○他們做決定的.. .(問:當初為什麼會想要去參加五標的第一次投標)因為我們標到第四標,後來覺得二林那邊的地質條件跟那個蠻單純的,而且我們標到之後算一算,覺得第五標的利潤會比第四標好,應該會比較單純、比較好做,因為當地的地質環境,就覺得第五標應該會比較好做。
(問:第四標跟第五標是不同的地點嗎)都在二林鎮,那邊的地質條件大概都一樣,但施工方法不同...(問:你們當時評估五標的現場是比較好施工的,所以利潤會比較高)是,因為我們是標了第四標之後才接觸到推管的東西...(問:所以你們的評估是五標的地質是有利於施工的,利潤比較高,才會想要去標五標)是...(問:拿四標跟五標做比較,你們會覺得五標比四標容易施作)是。
(問:利潤也會比較高嗎)是...(問:你們已經研究了第四標,也做了準備,你們就覺得五標可以做,且評估利潤又比四標高,所以你們才會去標)是。
(問:既然如此,博原公司為什麼在100年12月22日五標第二次投標的時候沒有去投標)我們本來請鄭又榮他們幫忙,他們後來就說如果我們標到那標的話,我們要自己去想辦法,就是第四標的部分他們可能沒辦法幫我們處理地方上的事情。
(問:什麼時候說的)在五標第一次流標之後鄭又榮就這樣跟我說,反正他們就抽手了...(問:鄭又榮說既然你四標已經標到了,你就自己去處理,他沒辦法再幫你處理了)因為鄭又榮也是朋友介紹我跟他認識的,當初就是我們標到第四標以後有聽說二林那邊之前的廠商都會跟地方有些衝突,所以我們才會去找鄭又榮幫我們跟地方一些人士先溝通一下,這樣施工的時候才不會造成大家衝突什麼的,因為那時候聽說有一家臺中廠商在工地打架之類的,所以我們才會認識鄭又榮,後來鄭又榮就說第五標他可能不能幫忙了,看我們自己評估要不要標。
(問:是五標第一次流標之後跟你說的嗎)是...(問:所以你剛剛說四標叫你自己去處理是口誤,鄭又榮說的是五標)他是說五標,他說我們要不要標叫我們自己評估,他不再繼續幫忙了...(問:你之前在調查中說有105萬跟20萬要給你們的是什麼)那是後來鄭又榮叫我們不要標五標,說要給我20萬,我說我不要拿...(問:你之前在筆錄中說是陳忠和給的,你說陳忠和拿了105萬要給鄭又榮處理,而鄭又榮要給你20萬)應該不是,那個應該是鄭又榮說給我聽的,因為我沒有接觸到他們,我根本不知道。
(問:所以是鄭又榮跟你說陳忠和提供105萬嗎)好像是吧,因為太久了,而鄭又榮要拿105萬裡面的20萬給我,我就說我不要。
(問:20萬給你是叫你不要標嗎)他是說要補償我們第一次標的,他也知道我們去地下錢莊借錢。
(問:有沒有叫你們不要再參加了)他是說我們要不要參加就自己評估,但是他不會再幫忙了,他不會再出手幫我們處理事情了。
(問:所以你就沒有再標了嗎)是...(問:但你在調查中說你有聽材料商提過裕昌公司的老闆曾經有次在飯局抱怨,說他有去圍標,可是只有拿到10萬元搓湯圓的錢,你是否有提過這件事情)好像有個材料商有這樣跟我說過...(問:你在投標的時候,或是投完標出來的時候聽到外面有人說「要寄就讓他自己去寄」)我剛才有說是在投標的時候。
(問:所以是你在投標室投標的時候聽到外面有人在說嗎)對,他說「要寄你們自己寄就好」...(問:你們去的時候標單是在鄭又榮手上,所以當時候就是要鄭又榮去投標,並不是預計是你,但後來是因為遇到你們說的這些事情之後,所以後來才由你去投標嗎)是...(問:你剛剛說你會緊張是緊張什麼)一般我很少去標場,以前金達公司我都是叫我們小姐去標場,我從來沒在投標什麼的,所以我沒遇過投標這種的情形,而且一開始「水河」說要給我們做那個,搞得地方好像有點緊張這樣。
(問:是鄭又榮先跟「水河」說的嗎)一開始是「水河」自己跟我們講的,「水河」本來說要四標的廢土,我就說開始做之後再說,原則上可以給他沒關係,因為那些棄土我們也是要丟掉,我們不是在地人,我們要賣也不好賣,他們在地人幫我們把地方的事情處理好,我們比較好做就比較重要,後來是「水河」打電話給鄭又榮,叫鄭又榮帶我去跟他見面,還要說第五標的事情,後來講一講又算了,我們想說算了,那就大家公開競標,但是我們心裡也在怕說會不會有人出來擋或是圍標這樣,所以我們當初也有點怕,而我跟天○○進去是想去看是什麼情形,因為本來鄭又榮說他拿進去就好了,後來我們想說跟著進去看看是什麼情形...(問:原本有講成嗎)我們後來才知道是「水河」自己在講的。
(問:一開始講成是你們要拿多少給「水河」)他開說要13%,而我們也答應了。
(問:後來說什麼算了是五標還沒第一次去投之前嗎)是...(問:你們一開始都跟「水河」都講好了,為什麼後來「水河」又說算了,那是誰介入)我們後來才知道「水河」只是空口跟我們說,他根本沒有那個實力去跟人家講,只是他自己在那邊講而已...(問:據鄭又榮在調查跟偵查的時候說一開始「水河」已經跟鄭又榮說好了,五標就是要讓你們做,而「水河」要拿總工程款的13%,後來才知道主要是要跟玄○○講才有用,玄○○有再找鄭又榮協商,鄭又榮也答應了13%要給玄○○,所以你們才開始準備要投標的東西,但在要投標之前,玄○○又跟鄭又榮說他們那邊最後安排的是陳忠和即吉順公司來得標,就不讓你們得標了,所以鄭又榮很生氣,覺得之前已經跟玄○○說好了,怎麼可以又反悔,所以12月13日當天才會跟你們去現場投標,鄭又榮說的是否就是當時發生的情況)我不知道當時發生的確切情形...(問:去之前你就知道有其他公司已經跟玄○○講好了嗎)鄭又榮沒有跟我說是哪一家,我知道的是後來玄○○躲著不跟鄭又榮見面,而鄭又榮沒辦法確定,所以鄭又榮才堅持要去寄。
(問:博原公司參加五標第一次投標所寫的投標金額,除了你們原本預計要賺的10%之外,是不是把要給地方人士的13%也算進去)沒有加那13%。
(問:你們利潤只有10%,另外要再給人家13%,那你們的利潤是怎麼算)我們那時候就打算說沒有那個13%,因為已經沒講好了。
(問:所以你們寫的金額只有利潤而已,並沒有那13 %嗎)鄭又榮有要求要一些,大約5%左右,所以我們有加5%。
(問:所以是你們自己的利潤,再加要給鄭又榮的5%,才決定那次的投標金額嗎)差不多是這樣。
(問:為什麼會想去投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之前就知道二林要做汙水,剛好我有個朋友是管材商,他就跟我說二林可能會用HDPE管,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先合作並簽個標前契約,他可以給我比外面廠商的價錢更低,這樣我們就比較有競爭力,算是他要賣我們管材比較便宜,但是我們要先簽標前契約,就是標到了之後就要照他當初說的價格給我們,我們一定要跟他買。
(問:「水河」要跟你們合作第五標是誰提出來的)「水河」提出的。
(問:「水河」說要跟你們合作,那他要用什麼樣的方式跟你們合作)他就負責讓我們得標。
(問:負責讓你們得標的意思是他有辦法去運作並讓你們順利得標嗎)是。
(問:「水河」是怎麼樣跟你說的)他說當初「阿君」是他帶出來的,他會跟「阿君」說,他們會去處理,他說到時候好了,等他處理好了他就會再通知我們。
(問:「阿君」就是指玄○○)我只知道他叫「阿君」,我不知道他本名。
(問:為什麼「水河」說「阿君」是他帶出來的,他就有辦法去處理,並讓你得標第五標)他說「阿君」現在都在他們那邊處理那些事情...(問:「水河」後來跟你說要拿13%來打點幕後的人嗎)他沒有說要打點幕後的人,他是說我們拿13%出來,他就負責讓我們得標,他說我們得標之後,我們就要拿13%出來...(問:你答應了這13%的佣金,那後來為什麼「阿君」又不同意讓你們得標)我聽鄭又榮說有別的廠商堅持要做,後來都是鄭又榮在跟「水河」他們處理,那次見過面之後,我就沒有再見過他們了,後來都是鄭又榮在處理的。
(問:後來「水河」跟鄭又榮給你的訊息是縱使你們出了13%,也可能會標不到)後來我知道的訊息是「水河」沒辦法去講這個事情,鄭又榮就轉而找「阿君」,但後來「阿君」就躲起來,都不跟鄭又榮見面,這樣就變成我們不確定,所以鄭又榮就堅持說大家用寄的來競標。
(問:「阿君」有跟鄭又榮說別人也一樣用13%來打點的訊息嗎)沒有,鄭又榮跟我說一開始「阿君」有答應他,後來不知道怎麼樣,鄭又榮要找「阿君」見面確定那個的時候,「阿君」都躲起來,都找不到人...(問:去投標的那次,當天是由你們夫妻倆跟D○○夫妻嗎)D○○夫妻沒有去,他們是投標的前一天來我家寫標單.. .(問:在第五標第一次投標當天,有去投標的是鄭又榮跟你們夫妻倆嗎)是。
(問:你說一開始標單在鄭又榮身上,但在開標室外面,「阿君」就把鄭又榮拉到旁邊,叫鄭又榮不要投標嗎)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叫鄭又榮不要投標,因為他們在那邊說話,但是我沒有聽到他們在說什麼,之後鄭又榮看到我們夫妻走進去的時候,我記得他說了時間快到了,你們先拿進去投,所以天○○就把它接過來了,接過來後走了幾步,就有個小姐拉住天○○,並跟她拜託說等一下,而天○○說時間快到了,就叫我趕快拿進去投,所以我拿著就進去了。
(問:你剛提到說你進去投標之後,外面有人在喊說「誰敢寄,要寄就讓他們自己去寄」)沒有說誰敢寄,他是說「沒關係,他們要寄就讓他們自己去寄」...(問:後來你知道這個人就是陳忠和,這是誰跟你說的)不知道是鄭又榮還是誰...(問:鄭又榮有跟你說「阿君」跟吉順公司的老闆娘有去找他嗎)我得到的訊息是鄭又榮好像有跟他們接觸,而他們好像是談好了。
(問:鄭又榮是跟誰接觸)我不確定,大部分是跟「阿君」接觸而已...(問:你說他們談好了是什麼意思)後來鄭又榮要拿20萬給我,我就說不要,他就說第五標我們要不要寄自己考慮,他們不會再幫忙了...(問: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48頁反面,你在之前的筆錄提到說蘇麗雀和「阿君」有去找鄭又榮說,要你們退出,鄭又榮表示說陳忠和提供105萬給鄭又榮處理,鄭又榮說有幫你留下20萬,但是你說你不要,你說因為「水河」也在討,你就說他有出力,你就跟鄭又榮說這20萬給「水河」,這段敘述是否實在)我忘記了,(後改稱)好像有,鄭又榮好像有跟我說這樣。
(問:後來你們不再去參加第二次開標的主要原因為何)我們是想說沒有地方的人幫我們,到時候怕很多事情會比較難做,而且當初有考慮到本身的資金問題。
(問:所以你們並不是因為陳忠和願意提供105萬給鄭又榮,鄭又榮說會幫你留下20萬元,你們並不是因為這樣而被搓掉的)對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03至224頁)。
⑸證人丙○○偵訊中結證稱略以:(問:你們第一投標〈註:指第五標案〉時,有無受到阻擾)吉順公司的老闆娘拜託我們不要投,我不理她就拿進去投。
(問:對方如何跟你拜託)她就叫我不要投...(問:第一次投標標單是否在鄭又榮那邊,要由他去投標)是。
(問:為何後來標單是由你拿進去投標)那天我們在公所外面等,我看鄭又榮進去後很久沒有出來,我就進去,我看到鄭又榮跟阿君仔在那邊聊天,我不知道他們在聊什麼,鄭又榮看到我進去後就把標單拿給我,叫我進去投。
(問:你在調查站不是說阿君仔叫鄭又榮不要進去投標嗎)那是後來鄭又榮跟我說的,當時我沒有聽到阿君仔跟鄭又榮說什麼。
(問:你在調查站不是說鄭又榮把標單拿給你太太天○○嗎)應該是。
(問:天○○為何又把標單拿給你)當時吉順的老闆娘叫我老婆不要投...(問:水河第五標有無做任何動作)我們標到第四標後,水河有打電話給鄭又榮,鄭又榮再找我說水河問我們要不要做第五標,後來談一談之後就沒有消息了。
(問:談什麼)類似圍標,看我們可以出多少給水河,他可以保證讓我們得標...就是拿一些錢給他們,他們可以幫助我們得標。
(問:第五標第二次投標有無去投標)沒有。
(問:為什麼沒有投標)我們不敢去標,因為鄭又榮說不想再插手這件事情,因為很複雜,他叫我們考慮要不要去標,我怕後續會有很多事情,例如地方兄弟上打架等事情。
(問:是不是有講到105萬元的事)這件事情我不知道,後來鄭又榮有說要拿20萬元給博原公司,我跟他回絕沒有拿。
(問:鄭又榮要拿20萬元給博原公司,有無說這是什麼錢)我當時有問他,他說這是對方請他們不要再幫我們處理第五標的事情。
(問:你在調查站說陳忠和拿105萬元給阿偉處理)我有問阿偉,他說對方有拿出105萬元,對方應該是指陳忠和,不過他沒有講明,我想應該是陳忠和。
(問:這105萬元不是要讓你們公司退出的意思嗎)好像是,因為他們知道是地方的人在幫我們,我們才敢投標。
(問:地方的人幫你們是否指鄭又榮)是,我們都是委託他處理。
(問:所以鄭又榮退出,你們也不敢投標嗎)是...阿偉沒有講說他們是公所的人,他說他要退出,叫我們自己評估,他說如果我們硬要做,以後可能會不好做,可能會打架...(問:第五標沒有投標是否因為資金問題)第一次投標的資金是大家湊的,第二次是因為阿偉退出,我們評估過後就不投標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61頁背面至162頁背面)。
⑹證人天○○審理中結證稱略以:(問:妳跟丙○○就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即五標是否有找博原公司的D○○夫婦一起去標這個標案)是...(問:投標金額是誰決定的)我們那時候有找D○○討論,D○○的太太也有一起參加...(問:標單金額是誰寫的)我忘記是我或是羅太太寫的...(問:五標投標當天妳跟丙○○有去現場嗎)有。
(問:還有誰跟你們一起去現場?我們夫妻,而羅太太他們在別的地方等我們。
(問:根據妳先生之前以及剛才做筆錄的時候都說當天是你們夫妻,還有一個綽號叫「阿偉」之人及「阿偉」的堂哥,你們四個人一起去的,妳有無印象)現在這樣說我知道「阿偉」,但是他堂哥我沒有印象...(問:〈指阿偉〉是叫做鄭又榮嗎)是,可是他後來有改名字,但是我不知道他改什麼名字...(問:請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62反面、163頁筆錄,妳在偵查中表示五標第一次投標的時候,有碰到吉順他老婆,她將妳圍住,叫妳不要投,檢察官問妳說她有無施用暴力或是脅迫妳,妳說沒有,她就一直叫妳不要投,妳就將標單交給妳先生,妳做筆錄時是不是有這樣說過)是。
(問:當時所言是否實在)是。
(問:當時妳是不是曾經有拿過標單,妳有想要投,可是有人來阻擋妳,叫妳不要投,所以妳就把標單拿給妳先生,最後是妳先生去投的情形)後來不知道,但是她有勸我,我就交給我先生,應該是我去投的。
(問:妳的印象是妳,但是妳先生說是他,就是他沒有再換手了)我忘記了,我搞不清楚。
(問:但是妳有印象妳有把標單給妳先生)是,因為那時候有點亂,我也搞不太清楚。
(問:是男生或是女生勸妳的)女生。
(問:她怎麼跟妳說的)她就跑來跟我說看我們能不能不要投這樣而已...(問:〈審判長請被告蘇麗雀起立讓證人指認〉,是這位蘇麗雀嗎)好像有一點像。
(問:妳去現場的時候,除了妳、妳先生跟「阿偉」之外,還有無其他廠商在現場)我知道那天人好像很多,但是我不確定是不是其他廠商。
(問:有沒有注意到有人跟妳拿一樣的標單)我沒有看到,我只知道旁邊有站一些人而已,但是我不知道那些人是誰...(問:妳說裡面很多人,是有多少人)是旁邊有站一些人,但是我不確定那些是什麼人。
(問:在開標室裡面或是外面)外面。
(問:外面大約有多少人)約5個左右...(問:妳在哪裡被勸阻的)應該是類似停車場吧,我知道旁邊有個棚子,就是沿路要走去投標室那邊的路途。
(問:「阿偉」是在哪裡跟人家聊天的)應該也是在那邊吧...(問:之後才發生有一個人去勸妳說不要去投標嗎)是。
(問:那個人有拉妳嗎)沒有。
(問:有擋住妳的去路嗎)應該是沒有。
(問:所以只是口頭上跟妳說希望妳不要去投標)是。
(問:後來妳就將標單交給妳先生嗎)應該是,我忘了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25至230頁)。
⑺證人天○○偵訊中結證稱略以:(問:第五標第一次投標有無受到阻撓)就是碰到吉順他老婆,她把我圍住叫我不要投。
(問:有無使用暴力或脅迫)沒有,她就一直叫我不要投,我就將標單交給我先生。
(問:第二次投標為何沒有去投)因為鄭又榮說他們要退出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62頁背面、163頁)。
⑻證人A○○審理中結證稱略以:(問:你是否有跟丙○○、D○○一起去標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這個標案)有。
(問:這個第五標案在100年12月13日開標,這標案有分二次投標,第一次投標當天開標情形為何)當天最後是流標。
(問:當天開標時,去投標時,你有到場嗎)有...(問:丙○○有到場嗎)有。
(問:丙○○的太太天○○有到場嗎)有。
(問:還有誰)李坤毅,李坤毅是我的表哥。
(問:剛才旁邊有坐一位玄○○,當時他有無在現場)有。
(問:當時你們博原的標單,剛開始是否由你打算投進標匭)對。
(問:當時你要投進去時,玄○○有要你不要投嗎)他是有跟我說...(問:你剛才提到對方投標人員除了玄○○之外,還有誰)陳忠和的太太蘇麗雀。
(問:除了蘇麗雀、玄○○之外,對方公司還有其他人在場嗎)其他人我沒有看到。
(問:當時你打算把標單投進去之前,有被誰阻擋)玄○○。
(問:當時所發生情形為何)要進去投標,玄○○叫我不要投,我把標單拿給天○○,叫天○○拿進去投,天○○要進去投之前,也有被蘇麗雀阻擋...(問:最後是天○○或丙○○投進去的,你有辦法確定嗎)沒辦法,因為我被擋在外面,我不知道,但我知道是由他們夫妻其中一個投標下去的,他們夫妻要投標下去之前也是有被蘇麗雀阻擋。
(問:現場就是由玄○○跟蘇麗雀阻擋你們)是...(問:根據調查,你之前在偵訊的筆錄或是調查的筆錄,是有提到你因為這個標案到底要由誰投標,是有玄○○跟你喬,由你們這邊博原給你們百分之多少的工程利潤,本來這標案是要給你們博原去得標,後來因為協調出了一些問題,他們反悔,導致你們第一次在沒有協議的情形下再去投標,才有阻檔投標的情形,之前調查有這樣證述,在本案第一次投標前,是否確實有人找你協議,到底要不要投標,由誰來得標的情形)剛開始是有。
(問:是誰來找你說要由誰得標)沒有人找我,是去朋友那邊坐,大家一起在那邊聊,就是玄○○。
(問:當時玄○○是怎麼跟你講到這一件投標案的事情)當初是有意願讓我們得標...(問:有無提到讓你們公司投標會把部分工程利潤,你們必須要提出來的事情)有...(問:之前在調查站那邊你有提過是13%,這數字對嗎)太久了,我真的忘記了,我現在記得是大約10幾%。
(問:後來由你們博原公司提出10幾%的工程利潤,由你們公司投標,這協議有繼續走嗎)沒有,玄○○說長頭髮的不答應,我就不知道了...(問:長頭髮不答應,對方公司是什麼公司)當天投標是陳忠和他們公司在那邊,我也忘記了...(問:你們第二次投標前,是不是你有跟陳聰明談過分配金錢的事情)那都不是我去談的,那是石國平跟李坤毅他們去談的,我沒在場。
(問:你有拿到錢嗎)那是最後。
(問:你拿到多少錢)好像10幾萬,我的錢是李坤毅和石國平拿給我的...那是他們先分完才拿給我的,我拿到是10幾萬...(問:你在調查站說陳聰明有找你,向你表示許秀治、陳忠和他們已經喬好了,會提供105萬給你們,陳聰明並告訴你要找里長陳光輝拿105萬元,所以你就到陳光輝家拿到105萬,你就到陳聰明家把105萬元交給陳聰明,這段話講的實在嗎?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290頁背面)不記得...(問:你那時候是照實話去講嗎)是...(問:你有無跟博原這邊提過這件標案就不要標了)有。
(問:標這個標案是為什麼,為何你要說不要標)那時候困擾太多。
(問:跟你收到這筆錢有無關係)多少有關係...(問:你知道你拿到的這筆利益,讓博原不要投標的這筆錢,是為了讓陳忠和的公司得標嗎)不是,我從陳聰明那拿那筆錢是因為丙○○和博原那邊拿出來的剩餘土石方,不讓我處理的那些,利潤給我的,後面拿的是這些。
(問:你剛才有講到你拿了這筆錢跟博原不投標有關係)那是另外一筆錢。
(問:讓博原不投標的這筆錢,你拿到的是多少錢)我忘記了,不是我分的,是石國平他們分給我的。
(問:你拿到這筆錢,才去跟博原負責人太太說博原不要投標)博原是丙○○夫妻去講的,我是針對丙○○夫妻而已。
(問:你拿到這筆錢之後,你有跟丙○○夫妻說這件博原就不要投標了是不是)是。
(問:原本玄○○答應給你得標,但你要提出13%給他)是。
(問:第二次投標時,博原就沒有去投標)對。
(問:你就分到25萬)是。
(問:你拿了25萬之後,你就跟博原說)我不是跟博原說,我是跟丙○○夫妻說。
(問:你就丙○○夫妻說叫他們博原不要去投標,還是說你要退出)我說這工作太困擾了,就不要標了,全部都退出,後來他們同意了。
(問:你有無跟他們說為何太困擾)人情世故太多了...(問:你在檢察官那邊講,你說你有跟博原講不要去投,檢察官當時問你,你說當初我有跟博原講這一標我退出)是...(問:你退出D○○根本沒辦法做下去)也不是,因為他們第四標後來也有去做。
(問:在開標日之前,玄○○把你拉到旁邊,是他一個人獨立而為嗎)我跟他是一個人。
(問:玄○○跟你到旁邊時,有無一些肢體動作)沒有,就攔我下來而已...(問:剛才律師說你拿到25萬,博原就不投標)是。
(問:你拿到25萬之後,有無把錢拿給丙○○,丙○○說不要)有...(問:這筆錢是否是跟要丙○○不要投標的關係)多少有關係。
(問:這25萬的來源,不是博原內部裡面的錢嗎)不是,是來自外部要喬博原跟其他有意參加的公司商談之後的利益,讓博原整個退出標案...(問:當初你們博原會接下第四標案之後,又想施作第五個標案,是否有考量到第四、第五可能地緣相近關係,一起承作會比較節省成本)是。
(問:第四跟第五個標案一起做是有利的)是。
(問:為何放棄第五個標案)人情世故太多。
(問:是不是博原之外的人要博原內部的人不要參與這個標案)是。
(問:你拿到這25萬跟這有關係)是...(問:你剛所講的玄○○,以及之前所講的阿群,就是剛才在庭的證人玄○○)對。
(問: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你們跟D○○夫婦要一起投標時,你們是否有請林水河出面幫你處理地方上的事情)是...(問:投標的過程裡,林水河是否有要出面幫你們跟玄○○談要得標的事情)有,在林水河他家。
(問:當時有誰在場)林水河、我跟玄○○。
(問:13%工程款要拿出來處理,也是那時候講的嗎)我記得應該是在那時候講的。
(問:是誰提出來的)經過林水河跟我說的,林水河是說他們那邊提出來的,他們那邊在我理解就是玄○○。
(問:玄○○為何有能力去處理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的標案)林水河說玄○○跟鎮長很好。
(問:你後來有去了解玄○○真的跟鎮長張國棟很好嗎)有聽說...(問:陳忠和、蘇麗雀他們的公司,你知道他們幕後金主是誰嗎)玄○○他們只有說是長頭髮的...(問:你自己認為長頭髮指的是代表主席的許秀治)聽人家這樣說的。
(問:玄○○一開始就已經有同意、答應讓你們博原來得標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為何後來又反悔)玄○○說長頭髮的不答應。
(問:有無跟你們提出來13%要再多)當時我們有意願,是我們主動提出可回饋的13%可以再提高,玄○○就說長頭髮的不答應...(問: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第一次投標的時候,你剛有提到玄○○有阻擋你,不要你投標)對。
(問:玄○○的用語是怎麼講)玄○○說先不要標,大家講好在標...(問:有無對你出手攔阻)在我要進入投標會場之前就圍著我。
(問:你後來怎麼會想說要把標單交給天○○)因為我過不去,我就拿旁邊,叫他們夫妻進去投...(問:這個時候,蘇麗雀站在哪個位置)我印象中看到蘇麗雀跟天○○在旁邊拉扯,大概離我沒幾步,我沒有看到他們夫妻進入投標室投標的狀況,但我有看到蘇麗雀把天○○攔下來的情形。
(問:怎麼攔下來的)玄○○先攔我,蘇麗雀再過來旁邊有在講,我把標單拿給天○○,天○○要過去,換蘇麗雀去攔她,我就不太清楚。
(問:你在被玄○○攔下來之後,蘇麗雀就有上前跟你講話,她講什麼話)也是叫我不要標的意思...(問:後來陳聰明有找你)有...陳聰明是透過石國平跟李坤毅找我的,因為我跟陳聰明不認識。
(問:陳聰明透過石國平跟李坤毅找你的用意為何)就說不要標...(問:陳聰明為何要透過石國平跟李坤毅跟你說不要標,有無跟你說理由)沒有,當天他就叫我過去,是石國平跟李坤毅跟我說的,我沒有問,因為我跟陳聰明不認識,我是問石國平跟李坤毅,他們說問題太多就不要標了,就是很多地方勢力的困擾,就是二林地方的困擾。
(問:你當時聽到這句話,是覺得有黑道介入的困擾)沒有說黑道,多少有人情世故,我公司的關係跟他們都有認識,他們跟我說,我就只好放棄。
(問:他們二位有跟你說會有105萬交給你們)是,是石國平跟李坤毅跟我講的。
(問:拿錢的用意也是希望你們不要繼續投標第五標的對價)應該是...(問:105萬其中5萬元是要給陳聰明,剩下的25萬是你、陳聰明、石國平、李坤毅四個人平分)是。
(問:5萬元是給誰)我不知道,因為我拿到的是100萬...我就拿去陳聰明家,給他們處理,我跟他們本來就不熟...(問:你的部分25萬,是要分給丙○○、D○○是嗎)是...(問:你自己拿到的25萬如何處理)真的忘記了...(問:你不知道你這105萬或你實際拿到的100萬是誰拿出來的)這一點我真的不知道,但我知道是跟我們同時競爭第五標標案的對方陣營拿出來的。
(問:你剛又提到切結書,切結書是什麼意思)當初博原第四標得標後,工程裡面有剩餘的土石方,有一萬多立方米,當初就是要給我的利益,D○○和丙○○他們發生爭執之後,喬一喬要先把這筆錢的利潤直接給我,叫我全部退出。
(問:簽切結書是指丙○○跟D○○他們之間簽的切結書)對。
(問:切結書裡面提到的不讓你處理土石方的利潤,要退給你,這案子他們沒標到,本來就沒有土石方)這是指第四標的部分,這筆錢是第四標的錢,切結書的部分是指第四標的事情,105萬的部分是指第五標的事情...(問:玄○○那邊代表出來的公司是哪一方)這點我真的不太清楚。
(問:是陳忠和他們公司嗎?就是陳忠和跟蘇麗雀)那是後來地方上聽說的,玄○○他們代表出面投標的公司就是陳忠和跟蘇麗雀的吉順...(問:你剛說玄○○上來攔阻你,接著蘇麗雀也跟著走過來靠近你,你當時的判斷他們應該是立場相同的嗎)對。
(問:按照你當時所描述的情節來看,玄○○跟蘇麗雀應該是屬於同一陣營的人)應該是吧,我也不太清楚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0至23頁背面)。
⑼證人A○○偵訊中結證稱略以:(問:〈註:指第五標案〉第一次投標時有沒有受到阻擾)有。
(問:情形為何)當時我要拿標單進去投,阿君仔叫我不要投,他說大家講好再投,我就叫丙○○的老婆進去投...(問:第二次是誰去談的)當初事情都是陳聰明在處理的。
(問:是不是有講到105萬元的事)那都是陳聰明他們下去談的,到最後我有拿到錢,但金額我忘記了。
(問:你在調查站說「陳聰明有找我,向我表示許秀治、陳忠和他們已經喬好了,拿提供105萬元給我們,陳聰明並告訴我找里長陳光輝拿105萬,所以我就到陳光輝家找他拿105萬,拿到錢後,我就到陳聰明家將105萬交給他」,上所言是否實在)實在。
(問:你又說「陳聰明當場叫陳光輝到他家裡拿5萬元,其餘100萬元由我、陳聰明、石國平及李坤毅4人均分,每人各分25萬元,我拿到25萬元後,我準備分給丙○○20萬元,但丙○○不要,之後水河仔也在討,說他有出力,所以我就包10萬或12萬元給他」有無此事)有...(問:你為何要分給石國平、李坤毅25萬元)因為當初是大家一起出來處理投第五標的事情,大家都有出錢出力。
(問:出什麼錢)押標金,我當時幫D○○籌了200多萬元,裡面有50萬元是石國平幫忙籌的,李坤毅跟我是親戚關係,幫忙我處理事情...當初是石國平拜託他(註:指陳聰明)出來的...(問:為何要分給林水河)在外面幫忙處理的,都會分他們一點。
(問:分到錢後第二次投標有無再投)我是沒有投了...當初我有跟博原說這標我退出. ..陳聰明在外面放話說如果他有事我也會有事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290至291頁)。
⑽證人李坤毅偵訊中結證稱略以:(問:你是否認識吉順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忠和、蘇麗雀2人)我不認識,是在100年12月13日我參與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標案開標時才遇到他們,但當天我知道他們是誰,是後來丙○○夫妻提到他們2人是吉順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忠和及蘇麗雀。
(問:你是否認識綽號阿君仔本名玄○○)我不知道阿君仔本名為玄○○,我之前曾聽聞鄭又榮提及阿君仔的綽號,但不認識他,直到100年12月13日我參與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標案開標時才遇到他。
(問:...100年12月13日第一次開標,你在現場詳情為何)100年12月13日第一次開標時,阿君仔、陳忠和及蘇麗雀就在開標室外面攔阻我們,原本博原公司的標單由鄭又榮保管,鄭又榮被阿君仔攔阻後,阿君仔向鄭又榮表示「坐下來談,先不要投標,談好再說」,鄭又榮就將標單轉交給丙○○,丙○○又被陳忠和攔阻,丙○○就再將標單交給吳妻,蘇麗雀欲前往攔阻吳妻,吳妻就表示「如果你再攔我我就告你」,最後吳妻才成功前往投遞標單,我聽說原本共有4家廠商(包含博原公司)要投標,但因為阿君仔、陳忠和及蘇麗雀攔阻我們不成,所以後來他們就故意不投標造成流,流標後我忘記是阿君仔或是鄭又榮表示要去陳聰明二林住處協調,我、鄭又榮與丙○○夫婦共4人就一起前往陳聰明家,阿君仔隨後就自行前往陳聰明家,陳聰明向阿君仔表示,是否可以讓博原公司得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標標案,阿君仔回應說「因為已經有屬意的廠商要承攬該標案,所以我無法答應你們,你們要標就自行去標,我還要忙要先離開」,最後沒有達成共識我們6人就散會。
(問:當天協調為何無法達成共識)因為阿君仔跟陳聰明說他無法作主,所以就沒有繼續講下去,他說要標你們自己去標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89頁背面至190頁背面)。
⒊由上可知,對已經取得第四標案因而對第五標案有著地緣上、施工上便利性與規模效益之博原公司而言,其原先絕對是有積極爭取第五標案之極高意願,但之所以在第一次投標後,忍痛放棄第二次投標,實係因背後支持博原公司之地方勢力完全敵不過競爭陣營之另一股強大勢力,才會選擇退出,造成身為一個由外地前來二林鎮爭取營造工程之博原公司,在無二林鎮在地力量援助之前提下,因擔心縱使得標後恐怕也會因地方上種種干擾介入,致無力施作工程或反而會因此付出無法估計之代價,因而不得不被迫選擇放棄的結果。
此分別可由上揭證人幾乎口徑一致地提及:在第五標案第一次開標時,代表博原公司前往二林鎮公所投標的A○○、天○○、丙○○等人,均先後遭到玄○○、陳忠和、蘇麗雀之接連不斷地攔阻、勸退;
在事前即有A○○、丙○○等人,為博原公司私下與由玄○○出面代表之其他廠商、勢力進行協調(起先獲得玄○○與對方之同意,但之後又破局);
博原公司本身都被要求或須準備提出13%或更高工程利潤之回饋金供背後運作之相關人等平分之情形;
事後又有莫名之105萬元款項可供交給A○○、丙○○等人,作為博原公司退出第五標案之對價;
證人丑○○指稱之事後飯局上遭到被告陳忠和抱怨、指責因博原公司未配合,使得被告陳忠和須花費150萬元;
證人丙○○一度提及其曾聽聞材料商提過裕昌公司的老闆曾在某次飯局抱怨說他去圍標,卻只有拿到10萬元搓湯圓的錢;
到最後連原本協助博原公司一方的A○○、丙○○等人,都因擔心過多的人情世故、地方勢力,反過來勸博原公司退出第五標案等諸多情形,相互結合後,即可發現彼此均正相關連。
亦即攔阻博原公司投標的人恰巧就是最後取得標案的人,也剛好是須要拿出錢來擺平打點各方的人,且上述種種表象在在指出,第五標案絕非是表面上那樣單純地公平競標,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所代表的被告吉順公司與其他在第二次投標一同參與投標之公司,絕對不是在實質公平競標之條件下,由被告吉順公司競爭後脫穎而出,因而取得第五標案,而是在一切都已安排妥當之情形下,順理成章地分配給被告吉順公司取得第五標案,其手段無非就是協議圍標,博原公司正是因為不願參與這樣的圍標,才會在背後勢力協商破局後,仍執意參加第一次的投標,同樣也是因為不願參與這樣的圍標,才會忍痛退出第二次的投標。
而上述不論是105萬或150萬元之款項,的的確確就是由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為了協議圍標第五標案,私下運作打點相關人士所提出,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事實上也只有能夠取得標案工程款項的得標廠商,才有動機、需要、實際的能力與被要求來提出此筆供朋分所用之款項,被告吉順公司一方之所以如此費盡心思,用盡一切力量爭取第五標案,無非就是因為渠等暗地裡已借用不當勢力(即證人A○○指證歷歷的綽號「長頭髮」之人)介入第五標案。
而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被告吉順公司為此自然必須付出相當之金錢利益作為支付給此股勢力之代價,一旦此股背後勢力加以運作後,如同箭在弦上,不得不發,被告吉順公司一方對於爭取第五標案只能說是勢在必行,幾無退路可言。
否則假使第五標案為他人所得,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恐怕將平白遭受龐大損失,更無法對背後勢力交待,因而渠等才會用盡各種手段來取得第五標案。
再本件雖尚查無明顯事證可進一步證實A○○、丙○○所稱之對方勢力幕後人士(即綽號「長頭髮」之人)究竟是指何人又還有何人,惟由上開說明與事證已足認定,綽號「長頭髮」之人及其所代表之強大勢力必定存在,且至少是在第五標案公告公開招標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即與玄○○、綽號「長頭髮」之人暗中勾結往來謀議,欲奪取第五標案之得標權,該勢力與玄○○、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及所屬被告吉順公司,確實屬於同一共犯集團,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及所屬被告吉順公司之存在,無非就是背地裡主導圍標第五標案之地下勢力所推出的檯面上人物。
蓋如不存在著如此強大的背後勢力,則博原公司一方人馬何須懼怕區區一家投標廠商即被告吉順公司或玄○○一人,不敢向前?至於上揭證人所述情形,雖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偵審中一再否認,證人玄○○也一概否認第五標案與其本身之關連性,惟此情皆據前揭證人先後於偵審中證述鑿鑿甚明如上,渠等此部分所辯,不過為事後卸責之詞,自無可採。
又或礙於人情,或是因記憶久遠之故,以致證人丙○○、天○○、A○○審理中對於遭玄○○、陳忠和、蘇麗雀攔阻博原公司第一次投標之情形,在用語上較為和緩、委婉,也未呈現出當時雙方你來我往之情,惟此均據渠等於偵訊時證述甚明,證人李坤毅偵訊時也指證歷歷如前,故當時博原公司投標遭人攔阻之情形,自應一併採納上揭證人偵訊中證述之說法,始為完整。
⒋此外,由參與第五標案第二次投標之證人即瀧成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巳○○之證述,亦可佐證被告吉順公司確實有上述圍標第五標案之情形:⑴證人巳○○審理中結證稱:(問:你兒子陳威成是瀧成圓工程有限公司名義上的負責人嗎)是。
(問:實際上的負責人是你嗎?還是你兒子才是實際負責人)我兒子是掛名的,因為他剛畢業,公司剛申請時就用他的名字,實際負責人一直都是我。
(問:瀧成圓公司參加的工程投標都是由你決定投標的總價嗎)對。
(問:二林鎮公所舉辦的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三跟工程五,三標跟五標這二個標案,當初瀧成圓公司是否都有去投標)都有。
(問:本案於調查期間,有二位秘密證人,一位秘密證人做證表示在三標開標的前一天,有人跟你說這個標案有人要處理,叫你要配合,事後會給你10萬元,你就按照陳忠和講的投標金額去投標,開標之後,陳忠和就在二林鎮公所的附近給你10萬元,在五標開標的早上,陳忠和也有指示你要寫多少的投標金額,你就照一樣投標金額去投標,五標開標後,也是在二林鎮公所的附近,陳忠和也交了10萬元給你,另一個秘密證人講的是關於另一家公司,就是也有參加三標、五標的另一間公司,他們同樣也有接收到一樣的指示,也是照陳忠和指示的投標價格去投標,也是事後都有拿到陳忠和給付的10萬元,算是交通費,也就是配合圍標的費用,就三標、五標之前在調查中,就已經有秘密證人指出這二標都有圍標的情形,且都有配合陳忠和指示的投標金額去投標,事後也是配合圍標,拿10萬元,就你的部分,是否有秘密證人所講的這個情形)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純粹只是一個投標的廠商,事後我們寄標是沒有人跟我們說要投多少,因為我們公司,之前檢察官就有問過,因為我們公司投標的標比都很高,因為我們去投標時,就有發生拿10萬元金額這個事情,陳忠和就說他們要處理,要給我們10萬元的費用。
(問:曾經發生過有人給你10萬元,請你配合圍標,去投標,金額要按照他們講的要寫高一點)我們本來就標很高,不是他們叫我們改我們就改,我們本來標比就標很高,因為這工程就是有困難度。
(問:配合什麼事情)叫我們放棄得標的權利。
(問:那不要去標就好了)我們一群人要生活,公司也要吃飯。
(問:技術上要怎麼執行,要怎樣才能放棄權利,你去標,又不想要標到,是否要寫高一點才不會標到)是,我們也是在預算以內。
(問:你意思就是這二個標案,三標、五標確實是有人給你10萬元)是。
(問:都是開標之後給你10萬元)是...(問:五標開完當天你也拿到10萬元)對。
(問:10萬元的代價就是你們公司要配合這次的標案,去投標,但不能標到)是。
(問:不能標到,你們配合的方法就是把標價寫高一點,高到不會得標的標價,可是也有去投標,這樣人家才能夠決標)是。
(問:當時在你去投三標、五標之前,是否有人暗示或明示你,希望你投標時,金額要寫多少或至少要寫多少以上)是沒有講金額,就是接近預算底價,在底價的範圍...(問:對方跟你說要接近底價)不是,是接近預算金額...(問:五標開完標之後,也是陳忠和拿10萬元給你嗎)是。
(問:也是在二林鎮公所的停車場嗎)大概在那附近,忘記確實的地點,現在只記得在附近。
(問:陳忠和也有去五標投標現場)是。
(問:是已經開標了,還是投完標給你錢)開標完才給我錢。
(問:你們在那邊等到開標)因為我們投標完,要退押標金,要等領押標金,領完押標金離開之後,在附近,陳忠和就給我10萬元,二次情形都一樣。
(問:事先請你幫忙配合,他們會處理,跟你講好你配合就會給你10萬元的也是陳忠和嗎)是。
(問:陳忠和是在投標之前多久跟你講好的)詳細時間我忘了,都是在投標之前。
(問:你之前在偵查中,103年7月24日當天,你在地檢署做筆錄時,你說三標、五標沒有人找你們圍標,當時檢察官也問你很久,當時你的說法是三標、五標沒有人找你們圍標,照你今天的講法是有,為何當初你說沒有,今天說有,哪時候講得比較實在)今天才是講實話。
(問:請你跟法官說明一下為何今天才說實話,是基於什麼樣的考量)關於7月24日,因為剛開始時,我們也是怕惹上麻煩,我們承包商說實在也很無奈,去投標,以前都沒有遇到這種事情,遇到這個我們也是很無奈,遇到這個問題,我們也只有配合的份...(問:第五標的第二次標是100年12月22日,你說這次是陳忠和有提供你,叫你寫你們的標價嗎)沒有。
(問:這次是後來開完標有交10萬元的交通費給你)有,有拿10萬元...(問:陳忠和跟你說什麼)他說你按照預算下面。
(問:這金額還是你自己決定的)是...(問:五標有二次,第一次是流標有領到10萬元嗎)沒有。
(問:第二次有領到10萬元嗎)有。
(問:領到的時間大概是什麼時間)退押標金以後,工程開標完後,時間上忘記了...(問:你說五標也是有人叫你配合,配合的方式也是叫你寫接近預算金額,沒有說要減幾%或減多少錢,所有的進行跟後來拿錢的方式跟你原本說的三標是一樣的情形,投標後這二次,如果你得標該怎麼辦)得標要履行契約,就是要做。
(問:如果沒得標)沒得標就沒得標,就去拿10萬元。
(問:投標後你在停車場等,如果有得標就是做,沒得標,就是之前有被拜託過,就拿10萬元,你拿這10萬元的意思,不是你配合人家做這件事情拿10萬元,10萬元是多拿的)10萬元拿得是很無奈。
(問:按照你剛說的,你也有去標的意思,有標到我就做,員工才可以維持,你也是有競爭競標的意思)是...(問:對這緩起訴覺得很甘心還是很不甘心嗎)因為一個人若犯錯要勇於承擔,今天很無奈發生這種事情,我付出一點點金錢算我良心過得去。
(問:你說做錯事情,錯是錯在你去配合別人?還是不應該拿那10萬元)以往我們公司在標工作沒有遇過這種情形,標不到就回來,標得到就做,今天遇到這樣,押標金那麼多拿那10萬元,是有夠衰的事情。
(問:你意思是你不應該去拿那10萬元,如果不拿就沒事)當然,不得不拿。
(問:為何你最後提到這10萬元你不得不拿)你今天去那邊投標,你如果不拿,怕對方會誤會,因為以往標場就是這樣,人家拿錢你不拿,因為我都有拿,我不曉得沒拿會怎樣。
(問:你說你不得不拿,拿得很無奈,為何不得不拿?還是你擔心不拿會出事,惹麻煩,怕得罪人家)這我不知道。
(問:現在不好意思說)恩...(問:你之前在偵查中說過,為何你投標金額要寫那麼高,是因為押標金已經打了,你跟檢察官說這個工程你其實不想標,但是押標金已經打下去了,不標不行,那要怎麼辦才可以不要標到?如何能夠又去標又不標到,就是故意寫高不要得標)是。
(問:是否是陳忠和跟你說請你配合時,你押標金已經打下去了,已經來不及,如果你不去標就拿不回押標金,當陳忠和跟你提議請你配合他去圍標,他就給你10萬元時,你才不得已硬著頭皮去投標,標價寫得很高,高到你覺得不可能會得標的標價)對...(問:五標你們一定是有領標,只是你現在忘記了是何時領標)是。
(問:如果前一天打押標金,五標第一次投標時流標了,後來你們參加五標第二次的投標,還要在打押標金嗎?因為第一次已經有打了,還要再打第二次嗎?還是可以沿用前一次的押標金就好)好像可以沿用。
(問:如果前面已經打了,就不用再打了,如果前面已經打了,只要第二次投標時你們有去投標,然後你沒得標,可以把押標金領回來)對。
(問:你剛說假如三標跟五標得標,你是有辦法自己做,或拆給別人做,你是如何打算的)一定是自己做的...(問:無論如何,三標、五標都會照剛那個價格去投標)是。
(問:陳忠和有二次請你配合,也就是三標跟五標,請你接近預算的金額來投標,是三標之前跟你講一次,五標之前跟你講一次,還是一次同時講,三標、五標都麻煩你,是分別講,還是一次跟你講)分別講,三標投標前跟五標投標前。
(問:五標電子領標記錄,100年12月6日有一次,100年12月21日也有一次,因為第一次流標,第二次在重新招標一次,這有二個領標姓名,一個是賴韋如,一個是田威隆,跟你們有關係嗎?戶籍在金門縣金城鎮,這是否是跟你有關係的人)賴韋如沒有印象。
(問:田威隆呢)是我們公司的。
(問:五標你都有領標的記錄,有二次,第一次流標,第二次才有正式決標,確實是跟你有關的領標記錄,是屬於瀧成圓下面的系統,有時候不會用自己的名義,你剛說得忠德營造或田威隆,這樣對嗎)對,賴韋如我沒辦法確定...(問:檢察官剛問你投標金額到底有無受到影響,律師也再跟你確認一遍,三標、五標投標金額都那麼高,這樣的金額到底有無受到影響?因為檢察官問你,之後你講的答案,跟律師問你時講的答案不太一樣,能不能再請你詳細說明一遍,你三標、五標投的金額蠻高的,雖然說事實上都有受到人家事前跟你說要拿錢給你,或做一定的指示,這樣的投標金額的決定有無因此受到影響?這金額的決定完全是出於自己的想法、公司的計算、損利、成本考量,因此自己做出這樣的決定,還是說其實是受到要收10萬元的影響,才做出這樣投標金額的決定)我想10萬元的影響不大,之前檢察官就有問過我這個問題,我也是說我們公司以往的標比都很高,檢察官有去查,也證實我們公司標比都蠻高的...(問:如果沒受到10萬元的影響,有無可能是擔心施工安全,或有人來圍事)這個要看你本身要怎麼做。
(問:這種事情有辦法處理嗎)發生這種事情就是交給警察...(問:最後沒得標,有很多的考量,不好意思不拿10萬元,也怕不拿反而會有問題,什麼問題具體來講不清楚,可能是人情壓力或擔心碰面會麻煩,是這樣嗎)對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40至243、245頁背面至255頁)。
⑵證人即投標廠商瀧成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巳○○明白證稱於第五標案投前,被告陳忠和的確有叫伊要以把標價寫高一點之方式配合圍標,以便能讓被告吉順公司順利得標,決標後也確實有在二林鎮公所附近,由陳忠和交付協助圍標之對價10萬元之情,伊雖然無奈但也不得不配合。
核證人巳○○所述恰恰與前揭證人李坤毅、丙○○、A○○、丑○○、D○○等人所述內容正相呼應,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早就在私底下針對第五標案進行多方之活動、打點,渠等在暗中早已安排妥當,就連其他有投標意願之廠商也已商定好,此10萬元之圍標費用正是渠等所付出的「成本」之一,此無怪乎證人丑○○等人才會稱被告陳忠和在事後曾一度抱怨,因博原公司出來競標攪局,才會令使被告陳忠和所費不貲,但也因被告陳忠和有此等付出,渠等對第五標案才會有前述非到手不可之極端作為與態度。
⑶至證人巳○○審理中雖聲稱標價都是按真實本意地去核算後所決定。
惟查,第五標案被告吉順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526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44%,裕昌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696萬1708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8.00%,瀧成圓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790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8.86%,已如前述。
證人丑○○於偵查中當庭開拆其參加第五標案第一次招標時之標封,檢視當時博原公司填寫之標價為9600萬元,有證人丑○○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57頁背面)。
核算後,博原公司當時投標價與第五標案公告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約為87.95%。
對此,證人D○○於審理中進一步證稱,略以:(問:你9000多萬應該是有衡量過工程的成本、利潤,才決定這樣的金額)對,應該是吧,我標工程都是這樣,都是有跟我太太有商量計算過。
(問:這樣投標,預設的利潤是抓多少)那一標抓的比較高,有一個心態就是有就來,就標高一點,沒有就算了,因為我已經標到一標了,順帶賺得更多。
(問:有大概抓幾成的利潤)那一標我是抓得比較高,但抓了幾成我不忘記了,因為我要知道公告的底價,我才會去換算。
(問:你第一次投標拆開後發現,第五標案第一次投標寫9600萬,底價是1億600多萬,預算金額是1億900多萬,你這樣有印象嗎)可能我標的大約8、9折。
(問:比例抓多少)如果9成多,如果有標到,大概抓3成利潤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56、156頁背面)。
證人丑○○於審理中同結證稱,略以:(問:第五標案你還記得當時投標時,你們抓的利潤大概抓幾成)忘記了,我只記得第一標(註:指第四標案),我們想說先標下來,也不是很低,還是可以做,忘記多少成,第五標的心態是如果可以標高一點,有就來,沒有就算了,所以我抓幾成我也忘了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60頁)。
稽之,以博原公司從外地來二林鎮施作工程的客觀條件,用預算金額88%之標價承作第五標案,尚稱可獲取約3成左右之利潤,並自承是以較高的金額來投標,而一般廠商估算其成本支出與欲賺取之利潤雖各有所別,然在成本計算上應仍不至於相去甚遠,是故,若某公司真想要不顧一切地積極取得本標案,在成本較為固定之情況下,自當會犧牲少許利潤,因此合理的投標價只會比博原公司更低,縱或有估算上的誤差,按理應當不會逾越預算金額的88%即博原公司投標價額太多,惟無論如何,絕無可能這麼恰巧的,如同本件吉順公司、裕昌公司、瀧成圓公司一樣,紛紛均以幾乎是等同於預算金額的96%、98%的金額來投標,而且參加投標的3家廠商在投標價的判斷上還是如此的有志一同、深有默契,在第一次博原公司有投標時均不參加,直到第二次博原公司退出後才出面,且就未得標的2家廠商的投標價又似乎早就講好的一般,剛好都是落在預算金額的98%左右,以此價額「錯失」第五標案。
再衡諸博原公司一方人馬起初這麼積極、這般大的陣仗,在第一次投標時,就算被告陳忠和、蘇麗雀與玄○○在現場百般勸阻,博原公司仍敢於不顧一切阻擋地勇往直前,卻在第二次投標前因為被告吉順公司一方私下運作後,也不得不選擇黯然退出的客觀狀況下,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又豈敢招惹被告吉順公司及其背後勢力。
何況巳○○還明白地自被告陳忠和處收取圍標費用10萬元之對價,復稱無奈、怕惹麻煩,顯見巳○○並無可資對抗被告陳忠和之背後勢力在,以此,巳○○有何條件、有何膽量敢持平地、積極地爭取第五標案,又豈敢在私下答應被告陳忠和要協助被告吉順公司得標後,暗中反悔,忽視被告陳忠和之要求、私下運作之付出,率然以合理之標價搶標,在開標時給被告陳忠和難看。
反之,被告陳忠和既已發動圍標,明的、暗的用盡各種手段來搶標,為求最大利益,衡情,其儘可要求參加圍標之其他廠商進一步在投標價上予以配合,讓被告吉順公司能夠在表面上似乎是順理成章的,以較高的價格標得此一標案,賺取最大的利潤,而不須低價搶標。
基此,足認證人巳○○審理中聲稱標價都是按真實本意地去核算後所決定云云,只是在規避自身責任,乃事後圖脫之詞,無可採信,是儘管巳○○最初有參與投標與競標之意願,然經被告陳忠和之要求後,其於第五標案所填載之標價不過只是經協議後的配合演出,目的是在使被告吉順公司一方面能成功標得此一標案,另方面又能確保以高標得標,賺取最大利益。
⒌證人即裕昌公司實際負責人己○○偵查中雖否認有圍標之情,惟其於偵查中曾結證稱略以:(問:第五標你們公司在100年11月28日有領標單,為什麼在100年12月13日第一次開標沒有去投標)當時有人叫我們不要投標,但我不知道對方是誰。
(問:對方如何跟你們說)在二林鎮公所附近,對方叫我們不要投。
(問:有無受到恐嚇或脅迫)沒有,因為我們看對方像兄弟,就不敢投了。
(問:第二次在100年12月20日又領標單,為什麼第二次100年12月22日開標會去投標)試試看,有投有機會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50頁);
(問:第五標第一次領標之後為什麼沒有投標)有人說不要投。
(問:為何第二次還要投)有機會,如果有公告就投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50頁,卷五第133頁背面)。
審理中則證稱,略以:(問:你是裕昌營造公司的負責人嗎)不是,名義上的負責人不是我,實際上的負責人是我。
(問: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的二標、三標、五標裕昌公司是否都有去投標)都有...(問:二標、三標、五標投完標,你有無拿到10萬元)有。
(問:三個標開完都有拿到10萬元)有。
(問:各拿到10萬元)我忘了,應該是這樣...(問:你記得有拿10萬元)印象中是這樣。
(問:在你們想投標之後,是否有其他公司來表示,如果你們可以幫忙最好,幫忙之後,他們也得標了,就會給你10萬元,事後依約也給你10萬元,過程是否是這樣)我現在不清楚,我也不敢說有或沒有,因為我記不太清楚,我印象中有人這三個案子給我10萬元,不只拿過一次10萬元,到底是拿幾次不記得。
(問:為何當初你去投標,沒有得標,會去拿10萬元)這不是我願意去做的事情。
(問:有人逼你拿這10萬元嗎)我忘了。
(問:第二標投標時間是100年11月14日,第三標是100年11月15日,第五標是100年12月22日,陳忠和是否有在這三個時間點以前有跟你聯絡)二林這個投標我才來,我從來不認識陳忠和,投標時間變來變去,我也不知道哪一天投標,我忘記了。
(問:100年11月14日之前,陳忠和有無跟你接觸聯絡)從來沒有過,你問時間點我認為會有爭議,萬一我講錯,我們在新竹跟陳忠和的工作曾經有過,這時間點我不知道是對還是錯,日期我真的不知道...(問:這三個價錢有無受到人家的指示去填這個價錢)忘記了...(問:二、三、五標有拿到10萬元)記得是這樣,大概狀況忘記了。
(問:在之前沒有跟陳忠和聯絡)人際關係,投標的事絕對沒有,有無見過面不知道,我只知道大家在新竹有工地,有沒有見過面我不清楚。
(問:二、三、五標,有收到10萬元)忘記了...(問:二林鎮汙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你知道這個案子是有二次的招標嗎)忘記了...(問:在100年12月22日第二次投標之前,有無任何人跟你聯絡,希望你這標案怎麼配合或教你怎麼做)記不太清楚。
(問:在開標之後,是否是也有人拿10萬元給你)應該有。
(問:那個人有說他是誰或是代表什麼人、什麼公司嗎)沒有,不太記得。
(問:突然拿給你?還是叫你去哪裡領)也是突然拿給我。
(問:薪豐工程有限公司這間公司跟你什麼關係)負責人是我。
(問: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154頁、155頁及背面二林鎮汙水下水道接管工程二、三、五標,編號第三號,100年11月3日薪豐工程有限公司領標記錄,代表100年11月3日做電子領表領接管工程二標,確實是你們公司...接管工程五標,編號六,100年11月28日、12月20日,有薪豐工程有限公司電子領標的記錄,這也是你們公司)是...(問:二標、三標、五標你能夠記得清楚總共是拿了20萬、30萬嗎?有拿到30萬嗎)我不知道,不記得。
(問:但是你印象中記得有拿到10萬元,但是到底多少錢你也不清楚)對...(問:你怎麼能夠確定你在開標之後有領到10萬元)二林鎮公所應該都是我拿...(問:律師剛剛有問到投標金額決定的部分,這三個標案,這樣的投標金額是你決定的嗎?因為你是實際負責人,所有標案最後實質的決定都要經過你,會有繞過你的情況嗎?最後投標的金額會不會繞過你,不跟你講,下面的人就硬幹)應該可能性不大。
(問:三個標案的金額最後你都會知道,經過你同意才會出去?是這樣嗎)應該會是這樣,但不一定,因為我們還有股東,但是不大,但可能性會有。
(問:股東一定還是你最大,應該都會經過你的同意,才會實質上的出去,是這樣嗎)應該是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56至264頁背面)。
⑴由證人己○○上揭偵查中之證述,恰巧印證前揭數位博原公司一方證人所稱,渠等在第一次投標時有遭人阻擋之情確為屬實,進一步析之,第一次投標在場阻擋博原公司投標的,就是代表被告吉順公司的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等人,而第二次投標時被告吉順公司同樣有派人參加,客觀態勢極為類似,則為何己○○第一次不敢投標,第二次就敢大剌剌地進入鎮公所內投標?第五標案在第一次投標時既有其所稱的兄弟或黑道介入,則黑道勢力既已鎖定本標案,難道第二次投標時,黑道就會放手不介入嗎?⑵雖證人己○○審理中對於諸多問題皆回答忘記、不清楚,或不願正面給予明白之答覆,且概屬片斷,加以被告陳忠和亦全然否認曾有交付任何圍標費用之事,以致難以判斷其所述之實情、前因後果究為如何,對其審理中證述本應有所保留,如僅有其片面、單一之指述,原不能妄加推斷。
惟證人己○○審理中曾數度證稱於第五標案在內之二林鎮公所標案結束後有收到(一次或數次)10萬元,就於標案結束後有收到10萬元款項之情,與證人巳○○前開所述一致,再佐以前揭各證人所稱被告吉順公司、陳忠和、蘇麗雀及其背後勢力於本標案暗中私下極力染指運作之情,以及裕昌公司投標價又如此「碰巧地」與瀧成圓公司一致,均落在約98%左右的預算金額,顯屬可疑,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堪認證人己○○所稱於標案結束有收到10萬元,必然是包含著也至少是有指涉著第五標案,且該10萬元在性質上與證人巳○○所收到的10萬元應為相同,的的確確就是配合圍標讓被告吉順公司成功以高價得標的對價無誤,且被告陳忠和早於投標前,即已事先告知己○○、巳○○應配合填寫之標價範圍。
蓋衡諸常情事理,如無圍標之情,怎會且何須憑空生此10萬元給未得的廠商?而一旦有圍標之情事,由擬得標的廠商提供此一費用給其他未得標的廠商,亦屬合理。
況被告陳忠和殫精竭慮地用盡各種手段來爭取第五標案,對於參加投標的己○○即裕昌公司又豈會放過,讓其整個布局、安排與規劃,以及金錢上的花費全部都功虧一簣?以小失大?其既已花費10萬元來打點參標的瀧成圓公司實際負責人巳○○,又費力排除博原公司一方的人馬,相較於高價得標後的龐大利益,哪裡會捨不得再多花個區區10萬元來買通裕昌公司的己○○,以此做足各種保險手段,萬無一失地取得最大的高價得標利益!基上,於己○○的情形應如同巳○○一樣,客觀上均可推認被告陳忠和必然在事前曾有要求己○○應配合指示填寫標價,以便能讓被告吉順公司能順利的高價得標。
是故,同樣的,縱或己○○最初有其所稱欲參與競標、得標之意願,惟在經被告陳忠和要求、協議後,一切投標的進行、標價的填寫,都只不過是在配合演出,因此之故,己○○才能順理成章地收取此一10萬元圍標對價。
⒍證人巳○○、己○○分別於偵查或審理中雖曾一度證稱渠等參加第五標案志在得標,並稱得標後也有能力去施作、係因有外力黑道因素才要把標價提高云云。
惟查,縱或巳○○或己○○所屬公司最初有得標之意,客觀上、事實上渠等公司也有履行標案之施工能力,然而,假使本件私下主導、操控第五標案整個圍標進行的,只有單單的地方兄弟或黑道等勢力,則以金錢方式擺平,在經驗上、事理上或許還能接受,惟依卷內證據及渠等2人所述、上揭事證,此一背後勢力除了地方上的兄弟或黑道勢力外,已然還有一家廠商即被告吉順公司浮出檯面積極要爭取此一標案,並且是由被告吉順公司出面代表其背後之地下勢力角逐第五標案,考量一個公司整體營運、生存以及第五標案高達1億元以上之預算金額,顯然是積極取得--且要高價取得--標案之整體利益較為龐大,否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根本不用這麼強烈地干預博原公司投標,被告吉順公司儘管讓瀧成圓或裕昌公司得標,再向得標廠商收取圍標費用即可。
以10萬之圍標費用相較於預算金額1億元以上之工程款而言,根本是不成比例,然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竟敢一方面明目張膽地圍標,另方面又以幾乎是不放在眼裡的10萬價碼打發掉瀧成圓及裕昌公司,若非其背後勢力極為龐大、險惡,以致無從招惹,瀧成圓及裕昌公司豈會默不吭聲,全然吞忍,唯命是從,屈服於區區的10萬元?由此可見,巳○○、己○○聲稱如果得標就去施作、係因有外力黑道因素才要把標價提高云云,無非是事後撇清責任之詞,事實上根本不可能發生,因為渠等真真確確就是在配合圍標,縱然渠等最初有投標競爭之意願,但經過協議後,渠等之作為、標價的填寫等,一切都只是在配合圍標而已(鑑於被告陳忠和之勢力,在協議後,恐怕渠等也絕對不敢違背被告陳忠和之要求與協議,以免招惹禍端)。
⒎至檢察官雖以調查站於102年12月23日,在被告吉順公司辦公室,由被告王素貞使用之電腦內拷貝出之電子檔案所列印出,有關第五標案總價分別為7950萬元、1億526萬元之兩份標單,認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係為了應付博原公司於第五標案第二次投標時再次前來競標,因而刻意準備兩份總價不同之標單,視博原公司有無前來投標,再決定要以何一總價之標單來投標(即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103年度偵字第552、7169號、104年度偵字第2443號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3)。
惟查:⑴被告王素貞確實有製作總價為7950萬元之第五標案標單電子檔案,該檔案並存放在被告吉順公司辦公室電腦內之事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電腦畫面擷圖、總價為7950萬元之第五標案標單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31、132、136至140頁背面、188、195至198頁),被告王素貞亦坦承該標單為其所製作(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85頁背面,卷四第94至95,卷十二第19至20頁背面),此一事實堪予認定。
⑵然而,此至多僅認為被告王素貞就第五標案曾經製作過兩份總價分別為7950萬元、1億526萬元標單之電腦檔案,卷內並無任何事證顯示當初被告王素貞前往二林鎮公所投標時,確實有準備而攜帶著兩份各已具體填載完畢、蓋好相關印鑑章、總價分別為7950萬元、1億526萬元之總價不同的「紙本標單」到場,也沒有任何證據指出被告王素貞於在場投標前,曾有任何抽換上揭兩份不同總價標單之情形,難以其電腦中曾留存另一份總價不同之標單電子檔案,進而推論被告王素貞於投標時即有攜帶兩份不同總價之標單到場作為應變。
蓋由於電子文件製作與修改上甚為便利,或出於比較成本、留存備份、交互參照、核算等故,針對同一性質之文件,接連製作或留存內容不同或相同之數個檔案資料,本屬正常,該電子檔案文件內之日期亦可按需求而任意輸入,文件內填載輸入之日期與實際製作該文件之日期本即未必同一(證人即被告王素貞審理時雖證稱,上揭總價為7950萬元標單右上角的日期「100年12月21日」為電腦程式自動設定的日期,表示列印的日期,並稱該標單在調查站去搜索前就已經列印出來〈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46頁背面、151、153至154頁〉,顯屬誤會,蓋該標單乃是檢察官指揮調查站人員於102年12月23日前往搜索後,複製電腦內的檔案再行列印而出,而非扣得紙本文件,故該標單列印成實體文件時間顯非標單右上角顯示的日期「100年12月21日」,足徵證人即被告王素貞有關標單列印時間之部分所述均為有誤,且標單右上角所顯示之日期絕非列印輸出或程式自行設定之時間),難以客觀上存在著數個標單檔案之事實,率然作出檢察官上開論斷。
⑶對此,證人即被告王素貞於警詢時供稱略以:上述總工程款7950萬元、土石瀝青標售標單係59萬1600元是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的初估成本價,吉順公司並未用這個標價去投標...(問:〈提示二林鎮公所辦理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5標案卷有關吉順營造標單〉吉順營造公司在二林鎮公所的投標單為何會出現總工程款係1億526萬元、土石瀝青標售標單係59萬1600元?與前開貴公司電腦檔案列印之總工程款7950萬元不同,而土石瀝青標售標單係59萬1600元所得標單卻又相同?貴公司是否持2份不同工程標價標單前往投標?詳情為何)上述總工程款7950萬元只是初估成本,後來又有加入水泥管、人孔、鋼管等原本漏算的材料,估算為另一成本金額,但該金額我已忘記,最後是由陳忠和及蘇麗雀決定以1億526萬元投標。
但土石瀝青標售標單係向二林鎮公所價購土石及瀝青,因為數量及單價都一樣,所以投標價也一樣。
(問:陳忠和103年5月21日調整筆錄供述「為第1次投標時我是預估金額為7950萬元,但當時原物料在上漲且我資金不足,所以我就放棄..」。
7950萬元並非妳前述所稱成本價,且成本價為何要打在標單上,妳作何解釋)因為我都是電腦作業,該7950萬元確實是初估成本,若是陳忠和要改投標價,我只要在電腦更改,如果不投標,就不列印出來,只是存檔作為參考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四第94頁背面、95頁)。
其於偵訊時亦稱,略以:(問:匯整資料是如何匯整)把廠商的報價資料填到單價分析表上。
(問:是手寫還是電腦打字)都有。
(問:五標是什麼情況)兩種都有,我會先做草稿在輸入電腦,草稿是我自己看的.. .(問:你做的工程單價分析表,這些投標文件會不會再改)投標之前都會改。
(問:在什麼情況下會改)修正投標價或者是有補充其他費用。
(問:所以工程單價分析表都是你製作的)電腦是我製作的...(問:蘇麗雀或陳忠和決定單價分析表上的單價後,會將他手寫的紙本交給你)是。
(問:妳是在原本的電子檔建立的單價分析表上修改或者另外製作一份單價分析表)不一定,有時怕改錯會另外複製一份,有時候直接在原有電子檔上修改。
(問:五標是什麼情況)我不太記得...(問:總工程由7950萬改成1億526萬元,其中相差00000000元〈註:此應為偵訊筆錄誤載〉,漏列的材料費用有這麼多嗎)應該有。
(問:漏列這麼多也太離譜了吧)我真的不太記得那時為何會漏列這麼多...(問:為何21日還製作7950萬元的標單)我不太記得是不是當天改的,應該是沒有刪掉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二第19頁背面至21頁)。
其於審理中結證稱,略以:(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92、196頁標單,為何你們公司就該標案會有兩份不同標價總額標單,一份是7950萬元、一份是1億526萬元)一份是成本標單,另一份是投標,實際上老闆決定要投標總價標單。
(問:哪一個是妳所謂成本標單、那一份是老闆決定總價標單)7950萬元這一份是成本標單,1億526萬元是老闆決定總價之後直接依比例下去加總投標...(問:這一件7950萬元標單是在1億526萬元之前多久做出來)我不太記得,因為每一份算出來成本都會不一樣天數...(問:關於「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案,前後共有7950萬元跟1億526萬元兩份標單,妳說7950萬元是成本自動加總,請問它的自動加總是指用Excel文書作業自動加總的意思)它有標單製作程式...(問:可否請妳再說明清楚,自動程式可以如何加總)這個程式可以依各項去做調整。
(問:妳的意思是說可以設定總價再加一成)前面製作要先輸入單價,才會有第一份成本,後面要調整依總價下去做輸入,就自動KEY第一筆下去做調整。
(問:妳的意思是說總價乘以1.1,裡面單價會自動變成1.1)對。
(問:妳的意思是圖個方便使用7千多萬元標單,來計算1億多萬元的價格)因為裡面每個單價都有KEY進去,我直接總價下去做調整...(問:妳剛說有兩件標單,一份是7950萬元是成本標單,所謂成本是用電腦算出來的成本,單價都是以一開始詢價價錢為基礎,帶出來的7950萬元有無電腦會自動加計合理利潤在裡面)是成本,我沒有加利潤進去。
(問:電腦裡面會不會已經有帶進去客觀上電腦所認定可能的利潤在裡面,有無這樣帶進去,還是你們有這種狀況的時候,老闆會說不行這個案子7950萬元一毛錢都沒賺,到底是哪一種情形)是有帶進去。
(問:這裡面有利潤在,但這是電腦算的,不是你們主觀上認定有想要賺的,是否如此)對。
(問:之後算的1億多萬元是被告陳忠和或是被告蘇麗雀決定說還要再賺更多,或者是妳剛所述有一些漏列算進去,不夠的他們再加進去再做調整)對。
沒有錯。
(問:依照鎮公所招標公告文裡面,像標單項目數量,你們可以調整項目)不可以。
(問:電腦算出來的7950萬元價額,給被告陳忠和、被告蘇麗雀看過,覺得說不夠要再往上加要調整,這個案子說要調整的時候,妳還可以去動細項)可以。
(問:調整的方式如何調整)我是直接以總價調整。
(問:如果是要以調整細項方式,是否可以直接調高細項單價方面再去做調整,也是一種方式)對。
(問:一個是透過總價使得每個細項都依照固定比例,等於說程式會跑出來一定會有比例單價部份會增加,單價乘以數量那個項目價錢會增加,也可以直接從單價裡面項目每個單價直接調高,該單價乘以數量會增加,總價也會跟著增加,除了這兩種還有無其他方式)我使用到都是這兩種。
(問:上開該案件妳是使用哪一種方式)直接就金額總價調整。
(問:總價調整老闆有跟妳講要從細項裡面去調整,無論是被告陳忠和、被告蘇麗雀有無跟妳說五標案妳算7950萬元實在是太少,比如剛講推進部份管材、水泥、人孔蓋都沒有算到,有無說哪幾項要做調整)調整的理由有大概跟我提到,沒有指示具體要調整哪幾項。
(問:通常如果要調整的時候,是妳自己去調整,或是老闆直接說要調整他們去操作調整)操作部份是我做。
他們告訴我總價為什麼要調整跟我做指示,之後我再去做標單...(問:電腦標單程式,假設7950萬元是成本,但實際上已經帶有程式所算的一部分利潤在裡面,被告陳忠和及被告蘇麗雀知道這個程式設計)應該不曉得。
(問:依照妳跟被告陳忠和及被告蘇麗雀長期工作情況來看,假如妳去跟他們講我詢價出這一套的價是2千萬元,他們會認為2千萬元只是一毛錢都沒有賺的觀念嗎?還是他們也認知道2千萬元其實電腦已經幫我算一點點利潤在裡面)他們應該是不知道電腦已經有幫忙算一點點利潤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45至146、150頁背面至151、154頁背面至156頁)。
⑷證人即被告吉順公司擔任會計及行政助理之卯○○審理時亦結證稱略以:(問:你們會先把廠商報的價錢先做成一個標單,再把額外加上利潤的再做一份標單,同樣標案你們會做成兩份標單嗎)王素貞好像有這個習慣,大案件才會這樣做...聽她講過,沒看她做過...(問:妳何時聽她這樣講過)之前忘記,很久了...這個案件之前,王素貞還在公司做的時候...(問:她跟妳說什麼)標單她都會做兩份。
(問:每一份王素貞經手的標單都會做兩份)不知道她有沒有每一份這樣做。
(問:標單做兩份,哪裡不一樣)可能要算成本。
(問:就妳的印象王素貞跟妳講什麼)她都會做一份詢價後算成本的,一份是要投標用的。
(問:為何妳都沒有這樣做)我沒有做過這麼大的案件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39頁背面至140頁背面)。
證人即被告蘇麗雀於警詢、偵訊時亦供稱總價7950萬元之標單只是先抓成本,是先估材料成本、員工薪資等支出後,內部的初步投標價格,之後還要再買推進機等相關設備,加入相關費用(或利潤),最後才會把投標價定在1億526萬元,並不是準備2份標單投標等語(見偵字第7169號卷二第85頁背面、86頁,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6頁,卷五第290、290頁背面)。
⑸由上可知,被告王素貞在製作標單時,習慣上確實會有先行製作一份尚未加上欲賺取利潤之成本價標單,之後再依據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指示進行價格上的調整,且因單價分析表之項目是固定的,廠商自身就算須增添其他設備、材料,被告王素貞也僅能就最後的總價(利用程式,以一定的比例調整後,連帶會整體性的自動調整各項單價)或針對特定項目之單價來進行調整,以最後整體的價格來核算與均攤成本與利潤,而非以增列單價分析表上所沒有的項目的方式來調整,以此,電腦內同一標案的電子文件,會出現不同總價的電子檔案,本屬正常,渠等所述,有其合理可信之處。
至於該標單為何會由總價7950萬元調整至最後投標的1億526萬元,被告王素貞、蘇麗雀、陳忠和所述細節、原因雖有落差,然查,自第五標案結標起(100年12月)直至檢警偵辦本案訊(詢)問相關被告止(102年12月23日搜索後至103年10月間),歷時長達2至3年之久,期間被告王素貞、蘇麗雀、陳忠和已施作、參與投標許多大小不同之工程(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合計達數十件之多,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0至11、22、73至103頁之相關投標公共工程統計表),已難期待渠等就各個工程案件何以會從成本價調整至最終投標價的緣由,均能一一記憶清楚明白,無所混淆。
再者,以電腦製作標單之人並非被告陳忠和、蘇麗雀,而係被告王素貞,是故,就電腦內何以會存在著同份標單之不同內容電子檔案,自當以從事電腦操作之人為基準,此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何以會要求被告王素貞調整標單價格之理由、動機未必相關,兩者可得區隔,被告王素貞只要負責聽命製作即可,未必需要知道背後詳細的理由,彼此在細節認知上的落差自有可能。
檢察官雖另以該標單製作之時間與訪價時間上之落差,以及單價項目表上之項目有無增減等節,加以質疑,惟該標單右上角之日期顯然並非當然即屬該標單電子文件製作與列印之日期,已如前述,而單價分析表上之項目係屬固定,因此在調整上只能整體性的從最後的總價,或個別的項目單價價格來調整,亦為證人即被告王素貞證述如前,故檢察官此部分推論,容有未洽。
⑹基此,總價7950萬元之第五標案標單既僅係檢察官發動搜索後於偵查中才列印出,卷內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可認被告王素貞於第五標第二次投標時,曾有攜帶該份總價7950萬元標單前往投標,或於現場有進行抽換之情,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曾有表示或欲以此一低價來搶得第五標案之情(反而,以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如此積極私下運作、花費來看,其主觀上、動機上應當是要用盡辦法以高價來取得第五標案,方才符合其最大利益及其為了本標案所付出之各項勞費,況以落差達2500萬元以上之低價搶標,在供其背後勢力瓜分後,恐怕只會入不敷出,極為不合其所有的付出與成本),自無法單純以標單電子檔案之客觀存在,跳躍式地作出如檢察官之推斷。
起訴書有關此部分所載,既存有前開所指之合理懷疑,自應予保留,附此指明。
⒏另以,因卷內並無事證可認巳○○、己○○最初即係為了應被告陳忠和之要求才去領標,證人巳○○、己○○審理中亦稱渠等原先就有要去標的意思(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47頁背面、258頁背面),證人巳○○並稱是在投標前被告陳忠和才來跟伊講要配合的事(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52頁背面),證人己○○另稱第五標案第一次投標時,有像兄弟的人在場叫伊不要投(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50頁)。
基上,應可判斷被告陳忠和係在得知巳○○、己○○所屬之瀧成圓、裕昌公司皆有領標(亦即瀧成圓、裕昌公司原即有投標之意)後,最遲係於第一次投標前,便與巳○○、己○○商談及協議配合圍標之事。
蓋在第一次投標時,博原公司有成功將標封投入二林鎮公所內,倘在此之前,被告陳忠和尚未與己○○、巳○○商量妥當,則因最初巳○○、己○○係有參與投標、競標之意願才會去領標,則當渠等見到博原公司有成功投標之情形下,渠等應該也可和博原公司一樣一同進去投標、競標。
如此,被告陳忠和的盤算便會全然破功。
渠等之所以在第一次投標時攜手卻步,無非就是因為至少在第一次投標前,渠等已和被告陳忠和達成同意配合圍標之協議,且或因礙於該協議,或因懼於被告陳忠和及其背後勢力,所以才會在明明領標之後,卻又一同無故放棄第一次的投標,此部分應併予指明。
(三)綜上,足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應有至少是在第五標案公告公開招標後,即於不詳時地,暗中勾結玄○○、綽號「長頭髮」之人,相互謀議,欲取得第五標案,因而私下以前述方式積極干預第五標案之行為,渠等先是私下運作,與己○○、巳○○之參與投標廠商協議圍標,商定投標價格範圍(不為價格之競爭),以求能順利地用高價標得第五標案,並影響決標價格,而在其積極影響欲前往投標之博原公司未果,以致博原公司在第一次招標時仍完成投標之舉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即偕同裕昌、瀧成圓公司一同放棄投標(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讓第一次招標流標,又在第二次公告招標後,經多方私下運作,讓博原公司主動知難而退,此後即由事先經協議妥當的裕昌、瀧成圓、被告吉順公司一同依約參與第二次招標的投標,並順理成章地由內定好的被告吉順公司,以高價標得第五標案,影響決標價格,此部分犯行事證甚明,無可抵賴。
而渠等亦確實透過如此全體投標廠商形式上似乎是彼此一同公平競爭,但實質上卻早經事先內定妥當,未為任何競爭之方式,在外觀上製造出係3家不同而欲相互競爭之廠商參與投標、競標之假象,使招標機關誤信被告吉順公司、瀧成圓公司、裕昌公司之投標廠商間,均有競爭關係存在,因而予以進行決標,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最後並一如預期地,成功地由被告吉順公司獲取得標施作本標案工程之機會,以此等非法競標手段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乙情,亦堪為認定。
又既屬非法競標,被告吉順公司獲得簽約及後續施作取得對價之機會,自屬非法之不當利益,是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相應不當利益之意圖,亦堪認定。
從而,渠等所辯均無可採,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B、就漏瑤排水標案部分:
(一)二林鎮公所於102年2月26日公開招標漏瑤排水標案,於同年3月7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最後改定於同年3月14日上午11時許開標(預算金額為466萬1200元),被告陳忠和(為被告吉有公司領標)、陳宏洋(為榮吉公司領標)、金聯合公司、長瓏公司等數家公司,於本次招標均有電子領標之紀錄,至開標日則有被告吉有公司(標價金額為442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4.83%)、金聯合公司(標價金額為452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97%)、長瓏公司(標價金額為443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5.90%)、榮吉公司(標價金額為448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6.11%)共4家廠商投標,開標結果由最低價之被告吉有公司得標(決標比為98.88%,底價核定為447萬元)。
此部分漏瑤排水標案招標、決標經過,分別有:①漏瑤排水標案簽呈、底價封、底價單、決標紀錄、截標紀錄彙總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此部分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05至111頁背面);
②漏瑤排水標案簽呈、底價封、底價單、決標紀錄、截標紀錄彙總表、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157至163頁背面);
③投標價分折表、公開招標更正公告、決標公告、電子領標資料、彰化縣二林鎮公所103年8月6日二鎮建字第1030012856號函暨附件工程採購資料移辦表、簽辦用紙、簽呈、公開招標公告、開標通知單、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函文、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決標紀錄、截標紀錄彙總表、電子開標標案網頁資料、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拒絕往來廠商網頁資料、支票影本、二林鎮農會代理二林鎮公庫送款回單、公務電話紀錄、電子憑據資料、查詢電子領標紀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8月20日工程企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電子領標資料、公務電話紀錄、通聯紀錄查詢系統資料、決標紀錄、採購標單、工程估價單、單價分析表、彰化縣二林鎮公所103年10月17日二鎮行字第1030017799號函暨附件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二林鎮農會代理二林鎮公庫送款憑單、決標公告、被告吉有公司、金聯合公司、金葉公司、榮吉公司等公司登記資料與證書(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八第1至5、10、13至54、57至59、64至98、101至111頁背面、125、126、128、169、186至188、190頁背面);
④長瓏公司公司登記資料與證書(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九第144至146、184、223、224、226頁);
⑤公開招標公告、更正公告(此部分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78至282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被告陳忠和、謝雅宏、陳宏洋雖否認有何協議圍標或為之幫助等犯行,惟渠等3人有如事實欄所載行為,有下列事證在卷可稽:⒈被告陳宏洋於103年12月11日偵訊時先後自白並結證稱略以:(問:有沒有其他補充)在投標前一天,他們有找金葉公司的謝雅宏來找我,謝先生先問我有沒有要投標,我說吉有的老闆說他們明天要投標,看我價錢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我價錢本來要寫低一點,後來就寫高一點。
(問:因為你也想得標,有沒有就道路修復工程( A)商量他們寫高一點,漏瑤排水你寫高一點)沒有。
(問:所以漏瑤排水你有配合吉有公司)是,所以我把標價提高。
(問:謝老闆是到哪裡找你)他找我去他斗苑路四段200多號的辦公室內談。
(問:你得到什麼好處)沒有。
(問:既然沒有,為何要配合他,你也很缺錢呀)我知道吉有應該會把路面工程(A)的標價提高。
(問:你為何會知道)因為我問瀝青廠商,吉有公司無法拿到較低的價錢,我是假設吉有不會去投標。
(檢察官諭知改以證人身分訊問)(問:你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謝雅宏有無親戚關係)沒有。
(檢察官諭知恐因陳述而致自己遭受刑事追訴處罰者,得拒絕證言)(問:是否了解)了解。
(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問:你剛才講說「在投標前一天,他們有找金葉公司的謝雅宏來找我,謝先生先問我有沒有要投標,我說有,他說吉有的老闆拜託我說他們明天要投標,看我價錢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我價錢本來要寫低一點,後來就寫高一點。」
所述是否實在)實在。
(問:謝先生有沒有說吉有老闆是哪位)沒有,他只有說吉有明天要投標,希望我配合..(問:所以你只有配合吉有就漏瑤排水這個標案把標價提高)是。
(問:所以就漏瑤排水這個標案,你就沒有打算得標)是。
(問:有無其他補充)沒有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二第92頁背面至93頁背面)。
⒉上述偵訊經過,並為本院審理時當庭勘驗在卷(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17至21頁):⑴勘驗內容略以:(註:表列時間即為光碟時間)┌──────┬──────────────────────────┐│時間 │內容 │├──────┼──────────────────────────┤│02:45:40~ │檢:你看一下你這個投標紀錄啦吼,你這個投標紀錄就是你││02:47:30 │ 從99年12月31號到102年6月投標的吼,這個紀錄,你99││ │ 年12月31號到102年6月止,榮吉投標政府機關的總共有││ │ 51件,榮吉得標的只有9件,就是編號2、6、10、28、 ││ │ 31、32、34、46、47,得標的公司你只有9件嘛吼,有 ││ │ 看到嗎? ││ │陳:有。
││ │檢:那其中第1次招標的標案,榮吉公司以預算金額的96 以││ │ 上得標的只有2件,啊依你投標的經驗要以預算金額96 ││ │ 的標價來投標是很難得標的啦吼,那為什麼漏瑤排水護││ │ 岸應急工程你還要以預算金額的96.11來投標呢?來你 ││ │ 據實說明,來? ││ │陳:這個我當時不曉得。
真的、真的不曉得。
││ │檢:你真的不曉得? ││ │陳:對。
││ │檢:那怎麼辦?陳宏洋,你這樣講,我就認定你是圍標了!││ │ 要準備把你起訴了!對不對! ││ │陳:【沒有回應】 │├──────┼──────────────────────────┤│02:47:31~ │檢:還有沒有其他補充? ││02:50:38 │陳:沒有。
││ │檢:陳宏洋,你回去想一想,如果要跟我說老實話,寫信給││ │ 我!不然的話吼,你寫信給我我還會給你機會吼,因為││ │ 我覺得你外表看起來是老實人啦! ││ │陳:沒有啦,因為我是從來都沒有跟他接觸過。
││ │檢:但是吼,我只相信證據。
││ │陳:我知道。
││ │檢:我不看表面! ││ │陳:我知道。
││ │檢:我不看你的表面,我只相信證據!所以,你上面不是有││ │ 收到傳票吼! ││ │陳:有收到傳票。
││ │檢:有我們的案號嘛,對不對! ││ │陳:有。
││ │檢:回去考慮清楚吼!要說老實話,寫信給我,我會再給你││ │ 機會的吼!知道嗎! ││ │陳:檢察官我可以現在在這裡陳述嗎? ││ │檢:陳述什麼? ││ │陳:他是有,我要投標的前一天他是有找那個金葉的老闆來││ │ 找我。
││ │檢:誰找的?誰找你? ││ │陳:金葉的老闆來找我啦。
││ │檢:就是在投標的前一天,他們有找金葉的老闆喔? ││ │陳:對,金葉的謝老闆來找我。
││ │檢:他們有找金葉的謝老闆,謝什麼宏?謝雅宏? ││ │陳:對,謝雅宏。
││ │檢:找金葉的謝雅宏來找你,然後呢?然後呢? ││ │陳:說他們明天要投標那個漏瑤排水。
││ │檢:所以檢察官不是騙你啦!金葉公司的什麼人我都很清楚││ │ 啦,知道嗎!金葉公司的謝雅宏來找你,他們,他們指││ │ 的是誰? ││ │陳:他是講那個吉有的老闆拜託我看能不能配合。
││ │檢:吉有的老闆是陳忠和還是蘇麗雀? ││ │陳:他沒有講。
││ │檢:老闆拜託我,說他們明天要投標,然後呢? ││ │陳:他是先問我說有沒有要去投標,我是跟他講說我要去投││ │ 標。
││ │檢:吉有公司的老闆問我有沒有要去投標,啊我說有啦吼?││ │陳:對。
││ │檢:然後,他說吉有的老闆拜託我說他們明天要投標,嘿。
││ │陳:看我那個價錢能不能配合他一下。
││ │檢:看我價錢能不能配合他一下,然後呢? ││ │陳:讓他們得標。
││ │檢:看我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是不是? ││ │陳:是。
││ │檢:然後咧? ││ │陳:就這樣而已。
││ │檢:啊你有沒有配合他? ││ │陳:我是我,我本來價錢是要寫低一點。
││ │檢:然後呢?我本來價錢是要寫低一點,啊結果咧? ││ │陳:【沒回答】 ││ │檢:你老實講嘛! ││ │陳:我就後來就寫高一點。
││ │檢:後來就寫高一點? ││ │陳:是。
│├──────┼──────────────────────────┤│02:50:39~ │檢:好,那為什麼,後來還是寫高一點,好!那A,那因為 ││02:52:27 │ 你也想得標嘛,對不對? ││ │陳:對。
││ │檢:那是不是講到A你寫低一點,他寫高一點? ││ │陳:沒有、沒有。
我沒有這樣子。
││ │檢:因為你也想得標,那是不是有跟吉有他們互相協議? ││ │陳:沒有。
││ │檢:漏瑤排水你寫高一點? ││ │陳:沒有。
││ │檢:有沒有? ││ │陳:沒有。
││ │檢:就道路工程A,他們寫高一點,然後漏瑤排水你寫高一 ││ │ 點?有沒有? ││ │陳:沒有。
││ │檢:沒有?那怎麼會這麼巧? ││ │陳:因為我要標那個AC之後,要產線之後我有去問過7家, ││ │ 我真的去問過7家,對啊!我問過7家廠商。
││ │檢:所以漏瑤排水你有配合他? ││ │陳:對啦。
││ │檢:漏瑤排水你有配合他,是不是? ││ │陳:是。
││ │檢:所以把標價提高,是不是? ││ │陳:是。
││ │檢:他是,謝老闆是在那裡找你的?你家還是那裡? ││ │陳:他的辦公室。
他是找我去他的辦公室。
││ │檢:他的辦公室是在那裡? ││ │陳:我記得好像是在那個斗苑路四段200幾號,忘記了。
││ │檢:他的辦公室是斗苑路四段200多幾號? ││ │陳:忘記了。
│├──────┼──────────────────────────┤│02:52:28~ │檢:那你有得到什麼好處? ││02:55:02 │陳:沒有。
││ │檢:那沒有你為什麼要配合他? ││ │陳:他只有拜託我而已。
││ │檢:對啊,那為什麼要配合他?沒有道理啊,你也很缺錢啊││ │ !你也需要工程啊,你為什麼要配合他?而且吼,我一││ │ 直重覆,你們就是很有默契剛剛好顛倒,你懂嗎? ││ │陳:因為我是。
││ │檢:他配合你,你配合他,他一定很配合你!為什麼你知道││ │ 嗎?因為他就路面工程A他用97%來投標啊!我跟你講,││ │ 我不是做工程界的人啊,對不對! ││ │陳:嗯,了解。
││ │檢:用97來投標,我來跟人家競什麼標啊!他只要跟我算一││ │ 算底價2成就好,啊我還要跟其他廠商競標耶!我只差 ││ │ 0.5標跟人家競標的空間,我怎麼跟人家競標? ││ │陳:我知道。
因為我知道他不會去標這個工程! ││ │檢:他有去標啊! ││ │陳:對,我知道啊!所以我知道他標價會拉高啊!因為會去││ │ 投標的「彰原」跟「永昌」我已經問過了! ││ │檢:所以,你知道吉有會把標價提高? ││ │陳:我知道他應該會把那個路面工程A的標價會提高啦! ││ │檢:我知道吉有應該會把路面工程A的標價提高,你為什麼 ││ │ 會知道? ││ │陳:因為他瀝青工程,我問瀝青廠商的價錢沒有辦法給他比││ │ 較低啊! ││ │檢:對啊!那我問瀝青的廠商,瀝青的廠商沒有辦法。
││ │陳:他沒有辦法拿到比較低的價錢。
││ │檢:吉有公司沒有辦法拿到較低的價錢喔? ││ │陳:是,對。
││ │檢:啊你,你剛剛講說他不會去投標? ││ │陳:我是假設他不會去投標,因為我有找「彰原」跟。
││ │檢:我是。
││ │陳:我有拜託「彰原」跟「永昌」。
││ │檢:你假設他不會去投標是不是? ││ │陳:對。
││ │檢:你是假設他不會去投標是不是? ││ │陳:對。
│├──────┼──────────────────────────┤│02:55:03~ │檢:好,把他轉為證人身分。
來陳宏洋改為證人。
陳宏洋,││02:56:58 │ 我看你真的是喔!你給人家感覺喔,就是很誠懇。
││ │陳:報告檢察官,從我101年底出來標案我就是。
││ │檢:我也很想給你機會,懂不懂! ││ │陳:了解。
││ │檢:但是,但是呢,你不要檢察官檢察官,所以不得不承認││ │ ,那這樣我不想給你機會,你懂不懂! ││ │陳:了解。
││ │檢:啊我給人家機會不是說,不是說抱著僥倖的心理,是你││ │ 要出於誠實的來跟我講! ││ │陳:了解。
││ │檢:這樣才有意義啊! ││ │陳:了解。
││ │檢:是不是? ││ │陳:是。
││ │檢:你跟那個陳忠和、蘇麗雀還有謝雅宏有沒有親戚關係?││ │陳:沒有。
││ │檢:…陳述至自已…處七年以下偽證罪處罰喔!(聽不清楚)││ │陳:是。
││ │檢:那如果害怕自已的陳述會受刑事追訴處罰,你可以跟檢││ │ 察官講,你可以不回答,這樣了解嗎? ││ │陳:是,了解。
││ │【陳宏洋朗讀結文並具結】 │├──────┼──────────────────────────┤│02:56:59~ │檢:你剛才講說「投標的,在投標的前一天,他們有找金葉││03:00:22 │ 公司的謝雅宏來找我,謝先生問我有沒有要投標,我說││ │ 有,他說吉有的老闆拜託我說他明天要投標,看我價錢││ │ 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我價錢本來要寫低一點││ │ ,後來就寫高一點。」
是否實在? ││ │陳:是。
││ │檢:啊他有沒有說老闆是那一個?他有沒有講吉有老闆是那││ │ 一個? ││ │陳:沒有,他只有說吉有明天要投標,希望我配合他們。
││ │檢:可是陳宏洋,我是覺得你應該就A的部分來跟他協議, ││ │ 不然你,不然吼,檢察官剛剛一直在講說,你跟他默契││ │ 不會這麼好,你知不知道! ││ │陳:因為我是有,因為第一次承標的是三家啦,所以我是真││ │ 的是有,我去問過七家啦! ││ │檢:是那一個標案? ││ │陳:我是屬於,我是要標那個瀝青工程,因為我跟瀝青的料││ │ 商已經,價錢我有把它壓低,所以我要去把它壓低。
││ │檢:這是,路面工程A投標前你有去找過七家要投標的廠商 ││ │ 對不對? ││ │陳:對對對。
││ │檢:那七家? ││ │陳:金葉我有去問過,但是他是沒有意願要標的。
││ │檢:金葉我有問過,但是他沒有意願要標? ││ │陳:嗯。
然後,彰原跟永昌他們是有意願要去投標的。
││ │檢:然後呢? ││ │陳:還有肇益他是屬於瀝青工廠。
││ │檢:然後那個彰原跟永昌他們是有意願要去投標的? ││ │陳:嘿! ││ │檢:然後呢? ││ │陳:肇益還有那個。
││ │檢:肇是那個肇? ││ │陳:肇事的肇,利益的益。
他是瀝青料商。
││ │檢:肇益什麼公司? ││ │陳:肇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檢:他是怎樣? ││ │陳:他是瀝青料商。
他們也有營造牌。
││ │檢:那他們有沒有意願要投標? ││ │陳:我去拜託他,他是沒有要去標。
││ │檢:我是去拜託他們,他沒有要去標,然後呢? ││ │陳:埤頭還有兩間的瀝青的料商,我都有去找過。
││ │檢:埤頭兩家瀝青的料商都有去找過,那他們有沒有要標?││ │陳:他們沒有。
││ │檢:他們本來沒有要標是不是? ││ │陳:對。
│├──────┼──────────────────────────┤│03:00:29~ │檢:我問你,A這個工程你知不知道這個底價? ││ │陳:我不知道。
││ │檢:蛤? ││ │陳:我真的不知道。
││ │檢:不知道? ││ │陳:真的不知道,我真的不知道。
││ │檢:真的不知道嗎? ││ │陳:我真的不知道。
││ │檢:可是我覺得你的,你的投標比怎麼那麼高? ││ │陳:因為我,通常瀝青料商會去標,其實我們就標不到了啦││ │ !那如果因為。
││ │檢:如果瀝青的料商要去標,你們就標不到? ││ │陳:嘿啊! ││ │檢:然後呢? ││ │陳:啊我去問了埤頭這三家瀝青料商,他們都沒有意願要去││ │ 標嘛!所以。
││ │檢:我去問埤頭三家料商,他們都沒有要去標,所以你標價││ │ 就? ││ │陳:對,所以我問肇益他可以給我低的標價,低成本,所以││ │ 我就去標了! ││ │檢:吼,所以我問肇益,他會給你低的成本? ││ │陳:對。
││ │檢:那你就去標了? ││ │陳:對。
││ │檢:所以你標價就提高了,是不是? ││ │陳:對。
││ │檢:所以你只是配合吉有去投? ││ │陳:他是,他那個漏瑤排水是謝先生來找我的時候。
││ │檢:對啊!漏瑤,所以你只是配合吉有就漏瑤排水這個標案││ │ 把標價提高嘛? ││ │陳:對。
││ │檢:所以你只就漏瑤排水這個標案把標價提高嘛!所以你也││ │ 知道這個漏瑤排水你沒有辦法得標嘛! ││ │陳:對。
││ │檢:對不對? ││ │陳:對。
││ │檢:所以,檢察官一開始講的沒有錯啊,對不對? ││ │陳:對。
││ │檢:所以,檢察官剛剛不是跟你講說,檢察官只看證據,不││ │ 看表面,因為你表面真的很老實。
好啦吼,我這個案件││ │ 考慮給你緩起訴啦!不過我們還要再繼續查清楚,我要││ │ 看是不是如你所講的,你A的部分你沒有跟他協議。
││ │陳:我A真的沒有跟他協議,真的。
││ │檢:啊協議吉有沒有配合你嗎? ││ │陳:我沒有,我也不曉得他後來有去投標啊! ││ │檢:蛤? ││ │陳:啊我三家我就已經中標了。
││ │檢:你沒有跟金葉的先生講說? ││ │陳:沒有、沒有。
││ │檢:沒有? ││ │陳:沒有、沒有。
││ │檢:好,OK,還有沒有其他補充? ││ │陳:沒有。
││ │檢:那你現在回去很晚了,我看你還是回你家住好了,我打││ │ 電話到你家裡你媽接的,她說你很久沒有回家了! ││ │陳:不可能回家啦! ││ │檢:是誰來找你?地下錢莊嗎? ││ │陳:對啊! ││ │檢:他有使用暴力嗎?我跟你講,那個利息很高喔!你如果││ │ 他有來找你的話,我們就用組織來辦他,你可以報案,││ │ 現在警察要這個績效,知道嗎!你可以做檢舉人啊!不││ │ 然你這樣也不是辦法! ││ │陳:那個彰化總局也有找我去。
就是有人有抓到一個討債集││ │ 團,就是去地下錢莊,有找到我的支票在裡面,要找我││ │ 去開庭,要找我去說明,去指認那個地下錢莊,我就不││ │ 敢去啊! ││ │檢:啊我跟你講喔,你不要去跟吉有他們聯絡,也不要跟金││ │ 葉他們聯絡,知道嗎? ││ │陳:沒有,我沒有,我真的是沒有。
││ │檢:我會去查喔!畢竟我是認為你表面看起來很誠懇喔!懂││ │ 不懂,所以我是相信你不會,我是跟你講說,你不要去││ │ 跟他們聯絡,去講說今天問了什麼喔!如果讓我知道,││ │ 我會認為你有串證! ││ │陳:知道。
││ │檢:檢察官會去查喔! ││ │陳:好,了解。
││ │檢:你知道我今天傳你來,對你很有準備,對不對? ││ │陳:了解。
││ │檢:所以你不要,我跟講你不要聽了就算了,我真的會去查││ │ 喔!你不要被我查到你去串證,不要這樣做喔!知道嗎││ │ ? ││ │陳:好,知道。
│└──────┴──────────────────────────┘⑵稽諸被告陳宏洋上開供述與證述內容、過程,其係在自然而然的情況下主動向檢察官說出上情,兩次所述內容皆為一致,過程中未有任何遭到強暴、脅迫、威脅、利誘等不正訊問,被告陳宏洋審理中作證時亦稱上開偵訊時未受到不法訊問(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09頁背面),堪認其上開供述與證述內容係出於任意性,可信度極高。
⒊再依檢察官對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陳忠和持用,見他字第1849號第5頁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監聽光碟內容所作勘驗筆錄(譯文),於102年3月13日(投標前一日)12時8分56秒,被告陳忠和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謝雅宏持用,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3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第38頁門號申登人資料)先後有:「A(即陳忠和,下同):你知道你同學彥宏喔的電話?B(即謝雅宏,下同):我看一下再打給你。
A:好」,於同日12時12分20秒則有:「A:喂。
B:0000-000000」之對話內容(見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174、174頁背面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偵字第8893號卷第96頁勘驗監聽光碟譯文),依被告陳宏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所載資料、榮吉公司於各銀行開戶基本資料、門號0000-000 000申登人資料(見偵字第8893號第97頁,偵字第5340號卷九第18、26、45頁,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37頁),被告謝雅宏受被告陳忠和詢問而告知之門號0000-000000號,恰恰好就是榮吉公司及被告陳宏洋使用之行動電話,該門號於102年間帳單寄送地址即為被告陳宏洋之戶籍地彰化縣○○鎮○○巷00○0號,顯然被告陳忠和於漏瑤排水標案前一日向被告謝雅宏所詢問的,正是同樣有投標意願的榮吉公司負責人被告陳宏洋的電話。
倘若被告陳忠和、陳宏洋、謝雅宏3人間無任何關連性,被告陳忠和對被告陳宏洋無所請求,被告陳忠和何須特意詢問、這般關心被告陳宏洋之電話?被告陳忠和又怎會知道要向被告謝雅宏詢問被告陳宏洋之電話?又是如何得知被告謝雅宏與陳宏洋曾為同學關係?由此電話詢問經過、電話聯絡之時間、內容,在在都可印證被告陳宏洋前開偵訊時之自白與證述內容絕非空穴來風。
蓋被告陳宏洋既未稱是被告陳忠和直接前來找伊,也未稱被告陳忠和是找其他人來聯絡,檢察官亦未指出被告謝雅宏有何介入之情,被告陳宏洋卻主動獨獨供稱被告吉有公司老闆是託請被告謝雅宏來代為轉達要被告陳宏洋配合之意,所為供述與證述在客觀上恰與前揭監聽譯文一致,兩相呼應!何以如此,絕非巧合,而是事實上確有其事,因而才會出現如此兩相一致之事證。
從結果上,被告陳宏洋填寫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高達96.11%,亦可佐證被告陳宏洋填寫之投標價顯有異常高額之情形。
是故,在此監聽譯文補強下,足認被告陳宏洋所述屬實,其上開自白與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⒋至被告陳宏洋於起訴後雖翻異其詞,然查:⑴其於103年12月11日偵訊時先是供稱標案有一成利潤就會投標,漏瑤排水標案沒有不想得標,預估的淨利大概都是抓一成就標了,伊從來沒有跟吉有接觸過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二第86、87頁背面、90頁背面、92頁)。
其後則為前揭之自白及證述(不贅載)。
⑵於106年3月11日準備程序時改供稱,略以:(問:對於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承認)沒有協議,謝雅宏只是有打電話聯絡我,我有去他的辦公室,我並沒有跟陳老闆有協議的關係。
(問:謝雅宏為什麼找你去)我們本來就是認識很久的同學,因為我第一次有電腦下載領標,後來公所有更正,謝雅宏打電話找我只是要問我要不要去投標,因為當時我手上的工作已經做完,所以我打算兩個案子都投標,一個是漏瑤排水,一個是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二)路面修護工程A。
(問:你這樣跟謝雅宏說之後,謝雅宏如何跟你說)我就直接跟他講說我會去投標。
(問:講完之後呢)就這樣而已。
(問:可是你於偵查中有說謝雅宏有跟你說吉有公司的老闆要拜託你投標的價格要配合吉有公司,讓吉有公司得標,你價值原本要寫低一點,後來就寫高一點,為何如此)因為後來是因為裡面有鋼板樁,所以後來我就不想做了。
因為我一開始兩個案子都想標,後來因為資金不夠,我有找到協力廠商,所以我才會去標污水下水道,我是真的沒有跟他們協議什麼東西。
(問:所以你是說你後來就不想要標漏瑤排水的標案)對。
(問:既然你不想標,就不要去投標,為何還要去標)因為他們大的案子也標了,小的案子也標了,所以我只是想去嚇嚇他們而已。
(問:你剛剛就說你資金不夠,為何還要去投標)(沈默)...押標金當時是跟地下錢莊借的(問:你剛剛說你後來不想要標,是指在跟謝雅宏談完之後嗎)是。
(問:所以是受謝雅宏的影響嗎)也不是。
其實我那時候會去投標,也不想讓他們把標價標得那麼高就得標,我去參標,他們可能就會寫低一點。
(問:可是依照本案競標的價格,幾乎沒有任何的競爭性,幾乎每家廠商都是在預算金額的百分之95上、下之百分之2之間,你若是真的不想讓他們用那樣高的價格得標,你大可使用預算金額的百分之80至百分之90的,這跟你剛剛所講的意思,仍然是有矛盾)因為我看標單裡面還有鋼板樁,所以我的價格就寫高一點。
(問:你剛剛說在102年3月7日更正公開招標前你就已經電子領標了)原來的公告是2月26日,那時候就已經電子領標了,那時候我是有下載,但是我沒有看內容。
(問:更正公告之後,你又再一次電子領標)被告陳宏洋答是。
(問:你都領了二次標,怎麼不會去看內容)因為另外3月5日有污水下水道的公告出來,我就想要去標那個案子。
(問:可是漏瑤的第二次更正公告,是在更之後的3月7日才更正,你還是要領,代表你還是想標啊?不是嗎)是,沒錯。
我的用意就是不想讓他們那麼順利就得標。
(問:可是你的投標價格顯然就不是如此啊)我沒有寫的很高啊。
(問:投標價是預算金額的百分之96左右不算高嗎)(沈默)(問:謝雅宏是在投標的前一天有打電話給你)好像是前幾天先電話聯絡,我再去找他,找他時間好像不是投標的前一天,應該是投標的前幾天。
(問:謝雅宏到底有無叫你要配合陳忠和的吉有公司寫投標價,以便順利讓吉有公司得標)沒有。
因為他們如果有三家,不用我參標,他們也可以成標。
(問:可是因為你要投標,他們害怕被你搶走,所以才來找你?不是嗎)是,沒錯,可是他們也不知道我要寫多少,所以我才寫稍微高一點。
(問:可是如果你真的要讓他們有得標的困難的話,你把標價寫低,對他們的影響就更大,為何要把標價寫高)因為我發現裡面有鋼板樁,價格會比較高,如果我做不起來,是要賠錢的,但是污水下水道的部分,因為我有協力廠商,他給我的價格比較低,我比較有利潤等語(見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274至276頁)。
所述明顯與偵查中最早之辯解有異,且前前後後處處矛盾,蓋如果是因為漏瑤排水工程裡有鋼板樁或資金不夠,被告陳宏洋自始就可以從招標資料相關文件內察覺,且既然資金不夠,又怎麼還會去投標呢?其既然有填寫標價並實際去投標,如果用意不是在配合圍標而是志在得標的話,顯然是有預估、計算過合理之成本、利潤才會填寫如此之標價,以此,又怎會有未見投標文件內容之情?其之後改稱用意是要讓其他廠商不要那麼順利得標,然而在其自稱資金不足的情況下,難道就僅僅只是為了去嚇嚇其他廠商,就甘願向地下錢莊借錢打押標金去參與投標嗎?其何苦去蹚這灘渾水?做這種既損已,事實上又毫無任何效果(被告吉有公司仍以預算金額的94.83%高價得標,其他投標廠商之標價皆達95%、96%以上,顯然也沒有所謂被嚇到而降低標價的情形)的事?其此部分供述反反覆覆,所述皆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盡相違背,難以採信。
⑶其於106年5月10日審理中作證時雖承認投標前幾天,被告謝雅宏有電話找伊要伊去被告謝雅宏辦公室,伊也有去,然伊到被告謝雅宏辦公室後,被告謝雅宏只有問伊說明天有沒有要去投標,伊回答有,這樣子而已,且標單早在去之前就已經製作好了,同樣否認有協議圍標之情,又稱在找被告謝雅宏之前整理標單時,發現有鋼板樁,所以就不是很想要標漏瑤排水標案,但沒有跟被告謝雅宏講,伊去投標是為了要嚇嚇其他營造廠商,他們的價錢就會寫低一點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04至218頁背面)。
所述仍然是在延續其準備程序中之辯解,且其若是早就發現有鋼板樁的存在,認為工程執行上有難度,因而不想標,其大可早早就放棄參與投標,有什麼原因要欺騙被告謝雅宏說要去投標?又如何得知有其他營造廠商會去投標,而興起要嚇嚇其他營造廠的念頭與作為?⑷其於106年7月12日審理時勘驗完上開偵訊錄影光碟後,雖稱偵查中沒有說謊,確實有說過要配合,惟又解釋稱伊的標價單是用電腦事先打好的,不可能再修改,所以實際上是沒有配合填寫標價,這是伊的習慣,伊還有習慣會把標價萬位或千位數寫上8000或8萬,漏瑤排水標案原本就有3家廠商要投標,不需要伊配合,偵查中是不曉得價錢寫多少等語,並提出其過往投標案件決標金額標價為證(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21頁背面至26頁背面、30至32頁)。
依卷附榮吉公司承攬施工之公共工程標案一覽表(見偵字第5340號卷8第140頁),榮吉公司承攬標案之決標金額並無在千位或萬位數即必然會出現8000或8萬之定律。
退萬步言之,縱或有此定律,也無法據此佐證被告陳宏洋本件漏瑤排水標案之標價與有無配合被告吉有公司填載乙事間,有何關連性。
再此一辯解在被告陳宏洋歷經103年12月檢察官偵訊、106年3月本院準備程序供述、106年5月審理作證時從未出現,直至106年7月審理時,始有備而來地突然作出此一迥異於先前任何一次的說明,倘事實上真是如此,為何不在先前檢察官或本院數次開庭時,即為補充?非得等到其後來全部辯解全為人所質疑時,才提出此一說明?⑸基此,仍應以被告陳宏洋於103年12月間偵訊時之自白、證述為可信,其事後所為之辯解,有諸多不合理之處,無法自圓其說,顯係事後圖脫之詞,自不可採信。
⒌另以,被告陳宏洋偵訊時雖未進一步供稱或證稱被告陳忠和有指示伊應予填載之投標價為何,然查,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如就應予填載之投標價範圍事先並無聯絡或大致確認,被告陳宏洋事實上顯然難以決定究竟應該填寫多高之標價才能真的讓被告吉有公司順利得標。
況倘若被告陳宏洋在被告謝雅宏代為傳話時,即已經由被告謝雅宏回覆妥當,則被告陳忠和根本不需要另外再向被告謝雅宏額外索討被告陳宏洋之電話。
再本件客觀上更出現被告吉有公司以預算金額的94.83%高價得標,被告陳宏洋的榮吉公司則以同樣高價的預算金額的96.11%,僅僅差距約2%落敗的結果,如兩人事前未就此部分有所聯繫,顯然難以出現這種彼此差距不遠,又似乎是有志一同的以高價出標的假象情形。
基此,應可認定在經過被告謝雅宏代為傳話、轉達被告陳忠和之要求給被告陳宏洋,並取得被告陳宏洋的同意後,被告陳忠和應有於投標前再以不詳方式通知被告陳宏洋,告知其應予填載之投標價範圍之情。
(三)從而:⒈基於被告陳宏洋偵訊之自白、證述,以及上揭監聽譯文、結果上之投標價確實屬於顯常偏高等證據補強下,足認被告陳忠和有委請被告謝雅宏幫忙前去向被告陳宏洋代為傳話、轉告,向被告陳宏洋表示被告陳忠和拜託被告陳宏洋配合把漏瑤排水標案之標價提高(即不為價格之競爭),以便能讓被告吉有公司能順利高價得標乙節,應屬實在,而渠等亦確實有透過如此形式上競爭,但實質上未為競爭方式,在外觀上表現出係兩家不同而欲相互競爭之廠商參與投標之假象,藉此使招標機關誤信被告吉有公司及榮吉公司與其他投標廠商間均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與公平性,最後並成功地由被告吉有公司獲取得標施作本標案工程之機會,因而以此等非法競標手段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乙情,亦堪為認定。
⒉又二或二以上廠商間,本於自由意志以「合意」之方式進行不正競爭之行為者,因其間相互意思一致,則參與協議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造成假性競爭,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
是以,行為人祇須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達成合意,使該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即足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縱使該部分廠商之合意,客觀上尚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或尚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均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判決參照)。
依此,雖按卷內事證,僅能認定被告陳忠和只有與被告陳宏洋協調不為價格競爭,而不及於其他投標廠商(詳後述無罪部分),致無法最終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然既係直接限制競爭,降低得標阻力,實質上增加、提高被告吉有公司得標之機會,客觀上仍可發生相對性的影響力,並非本質上手段之不能,無礙於渠等本件犯罪行為之成立,且可認定渠等主觀上具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
再既屬非法競標,該獲得簽約及後續施作取得對價之機會,自屬非法之不當利益,基此,亦足認渠等主觀上同時有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
⒊綜上,被告陳忠和、謝雅宏、陳宏洋空言否認,意在脫罪,所辯均無可採,此部分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C、就被告謝雅宏偽證部分
(一)被告謝雅宏有於104年1月14日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告以得拒絕證言後,仍同意擔任證人,檢察官再告以具結之義務與偽證處罰,被告謝雅宏便具結在卷,證述稱:(問:你在二林鎮公所公開開標「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前一天,是不是有叫陳宏洋到你辦公室)應該沒有。
(問:什麼叫應該,到底有沒有)沒有。
(問:是不是有跟陳宏洋講說吉有公司的老闆要標「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請他在價格上配合一下)沒有。
(問:你有沒有跟陳宏洋轉達吉有公司的老闆要標「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沒有」等語,有當日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三第353頁)。
其復於105年7月20日14時許,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審理上開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張國棟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府採購法乙案時,經審判長告知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再經審判長告以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以證人身分作證時,仍證稱:「(問:被告陳忠和有無曾經委託你去跟榮吉公司陳宏洋說,投標案要如何處理的問題)沒有。
(問:二林鎮『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是在102年3月14開標,被告陳忠和委託你去向榮吉公司陳宏洋,拜託他配合投標)沒有。
(問:『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是在102年3月14開標,是否於投標案前一天跟陳宏洋以及被告陳忠和有聯絡)沒有...(問:我剛是問你『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被告陳忠和有無要你去勸說陳宏洋要配合投標事情,你是說沒有,你自己本身有無跟榮吉公司陳宏洋曾經討論過『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的事情,或是請求他配合)沒有...(問:提示偵字第552號第119頁背面陳宏洋筆錄,陳宏洋說:在投標前一天他們有找金葉公司的謝雅宏來找我,謝雅宏問我有沒有要投標,我說有,他說吉有公司老闆拜託我說他們明天要標,看我投標之前價錢能不能配合他們,讓他們得標,我價錢本來要寫低一點後來就寫高一點。
檢察官問:因為你也想要得標,有無就『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商量他們提高一點,你寫高一點?答:沒有。
檢察官問:所以『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你有配合吉有公司?答說:是,所以我把總價提高。
檢察官問:謝老闆是到哪裡找你?答;
他找我去斗苑路四段200多號的辦公室內談。
接下來問:你得到什麼好處。
陳宏洋答:沒有。
陳宏洋把時間、地點都說很清楚,於投標前一天陳宏洋到你的斗苑路四段200多號辦公室,有無這件事情)沒有碰面。
(問:有無提到『漏瑤排水(原斗里段)護岸應急工程』標案,整個標案要配合吉有公司)沒有。
就沒有這件事」等證詞,亦有當日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302頁背面、303、305、305頁背面)。
(二)被告謝雅宏雖否認有何替被告陳忠和向被告陳宏洋傳達配合圍標之事,惟此部分事實業為被告陳宏洋偵訊時供述與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光碟勘驗譯文可佐,並為本院認定如前(即理由B部分,不贅述),足認被告謝雅宏所辯不可採信,其先後於104年1月14日偵訊、105年7月20日14時審理時所為之前揭證述,顯屬不實證言,且直接關乎被告陳忠和、陳宏洋就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妨害投標罪構成要件合致與否之認定,屬於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其參與渠等犯罪之幫助行為,明知如此卻於偵訊時具結後,為虛偽證述,主觀上有偽證之犯意,客觀上有偽證之行為,自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其他有參與比價競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結果,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判決參照)。
且有上揭犯罪行為,即屬既遂,並不以該標案順利決標或確實已發生不正確之開標結果為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5984號判決參照)。
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俗稱「搓圓仔湯」條款,固以行為人間要約、允諾給予一定之利益作為酬庸,較為常見,但不以此為必要,觀諸其構成要件中並非以「獲取不當利益」作為唯一之選項,而兼有「影響決標價格」之情形即明。
細繹之,無論強烈有意得標之廠商,為免競標過於劇烈,影響標價,而和其他廠商約定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
或得標與否、可有可無之廠商,意圖藉與標之方式,獲取不當利益,而和有強烈得標企圖之廠商,達成上揭約定者,均構成犯罪,且此所稱之利益,不以金錢或財物為限,凡具有經濟利益者,例如許以下次無償陪標或其他利益交換,皆克當之。
惟無論上揭何種情形,廠商間內部之有償或無償約定,對於其外部應負之刑責並不影響(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判決參照)。
且其「合意圍標」者之處罰,自不應僅限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人(即要約廠商),而應認所有參與達成該協議之廠商,均受本條第4項之規範,以防堵政府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圍標,破壞政府採購競爭機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判決參照)。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詐術圍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
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而言。
上訴人等協議以各自經營之尚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桂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投標時,以其中一家公司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公司之方法,製造形式上之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尚格及桂華等二家公司「與其它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自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又同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罪,以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為其成立要件。
是以行為人祇須基於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而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實行協調,並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該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即已構成本罪。
縱使該部分廠商之合意,客觀上尚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或尚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均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4號判決參照)。
同此,各機關辦理招標,除有該法第48條第1項第1至8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此觀該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上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而使公庫減少支出,然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三家,故該法第87條第1項就強制圍標、第4項就合意圍標、第5項就借牌圍標(含陪標者)行為,分別予以處罰,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是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做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
原判決理由業已敘明上訴人等均知南協公司與谷豐公司「實為同一企業實體」,其等以上開二公司之名義同時參與同一採購案之投標,於外觀上雖可使人誤信有二不同之廠商參與投標,而似有價格競爭之作用,實則上訴人等就南協公司與谷豐公司之標價均屬知悉且可加以操控,堪認上訴人等係以成立不同名義公司進行投標之方式,使採購案之主體陷於錯誤,而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目的。
按該法第87條第4項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採購案之競爭機制,是本項係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達成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結果,參與合意之各廠商間均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應均受該項規定之規範。
雖該法第38條第1項僅規定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然政府採購之公開投標,本應公開、公平、公正行之,投標廠商不得有施用詐術或僅形式上競爭,而實質上未競爭之情事,以維投標之公平性,此為訂定刑罰之原因,非謂除此之外,其他一般關係企業或母子公司,不論其成立原因及業務關係,其投標均屬合法,不能不辨。
本件上訴人等以南協公司與谷豐公司名義參與投標時,「既得操控上開二公司投標時之標價」,而「均以南協公司之標價為低、谷豐公司之標價為高之方式投標」,期使因而增加南協公司得標之機會,顯然形同同一公司,非僅關係企業,衡情上訴人等自已有「合意」使谷豐公司對南協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以獲取由南協公司以較低價格得標之不當利益,而均屬違反該法第87條第4項規範之行為...南協及谷豐二公司之實際營業處所相同...經營人員重疊,彼此資金相互流通,且有關本件之四件投標案之南協及谷豐公司之投標底價,均是由黃進財分析投標成本,做成建議之標價,再由南協公司之主要股東蔡侑達、黃進財、楊功明、潘宗治、李炳煌、張清軒等六人開會決定標價後,由會計馬蕙玟(一次由江雪恩)向銀行購買支票以充押標金並郵遞標單及決標後押標金之處理等事宜。
上訴人等行為「對於其他正當之各投標廠商」而言,即在投標上比其他各廠商多一家,而形成對各單一投標廠商二比一之不公平情形,並因此增加南協或谷豐公司得標之機會;
就其內部言,在南協及谷豐二公司間,則喪失價格競爭之功能,藉此護航南協公司,以提高南協公司得標之機會。
按以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為對象,著手協調,並使該部分廠商因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雖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然既係直接限制競爭,降低得標之阻力,客觀上仍可相對性地發生影響力,並非本質上手段之不能,應認上訴人等主觀上具影響決標價格之意圖;
再者,既屬非法競標,該獲得簽約及後續施作取得對價之機會,即屬非適法之不當利益,故應認為上訴人等主觀上有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
上訴人等上開方式,致台電台南區營業處誤信南協及谷豐公司「與其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上訴人等顯有虛增投標廠商並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獲取不當利益,使谷豐公司對南協公司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及行為至明。
原判決已於理由欄詳為論斷說明(見原判決理由二、<七>、<八>),核於法無違...(三)、上訴人等係以所經營之南協及谷豐二公司協議投標底價,以南協公司之標價為低、谷豐公司之標價為高之方式參與投標,其等施用詐術,虛增投標廠商,使形式上競爭,而實質上未競爭,致台電台南區營業處誤信南協及谷豐公司與「其他廠商間」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並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原判決認應成立該法第87條第3、4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及以其他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二罪,依想像競合關係,從較重之該法第87條第4項以其他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處斷,其適用法律並無違誤(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判決參照)。
(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第2135號判例參照)。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
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
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犯罪,為使犯罪易於達成,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無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者,始能論以幫助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第2258號判決參照)。
(四)本件就事實欄二部分,因各該廠商均有參與投標之意,被告陳忠和、蘇麗雀與己○○、巳○○私下達成合意,先一同退出第五標案第一次招標而不為投標,期間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並另行積極運作,勸阻博原公司參與競標,之後在第五標案第二次招標時,即與己○○、巳○○一同投標,且按渠等之合意不為價格之競爭,讓被告吉順公司如願以預定之高價取得簽約、施作第五標案工程、獲取相應之工程對價等利益,渠等以此方式,製造出形式上參標廠商間似乎是有價格競爭,惟實質上卻未為競爭之假象,裕昌公司、瀧成圓公司不過僅是附和被告吉順公司,假裝有競標之意而參與投標,致發包機關誤信參與投標之3家廠商間存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最後亦確實由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所屬之被告吉順公司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獲取承作該標案工程、取得對價之利益。
是核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第87條第4項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及不為價格競爭罪。
⒈本件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係出於要高價搶得第五標案之目的,因而協同玄○○、綽號「長頭髮」之人,由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玄○○出面具體阻止博原公司投標與從事第五標案圍標情事,並與巳○○、己○○協議圍標,故被告陳忠和、蘇麗雀與玄○○、巳○○、己○○間,應有共同犯罪之犯罪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皆為正犯。
至綽號「長頭髮」之人雖未具體實行相關犯罪行為之分擔,惟其客觀上顯然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之謀議與決策,其存在實具有關鍵及主要之影響力,且握有相當之決定權限,足以左右本件被告吉順公司能否成功搶得第五標案,依前述理由,博原、瀧成圓、裕昌公司都是因為考量到此一背後勢力,才會決定退出標案或配合投標,其對本件犯罪之遂行具有顯著之支配力,按上說明,性質上應屬共謀之共同正犯。
⒉再依證人A○○、丙○○、天○○所述,博原公司一方於第五標案第一次投標時,雖有遭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玄○○之阻礙,惟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玄○○均僅係勸阻,並未使用何種強暴、脅迫等不法暴力手段,故此部分尚不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之行為。
惟此部分被告陳忠和等人顯係欲以協議方式,勸阻博原公司不為投標,顯已著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犯罪之行為,僅係因博原公司最後仍不顧阻礙,執意成功投標,以致被告陳忠和等人此部分犯行未能得逞(未能達成合意),自屬未遂。
然此部分未遂犯行,應為渠等於第二次投標而協議圍標既遂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出於同一犯意及犯罪計畫,於第五標案第一次招標時,先與己○○、巳○○一同不為投標,使第一次招標流標,其意無非係在達到最終圍標第五標案之目的,此部分協議不為投標之行為僅屬渠等圍標整體犯行之階段行為,應為稍後在第五標案第二次招標時,一同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圍標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⒊另以,雖A○○、丙○○自稱於標案後有取得數萬元不等之金錢,然由前述理由可知,於第五標案第一次開標後直至第二次投標前,A○○、丙○○等人係私下替博原公司與玄○○協調,看能否繼續爭取第五標案,但因協調不成,A○○、丙○○擔心如果執意投標將會出事,因而選擇退出博原公司一方,並勸D○○、丑○○不要繼續投標,顯見A○○、丙○○並非是出於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一方之意,才反過來勸D○○、丑○○退出,係因在勢力上顯然不敵被告陳忠和,出於自身安危與工程能否順利遂行之個人考量,只能選擇退出標案並加以勸退,以求自保,並避免招惹事端。
再卷內並無任何證據顯示A○○、丙○○所收得之數萬元金錢,係該2人主動要求對方給與作為退出標案與勸退博原公司之對價,性質上該筆金錢毋寧比較像是被告吉順公司一方因最後成功標得標案,為安撫博原公司一方背後人馬,故而於事後另外主動提出之金錢。
是故,由A○○、丙○○參與第五標案之整體經過、立場等主客觀情境,均難認渠等在立場上有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一致之處,或係出於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之目的所為,亦無法認為渠等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情存在,非屬共犯,附此指明。
同此,D○○、丑○○之所以退出投標,並非是出於與被告陳忠和等人間有任何合意在,而係經綜合考量後,迫於形勢,不得不作出退出投標之決定,自非共犯。
⒋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所定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斷。
⒌起訴書就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此部分犯行雖漏未論及渠等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惟此均為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被告所犯罪名(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119頁),已足確保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復與已起訴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審酌。
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共同實際經營被告吉順公司,乃被告吉順公司之實際上負責人,渠等二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所定之罪,並從一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斷,是被告吉順公司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並從一重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
(六)就事實欄三部分,被告陳忠和係透過被告謝雅宏轉達、代為傳話給被告陳宏洋,請被告陳宏洋在投標價格上配合寫高一點,讓被告吉有公司與榮吉公司私下達成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其他參與投標廠商則無證據證明有參與圍標之情,詳後述無罪部分),製造形式上有價格競爭,惟實質上卻未為競爭之假象,榮吉公司不過僅是附和被告吉有公司,假裝有競標之意而參與投標,致發包機關誤信被告吉有公司及榮吉公司與其他廠商間存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最後亦確實由被告陳忠和所屬之被告吉有公司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獲取承作該標案工程、取得對價之利益。
是核被告陳忠和、陳宏洋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第87條第4項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
被告謝雅宏所為僅係代為傳話、轉達之行為,並無積極證據顯示其有涉及積極說服、勸說等促成協議或實質形成具體協議內容之舉(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17頁背面至19頁背面勘驗筆錄被告陳宏洋之供述、證述),主觀上亦僅係出於協助他人、為他人而為之意而行動,核其所為,性質上僅屬被告陳忠和、陳宏洋上開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應認被告謝雅宏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幫助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87條第4項之幫助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罪。
⒈被告陳忠和、陳宏洋有如此部分事實欄所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皆為正犯。
⒉被告陳忠和、陳宏洋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所定之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斷。
⒊被告謝雅宏亦係以一行為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刑法第3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同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87條第4項之罪處斷。
⒋起訴書就被告陳忠和、陳宏洋、此部分犯行雖漏未論及其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惟本院審理時業已當庭重新告知被告所犯罪名及法條(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119頁),並使之辯論,已足確保當事人之訴訟權益,自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⒌追加起訴書就被告陳宏洋此部分犯行雖漏未論及其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就被告謝雅宏此部分犯行則漏未論及其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惟該等罪名均為本院審理時當庭告知各被告所犯罪名(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119頁),已足確保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復與已追加起訴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審酌。
⒍被告陳忠和經營被告吉有公司,為被告吉有公司實際上負責人,其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所定之罪,並從一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處斷,是被告吉有公司亦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並從一重科以同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金。
(七)就事實欄四部分,被告謝雅宏係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⒈其先後於本案偵查中及審理時,兩度具結後,就同一事項為虛偽不實之相同證述,因其侵害同一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基於同一偽證之目的所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僅成立一個偽證罪(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70年度台上字第3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追加起訴書雖漏未載及被告謝雅宏於本院審理之偽證犯行,惟此部分犯行與已追加起訴之偵查中偽證行為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予審酌。
(八)罪數⒈被告陳忠和所犯2次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分論併罰。
⒉被告謝雅宏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87條第4項之罪,以及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分別論處。
(九)本院審酌被告謝雅宏所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87條第4項之罪,僅止於從犯之參與程度,其犯罪情節不及實際參與圍標構成要件行為之正犯,茲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陳宏洋、謝雅宏等共犯,為圖一己(含被告吉有公司、吉順公司)之私,牟取高額不法利益,以協議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案並阻礙他人投標,扼殺政府採購法所追求之公平競標制度,縱或因此取得經辦權,然因渠等係以不法手段取得,其間利益錯綜複雜,難以讓大眾合理期待循此方式取得經辦權之業者,必會如實依法依約、公平公正且謹守誠信原則執行契約內容,其履約品質、結果均堪疑慮,而被告謝雅宏事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就關乎相關被告成立犯罪與否之重要事項,兩度為偽虛證述,誤導檢察官偵辦及本院審理方向,渠等所為均應嚴予責難。
再考量上揭被告皆否認犯罪之態度,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均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一第85、87頁戶籍資料),經營被告吉順、吉有公司,兩人為夫妻,育有4名子女(已成年),自陳經濟狀況還好之生活狀況;
被告陳宏洋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現無業,未婚,無子女,自陳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狀況;
被告謝雅宏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訴字第778號卷一第51頁戶籍資料),開公司,月薪約8萬元,已婚,育有1名7歲小孩,自陳經濟狀況一般之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192、192頁背面)。
暨衡酌渠等品行、素行、智識程度、資力、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犯罪參與程度、公司營運情況、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與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就被告謝雅宏幫助犯行部分)、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就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罰金刑部分),並就被告陳忠和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陳忠和於從事上揭第五標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規定雖有修正,惟因本院對其所犯數罪宣告之刑皆為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本應予併合處罰,是該條規定修正與否不生影響,此部分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指明)。
()被告數人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關沒收之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律,先予敘明。
⒈按共同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追繳,往昔固採共犯(指共同正犯)連帶說。
惟沒收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且顯失公平,此與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側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並不相同。
故共同犯罪,其所得財物之追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
是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改採就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追徵亦以其所費失者為限之見解。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11、1984號判決意旨參照)。
同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
有關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應如何沒收或追徵,本院業於民國104年8月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參考先前採取共犯連帶說之判例、決議,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限之見解。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參照)。
又共同犯罪,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由事實審法院依調查所得,綜合卷證資料認定之。
而公司為法人,有獨立之人格與權利能力,公司所有之財產與股東或負責人所有之財產各自獨立,故公司之自然人股東或負責人,因犯罪行為為公司取得之物,如該物於法律上已經公司取得犯罪所得,即非屬於犯罪行為人者,自不得對犯罪行為人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80號判決參照,同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04號判決意旨同)。
再犯罪所得包括其變得之物,且於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亦有明文。
⒉本件由犯罪行為人即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等人,以前述不法方式參與投標,使得法人即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取得施作各該工程之權利,獲取施作各該工程之全部對價,並由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賺得相應之利潤,按上說明,應認實際取得本件各標案工程犯罪所得之人,為法人即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
由形式上觀之,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因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等人利用事實欄所載違法手段取得施作各該工程之權利(即得標),並進一步取得各該工程之全部金錢對價本身,表面上固屬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惟細究之,倘若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均有依約履行各工程標案契約內容,完成各項標案工程,則該等工程標案之對價中,實際上應僅有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賺得之利潤部分,方屬最後真正歸屬於渠等所有而具有真正支配處分權限之利得,至其餘絕大部分之金錢對價,則均是用於支付施作各該工程所使用一切具體或抽象之實物、勞務、費用本身,並化作各該工程最終所呈現之具體成果,而就此等由工程對價運用在工程施作後,整體所呈現之具體成果本身,依契約規定,既是歸屬於招標機關、單位所有,而非歸屬於施作者即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或渠等實際負責人即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所有,自應認為此等經由工程施作後所化成之具體結果,已脫離渠等所支配掌控之犯罪所得範圍。
蓋渠等為施作此等工程,雖有取得用於支付相關實物、勞務、費用之標案工程款金錢對價,惟該等金錢最後仍須予以支出,且相當大的部分都不是為自己而支出,而係為他人即招標機關、單位而支出(履行對他人之契約),最終成果亦係歸於他人,如不將歸屬於自己賺得之利潤,以及將工程契約履行完畢後,即歸屬於招標機關、單位所有之工程具體成果--即所謂成本支出部分加以區分,卻將包含利潤,以及用於工程施作具體成果之實物、勞務、費用在內所請領之全部對價,全部認作渠等之犯罪所得,不僅顯屬過苛、失衡,亦與犯罪所得沒收之本質及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不符。
因為此等工程具體成果猶如得標廠商取得工程對價所變得之物,而此等變得之物之實際支配所有與管理權限,均業已回歸到招標機關、單位,非得標廠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之解釋,自不應予宣告沒收(實務上雖有不加以區分,一方面認為應逕予沒收得標廠商全部取得之對價,另方面又以過苛且有失衡平等理由酌減其犯罪所得或不予沒收之見解,此在得標廠商未履行完成標案契約時,固無大礙,然在得標廠商已依約將標案工程全部履行完畢時,此時的犯罪所得中已然有絕大部分係化作施工後的具體成果,依前述規定,該等性質上完完全全屬於犯罪所得變得之物之工程具體成果才是此時的沒收標的,上開見解未予明辨違法得標廠商最初取得之金錢犯罪所得本體,以及將該等金錢運用後所轉化而成之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即具體之工程成果,忽略後者現實上之存在,仍僅就原來已不存在之金錢本體諭知沒收,客觀上顯然是違背了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且當然會造成所謂過苛與有失衡平的情形,自屬不當。
至施工結果之良莠,則屬契約有無給付完全、瑕疵擔保範圍等民事問題,招標機關、單位儘可依契約精神及條款向得標廠商為請求,惟此仍不妨該工程具體成果乃歸屬招標機關、單位之認定)。
況稽諸沒收修法意旨及最高法院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見解,目的僅係針對最終為犯罪行為人所坐享,亦即最終為其現實取得,掌握在手,而得以全然保有,因而享有最終實際處分權限之犯罪所得部分,就此予以剝奪。
本件第五標案、漏瑤排水標案工程,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確實均已履約完畢,並經招標單位驗收後,核發相關工程款項,有彰化縣二林鎮公所103年9月1日二鎮建字第1030014565號函、9月19日二鎮建字第1030015675號函暨附件函文、10月2日二鎮建字第1030016759號函暨附件函文、12月24日二鎮建字第1030022098號函暨附件工程契約書、函文、分批(期)付款表、繳款書等資料、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總表、10月9日二鎮建字第1030016995號函暨附件領取支票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5340號卷六第179至204、207至210頁,卷九第68、74頁,卷十二第297、308、392至395頁),被告蘇麗雀、陳忠和亦稱該等標案款項已全部向二林鎮公所結算請領完畢(見偵字第5340號卷四第133頁,卷十二第74頁背面)。
基上說明,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就本案得標之第五標案、漏瑤排水標案工程,既已履約完畢,故就本件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之不法犯罪所得,自應按上述標準,區分現實上歸屬於二林鎮公所之具體工程成果(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5項規定,無庸沒收),以及歸屬於渠等所有,由渠等自各該工程所賺得之利潤,且客觀上應僅以後者為限,作為判定與核算渠等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方屬合法適當。
⒊就事實欄二即第五標案部分,被告吉順公司因承作該標案,一共賺得約1200多萬之利益(約決標價之11.4%),此業據被告蘇麗雀於審理時供陳在卷(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187頁),再考量被告蘇麗雀於103年12月11日偵訊時曾供稱:(問:你們投標工程大約要抓幾成利潤)不一定,要看當時的工作量。
(問:利潤最少抓多少)以我們投標總價的10%左右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二第65頁),則倘以第五標案決標價1億526萬元之10%計算,約為1052萬6000元,與被告蘇麗雀前開審理中所述利潤金額、比例相去不遠,所述應堪採信。
基此,茲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並依衡平原則以及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之估算原則,依法認定此標案之不法犯罪所得為1200萬元。
起訴書未核算被告吉順公司此部分賺得之利潤,逕將被告吉順公司因承作本標案所獲之全部工程對價認作其犯罪所得,按上說明,容有未洽,且顯失均衡,應予更正。
從而,就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在被告吉順公司所犯之該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金錢沒收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無庸贅為不宜執行時之諭知),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吉順公司將形式上所得標案對價用於施作第五標案工程,進一步由此化作之工程具體成果部分,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因此部分實際上已歸屬於二林鎮公所支配、掌管,形同實際上合法歸還,依法自無庸沒收。
至共犯己○○、巳○○雖有因參與此部分犯行,各獲得10萬元交通費之犯罪所得,惟該2人業為檢察官於偵查中,以渠等坦承犯行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命己○○應向公庫支付30萬元、裕昌公司應向公庫支付8萬元、巳○○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瀧成圓公司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緩起訴處分金之條件,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6905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96至197頁),上開金額均顯逾渠等所收受之10萬元交通費利益甚多,足見檢察官在偵查中已有將渠等所得利益等整體犯行考量在內,因而為前揭內容、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此已足警懲,如本院再予沒收或追徵,不僅容有過苛,失其衡平,亦有重覆評斷之疑慮,此部分爰均不予沒收(惟如檢察官嗣後仍認為有沒收必要,仍可敘明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⒋就事實欄三即漏瑤排水標案部分,被告吉有公司因承作該標案所賺得之利益,被告蘇麗雀於106年8月29日審理時供陳係約20多萬元(約決標價之4.5%,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190頁背面),於103年7月16日偵訊時則稱約60、70萬元(約決標價之13.6至15.8%,見偵字第5340號卷四第135頁背面)。
雖此部分卷內並無確切之核算資料可佐,惟考量前述被告蘇麗雀偵訊時曾供稱利潤最少是抓投標總價的10%左右乙節,倘以漏瑤排水標案決標價442萬元(不含空污費)之10%計算,被告吉有公司賺得之利潤應當約為44萬2000元,可見被告蘇麗雀審理中所述利潤20餘萬元顯然過低,難以採信。
基此,茲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並依衡平原則以及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之估算原則,以漏瑤排水標案決標價442萬元之10%為核算基礎,依法認定此標案之不法犯罪所得為44萬2000元。
起訴書未核算被告吉有公司此部分賺得之利潤,逕將被告吉順公司因承作本標案所獲之全部工程對價認作其犯罪所得,容有未洽,且顯失均衡,應予更正。
從而,就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規定,在被告吉有公司所犯之該罪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金錢沒收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無庸贅為不宜執行時之諭知),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吉有公司將形式上所得標案對價用於施作漏瑤排水標案工程,進一步由此化作之工程具體成果部分,屬犯罪所得變得之物,因此部分實際上已歸屬於二林鎮公所支配、掌管,形同實際上合法歸還,依法自無庸沒收。
又卷內無證據顯示被告陳宏洋、謝雅宏有因參與漏瑤排水標案之犯行,從中獲取不法所得之情形,自無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附此敘明。
()證人玄○○就第五標案部分,有前述共同參與實行犯罪之情,而被告陳宏洋於本案偵查中結證後所為之證述與其在本院審理中結證後所為之證述相異,亦涉有偽證之情形,此部分均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有關本訴起訴書部分,除被告吉順公司、陳忠和、蘇麗雀就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㈢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同法第92條之罪部分,被告陳忠和就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之罪部分,均為本院判決有罪如前以外,就其餘本訴起訴書部分之公訴意旨(含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均詳如附件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103年度偵字第552、7169號、104年度偵字第2443號起訴書所示,並分別認:
(一)被告張國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其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律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之普通規定,不另論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三)3次洩密犯行,係為達其收受賄賂之單一目的,且在密接之時間、地點為之,應包括一罪論)。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罪(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法律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行為之普通規定,不另論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之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被告陳忠和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或不為投標之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除前述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外,另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罪。
(三)被告蘇麗雀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或不為投標之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除前述本院判決有罪之部分外,另認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罪。
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罪。
(四)被告李茂林、楊華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三)所為(並參照檢察官104年度蒞字第2165號補充理由書,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一第307至308頁),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或不為投標之罪。
(五)被告王素貞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六)被告吉順公司及新宏興公司,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罪等語。
二、有關追加起訴書部分,除被告陳宏洋、謝雅宏、吉有公司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犯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3項之罪、同法第92條之罪、刑法第30條第1項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3項之罪部分,被告謝雅宏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犯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部分,均為本院判決有罪如前以外,就其餘追加起訴書之公訴意旨(含犯罪事實及證據、理由),詳如附件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8893號、105年度偵字第8461號追加起訴書所示,並分別認:
(一)被告林安鎮、黃榆鈞就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
(二)被告金聯合公司,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可資參照)。
是以,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復以,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無罪推定原則」。
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
亦即被告在法律上固有自證無罪之權利,但無自證無罪之義務;
而法官或檢察官對於移送或起訴之案件則須秉公處理,審慎斷獄,不可先入為主,視被告如寇仇,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參照)。
參、次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
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
至該被告或共犯前後供述是否相符、有無重大矛盾、指述是否堅決、態度是否肯定等情,僅得為判斷其供述有無瑕疵之基礎,非自己或共犯相關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判決參照)。
再者,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共同被告)或有無轉換為證人訊問,即令所述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3996號判決參照)。
同此,兩名以上共犯之自白,除非係對向犯之雙方所為之自白,因已合致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而各自成立犯罪外,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不問是否屬於同一程序,縱所自白內容一致,因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
故此所謂其他必要證據,應求諸於該等共犯自白以外,實際存在之有關被告與犯罪者間相關聯之一切證據;
必其中一共犯之自白先有補強證據,而後始得以該自白為其他共犯自白之補強證據,殊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6592號判決參照,同院98年度台上第7914號判決亦同此旨)。
肆、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其㈠所指有關「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二)標案」(下稱第二標案)部分:
一、二林鎮公所於100年10月27日公開招標第二標案,先後於同年11月3日、8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最後改定於同年11月14日上午11時許開標(預算金額為1億2011萬4460元),被告陳忠和(為被告吉順公司領標)、楊華生(為被告新宏興公司領標)、薪豐工程有限公司(為裕昌公司領標)等數家公司,於本次招標均有電子領標之紀錄,至開標日則有被告吉順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1780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8. 07%)、新宏興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1656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7.04%)、裕昌公司(標價金額為1億1959萬0371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9.56%)共3家廠商投標,開標結果由最低價之被告新宏興公司得標(決標比為99.03%,底價核定為1億1770萬元)。
此部分第二標案招標、決標經過,分別有:①決標公告、更正公告電子領標資料(此部分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9、19頁背面、104頁,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97、258頁,卷五第8至11頁);
②採購標單、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此部分見他字第1844號卷二第211至215頁);
③彰化縣政府政風處103年8月21日彰政查字第1030002835號函暨附件廠商領標一覽表、簽呈、簽稿會核單、函稿、函文、工程估驗單、決標紀錄、電子領標紀錄、公開閱覽移辦表、工程採購資料移辦表、二林鎮公所營繕工程簽辦用紙、採購底價單、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公開招標公告、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截標紀錄彙總表(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七第4至16、28至58頁);
④決標紀錄、截標紀錄彙總表、查詢電子領標紀錄、電子憑據資料、採購標單、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標單封、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含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獎懲紀錄、異動事項、評鑑事項、工程記載表等資料)、營業許可證書、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承辦工程手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投標廠商聲明書、共同投標協議書、公司登記證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證件封、廠商投標文件自行檢核表、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書、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意書、授權書、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標封、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專業等會員證書、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專業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彰化縣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等資料(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一第1至362頁);
⑤決標公告、公開招標公告、更正公告(此部分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35、240至248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檢察官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楊華生、李茂林與己○○間係共同圍標第二標案,且係於第二標案開標前,即由被告陳忠和與楊華生、邱德訓(於第五-1標開標後)先行協議,如己○○配合圍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二、三、五標,投標價額依被告陳忠和指示填載,每標可各得10萬之交通費,另第二標案由被告新宏興公司主標,第三、五標案則由被告吉順公司主標,被告陳忠和允諾將第二標案之底價告知被告楊華生,以此換取被告新宏興公司放棄競標第三、五標,己○○、被告楊華生表示應允,被告楊華生並傳達給被告李茂林知悉(見起訴書第4、5頁犯罪事實),並以秘密證人之證述、相關公司過去投標其他數件工程案件之統計等證據資料為據,認為渠等涉犯起訴書所載犯行,惟此均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楊華生、李茂林於偵查、審理中否認。
且查:
(一)有關秘密證人偵查中之證述,因未於審理時到庭接受當事人雙方交互詰問,依傳聞法則之規定,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又倘如檢察官所述,早在第二標案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即已與被告楊華生、李茂林談好第二、三、五標案應如何分配、由何人主標、參與投標等情,渠等既然事先早已分配妥當,則被告楊華生及其所代表之被告新宏興公司,在各標案公告招標時,只要去領取第二標案之標案資料就好,其他第三、五標則不需多花一筆領標費用,多此一舉的去電子領標,然而,依第二、三、五標之電子領標紀錄(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04、104頁背面),被告楊華生分別有在100年10月27日就第二標案為電子領標,復在100年11月1日就第三標案為電子領標,在100年11月14日也有就第五標案為電子領標,被告新宏興公司更是在100年11月28日、12月15日,2次就第五標案為電子領標,在經驗法則上,顯與檢察官之認定與立論基礎不符,遑論檢察官究竟是依何證據資料斷定,時間上渠等是在「第二標案前」,即已就第二、三、五標全部標案為相互之協議與分配在先?又是依據何證據資料而得指出,渠等有如檢察官所指之協議與分配內容之情在?此部分證據卷內實均付之闕如。
雖檢察官在被告吉順公司之電腦內,扣得被告新宏興公司之電腦檔案(見起訴書第38頁證據清單編號34),可認兩家公司間曾有往來,惟施工廠商間或其下包工人、員工間,基於同行關係或同一業主等緣故,而有一定直接或間接往來、資料上之流通,本不足為奇,且僅憑此一客觀之電腦檔案,不僅無從判定究竟係由何人在何時、因何故、基於何種目的,因而交付或收受該電腦檔案,甚且該電腦檔案內容亦全然與本案任何一件標案毫無任何關連性,根本無從作為不利於被告等人之證據。
(二)檢察官又以本標案參與投標之被告吉順公司、新宏興公司、裕昌公司於第二標案之投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百分比,相較該等公司在其他投標案件,顯有較高之情,因認渠等在第二標案之投標價無競標性可言,係屬圍標。
然而,不同工程標案在性質上本有不同,影響廠商投標價格之因素,不僅有施工方法、地點、材料、時間、難度、客觀之環保、建築、工程法規要求條件、招標機關單位為誰、預測之參與競標者等情,就各廠商自身於投標時之營運情形、管理決策、經營方向、風險評估也是影響因素,不同時空之成本、利潤本有不同,所追求之利潤亦不必然固定一致,難以單憑標案間投標價之表象比較,率然作出有無競標性與否之當然結論,兩者間並不存在必然與絕對之關連性。
證人即有參與投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1標案之冠佑公司實際負責人寅○○於審理中亦結證稱,成本無法用標案與標案去比較,工程會把很多種因素一起評估,才去決定最好的價錢,同樣的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不同業主的預算金額會不同,顧問公司也會不同,廠商決策者思考的點也會不一樣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66至269頁)。
證人即被告楊華生於本院審理時也證稱,第二標案除了發現到是用環保材質外,在施工方法上有3成是使用推管,風險較高,並且是使用比較特殊的250推進管,公司還要再買250的機器,跟第五-1標全部都是明挖不同,無法將該兩標案相比較,且之後第五-1標解約後,變成第五-2標,公司再把它標回來,價格就有提高百分之8,因為當時第二標案已經做完,沒有工作,公司在二林鎮還留下一些設備可以沿用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87至290頁背面),說明其於第二標等標案投標價決定考量之因素。
而依被告新宏興公司投標第五-1、五-2標案資料(見偵字第1844號卷二第138至139頁),第五-1標(100年11月1日決標)之投標價為9192萬,第五-2標(103年6月24日決標)之投標價為9868萬元,增加676萬元,約為第五-1標之投標價9192萬之百分之7.35,將近證人即被告楊華生所述之百分之8左右,確實有提高相當價格之情,堪認其所述係有一定依據,難以率認全屬不實。
是檢察官以各公司過往投標價格比較方式,認被告吉順公司、新宏興公司、裕昌公司於第二標案之投標價係事先經過商議,無競標性乙節,僅屬臆測,難以肯認,亦無從作為不利於渠等之依據。
(三)再證人即負責本案相關標案招標之二林鎮公所技士申○○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略以:(問:因為你們是採最低價標,而雖然總價是最低價,但他的某甲項單價是2000元,但是你們這邊讓顧問公司調整出來之後的某甲項有無可能是跟廠商投標的2000元是一樣的,還是他不管廠商投標的單價設定是多少)沒有在管廠商單價投標,我們是以我們的預算書的單價按比例調整,那時候是這樣。
(問:不論廠商單價設定多少,只要最後的總價金額確定就好)是...(問:標單上的數量可以更動嗎)數量不能動。
(問:投標的時候,單價的部分是廠商自己可以調整的嗎)是。
(問:單價的部分假設廠商寫的沒有一定的範圍,但只要最後的總價的金額是最低標就可以)我根本無法知道廠商的單價是不是亂寫,因為我不會去看,有些是特殊管材的我不知道,所以我們都參考縣府那時候給我們預算書。
(問:有無一定的範圍說那個單價超過的範圍太離譜,就把它打掉)當初會怕不均勻標,就是廠商刻意的報高或報低,所以我們當時候的做法都是用我們總預算的單價去調比例,沒有在管廠商的單價。
(問:所以不管廠商單價這邊怎麼寫金額,你們關注的點就是他們最後算出來的總價額是否跟你們公告的預算或是首長核定的底標價是不是最低價)是,當初是這樣,單價的調整就是用我們原預算的比例去做調整。
(問:最後廠商怎麼調整他們的單價你們不管,而你們最後還會再去調整一遍嗎)不是,那是由我們的監造調整,他們就會照我們的原預算單價去做調整而已。
(問:就是依決標的金額去給顧問公司,之後再去微調單價)是。
(問:用最後的結果往回去調整每一項的單價,讓其加總起來能跟最後的比例相當)是。
(問:就你們來看廠商那份原來標單的意義不是很重要,他們標單的意義只有總價的金額才是真正重要的嗎)是,我們一般都看總價。
(問:一般他們單價都不會寫的太誇張嗎)如果再參考他們的單價,會有個問題是加總怎麼變最後總價,就是他標的超高或超低,如果覺得超高的有問題,將它變回原來單價,超低的你覺得它可以,這樣加到最後總價不會一樣,這就是總價的問題而已,而我們的預算書基本上都審核過,不太可能單價跟市價差太多才對。
(問:你所謂的審核是什麼意思)像是這三件縣府都有審核了,這都是監造人有去估單價的,可信度會比較高一點,我的認為是這樣。
(問:廠商填寫單價這邊的時候是不是你們關注的要點)不是。
(問:是因為這個標案採最低價標,所以你們就看底價嗎)是,看總價就好,因為之前有想過若每個單價都去看的話,調完之後總價絕不可能跟原來的總價一樣,怎麼調都調不到,因為一定是有的很高,有的很低,怎麼加都不會加到最後總價...(問:你們就是依照廠商得標的總價金額,送回來你們這邊,你們再依照這個總價金額請顧問公司去微調單價)是,當初的作業模式是這樣。
(問:至於廠商到底是用怎麼樣的單價去做承攬或是施工的這部分就由他們自己去負責,因為你們開的價錢就是這樣,他們就是要這樣做出來)是,因為我們沒有在管廠商單價的。
(問:是否決標取決的不是單價,而是最低價標嗎)是,以總價決標。
(問:你們正式決標之後,由縣府出來的工程項目的價錢跟單價部分就跟廠商當初投標而得標的標單是不同的嗎)是。
(問:廠商也必須遵照你們修正後的標單去走)就是他覺得不合理,有意見的話會提出來,沒意見就一定是照這標單去走。
(問:但總價確定了,為什麼會有不合理)像我們這幾年單價就標太低,他們也可以走爭議。
(問:所以就單價去爭議而已)是,並不會以總價去爭議,因為總價是他們自己評估的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84至186頁背面)。
可知,決標與否,純粹只有取決於投標廠商最終設定之投標總價,與其標單中各項工程、材料、費用之單價無關,在此種招標、決標模式長久運作下,各投標廠商所關注之重點自然只有最後投標總價之設定,至於單價分析表上各項細目單價之填寫無非僅是形式上所需,根本不是關心與決勝的重點,其單價填載之高低實無關重要,且工程單價項目既繁又雜,多達數百、數千項以上,要廠商就各項目之單價一一予以釐清,不僅耗時,客觀上亦有其難度,是各投標廠商就單價部分,只要憑其經驗,心裡大概有底得為計算其總價之成本、利潤即可,非必然會一一如實填載,事實上也無必要。
是如投標廠商已先決定要以一定之總價投標,則為了使各項細目單價乘以其數量並加總後之總金額能恰與所預定之總價一致,投標廠商自有可能隨意調整某項或數項工程、材料、費用等項目之單價,因而使得廠商在單價分析表上所填寫之單價與客觀實際交易往來之單價不同,此本無可厚非,亦無影響,蓋只要最終的總價有達到廠商所預設的數額,單價多少根本就不是投標廠商、招標機關單位在審核決標與否之重點。
何況,決標後,招標單位仍會將標單送請顧問公司作修正,得標廠商再依照此修正過後的標單內容履約,但總價仍是固定,是故在最初投標時單價之設定實無甚影響可言。
因此,縱或投標廠商之單價有所謂「亂寫」的情形,亦無從以此指摘其有何不當之處,也無法以此即認其並無競標、得標之意,蓋得標與否取決的只有經過整體計算後加總所得之總價,而非單一工程、材料、費用項目之單價。
(四)又證人己○○審理時雖稱在第二、三標投完標後,都有拿到10萬元,嗣又稱忘記了,不清楚,也忘記在什麼地方拿的,伊投標的時候志在得標,復稱從來沒有和被告陳忠和談過標案的事,是在投標以後才認識,伊從來沒有跟被告新宏興公司的人員接觸過,伊也不知道上開10萬元是誰交給伊的,忘記交錢當時有無說話、說什麼話,10萬元是有人突然拿給伊的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56頁背面至264頁背面)。
此部分如將前半段陳述之內容認為屬於不利於被告陳忠和之證述,則其性質上即屬共犯之自白,且在內容上也可看出該證述之整體內容實際上係極為模糊,且多處不確定,復一度否認與被告陳忠和、被告新宏興公司之關連性,證人己○○於偵查中亦否認有配合協議圍標之情(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131至134頁),是故若無其他更強而有力,且直接明白之事證作為補強,自難率然將證人己○○此部分審理中證述內容與被告陳忠和作必然之連結。
而經本院調查並檢視卷內相關證據,就第二標案部分,檢察官並未如前揭有罪部分中第五標案一般,提出其他直接或眾多間接事證進一步補強證人己○○所述內容,此部分補強證據可謂全然欠缺,相關模糊不明之處均無法澄清。
且因各個標案獨立有別,有關前揭第五標案之其他證據內容均未能明白指涉或充足的證明到,被告陳忠和等人就第二標案有何涉及不法協議圍標之情,無從以第五標案中被告陳忠和有違法協議圍標之客觀存在,即理所當然地作為被告陳忠和等人於第二標案中即必然同樣涉有違法協議圍標之補強事證,否則,將形同有罪推定。
故證人己○○此部分審理中證述(不利被告陳忠和等人部分)之證明力自嫌不足,其內容是否屬實,自應予保留。
(五)綜上,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楊華生、李茂生、新宏興公司、吉順公司間,就第二標案有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告知標案底價並予協議圍標之犯行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佐,有關被告等人協議圍標之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情,實屬檢察官片面之推斷,卷內查無任何實據(含直接及間接證據)可憑,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原則,自難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之罪相繩。
三、檢察官復認被告張國棟自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11月14日第二標案開標前某日,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期約,由被告張國棟將第二標案(及後述之第三、五標)之底價洩露給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圖利渠等高價得標,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則以免除被告張國棟積欠被告蘇麗雀合計2480萬3617元(詳起訴書附表一借款統計表)作為對價,並認被告張國棟係恣意將第二標案之底價定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97.99。
惟此皆為被告張國棟、陳忠和、蘇麗雀所否認,且查:
(一)工程預算金額既是招標機關、單位按工程具體需求、合理之成本、利潤等各種因素考量所編列,該預算金額本身即具有一定之參考性,就算底價核定之金額極為接近預算金額,亦屬合理之範圍,究不能謂此一底價毫無根據而屬不當、過高。
更何況不同時期之工程預期利潤亦未必相同,決定底價為多少之考量因素極為複雜,不同決定者側重之面向亦有不同,根本不宜也無從以有無符合預算金額之固定成數而認底價之核定是否適宜。
因此,機關首長或被授權之人員所核定之底價究竟應以如何為適當,實際上及理論上自無所謂必然或一定之比例、成數在,否則,政府採購法又何須設計要求招標採購之機關、單位應制定預算金額以供參考,復授權採購機關、單位有另予核定底價之制度與空間權限在?本件依檢察官偵查中所整理之標案資料(見偵字第1844號卷二第138至139頁),由彰化縣政府招標之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五-1標,其底價即是定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95.5,後續之五-2標,招標機關彰化縣政府所定之底價更是達到預算金額之百分之99.1,又如該資料中所示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招標之某用戶接管工程所定之底價,亦有達預算金額之百分之95.31(另有關第一標、第一-1標、第四-1標之底價,亦均是在預算金額之百分之94以上,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220至242頁辯護人陳世煌律師提出之辯護意旨㈦狀及證物清單明細等標案資料附件),無法當然的認為被告張國棟就本件標案所核定之底價,即屬極為異常之特例。
是檢察官未提出任何積極事證,即認被告張國棟核定本件標案之底價過高、恣意,本身即有疑義,如以此更進而認為該高底價之核定目的即是在為了圖利特定他人,其推論上之跳躍與瑕疵則是更為明顯,無法說服於人。
(二)再卷內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供審認被告張國棟有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見面,或聯絡商議前述期約內容之情,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張國棟有將標案底價直接或輾轉間接洩露給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知悉之情,除客觀上存在著投標廠商投標金額較高之結果外,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陳忠和或蘇麗雀早於事前即已確知本件標案底價,復透露給檢察官所指參加協議圍標之共犯廠商之跡象,是有關起訴書所指洩露標案底價乙節,卷內實無任何事證可憑,純屬檢察官片面之推測、臆斷,並無實據,難以憑信。
(三)復以,固然被告張國棟與蘇麗雀間確實有如起訴書附表一所指,由被告蘇麗雀出資給被告張國棟,供被告張國棟繳交票款之情形,被告張國棟亦有將要支付給被告蘇麗雀之票款記載在桌曆上之情,對此被告張國棟、蘇麗雀亦均不否認。
然而,首先卷內毫無任何事證顯示被告蘇麗雀分別在第二、三、五標案後,即有免除被告張國棟過往借款債務之情在,亦無證據顯示該等借款債務與標案底價洩露間,有何對價之關連性,此部分純屬檢察官之臆測。
其次,檢察官雖認至100年12月15日止,被告張國棟一共積欠被告蘇麗雀合計2480萬3617元,惟以張國棟開立而由被告蘇麗雀或其所借用之帳戶名義人陳碁翔、被告陳忠和、其子陳庚民所提示兌現之支票交易情形觀之(以下所指之提示人係指提示入款帳戶之所有人),被告張國棟先後有:①於發票日99年4月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5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4月6日,陳碁翔提示);
②復於發票日99年5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5月17日,陳碁翔提示);
③復於發票日99年5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26萬3300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5月25日,陳碁翔提示);
④復於發票日99年5月30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5月31日,陳碁翔提示);
⑤復於發票日99年6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6月15日,陳碁翔提示);
⑥復於發票日99年6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6月25日,陳碁翔提示);
⑦復於發票日99年8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8月16日,陳碁翔提示);
⑧復於發票日99年8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5月25日,陳碁翔提示);
⑨復於發票日99年10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5萬3800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10月15日,陳碁翔提示);
⑩復於發票日99年10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10月25日,陳碁翔提示);
⑪復於發票日99年10月31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51萬8000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11月1日,陳碁翔提示);
⑫復於發票日99年11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11月25日,陳碁翔提示);
⑬復於發票日99年12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11萬500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12月15日,陳碁翔提示);
⑭復於發票日99年12月30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5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99年12月30日,陳碁翔提示);
⑮復於發票日100年2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1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2月15日,陳碁翔提示);
⑯復於發票日100年2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2月25日,陳碁翔提示);
⑰復於發票日100年3月2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5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3月2日,陳碁翔提示);
⑱復於發票日100年3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3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3月25日,陳碁翔提示);
⑲於100年4月15日被告張國棟設於二林鎮農會之支票存款帳戶兌現一筆票號0000000、面額110萬元之支票,同日陳碁翔之郵局帳戶則有代收一筆金額相同之票據交易紀錄;
⑳於100年5月3日被告張國棟設於二林鎮農會之支票存款帳戶兌現一筆票號0000000、面額150萬元之支票,同日陳碁翔之郵局帳戶則有代收一筆金額相同之票據交易紀錄;
㉑復於發票日100年5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12萬6800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5月16日,陳碁翔提示);
㉒復於發票日100年6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6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6月27日,陳忠和提示);
㉒-1.於發票日100年6月2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3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6月27日,蘇麗雀提示);
㉓復於發票日100年6月30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57萬8000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7月13日,陳碁翔提示);
㉔復於發票日100年7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18萬8500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7月15日,陳碁翔提示);
㉕復於發票日100年8月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8月5日,陳忠和提示);
㉖復於發票日100年8月31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66萬4000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9月16日,陳碁翔提示);
㉗復於發票日100年8月31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41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8月31日,陳庚民提示);
㉘復於發票日100年10月31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175萬3500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11月3日,陳碁翔提示);
㉙復於發票日100年11月21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30萬8000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11月21日,蘇麗雀提示);
㉚復於發票日100年11月28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3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0年11月28日,蘇麗雀提示);
㉛復於發票日101年5月18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5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1年5月18日,蘇麗雀提示);
㉜復於發票日101年6月10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2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1年6月12日,蘇麗雀提示);
㉝復於發票日101年6月15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20萬元支票(提示日為101年6月15日,蘇麗雀提示);
㉞復於發票日101年7月31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61萬8300元支票(提示日為101年7月31日,蘇麗雀提示);
㉟復於發票日101年7月31日開立票號0000000、面額51萬6800元支票(提示日為101年7月31日,蘇麗雀提示);
㊱又陳碁翔於101年10月1日提示被告張國棟所開立票號 2627893、0000000號支票,欲兌現票面金額54萬2800、53萬3000元,惟均遭拒絕、退票等上揭交易紀錄在(見偵字 第5340號卷二第201至220頁,本院聲羈更字第1號卷第59至106頁,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153至205頁,卷四第17、35、36、41、42頁,卷七第40至204頁之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函文、票據交易資料、開戶資料、交易明細、支票影本等資料)。
析之:⒈101年以前,約於每月或隔1月或數月之月初、15日、25日、30日前後之時間,幾乎都有一筆支票提示兌現之情形,以發票日為月初者為例,有上開編號⑰⑳面額均為150萬元(編號①金額亦同);
以發票日為15日者為例,上開編號②⑤⑦⑨⑬⑮⑲㉑㉔面額均為100萬至120萬元上下(較後月份之面額均較高);
以發票日為25日者為例,上開編號⑥⑧⑩⑫⑯面額均為100萬元;
以發票日為30日前後者為例,上開編號⑪⑭面額係在50萬、51萬元,上開編號㉓㉖㉘面額約略係在157萬元至175萬元間(較後月份之面額均較高),此與被告張國棟、蘇麗雀所辯稱之被告張國棟多係在借新還舊、借錢來繳票款,如果有錢就先還部分利息,沒有還的部分就算入新開的票據面額裡乙節(被告張國棟、蘇麗雀詳細供述內容均見後述玖、有關財產來源不明之理由),有若干相符之處。
如再加上被告蘇麗雀曾稱渠等在最後結算借款時,被告蘇麗雀尚有把部分支票返還給被告張國棟,因而未能實際呈現在支票提示交易紀錄之部分,或是同未呈現在支票提示交易紀錄之被告張國棟桌曆記載部分,雙方間往來作為借款債務擔保之票據,有相當部分容有可能是在最後結算借款時,即將被告張國棟先前為該等借款所開立之數張支票一併返還給被告張國棟,或係在被告張國棟先前某次借新還舊時取回,而直接以新開立之支票取代,因此,倘若加上此等未顯現於帳戶交易紀錄之情形,則渠等間反覆借新還舊之連續情形,即可能更加清晰可辨(如更考量被告張國棟尚有所謂挖東牆補西牆,亦即向某A借款並同時開立支票擔保,將所得款項用於返還對某B欠款之情形,則被告張國棟所稱伊都是在借錢繳交票款、借新還舊之情形,也會更加明顯,此部分另見後述玖、有關財產來源不明之理由)。
扣案被告張國棟桌曆之記載,亦呈現類似的情形(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3、16、19,記載之兌現日均為每月15日,金額約在120餘萬至130餘萬元,日期較後者,金額愈高)。
⒉則檢察官未加以審酌前述情形,一方面肯認被告張國棟與蘇麗雀間有以支票作為借貸擔保之情形,另方面卻又不採納渠等間實有借新債還舊債之說明,亦未詳加一一論述不予採納之理由,也未進一步區分、說明雙方自有借貸關係以來,何以只有就起訴書附表一所列之各筆金額係不在借新還舊之連續範圍,而屬於獨立有別之新立的借款債務,其他筆交易則可省略?檢察官此部分在認定上容有擅斷之處,難以採納。
⒊又以被告張國棟桌曆所記載要兌現支付給被告蘇麗雀之票款,以及被告張國棟支票帳戶兌現給被告蘇麗雀提示之票款來看(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202至220頁,卷五第310至315頁,卷六第54至68頁,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151至205、230至238頁,卷四第17、27至42頁,卷五第134至145頁,卷七第40至204頁之交易明細、支票影本、退票紀錄等交易資料,並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34至143頁背面,卷三第187至190頁,含99年、100年記載之桌曆內容),時間上橫跨第二、三、五標案前後期間,均有由被告蘇麗雀一方相關之人(如陳碁翔等)提示兌現被告張國棟所開立支票款項之情(如上開編號㉘㉙㉚),亦即被告張國棟確實有在各該支票發票日前,即有持票向被告蘇麗雀調借款項或借新還舊以為借款擔保之情形在,而倘若被告蘇麗雀真有事先即一次性協議的,或分次先後於得知第二、三、五標案之底價後,或於各標案分別得標後,即予免除被告張國棟過往一切借款債務之實,則被告張國棟既已無須返還,按理,被告蘇麗雀根本不該在此等標案進行之期間,將被告張國棟先前所開立作為借款擔保之支票拿去提示兌現,應當逕予作廢、不得提示才是,否則何來免除債務之有?同理,倘若有免除,被告張國棟又何須還要在100年11月、12月(即前開標案進行期間)之桌曆上,特意記下要繳交給被告蘇麗雀之票款?此等票據交易紀錄之客觀情形,於經驗法則上、論理法則上,在在皆與檢察官認定之基礎事實有異。
反面以觀,既然被告蘇麗雀對於被告張國棟向伊調借現金都有要求須簽立支票擔保,反而可以看得出被告蘇麗雀從來就沒有要免除被告張國棟借款債務的意思在。
⒋再依一般交易情形、經驗法則與社會常情,民間私下借貸為計算方便,通常在金額上會取整數,以百元、千元為最小單位,如借貸金額達數十萬元以上者,更是如此,逕以千元以上為最小單位。
然而,依前揭被告張國棟所開立之支票面額、桌曆記載之繳交票款金額,僅管是高達百萬元以上之數額,卻仍有計算至拾位數、個位數之情形,計算到百位數之畸零數情形更多,此顯與通常借貸之習慣有別,反而更像是被告張國棟、蘇麗雀所稱,因為是借新還舊,如果被告張國棟沒有錢還利息,就會把沒有還的部分加上計算後的利息,再一併開到新的下一張支票的情形較為一致,因此就會經常出現計算至個位數金額之情形。
是對於被告張國棟、蘇麗雀間應當存在著所謂借新還舊之情形,因而被告張國棟所開立之部分數筆票款,實際上可能均只代表同一筆借款債務前後之延伸乙節,檢察官對此未予考量、區分與說明,顯有未洽。
(四)又倘如起訴書所載,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就本標案參與投標之廠商,皆已全部協議圍標在先,則既然投標者皆為渠等知情參與人士,而渠等皆屬有相當投標經驗之廠商,對於二林鎮公所核定各項類別標案工程之底價,本身都應該有一定之預設與推測範圍(如渠等有關注到前述被告張國棟向來核定標案底價之情形,自可約略估算出本件可能之底價範圍,據此決定投標價格),在渠等志在必得,也已事先安排好所有投標廠商、標價之情況下,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何須非要從被告張國棟處知道底價不可?就算不知道底價,以渠等圍標之姿,也可以輕易地按渠等之盤算得到預想之結果,根本不用額外損失高達2400多萬元之債務免除的財產利益。
何況第二標案之得標者亦非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所屬之被告吉順公司,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何必為了讓被告新宏興公司得標,而甘願損失高達2400多萬元之財產利益?此顯與經驗法則、社會常情不符。
(五)至檢察官雖於被告吉順公司扣得電腦內之檔案,發現由彰化縣政府製作之第二、三標案相關預算檔案,惟依檢察官勘驗各檔案前次之儲存日期均為99年11月12日(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158頁),竟然早於被告張國棟係於100年7月間始指示公所職員向彰化縣政府爭取第二、三、五標乙情,時間上天差地別,自無法將該等扣案電腦檔案作為不利於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張國棟不利之事證。
(六)綜上,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被告張國棟、蘇麗雀借款統計表難認可採,且卷內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可認被告張國棟有恣意核定標案底價並予洩露給被告蘇麗雀、陳忠和,復以免除過往積欠債務作為對價條件,以此圖利相關投標廠商之情,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張國棟、蘇麗雀、陳忠和間有此部分犯行存在,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原則,自難以行賄、收賄、圖利、洩密等罪相繩。
伍、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其㈡所指有關「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三)標案」(下稱第三標案)部分:
一、二林鎮公所於100年10月31日公開招標第三標案,先後於同年11月3日、8日更正公開招標公告,最後改定於同年11月15日上午11時許開標(預算金額為9514萬1652元),被告陳忠和(為被告吉順公司領標)、楊華生、薪豐工程有限公司(為裕昌公司領標)、忠德營造有限公司(為瀧成圓公司領標)等數家公司,於本次招標均有電子領標之紀錄,至開標日則有被告吉順公司(標價金額為9276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7.50%)、瀧成圓公司(標價金額為9500萬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9.85%)、裕昌公司(標價金額為9468萬8319元,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的百分比為99.52%)共3家廠商投標,開標結果由最低價之被告吉順公司得標(決標比為99.03%,底價核定為9356萬元)。
此部分第二標案招標、決標經過,分別有:①決標公告、簽呈、底價封、底價單、彰化縣政府函文、決標紀錄、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授權書、同意書、押標金連帶保證書、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採購標單、標單封、標封、二林鎮農會代理二林鎮公庫送款憑單(報核)、電子領標資料、公司登記資料(此部分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20、26至49、104、104頁背面、205、205頁背面);
②簽呈、底價封、底價單、彰化縣政府函文、決標紀錄、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證件封、標單封、採購標單、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及收據、授權書、同意書、標封、押標金連帶保證書、決標公告、電子領標資料(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74至97頁背面、154、154頁背面,卷三第258至264頁背面);
③彰化縣二林鎮公所103年12月3日二鎮建字第1030020677號函暨附件採購標單、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此部分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三第4、91至187頁);
④決標公告、公開招標公告、更正公告(此部分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36、249至257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檢察官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與己○○、巳○○間係共同圍標第三標案,且係於第二標案開標前,即由被告陳忠和與被告楊華生、邱德訓(於第五-1標開標後)先行協議,復於第三標開標前,由被告陳忠和與巳○○協議,如己○○配合圍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二、三、五標,巳○○配合圍標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第三、五標,投標價額依被告陳忠和指示填載,渠等每標可各得10萬之交通費,另第二標案由被告新宏興公司主標,第三、五標案則由被告吉順公司主標,被告陳忠和允諾將第二標案之底價告知被告楊華生,以此換取被告新宏興公司放棄競標第三、五標,己○○、巳○○、被告楊華生表示應允,被告楊華生並傳達給被告李茂林知悉(見起訴書第4至6頁犯罪事實),並以秘密證人之證述、相關公司過去投標其他數件工程案件之統計等證據資料為據,認為渠等涉犯起訴書此部分所載犯行,惟此均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楊華生、李茂林於偵查、審理中否認。
且查:
(一)證人巳○○於本院審理時雖結證稱略以:第三標案領標後、投標前,陳忠和有請伊配合把標價寫接近預算金額,不要標到,但沒有具體說要寫多少,開標後當天,在二林鎮公所附近,大概是停車場,陳忠和有給伊10萬元等語,惟亦稱伊在本標案投標價的設定受到這10萬元的影響不大,以往伊公司的標價就是接近底價,標比蠻高的,這樣的標價出去也是想要得標,得標就做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241至255頁)。
此雖屬不利於被告陳忠和之證述,然性質上亦屬共犯之自白,是仍必須有其他事證補強,始足供審認。
且證人巳○○於偵查中訊問時,係否認有配合圍標之情在(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128至131、134頁),在前後供述相異之情形下,若無較強而有力之其他事證以為補強,自難逕予採信其審理中所述即為屬實。
而經本院調查並檢視卷內相關證據,就第三標案部分,檢察官並未如前揭有罪部分中第五標案一般,提出其他直接或間接之事證補強證人巳○○不利於被告陳忠和之證述,此部分補強證據可謂全然欠缺。
且因各個標案獨立有別,有關前揭第五標案之其他證據內容均未能明白指涉或充足的證明到,被告陳忠和就第三標案有何涉及不法協議圍標之情,無從以第五標案中被告陳忠和有違法協議圍標之客觀存在,率然作為其於第三標案中即必然同樣涉有違法協議圍標之補強事證,否則,將形同有罪推定。
(二)再有關秘密證人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卷內無其他相當之事證(除證人巳○○於審理時之證述外)可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楊華生、李茂林有於事前協議分配應為主標之標案;
證人己○○審理中之證述無從證明被告等人有何參與協議圍標(退萬步,縱寬認證人己○○審理中之證述不利於被告陳忠和,惟因其性質亦屬共犯自白,仍須有補強證據,且共犯間之自白不得相互補強);
無法以廠商過往其他投標金額與預算金額之百分比,即認渠等於本件標案所定之標價即屬恣意等節,均為本院敘明理由如前揭有關第二標案之無罪部分理由肆、(因此部分背景事實一致,證據情勢亦同,應予援用,此不再贅述),何況第三標案、第五標案,除了前述實際出面投標者及被告楊華生或新宏興公司有電子領標外,均尚有其他公司有為電子領標卻未實際參與投標之客觀情形(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04、104頁背面),不應僅以被告楊華生或新宏興公司有電子領標卻未實際投標,即認渠等係因為有協議在先,所以才會刻意放棄投標,換取主標(即標得)第二標案。
基此,堪認就起訴書所載此部分被告等人於第三標案協議圍標犯行,除了僅有偵查中為否認供述之共犯於審理中改為自白之供述外,卷內並無其他充足之補強證據資為憑佐,亦查無足以直接彰顯該等自白所述內容關連性之其他事證,遑論根本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陳忠和在事前即與被告楊華生協議分配好,要被告楊華生、李茂林電子領標後卻又退出第三標案之情形,此部分容屬檢察官片面之臆測。
(三)綜上,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等人就第三標案有起訴書此部分所載協議圍標之犯行存在,僅憑共犯片面之供述,顯有不足,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供審認,應認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讓一般人確信被告等人有起訴書此部分所載犯行確屬實在而無合理之懷疑,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未能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等罪相繩。
三、檢察官復認被告張國棟於第三標案開標前某日,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期約,由被告張國棟將第三標案之底價洩露給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圖利渠等得標,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則以免除被告張國棟積欠被告蘇麗雀合計2480萬3617元(詳起訴書附表一借款統計表)作為對價,並認被告張國棟係恣意將第三標案之底價定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98.34。
(一)惟此部分犯行皆為被告張國棟、陳忠和、蘇麗雀所否認,此外並為本院敘明其罪證不足之理由如前揭第二標案無罪部分理由肆、(因此部分背景事實一致,證據情勢亦同,應予援用),不再贅述。
(二)檢察官雖再提出被告蘇麗雀、陳忠和測謊鑑定報告,稱渠等於回答被告張國棟有向渠等洩露工程底價、渠等有無給被告張國棟任何金錢利益、被告張國棟有無因本件工程從渠等處獲得任何金錢利益等問題時,所為之否認即「沒有」回答,均呈不實反應(見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4、25),以此作為不利被告等人之證述。
辯護人等則否認測謊報告之證據能力。
⒈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記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
只要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警局)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關就檢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此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1、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
2、測謊員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具相當之經驗。
3、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
4、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
5、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此乃本院向來之見解。
至其證明力如何,則容待法院依待證事實之需求,予以實質的價值判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號判決參照)。
同此,測謊鑑定報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固無明文規定。
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或憲兵指揮部刑事鑑識中心等機關為測謊鑑定,受囑託機關就鑑定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謊鑑定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
該機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難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判決參照)。
又於我國,就測謊是否為法定證據方法、如何實施、對於實施之爭執如何救濟、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固均乏明文;
但晚近實務多認為測謊屬鑑定之一種,在具備一定嚴格條件下,具有證據能力,可作為審判之參考,祇是不得採憑為唯一或絕對之依據而已,從而,被告就被訴事實所為否認或有利之供述,經測謊鑑定,縱無任何虛偽之情緒波動反應,但此與卷內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間,何者為可採,何者為不可採,仍應綜合卷內證據資料為合理之比較,非謂一旦通過測謊,即應認為無犯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64、787號判決參照)。
同此,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2號判決參照)。
查卷附對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之測謊鑑定報告,均有將上揭測謊程式要件作一說明,並有依規定填載、製作且檢附製作測謊鑑定說明書、測謊同意書、身心狀況調查表、測試生理紀錄圖、測謊生理圖譜分析量化表、題組、測謊儀測試報告、測謊鑑定環境檢查紀錄、測謊準確度國外參考資料等資料在卷(見偵字第5340號卷四第8至43、53、81至93頁法務部調查局103年4月16日調科參字第10323506120、10323506150號函、103年4月29日調科參字第10303217450號函、103年6月23日調科參字第10303310030號函暨附件測謊鑑定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下稱測謊鑑定報告),被告2人於測謊前、後會談均無出現任何不適情形,被告2人經告知得拒絕受測、測試中可隨時要求中止,在自由意志下簽署測謊同意書接受測謊,施測之環境亦屬適當無干擾,測謊儀器於施測前經檢測認品質良好、運作正常,鑑定人耿良才亦係經完成法務部調查局測謊訓練課程,並經實案觀摩數十案,有受過相當且良好之國家訓練及經驗,鑑定人耿良才係在此前提下,綜合評估被告2人身心狀況及渠等意識狀況等一切情況均屬正常下方予施測,按上說明,該等測謊鑑定報告應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⒉然就起訴書附表一所列之被告蘇麗雀免除被告張國棟債務一覽表本身有前述諸多疑義,難以採信,而卷內亦查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客觀上雙方間確實有洩露標案底價、免除債務,以及兩者間存在何種對價關係,又於有起訴書所認之協議圍標情形下,被告蘇麗雀、陳忠和何須非得知悉底價不可,是有關此部分行賄、收賄、圖利、洩密之犯罪情節,容屬檢察官片面之推斷、猜想,並無實據可憑,此等理由均為本院詳述如前,則基本之犯罪事實已然事證不足,且缺乏任何直接、積極之證據可得形構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情節,是縱或上開測謊報告可得為證據,然此僅屬極為薄弱、邊緣之情況證據,仍無法以此當然直接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即屬實在,且客觀上也無從解免本院前述所指各項質疑及缺失之處。
(三)綜上,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被告張國棟、蘇麗雀借款統計表難認可採,且卷內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可認被告張國棟有恣意核定標案底價並予洩露給被告蘇麗雀、陳忠和,復以免除過往積欠債務作為對價條件,以此圖利相關投標廠商之情,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張國棟、蘇麗雀、陳忠和間有此部分犯行存在,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原則,自難以行賄、收賄、圖利、洩密等罪相繩。
陸、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及其㈢所指有關「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案」(下稱第五標案)部分:
一、有關第五標案2次招標經過,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等人參與協議圍標之犯行,均為本院認定如前(詳甲有罪部分、貳、二、A),不予贅載。
二、至檢察官雖認被告陳忠和早於第二標案開標前,即由被告陳忠和與被告楊華生先行協議,第二標案由被告新宏興公司主標,第三、五標案則由被告吉順公司主標,被告陳忠和允諾將第二標案之底價告知被告楊華生,以此換取被告新宏興公司放棄競標第三、五標,被告楊華生表示應允,並傳達給被告李茂林知悉,惟此為被告楊華生、李茂林等人所否認,且卷內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楊華生、李茂林有何事先參與協議分配主標或放棄特定標案之情,均為本院詳述如前(詳前開第二、三標案之無罪理由,不予贅述),就起訴書所載被告楊華生、李茂林此部分參與情節,應認為事證不足。
三、就檢察官復認被告張國棟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期約,由被告張國棟將第五標案之底價洩露給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圖利渠等得標,而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則以免除被告張國棟積欠被告蘇麗雀合計2480萬3617元(詳起訴書附表一借款統計表)作為對價,並認被告張國棟係恣意將第五標案之底價定為預算金額之百分之97.69。
惟此部分犯行皆為被告張國棟、陳忠和、蘇麗雀所否認,此外並為本院敘明其罪證不足之理由如前揭第二、三標案無罪部分理由肆、、伍、(因此部分背景事實一致,證據情勢亦同,應予援用),不再贅述。
基此,起訴書附表一所列被告張國棟、蘇麗雀借款統計表難認可採,且卷內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可認被告張國棟有恣意核定標案底價並予洩露給被告蘇麗雀、陳忠和,復以免除過往積欠債務作為對價條件,以此圖利相關投標廠商之情,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張國棟、蘇麗雀、陳忠和間有此部分犯行存在,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原則,自難以行賄、收賄、圖利、洩密等罪相繩。
柒、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指有關被告王素貞偽證犯行部分:
一、被告王素貞有於10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4分許,在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蘇麗雀、陳忠和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時,就被告吉順公司何以在第五標案開標前1日即100年12月21日製作前開2份標單,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結證:「(問:妳之前在調查站講總工程款7950萬元只是初估成本,後來又有加入水泥管、人孔、鋼管等原本漏算的材料,估算成另一成本金額,那漏算的水泥管、人孔、鋼管等原本的材料價格向什麼公司詢價?)我不記得。
(問:總工程由7950萬改成1億526萬元,其中相差73,100,000元〈註:此應為偵訊筆錄誤載〉,漏列的材料費用有這麼多嗎?)應該有。
(問:漏列這麼多也太離譜了吧?)我真的不太記得那時為何會漏列這麼多。
(問:那這些漏列的材料詢價到廠商回報要多久?)一般是一個多星期,快的就三天。
(問:總工程款7950萬元這份標單是漏列水泥管、人孔、鋼管材料,那單價分析表如何更改?)把漏列的補進去。
(問:(提示偵7169卷第198頁)為什麼7950萬元的標單與1億526萬元的標單,這二份標單的單價為何沒有一項是相同的?)我不記得。
(問:妳向廠商詢問水泥管、人孔、鋼管材料的價格到廠商回報價格給妳最快也要3天的時間,總價7950萬元這份標單製作日期是100年12月21日,是在五標投標前一天,妳發現少算前開材料而向廠商詢價的時間最快要3天,那這份7950萬元的標單應該是在100年12月19日前製作,怎麼可能是在100年12月21日製作,因為假如21日這天製作7950萬元標單,又在這天發現錯誤,妳根本就沒足夠的時間訪價,請妳說明?)應該是之前就發現,21日那天才把單價輸入進去。
(問:為何21日還製作7950萬元的標單?)我不太記得是不是當天改的,應該是沒有刪掉」等語之證詞,有當日偵訊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二第20、20頁背面)。
又被告王素貞確實有製作總價為7950萬元之第五標案標單電子檔案,該檔案並存放在被告吉順公司辦公室電腦內之事實,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電腦畫面擷圖、總價為7950萬元之第五標案標單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31、132、136至140頁背面、188、195至198頁),被告王素貞亦坦承該標單為其所製作(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85頁背面,卷四第94至95,卷十二第19至20頁背面),亦堪認定。
二、檢察官雖以調查站於102年12月23日,在被告吉順公司辦公室,由被告王素貞使用之電腦內拷貝出之電子檔案所列印出,有關第五標案總價分別為7950萬元、1億526萬元之兩份標單,認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係為了應付博原公司於第五標案第二次投標時再次前來競標,因而刻意準備兩份總價不同之標單,視博原公司有無前來投標,再決定要以何一總價之標單來投標(即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3),而被告王素貞明知如此,為使被告蘇麗雀、陳忠和免於圍標刑責,因而為上開內容之證述,認定其證述之內容顯屬虛偽,並足以影響審判結果,構成偽證行為。
惟查:
(一)雖依上開扣案電腦資料可認被告王素貞就第五標案曾經製作過兩份總價分別為7950萬元、1億526萬元標單之電腦檔案,然卷內並無任何事證顯示當初被告王素貞前往二林鎮公所投標第五標案時,確實有準備而攜帶著兩份各已具體填載完畢、蓋好相關印鑑章、總價分別為7950萬元、1億526萬元之總價不同的「紙本標單」到場,也沒有任何證據指出被告王素貞於在場投標前,曾有任何抽換上揭兩份不同總價標單之情形,難以其電腦中曾留存另一份總價不同之標單電子檔案,進而推論被告王素貞於投標時即有攜帶兩份不同總價之標單到場作為應變。
蓋由於電子文件製作與修改上甚為便利,或出於比較成本、留存備份、交互參照、核算等故,針對同一性質之文件,接連製作或留存內容不同或相同之數個檔案資料,本屬正常,該電子檔案文件內之日期亦可按需求而任意輸入,文件內填載輸入之日期與實際製作該文件之日期本即未必同一(證人即被告王素貞審理時雖證稱,上揭總價為7950萬元標單右上角的日期「100年12月21日」為電腦程式自動設定的日期,表示列印的日期,並稱該標單在調查站去搜索前就已經列印出來〈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46頁背面、151、153至154頁〉,顯屬誤會,蓋該標單乃是檢察官指揮調查站人員於102年12月23日前往搜索後,複製電腦內的檔案再行列印而出,而非扣得紙本文件,故該標單列印成實體文件時間顯非標單右上角顯示的日期「100年12月21日」,足徵證人即被告王素貞有關標單列印時間之部分所述均為有誤,且標單右上角所顯示之日期絕非列印輸出或程式自行設定之時間),難以客觀上存在著數個標單檔案之事實,率然作出檢察官上述論斷,進而跳躍式的認為是被告陳忠和、蘇麗雀為了應付博原公司於第五標案第二次投標時再次前來競標,因而囑咐被告王素貞準備兩份總價不同之標單,以為應對。
(二)再者:⒈被告王素貞於警詢時已供稱略以:上述總工程款7950萬元、土石瀝青標售標單係59萬1600元是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的初估成本價,吉順公司並未用這個標價去投標...上述總工程款7950萬元只是初估成本,後來又有加入水泥管、人孔、鋼管等原本漏算的材料,估算為另一成本金額,但該金額我已忘記,最後是由陳忠和及蘇麗雀決定以1億526萬元投標。
但土石瀝青標售標單係向二林鎮公所價購土石及瀝青,因為數量及單價都一樣,所以投標價也一樣.. .因為我都是電腦作業,該7950萬元確實是初估成本,若是陳忠和要改投標價,我只要在電腦更改,如果不投標,就不列印出來,只是存檔作為參考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四第94頁背面、95頁)。
其於審理中同結證稱,並進一步說明,略以:(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92、196頁標單,為何你們公司就該標案會有兩份不同標價總額標單,一份是7950萬元、一份是1億526萬元)一份是成本標單,另一份是投標,實際上老闆決定要投標總價標單。
(問:哪一個是妳所謂成本標單、那一份是老闆決定總價標單)7950萬元這一份是成本標單,1億526萬元是老闆決定總價之後直接依比例下去加總投標...(問:這一件7950萬元標單是在1億526萬元之前多久做出來)我不太記得,因為每一份算出來成本都會不一樣天數...(問:關於「二林鎮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五」標案,前後共有7950萬元跟1億526萬元兩份標單,妳說7950萬元是成本自動加總,請問它的自動加總是指用Excel文書作業自動加總的意思)它有標單製作程式...(問:可否請妳再說明清楚,自動程式可以如何加總)這個程式可以依各項去做調整。
(問:妳的意思是說可以設定總價再加一成)前面製作要先輸入單價,才會有第一份成本,後面要調整依總價下去做輸入,就自動KEY第一筆下去做調整。
(問:妳的意思是說總價乘以1.1,裡面單價會自動變成1.1)對。
(問:妳的意思是圖個方便使用7千多萬元標單,來計算1億多萬元的價格)因為裡面每個單價都有KEY進去,我直接總價下去做調整...(問:妳剛說有兩件標單,一份是7950萬元是成本標單,所謂成本是用電腦算出來的成本,單價都是以一開始詢價價錢為基礎,帶出來的7950萬元有無電腦會自動加計合理利潤在裡面)是成本,我沒有加利潤進去。
(問:電腦裡面會不會已經有帶進去客觀上電腦所認定可能的利潤在裡面,有無這樣帶進去,還是你們有這種狀況的時候,老闆會說不行這個案子7950萬元一毛錢都沒賺,到底是哪一種情形)是有帶進去。
(問:這裡面有利潤在,但這是電腦算的,不是你們主觀上認定有想要賺的,是否如此)對。
(問:之後算的1億多萬元是被告陳忠和或是被告蘇麗雀決定說還要再賺更多,或者是妳剛所述有一些漏列算進去,不夠的他們再加進去再做調整)對。
沒有錯。
(問:依照鎮公所招標公告文裡面,像標單項目數量,你們可以調整項目)不可以。
(問:電腦算出來的7950萬元價額,給被告陳忠和、被告蘇麗雀看過,覺得說不夠要再往上加要調整,這個案子說要調整的時候,妳還可以去動細項)可以。
(問:調整的方式如何調整)我是直接以總價調整。
(問:如果是要以調整細項方式,是否可以直接調高細項單價方面再去做調整,也是一種方式)對。
(問:一個是透過總價使得每個細項都依照固定比例,等於說程式會跑出來一定會有比例單價部份會增加,單價乘以數量那個項目價錢會增加,也可以直接從單價裡面項目每個單價直接調高,該單價乘以數量會增加,總價也會跟著增加,除了這兩種還有無其他方式)我使用到都是這兩種。
(問:上開該案件妳是使用哪一種方式)直接就金額總價調整。
(問:總價調整老闆有跟妳講要從細項裡面去調整,無論是被告陳忠和、被告蘇麗雀有無跟妳說五標案妳算7950萬元實在是太少,比如剛講推進部份管材、水泥、人孔蓋都沒有算到,有無說哪幾項要做調整)調整的理由有大概跟我提到,沒有指示具體要調整哪幾項。
(問:通常如果要調整的時候,是妳自己去調整,或是老闆直接說要調整他們去操作調整)操作部份是我做。
他們告訴我總價為什麼要調整跟我做指示,之後我再去做標單...(問:電腦標單程式,假設7950萬元是成本,但實際上已經帶有程式所算的一部分利潤在裡面,被告陳忠和及被告蘇麗雀知道這個程式設計)應該不曉得。
(問:依照妳跟被告陳忠和及被告蘇麗雀長期工作情況來看,假如妳去跟他們講我詢價出這一套的價是2千萬元,他們會認為2千萬元只是一毛錢都沒有賺的觀念嗎?還是他們也認知道2千萬元其實電腦已經幫我算一點點利潤在裡面)他們應該是不知道電腦已經有幫忙算一點點利潤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45至146、150頁背面至、154頁背面至156頁)。
⒉證人即被告吉順公司擔任會計及行政助理之卯○○審理時亦結證稱略以:(問:你們會先把廠商報的價錢先做成一個標單,再把額外加上利潤的再做一份標單,同樣標案你們會做成兩份標單嗎)王素貞好像有這個習慣,大案件才會這樣做...聽她講過,沒看她做過...(問:妳何時聽她這樣講過)之前忘記,很久了...這個案件之前,王素貞還在公司做的時候...(問:她跟妳說什麼)標單她都會做兩份。
(問:每一份王素貞經手的標單都會做兩份)不知道她有沒有每一份這樣做。
(問:標單做兩份,哪裡不一樣)可能要算成本。
(問:就妳的印象王素貞跟妳講什麼)她都會做一份詢價後算成本的,一份是要投標用的。
(問:為何妳都沒有這樣做)我沒有做過這麼大的案件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39頁背面至140頁背面)。
⒊證人即被告蘇麗雀於警詢、偵訊時亦供稱總價7950萬元之標單只是先抓成本,是先估材料成本、員工薪資等支出後,內部的初步投標價格,之後還要再買推進機等相關設備,加入相關費用(或利潤),最後才會把投標價定在1億526萬元,並不是準備2份標單投標等語(見偵字第7169號卷二第85頁背面、86頁,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6頁,卷五第290、290頁背面)。
⒋由上可知,被告王素貞在製作標單時,習慣上確實會有先行製作一份尚未加上欲賺取利潤之成本價標單,之後再依據被告陳忠和、蘇麗雀指示進行價格上的調整之情形,且因單價分析表之項目是固定的,廠商自身就算須增添其他設備、材料,被告王素貞也僅能就最後的總價(利用程式,以一定的比例連帶會整體性的自動調整各項單價)或針對特定項目之單價來進行調整,以最後整體的價格來核算與均攤成本與利潤,而非以增列單價分析表上所沒有的項目的方式來調整,以此,電腦內同一標案的電子文件,會出現單價、總價不同的電子檔案,本屬正常,亦無違反經驗,渠等所述,有其合理可信之處。
至於該標單為何會由總價7950萬元調整至最後投標的1億526萬元,被告王素貞、蘇麗雀、陳忠和所述原因雖有落差,然查,自第五標案結標起(100年12月)直至檢警偵辦本案訊(詢)問相關被告止(102年12月23日搜索後至103年10月間),歷時長達2至3年之久,期間被告王素貞、蘇麗雀、陳忠和已施作、參與投標許多大小不同之工程(被告吉順公司、吉有公司合計達數十件之多,見偵字第7169號卷一第10至11、22、73至103頁之相關投標公共工程統計表),已難期待渠等就各個工程案件何以會從成本價調整至最終投標價的緣由,均能一一記憶清楚明白,無所混淆。
再者,決定最終投標總價要定多少之人係被告蘇麗雀、陳忠和,並非被告王素貞,而被告蘇麗雀、陳忠和沒必要,也未必會把調整、決定標價之詳細理由,一五一十地全然告知只是從事製作標單文書處理工作之被告王素貞。
況以電腦製作標單之人並非被告陳忠和、蘇麗雀,而係被告王素貞,是故,就電腦內何以會存在著同份標單之不同內容電子檔案,自當以從事電腦操作之人為基準,此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何以會要求被告王素貞調整標單價格之理由、動機未必相關,兩者可得區隔,被告王素貞只要負責聽命製作即可,其不需要也未必當然會知道背後詳細的理由,彼此在細節認知上的落差自有可能。
⒌至檢察官雖另以該標單製作之時間與訪價時間上之落差,以及單價項目表上之項目有無增減等節,加以質疑,惟該標單右上角之日期顯然並非當然即屬該標單電子文件製作與列印之日期,已如前述,而單價分析表上之項目係屬固定,因此在調整上只能整體性的從最後的總價(連帶會影響各項目之單價),或個別的項目單價價格來調整,亦為證人即被告王素貞證述如前,故檢察官此部分推論,容有未洽。
(三)基上說明,不僅卷內無足夠的證據可得認定扣案電腦內存在著不同總價之第五標案標單電子檔案,即係被告蘇麗雀、陳忠和為因應博原公司低價搶標,因而囑咐被告王素貞所製作,檢察官此部分認定,尚嫌速斷。
進一步,卷內亦無明顯證據可認被告王素貞主觀上係在明白知悉檢察官前開所推斷之前提事實下,為了掩飾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因而才為前開偵訊中之證述,以此自難認其主觀上有何刻意要為與實情不符之虛偽陳述之犯意在。
況被告王素貞上開偵訊時證述之內容,按上說明,有其合理可信之處,難認所述不實而屬虛偽。
三、從而,對於起訴書所載被告王素貞此部分偽證犯行,既存有前開所指之合理懷疑,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原則,此部分既無法確信其有罪,自未能以偽證罪相繩。
捌、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指有關漏瑤排水標案部分:
一、有關漏瑤排水標案招標經過,以及被告陳忠和委請被告謝雅宏向被告陳宏洋轉達協議不為競爭,配合讓被告吉有公司得標之犯行,均為本院認定如前(詳甲有罪部分、貳、二、B),不予贅載。
二、檢察官雖認被告蘇麗雀、黃榆鈞、林安鎮有與被告陳忠和一同參與本件犯行,認被告蘇麗雀、陳忠和有於102年3月4日前某日,要求被告黃榆鈞(以被告金聯合公司之名義)、林安鎮(以長瓏土木包工業之名義)配合出牌陪標,並獲應允,並於102年3月14日開標前告知被告黃榆鈞、林安鎮應填載之投標總價,又認被告蘇麗雀與陳忠和係共同推由被告陳忠和出面,由被告陳忠和囑託被告謝雅宏向被告陳宏洋轉達配合投標之意,同獲被告陳宏洋答應,渠等因而依指示投標,使被告吉有公司得標,因而認為渠等涉犯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此部分所載犯行,惟此皆為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黃榆鈞、林安鎮、金聯合公司代表人黃淑惠所否認,且查:
(一)檢察官雖以被告黃榆鈞、林安鎮所製作標單中單價分析表之單價與客觀交易情形不符,顯係亂寫,最後又以高達預算金額百分之95以上之金額投標,再加上渠等公司於其他案件之投標情形等其他證據資料,因認渠等顯無競標、得標之真意,復以相關被告黃榆鈞、林安鎮與陳忠和之有相互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居住位置相近乙情,認3人關係匪淺、交情甚篤,遂跳躍式地認定被告陳忠和應當有找被告黃榆鈞、林安鎮陪標,再加上被告宏洋配合,渠等因而係一同圍標漏瑤排水標案。
惟:⒈決標與否,純粹只有取決於投標廠商最終設定之投標總價,與其標單中各項工程、材料、費用之單價無關,各投標廠商所關注之重點只有最後投標總價之設定,至於單價分析表上各項細目單價之填寫無非僅是形式上所需,根本不是關心與決勝的重點,其單價填載之高低實無關重要,各投標廠商只要心裡有底得為計算其成本、利潤即可,非必然要一一如實填載,只要各單價乘以數量加總後最終的總價有達到廠商所預設的數額,單價分析表上所填寫之單價與客觀實際交易往來之單價不同,根本無可厚非,亦無影響,因為單價多少根本就不是投標廠商、招標單位在審核決標與否之重點。
何況,決標後,招標單位仍會將標單送請顧問公司作修正,得標廠商再依照此修正過後的標單內容履約,但總價仍是固定,是故在最初投標時單價之設定實無甚影響可言。
此情皆為證人即負責本案相關標案招標之二林鎮公所技士申○○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84至186頁背面,前已有引用,此處不贅載),並為本院說明如前,是檢察官以被告黃榆鈞、林安鎮在單價上有「亂寫」的情形,因而認為渠等並無競標、得標之意,不僅容有未洽,亦與招標、投標、決標實務運作之實際情形有間。
至於投標總價之填寫,其取決因素甚多且雜,無從單以標案與標案間類比方式,反向推出或類比出投標廠商於某特定標案中應然、實然或合理之投標價格與成本、利潤,甚至進一步推測其有無得標、競標之真意,此情亦為本院說明如前(詳前述無罪部分理由有關第二標案部分,二、㈡),是檢察官以被告黃榆均、林安鎮設定之投標價達預算金額百分之95以上,即認渠等無得標、競標之真意,僅係在配合陪標,自嫌速斷,論據亦有欠缺。
⒉再檢察官以被告黃榆鈞、林安鎮係親自前往現場投標,兩人投標時間相距被告吉有公司、被告陳宏洋之榮吉公司不到2分鐘,認為渠等4家廠商係一同投標,復以被告林安鎮、黃榆鈞未在參與開標廠商簽到表上簽名,並未親自參與開標,並不關心得投標狀況,認渠等顯無得標真意。
然投標有一定截止時間,而廠商前往投標之時間相近與否,與當時前往投標人員之主客觀情形有關(如車程交通狀況、出發之時間、向來之習慣、有無在現場逗留聊天等等),投標後是否在場等候開標亦同,無從認為此與其是否有得標真意、和其他廠商間是否有協議圍標或陪標等情有何直接或間接之關連性在,檢察官如此推論,容屬跳躍、空泛,難以為據。
⒊又同業間相互認識或有往來,本屬正常,更何況是同一地區之同行業者間,可能因業務上合作、交流、參加同一產業公會、社團活動等關係,而為熟識、來往,更屬自然,絕無法僅以廠商間有一定交情來往,率然認為渠等所共同參與之政府採購案件,必有協議圍標、陪標、相互配合之情,否則,即形同有罪推定。
本件雖被告林安鎮和被告陳忠和住處相距200公尺,距離不遠,於通訊監察譯文中也確實聽到被告陳忠和公司之職員即被告王素貞叫被告林安鎮「阿舅」之情(見偵字第8893號卷第98頁,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49頁背面),然而難道住得近就必定會有協議陪標之情在?再上揭譯文中,從頭到尾未見有何提及跟漏瑤排水標案、被告陳忠和、蘇麗雀、黃榆鈞有關之任何談話內容,遑論是談到配合出牌陪標、約定投標總價之事,檢察官究竟是從何可以認定被告林安鎮有與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協議陪標之情,本院實難以查知。
同此,於監聽譯文中,被告黃榆鈞係叫被告陳忠和「叔叔」,於漏瑤排水標案開標前後幾天也都有打電話和被告陳忠和聯絡(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49、49頁背面、52頁),此固然可證明被告黃榆鈞和被告陳忠和間有一定交情,然而上開譯文中同未見任何跟漏瑤排水標案有關之談話內容,更甭提根本沒有言及出牌陪標、約定投標總價之事,檢察官何以可以大膽斷定雙方必然有協議陪標之情形,不得而知,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事證以實其說,是此部分顯屬檢察官片面之推論,卷內並無實據可佐,難以採信。
⒋檢察官復認被告蘇麗雀有參與本標案協議陪標、協議不為價格競爭等犯行,惟查,證人即被告陳宏洋於偵查中證述及供述時,均只有提及被告謝雅宏說係被告吉有公司的老闆(登記代表人係被告陳忠和)要拜託被告陳宏洋在投標價錢上配合他們,並未提到係被告陳忠和或蘇麗雀,而監聽譯文內所聽到的,係被告陳忠和而非被告蘇麗雀,才有在漏瑤排水標案投標前向被告謝雅宏詢問被告陳宏洋的電話(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49頁),以此,自無法以前開事證斷然認定被告蘇麗雀有何參與之情。
至被告蘇麗雀雖另有於102年3月5日與被告謝雅宏為電話聯絡,惟其對話內容僅係單純叫被告謝雅宏下班有空過來一下,並未提到一丁點跟漏瑤排水標案、請託出牌陪標、約定投標總價之事有關之任何談話(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49頁),也沒有證據指出電話後雙方確實有見面之情,況倘若被告蘇麗雀於102年3月5日就已經和被告陳宏洋談妥,則被告陳宏洋偵查中豈會證稱是在投標前一天(即102年3月13日),被告謝雅宏才找伊去商談、轉達?故自無從以此譯文作為不利於被告蘇麗雀之指證。
此外,即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蘇麗雀有何參與此標案協議出牌陪標、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情在,是就被告蘇麗雀部分,亦應認為事證不足。
(二)綜上,依檢察官所提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蘇麗雀、黃榆鈞、林安鎮等人就漏瑤排水標案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供審認,應認檢察官舉證不足,難以讓一般人確信被告等人此部分犯行確屬實在且無合理之懷疑,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原則,自未能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92條等罪相繩。
二、檢察官復認被告張國棟有為了繳交對黃文堂面額30萬之支票票款,因而向被告蘇麗雀索賄30萬元,並以告知漏瑤排水標案之底價作為對價,圖利被告蘇麗雀,使其能以接近底價之高價得標,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因而基於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蘇麗雀指示被告王素貞於102年3月11日下午將30萬元交給依被告張國棟指示前來取款之亥○○(原名黃書諱,即黃文堂之子),由亥○○將該筆款項存入黃文堂設於彰化區漁會之支票存款帳戶,因認渠等分別涉犯行賄、收賄、圖利、洩密等罪。
被告張國棟、蘇麗雀雖承認客觀上有此筆金錢往來情形,惟被告張國棟、蘇麗雀、陳忠和均否認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行。
且查:
(一)有關被告張國棟係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將漏瑤排水標案之底價告知而洩露給被告陳忠和或蘇麗雀,又該筆30萬元為何、基於什麼理由可以認為與底價之洩露間具有對價關係等節,卷內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之證據可憑,此部分容屬檢察官片面之推測。
再果如起訴書所載,倘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對參與漏瑤排水標案之投標廠商,都已事先協議出牌陪標、不為價格之競爭,而打點妥當,則渠等就本標案顯然是志在必得,並無任何阻礙可言,被告陳忠和、蘇麗雀只要憑其過往投標二林鎮公所之經驗,設定投標價格,即可順理成章地取得標案,何須額外花費金錢冒險知悉底價不可?由此,均見檢察官在論據上不足與欠缺之處。
(二)被告張國棟確實有於102年3月初請被告蘇麗雀出資30萬元,供被告張國棟繳交其向黃文堂所借用面額30萬支票票款,被告蘇麗雀答應後,被告王素貞即有102年3月11日依指示將30萬元交給受被告張國棟之命前來取款之亥○○,由亥○○將該筆款項存入黃文堂彰化區漁會之支票存款帳戶乙節,有102年3月11日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175頁)、證人即被告王素貞偵訊時之結證(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87頁背面)、證人亥○○(即黃書諱)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01頁,卷五第284頁,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65、165頁背面)、被告蘇麗雀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76、176頁背面,卷三第220、220頁背面,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2頁背面)、被告張國棟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18、237頁背面、238頁,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3頁)在卷可稽,互核一致,堪以認定。
然而:⒈被告張國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進一步解釋稱:偵訊時檢察官有問我到某年月日向蘇麗雀借用30萬元,這是兌現日期是102年3月11日的票期(支票到期日為102年3月10日),黃書諱是我的司機,那時候我的票已經拒絕往來,所以我會跟黃書諱的爸爸黃文堂借票應急,當時有向黃文堂借一張票開一張兌現是102年3月10日的票(即上開到期日為102年3月10日之支票)給庚○○,102年3月10日到期時我沒有錢可以繳納票款,我私下拜託庚○○是否可以不要兌現該支票,但庚○○說已經提示到票據交換所而無法退回,我拜託庚○○可否借我30萬元過票才不會對不起黃文堂,但庚○○以舊債未清為由拒絕,所以我跟庚○○才找蘇麗雀來商量,由庚○○做保證,由蘇麗雀答應借錢給我們,蘇麗雀拿出30萬元讓黃文堂的上開支票過票,庚○○於過票之後,庚○○再拿30萬元給蘇麗雀,實際上是我跟庚○○借錢,所以我才會再借用黃文堂的名義開一張二個月後的支票給庚○○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3頁)。
⒉被告蘇麗雀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解釋稱:就漏瑤排水工程部分,是鎮長打電話給我說要向我借30萬元,我就說不要,鎮長說他要借30萬元是要支付票款,後來叫二林的一個朋友叫「文才」,後來鎮長就邀他一起過來,他是要借錢去支付文才的票,文才希望我借給鎮長,支付的錢會匯到文才的戶頭上,他會負責把錢還給我,後來我才把錢借給張國棟,後來隔幾天文才就拿30萬元來還我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62頁背面)。
復於審理時證稱:(問:你們標工程有無任何人洩漏底價給你們)沒有。
(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01頁提示並告以要旨,問:張國棟有無在102年3月11日指示你向蘇麗雀拿30萬元。
答:有,張國棟之前向我媽媽洪素玲借30萬元的支票,我媽媽就開一張芳苑鄉農會或是漁會支票,那一張是張國棟拿去兌現或是做什麼用途我不知道。
在3月11日張國棟又叫我媽再開一張30萬元票,張國棟叫我拿這一張票去向蘇麗雀借30萬元,再把30萬元存入我媽帳戶去填補之前的30萬元。
102年3月11日被告張國棟是否有去跟妳借該筆30萬元)有。
我說不要。
(問:為何不要)因為欠那麼多錢我不要再借給他。
(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175頁通訊監察譯文,提示並告以要旨,102年3月11日妳有叫王素貞去領30萬元出來,說等一下黃書諱會來拿。
妳說不借之後還是有借給被告張國棟)他來我說不要借他,他找文才去我家,文才說這筆錢他會負責拿來給我。
(問:之後黃書諱叫媽媽開一張支票,是5月7日30萬元,之後是誰拿去)我不知道,文才說如果領到票之後就會拿來給我。
(問:之後該張支票是誰拿去)庚○○。
(問:我有看到3月10日跟5月8日這兩張支票提示人都是庚○○)對。
我沒有跟他拿票。
(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317頁以下,提示並告以要旨,102年7月8日12時34分通話譯文,他說沒有意思是說妳說沒有錢。
之後黃書諱又打給王素貞,王素貞說老闆娘沒有帶電話。
我要問的是下一通7月8日12時37分42秒,該通電話是在說什麼,蘇麗雀說明天拿給我。
黃書諱說對。
妳說現在就不夠明天再拿給我有什麼用。
黃書諱說不然妳打電話跟他說。
蘇麗雀說我要怎麼跟他說。
該通電話是在說什麼)他要跟我借錢,我說我沒有錢,黃書諱說叫我跟他們老闆說,我說他都沒有錢要我怎麼跟他說。
(問:意思是妳一直在閃被告錢不要借給他)對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17、117頁背面)。
⒊證人庚○○於審理時亦結證證稱略以:(問:張國棟有無跟你借過錢)有。
(問:借錢方式是什麼)跟我借的這一張還完,然後再借下一張,還我錢後再借錢,如果票沒繳我就不借他。
(問:現在跟你借錢都開多久的票期)一、二個月。
(問:跟你借錢一、二個月時間的票給你,票期到,他要籌錢來繳這張票)對。
(問:假如票期到,張國棟沒繳,要再跟你借錢,你會借他嗎)不可能借他。
(問:票到期,一定要他去籌錢)他要去籌錢繳這張票,我才會再借他。
(問:有無遇過票期到還沒繳的)沒有,有時間到,還沒籌到錢,假如這張票30萬,他跟我說他才籌到15萬,拜託我再拿15萬借給他,去繳這張票,他的票沒有跳票過。
(問:這張票的票主是黃文堂,票背是張國棟背書,庚○○提示,這是你的簽名,這張票是否是張國棟拿黃文堂的票來跟你借錢,請審判長提示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卷六第136頁、第139頁支票)是。
(問:這票期是102年3月10日,東西是30萬,就是102年3月10日到期的這張票跟你借錢)對...(問:第139頁,這張票主是黃文堂,東西是30萬,日期是102年5月8日,後面一樣是你提示的,他也是用這5月8日30萬的票跟你借錢)對。
(問:這二張票是否是3月10日到期,又開這張5月8日的票給你)3月10日的他有繳,然後再開這一張5月8日跟我借,他跟我借都是保持一張而已,他沒繳我就不會借他...(問:他去借錢,要做什麼會跟你說嗎)他都跟我說要繳支票錢。
...(問:你知道的就是張國棟經常跟你借錢,借很多次)對。
(問:借錢一次多少)20或30萬,這二個數字而已,繳完才再開一張來跟我借,我也不可能讓他超過。
(問:剛給你看的二張支票,一張是102年3月10日,一張是10 2年5月8日,都是30萬元,你剛回答律師102年5月8日面額30萬元的支票,他有繳完102年3月10日的那張30萬元支票,你在重新借給他)對...(問:你會要求他開票要開多少期間)我不會要求,因為好朋友,他開給我,讓我有領到就好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32頁背面至35頁)。
⒋證人亥○○於審理時亦結證稱略以:(問:請審判長提示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01頁,張國棟有無在102年3月11日指示你向蘇麗雀拿30萬元?你說:張國棟之前有向我媽洪素雲借30萬元支票,我媽就開一張芳苑鄉農會或漁會支票,那一張支票是張國棟拿去兌現或作何用處我不知道,到102年3月11日張國棟又叫我媽再開30萬元支票,張國棟叫我拿那一張票去向蘇麗雀借30萬元,再把30萬元存入我媽芳苑農會支票存款帳戶。
這是當時你所陳述,但要問你的問題是爸爸的支票,或是媽媽的支票)我爸,是我去媽媽開票存入我爸爸戶頭裡面。
(問:請審判長提示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卷六第130、136頁,你說的3月10日,是否這一張票,黃文堂的支票,是3月10日到期,3月11日兌現)對。
(問:再往下一點點,這一張票是庚○○提示)對。
(問:所以是不是拿這一張票去跟你媽媽借錢)對。
(問:提示同卷第139頁,提示並告以要旨,後來你叫你媽媽又開一張票,是黃文堂30萬元,是這一張5月8日的票)對。
(問:這一張也是庚○○音譯提示)是先去跟蘇麗雀拿錢,再拿票去跟庚○○借錢。
(問:所以你只知道之後有去跟蘇麗雀拿30萬元,交票過程你不知道)對。
(問:票是你拿的,你交給何人)忘記,應該是拿給庚○○。
(問:最後票是在庚○○那邊,交票過程你不知道)我突然忘記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65、165頁背面)。
⒌此外,復有發票人為黃文堂、發票日為102年3月10日、票號561373號、面額30萬元、背書人為被告張國棟、提示日為102年3月11日之支票影本,以及發票人為黃文堂、發票日為102年5月8日、票號568390號、面額30萬元、提示日為102年5月8日之支票影本在卷可佐(見偵字第5340號卷六第136、139頁)。
基此,有相當之證據、理由足以相信被告張國棟、蘇麗雀所辯,上開30萬只是單純之借款,且係因證人庚○○介入並答應在被告蘇麗雀先行出資30萬元以供被告張國棟過票支付對證人庚○○之票款後,證人庚○○再隨即提出30萬元供返還被告蘇麗雀,在此條件下,被告蘇麗雀始願意提供該筆30萬元供被告張國棟過票,該筆30萬元實與檢察官所認洩露漏瑤排水標案底價之對價無關。
何況上揭102年3月11日之監聽譯文中亦未聽到有人提及將該筆30萬元作為告知漏瑤排水標案底價之對價相關連之事,也從未聽到談及漏瑤排水標案底價或利益交換之事,檢察官未予詳查,率認上開30萬元即為被告蘇麗雀、陳忠和、張國棟間往來行賄、收賄之不正利益,並進而推論雙方係以洩露漏瑤排水標案之底價作為交換條件,被告張國棟係以此方式圖利被告蘇麗雀、陳忠和等節,按上說明與事證,自有未洽。
(三)至檢察官雖提出測謊鑑定報告,認為被告蘇麗雀、陳忠和否認有行賄被告張國棟,並否認有自被張國棟處得知標案底價乙節有說謊情形。
惟就上開檢察官認定之賄款30萬元,有相當之事證可相信其僅係單純之借款,與漏瑤排水標案並無關連性乙節,業為本院說明理由如前,再卷內查無任何直接或間接證據,足以證明客觀上雙方間確實有洩露標案底價之情形在,則基本之犯罪事實已然事證不足,且缺乏任何直接、積極之證據可得形構出起訴書所載之犯罪情節,是縱或上開測謊報告可得為證據,然此僅屬極為薄弱、邊緣之情況證據,仍無法以此當然、直接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即屬實在,且客觀上也無從解免本院前述所指各項質疑及缺失之處。
(四)綜上,檢察官並未提出充足之證據證明被告張國棟有以被告蘇麗雀應提供30萬元賄款作為對價,以此洩露漏瑤排水標案之底價給被告蘇麗雀、陳忠和,並予圖利之情,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張國棟、蘇麗雀、陳忠和間有此部分犯行存在,依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之證據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刑事訴訟原則,自難以行賄、收賄、圖利、洩密等罪相繩。
玖、就公訴意旨即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所指被告張國棟財產來源不明部分:
一、按「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以及其他法定之罪嫌,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於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第6條之1定有明文。
依該條之條文內容,可知其犯罪構成要件如下:㈠公務員犯該條所示之各罪。
㈡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之情況。
㈢上開期間內增加之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
㈣經檢察官命公務員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而有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之情形。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之修正理由固稱本罪之增訂係為發揮舉證責任轉換之功能,然參酌本罪立法目的在於因應『貪污具有隱密性,被發現時常已距犯罪時日甚久,證據可能已被湮滅,犯罪所得多被隱匿,查證頗為困難,影響打擊貪腐之成效』(本罪98年4月3日增訂理由二)。
惟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關於被告犯罪事實仍負有舉證責任之法定義務,立法理由所稱之舉證責任轉換,應僅限於為避免檢察官難以證明該財產之來源為貪污所得,而於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已堪認被告符合本罪上揭一至三所示之構成要件後,身為公務員之被告始就被指來源可疑之財產負合理說明義務,並證明該財產係合法取得,以達有效杜絕貪污,兼顧人權保障之立法意旨,非謂檢察官得全然卸免本罪之舉證義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號判決參照)。
二、承上,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所指公務員合理說明義務及其證明財產合法取得之責任,應說明或舉證至如何之證明程度,亦即檢察官及身為公務員之被告在本罪舉證義務上各應至如何之程度,始不至於違反刑事訴訟法最根本之無罪推定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多數論者咸認本罪無論如何仍應由檢察官負最終之實質舉證責任,行為人即身為被告之公務員所擔負的僅係單純之財產來源說明義務,而非舉證之責任,相關論述如下(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48至106頁):
(一)在本罪中,檢察官仍負實質之舉證責任,當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直接證明犯罪時,亦應提出證據證明,推定事實(貪污事實)與已知事實(財產來源不明)間存有高度合理關聯性,此外,被告的舉證無庸達使法院確信其沒有犯罪的程度,只要能夠使法院對於檢察官推定的事實產生懷疑已足,因為控訴犯罪是檢察官的職責(張麗卿著,臺灣貪污犯罪實況與法律適用之疑難,法學新論,第28期,第13頁;
張麗卿著,臺灣貪污犯罪實況與法律適用之疑難,月旦釋讀文摘,第6期,第87頁)。
(二)所謂「不能說明」,指拒絕說明、說而不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說明,倘行為人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經查證屬實;
說明其財產是違法所得,經查證屬實,但不構成其他罪名;
說明財產來源可能是合法或違法所得,但司法機關無法證實,也無法否定等情形,均無法構成本罪。
就說明之期限、次數應採不限定說,蓋抗辯是行為人的權利,即使放棄,司法機關也必須透過確實充分之證據證明犯罪成立,如果限制行為人說明之期限及次數,等於限制行為人辯護權之行使。
又本罪雖科以行為人說明財產來源之義務,但說明來源不等於證明來源,證明來源須以確實、充分之證據來證明巨額財產之真實來源,說明來源只要求行為人向司法機關為合理解釋即為已足,至於是否有證據來證明其解釋,則未強求。
如果司法機關不能確實、充分地證明行為人之說明虛偽,則行為人之說明無法被推翻,便無法認定財產來源不法,自無法以本罪相繩。
本罪證明責任主體仍是司法機關,被告既不承擔證明責任,也不承擔提供證據之責任,只是承擔說明之責任(曾淑瑜著,又見「因人設事,因事立法」罪名〈上〉-評財產來源不明罪,月旦法學雜誌,第141期,第241、242頁;
曾淑瑜著,又見「因人設事,因事立法」罪名〈下〉-評財產來源不明罪,月旦法學雜誌,第142期,第268頁)。
(三)所謂「未為說明」,係指檢察官命公務員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時,公務員自始未提出任何說明或解釋。
所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指公務員雖有說明,但欠缺合理性,依一般經驗法則或參酌其他證據,無法資為佐證其說明合理之依據。
合理說明之要件僅須使人大致相信其所述符合前因後果,並不會有前後矛盾或違反經驗法則即可,至於是否合理,應以一般理性、謹慎者立於公務員立場,能自圓其說即足當之。
其是否精準確實,本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如公務員已為合理說明,縱其財產來源係不合法取得,雖不排除構成其他犯罪,但不構成本罪。
所謂「說明不實」者,必須有「證據」證明其所述非真,若公務員所描述內容雖有微瑕,但並無其他證據證明所述並非真實,仍應認定所述屬實,不得以其所述有瑕疵為由,逕行認定所述不實。
蓋本罪責令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並非要求其舉出足夠證據證明來源合法,而係要求其說明財產之真實來源,再由司法機關負責查證核實。
以公務員所述並非真實,應有證據資為判斷標準,若根本無任何證據證明公務員所述並非真實,自應對公務員作有利之解釋。
否則,單憑檢察官主觀認定起訴,應認檢察官未達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實質舉證責任。
又本罪時點是在檢察官偵查中,惟在檢察官面前之說明義務係指說明義務之「開始時點」,而非說明義務之「時間終點」亦止於斯時。
倘日後公務員在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已能予以合理說明或坦承係貪污所得,均不會構成本罪。
又在舉證上,被告之舉證不得與檢察官所負實質舉證責任相提併論,只要被告就財產來源之真實性以自由之證明方法,無須達到確信程度,實質舉證責任始不致轉換於被告,才不會產生違反無罪推定的問題。
再責令說明來源,並不是要求公務員舉出足夠之證據來證明來源之合法,而要是求公務員說明財產之真實來源,再由司法機關負責查證核實(趙晞華著,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立法疑義與省思,輔仁法學,第42期,第59、60、73、74、81頁)。
(四)「責令說明來源」並不是要求被告提出「足夠之證據」來「證明」來源之合法,而是要求被告合理說明財產之真實來源,其後由司法機關負責查證核實,被告之說明只要達到「釋明」之程度,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推至使法官未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無合理懷疑」之心證程度即可,檢察官仍須就被告的構成要件事實負實質舉證責任。
被告提出之合理說明,若已使檢察官原本已經建構之「排除合理懷疑」無法繼續存在時,即等同於將無罪推定原則「回復原狀」,檢察官應繼續提出證據,使法官「確信」被告此一辯解並非真實,否則基於罪疑輕原則,被告就有可能因此一辯解而獲判無罪,甚至此時檢察官應撤回起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為無罪之論告。
又不能說明來源合法並不等同該財產即是其貪污犯罪行為所得之非法財產(邱忠義著,「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國外立法例及我國歷來修法之簡介,軍法專刊第56卷第4期,第214、215頁)。
(五)綜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條文既係明文確定行為人僅負「合理說明」其財產來源之義務,解釋上自不能逾越法律文字之規定,要求行為人除「說明」外,尚須證明其說明之財產來源屬實或為合法、正當,此部分之證明義務應由為控方之檢察官承擔,否則不僅是違背無罪推定及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刑事訴訟法根本原則,更是直接違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法文規定,而屬違反罪刑法定之實體法原則。
是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被告張國棟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自應按上述判斷基準來認定。
三、本件檢察官因偵辦被告張國棟擔任二林鎮鎮長期間舉辦之上揭相關政府採購標案,認被告張國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4款、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罪,有附件一起訴書可參。
又被告張國棟於101年9月、10月時,其擔任二林鎮鎮長之月薪為8萬3717元,其於99年至103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約100萬餘元至110萬元之間,其設於二林鎮農會支票存款帳戶自100年8月至101年10月間,確實有附表所示(同起訴書附表二所示票號之支票)之支票開立、現金入帳存款供支票提示兌現之交易紀錄,有被告張國棟二林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二林鎮農會102年12月31日二鎮農信字第1020005958號函暨附件交易明細、兌現支票影本、二林鎮農會104年11月13日二鎮農信字第1040005732號函暨附件退票紀錄查詢、支票影本、二林鎮農會105年1月14日二鎮農信字第1050000197號函暨附件支票影本與說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105年9月19日中區國稅北斗綜所字第1052854053號函暨附件申報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四第35、35頁背面,卷二第201至220頁,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二第151至205、230至238頁,卷五第88至109頁),此部分交易紀錄應屬實在,堪以認定。
檢察官雖以於104年1月14日偵訊時命被告張國棟於104年2月28日前,具狀說明附表支票資金來源(一共2189萬6059元),惟被告張國棟未能提出,而被告張國棟每月薪資收入僅有8萬3717元,兩者顯不相當,因認被告張國棟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
惟查:
(一)對於上揭支票開立經過、兌現款項來源,被告張國棟於偵查、審理中先後有為如下之說明:⒈於102年12月23日被告張國棟於警詢、偵訊時,102年12月24日本院羈押訊問時,被告張國棟即已陳明其早於90年至98年間擔任議員時,就有和被告蘇麗雀借錢,有開立支票供被告蘇麗雀作為借款擔保,換現金來繳票,避免跳票,如到期時沒有現金繳票,會再開立新的支票為擔保,借新還舊,最先有借300萬元,伊拆成比較小額的票,然後慢慢滾利息,被告蘇麗雀如果不方便,伊就向其他朋友借,伊除了向被告蘇麗雀借錢外,還有向其他人借錢,絕大部分都是蘇麗雀的票,如果是黃書諱拿去存到伊甲存戶頭,都是伊拜託被告蘇麗雀借錢給伊去繳票用的,伊曾用賽鴿贏得的賭金還錢,並說明附表中例如101年1月16日存款50萬元、101年5月15日存款50萬元即是向被告蘇麗雀借款來繳支票,100年12月15日章秀紫匯款50萬至伊帳戶,則是來自於伊女兒先前過世,有白包的錢,有朋友跟伊借,後來伊缺錢,就叫章秀紫向他們要回來繳支票,並說明伊經濟狀況不好,有跟其他朋友借貸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28至133、144至146頁背面,本院聲羈字第302號第15至17頁背面)。
⒉於103年4月2日偵訊時供稱略以:我有常跟雷明實業的董事長宋坤財借錢,是跟宋坤財借。
我事先都會先打電話跟宋坤財講好,之後才開支票叫司機黃書諱拿去雷明實業,是不是黃書諱拿去的我也忘了,但大部分都是黃書諱,支票拿過去是交給誰我不知道...剛開始不是一次借300萬元,是分兩次向蘇麗雀借,一次是100多萬元、另一次是100多萬元,大約是300萬元,之後如果我沒有錢軋開給蘇麗雀的支票,我會再向蘇麗雀借錢去軋支票,如果要軋我開給蘇麗雀以外人的支票,我沒有錢也會向蘇麗雀借錢,但比較少。
(問:之前檢察官問你,為何你說一次就借300萬元)時間久了,因為我印象中是借300萬元。
(問:但剛剛雷明實業的50萬元支票是你跟蘇麗雀借錢去軋的,為何之前沒有說)可能之前沒有問的那麼詳細,但我有說我有在輪軋,即借新還舊。
(問:黃書諱於100年11月21日15時23分,分別存入80萬8千元入你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帳戶內,這80萬8千元是怎麼來的)時間太久我忘了。
(問:其中50萬元是兌現票號0000000,由郭李麗嬌提示兌現,為什麼你的票由郭李麗嬌兌現)我不認識郭李麗嬌。
(問:其中票號0000000(30萬8千元)是由蘇麗雀兌現,為什麼由蘇麗雀兌現)借新還舊。
(問:80萬8千元是否跟蘇麗雀借,因為其中30萬8千元是借新還舊給蘇麗雀)有可能,但時間久了我忘了。
(問:黃書諱於101年1月16日13時55分,持50萬元存入你帳戶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帳戶內,這50萬的錢是怎麼來的)時間太久我忘記了。
(問:為什麼這50萬元是由許秀治兌現你的支票(N0000000))我私底下有欠許秀治錢。
(問:(票號N00000000,票面額50萬)這張支票為什麼是吳美鳳兌現)可能也是我之前開支票向宋坤財借錢。
(問:你之前說是拜託蘇麗雀借錢給你繳支票的錢,所以你又跟蘇麗雀新借50萬元)是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2頁背面至23頁背面)。
⒊於103年7月16日偵訊時供稱略以:(問:你在羈押庭法官問你有沒有簽立借據,你回答「我都是開立我個人的支票,所以就是因為要繳我的票換她的票」,換她的票是什麼意思)我有跟她借錢開票給她,時間到了我沒有資金軋,我就再跟蘇麗雀借錢去軋我之前開給她的支票,蘇麗雀借錢給我我再開支票給她。
(問:你欠蘇麗雀的錢還了沒)還有480多萬元沒有還。
(問:如何記得剩下480多萬元沒有還)我有跟蘇麗雀核算,後來有開支票給她。
(問:何時跟蘇麗雀核算)好像是101年。
(問:你開支票給蘇麗雀,支票總額是多少)480幾萬元,好像。
(問:支票在哪裡開的)在我家開的,我再拿去給蘇麗雀...(問:後來為何這張480幾萬元的支票沒有兌現)我私下有跟蘇麗雀講,本來我是開100多萬元或幾十萬元,400多萬元一下子額度太大,我跟她時間到再拿票過來,我如果有錢就盡量籌給她,如果沒有錢再換支票。
(問:你開480多萬元的支票給蘇麗雀,蘇麗雀之後有無跟你催討)那段期間她有一直跟我催,我沒有錢就先付利息給她,100萬元1個月付1萬5000元的利息。
(問:你開給蘇麗雀480多萬元的支票,之後1個月每100萬元要付1萬5000元利息,這個利息是誰提出來的)我跟蘇麗雀商量的。
(問:你不認為1個月每100萬元要付1萬5000元的利息太貴嗎)我跟蘇麗雀講就是每100萬元付1萬5000元的利息。
(問:這樣計算,利息1個月至少6萬元)大概是。
(問:你付這樣的利息,付了幾次)沒有幾次。
(問:你如何付款)用現金還。
(問:現金如何來)找人周轉。
(問:480萬元的利息是怎麼還)在調查站傳喚我之前,我是每100萬元1個月1萬5000元計算利息,有時蘇麗雀會跟我聯絡,有時會跟黃書諱聯絡,我都會叫黃書諱過去。
在調查站傳喚我之後,蘇麗雀也有透過我公所的機要專員B○○找我要,問我有沒有辦法還給她,我說現在借不到錢,是不是用銀行的利息,以後再慢慢還她,我是請B○○這樣傳話給蘇麗雀,之後蘇麗雀沒有給我回復。
(問:在調查站傳喚你之後,你就沒有再支付過利息了)是。
(問:蘇麗雀在羈押庭法官問她:如何還錢?,她回答:「開票給我,就付票錢,他如何付我不知道,有時候他開票給我,日期到了沒有錢付,我會再給他錢,然後他再開票給我」,是不是如此)就是借新還舊。
(問:借新還舊你再開給蘇麗雀的票的票期多久)不一定,有時一個月,有時兩個月。
(問:為何有時開一個月有時開兩個月)開一個月就是一個月後還,開兩個月就是兩個月後還。
(問:之前蘇麗雀拿錢借給你去軋你開給她的票,那你應該會再開票給蘇麗雀,這些票現在那裏)她有可能還給我,我再開一張480多萬元的票給她。
(問:你之前開給蘇麗雀的支票到期沒錢軋,你為什麼不請蘇麗雀把支票從銀行抽出來,為什麼還要再向蘇麗雀借錢軋支票)我那時有盡量想辦法把錢軋進去,時間到了沒錢軋,支票也抽不出來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四第136頁至137頁)。
⒋於103年10月30日偵訊時供稱略以:(問:你98、99年向蘇麗雀借大約300萬元,你借錢是要做什麼用途)繳支票的。
(問:不是為了選鎮長經費嗎)應該是繳支票,有無花在鎮長選舉經費上我沒有印象了。
(問:是繳誰的支票)現在忘了。
(問:300萬元有沒有還過本金)有時有還,有時有借,我跟她借都是開支票。
(問:這300萬元還多少本金)借了又還,還了又借,我也不清楚。
(問:你跟蘇麗雀借錢,利息如何支付)有時跟她借3、5天,這種情形就沒有算利息,本金之後就還她。
有算利息部分,利息用現金給蘇麗雀,本金再開支票給她。
(問:如果借錢時利息無法立即給,利息要如何給)將利息連同本金開在支票上面...(問:支票票期是多久)不一定,有時開1、2個月,有時會開到3個月,大部分是2個月。
(問:你支票是拿錢當天開的嗎)不一定,有時電話聯絡由黃書諱去拿錢,一、兩天內再補支票給蘇麗雀。
(問在你101年10月支票跳票之前,157萬8000元的本金有沒有還)當時我跟蘇麗雀統計一個總和的數,這157萬8000元怎樣我就忘了...(問:你跟蘇麗雀借錢,不管是新借,還是借新還舊,你付給蘇麗雀的利息都是借錢當天給,有現金時利息就給現金,沒有現金就把利息算在本金內寫在支票上)利息先算再開支票,借的時候有錢就先付利息,利息是用現金付,如果沒有錢就將利息算在本金內再開支票。
(問:所以在支票到期日前,就不會再支付利息)是,要再借的時候再談。
(問:你向二林鎮農會領取的空白支票本都是什麼人去領的)有時開完了,大部分都是黃書諱去領。
(問:在100年間,就是在你支票跳票之前,你有沒有要向蘇麗雀借錢但剛好沒有支票再去農會領空白支票,領回空白支票後,再開支票向蘇麗雀借錢的情況)不知道。
(問:101年1月16日你向蘇麗雀借50萬元去軋你之前開給許秀治的票,這次你開給蘇麗雀的支票的金額是50萬元還是其他金額)不知道。
(問:101年5月15日你向蘇麗雀借50萬元去軋你開給吳美鳳的票,這次你開給蘇麗雀支票的金額是50萬元還是其他金額)這筆錢是跟蘇麗雀借的嗎?我有跟蘇麗雀借錢是事實,但時間點我不記得了...(問:你開給蘇麗雀沒有兌現的支票,蘇麗雀怎麼處理)後來跟我統算,我開本票給她,統合完後再將支票還給我。
(問:蘇麗雀什麼時候將支票還給你)時間久了,是核算完後就還我了,詳細時間我忘了。
(問:是一起將沒有兌現的了票全部還給你嗎)時間有了我忘記了。
(問:支票在那裏還給你)有時在家裡,有時黃書諱跟她去結算,後改稱,時間久了我忘記了。
(問:483萬元的金額,你跟蘇麗雀結算幾次才結算出這個金)應該一次就結算完了。
(問:現在這些未兌現的支票在那裏)我撕掉了...(問:開支票給蘇麗雀是你本人開的還是黃書諱開的)大部分是我開的。
(問:你開支票給蘇麗雀支票時,你用什麼方法去記得開給蘇麗雀的票是什麼時候到期)我用桌曆紀錄...(問:你開給蘇麗雀的票到期時沒有錢軋,你會不會打電話給蘇麗雀叫她延一下)曾經有過。
(問:到期之後,你還是跟蘇麗雀借錢去軋你開給她的支票,你為何不請蘇麗雀把原本的支票還給你,再開一張新的支票給蘇麗雀就好,為何還要跟蘇麗雀借錢去軋票)支票到期沒有跟她說,她已經軋進去就沒有辦法...(問:你認不認識李志勇)我不認識。
(問:李楊寶枝為什麼會有你的支票)不知道,我不認識她,直接兌現支票的人我不一定認識,因為我開支票給認識的人,他可能會再轉出去給其他人。
(問:你是不是有用你的支票請別人幫你調現)有。
(問:你開你的支票請別人調現,這種支票票期最短多久)一般也是1、2個月。
(問:提示100年8月15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67頁,100年8月15日桌歷記載「1,223,456元-雀」是什麼意思)雀就是指蘇麗雀,數字不是我的字體,我不知道。
(問:誰會在你的桌曆上寫這些字)可能是黃書諱。
(問:為何黃書諱要書寫在你的桌曆上)可能是支票到期要繳票。
(問所以記載「1,223,456元-雀」是何意)可能是100多萬元。
(問:怎麼會有尾數56元)算利息,我也不知道。
(問:提示100年8月31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68頁,100年8月31日桌曆記載「1,664,320-雀」、「41萬雀」、提示100年9月15月、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69頁,100年9月15日桌曆記載「125萬3516元-雀」、提示100年11月15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71頁,100年11月30日桌曆記載「0000000麗」、提示100年11月30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72頁,100年11月30日桌曆記載「0000000麗」、「0000000麗」、提示100年12月15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73頁,100年12月15日桌曆記載「0000000麗」,根據黃書諱所述,這些都是要繳蘇麗雀的支票,有無意見)沒有意見,但是,0000000元、0000000元好像是寫錯了。
(問:根據你的支存交易明細,都沒有兌現過這些金額的支票)有時就是再算利息給她,是不是後來結算在那張本票上面,我忘記了。
(問:提示100年10月15日桌曆,103年偵7169卷P154反面,100年10月15日桌曆記載「200-新」,新是誰)應該是謝新榮,200是指200萬元,記載在這天應該是這天到期...(問:提示監察號碼0000000000(使用人張國棟)101/10/1/11: 14:03通訊監察譯文,你電話中講到「拒往對我沒差,我沒在用,都是他們跟我借去用的,作個鎮長有票人家要借沒法拒絕」,從這通電話內容對照剛才給你看的那通你叫黃書諱叫人軋明天的票,你的支票有借人使用,是不是)是。
(問:是不是有人借你的支票跟蘇麗雀借錢)我不知道。
(問:支票曾借什麼人使用)好幾人,我印象中比較多的是酉○○。
(問:蘇麗雀是在什麼情況下知道你的支票跳票)我不知道。
(問:你是什麼時候開483萬元本票給蘇麗雀)時間忘了,要看本票上的時間。
(問:大概什麼時候)忘了,要看本票。
(問:你支票是在什麼時候跳票的)忘了,好像是101年,我不確定...(問:483萬的本票是在什麼情況下開的)就蘇麗雀一直跟我追,說我支票沒有辦法給她兌現,要我開本票給她押。
(問:本票是在跟蘇麗雀結算時當場開的嗎)是,她到我家去的,我現在想起來。
(問:這張本票票期多久)不知道,要看本票才會知道。
(問:你剛時在開本票時沒有講到要開多久的票)忘了。
(問:你有可能開超過6個月票期的本票給蘇麗雀嗎)我忘記了。
(問:當初本票到期日誰決定的)可能互相商量。
(問:本票是在102年12月12日開的,到期日是103年4月20日,為什麼到期日要在103年4月20日,提示卷四第147頁)?〈張國棟當場抄本票到期日及開票日〉就跟蘇麗雀商量。
(問:你之前150萬元以下的支票都沒有辦法如期給蘇麗雀兌現,你怎麼有辦法在開本票的4個月就還蘇麗雀483萬元)因為483萬元不可能開很多張本票給她,所以就開一張,時間到了有多少錢就還多少錢。
(問:你為何不可能開很多張本票給她)我想說大家都很熟,如果開很多張,到時到期時沒有給她,她可能會告我,我們是基於互信。
(問:你開的是本票,為什麼之前說是開支票)當時講的感覺不一樣,我沒有注意當時問題內容。
(問:當初檢察官問你,蘇麗雀為何不叫你開本票而要叫你開支票,你的回答是當時還有支票,所以你當時確實是說開支票,有何意見)這個過程我不知道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93頁背面至298頁背面)。
⒌於103年12月11日偵訊時供稱略以:(問:你向跟蘇麗雀借錢,如果不是借錢去軋你之前開給她的支票,你的支票票期開多久)不一定,有時一兩個月或是兩三個月。
(問:蘇麗雀之前說在99.8.25及99.12.15玄○○存入你農會帳戶的1,000,000、1,110,500元算在本票金額內,還沒償還是不是)個案我不太清楚,但是跟蘇麗雀結算的本票金額就是500多萬元。
(問:蘇麗雀於100.03.02借給你1,500,000元,04.15借給你1,100,000元,100.05.03借給你1,500,000元,100.05.16借給你1,130,000元,從你開給蘇麗雀的支票中,無法證明這筆借款已經還了,有什麼意見)個案太多,一下子無法統合。
(問:蘇麗雀於100.07.13借給你1,578,000元軋票,此1,578,00元的支票無法證明本來是要清償100.03.02或100.05.03所借的150萬元,有沒有意見)時間久了忘記了。
(問:蘇麗雀於100.07.15借給你500,000元,從你開給蘇麗雀的支票中及就你們10萬元利息1,500元的說法,無法證明這筆借款已經還了,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
(問:蘇麗雀於100.07.15借給你0000000元,從你開給蘇麗雀的支票中及就你們10萬元利息1,500元的說法,無法證明這張支票本來是要還之前100.4.15的1,100,000元、100.5.16的1,126,800元借款,也無法證明這筆借款已經還了,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
(問:100.08.15你桌曆記載要兌現給蘇麗雀但未兌現的支票金額1,223,456元及100.08.31的1,664,320元,100.09.15的1,253,516元未兌現支票,均無法證明這些支票本來是要還之前的借款,且無法證明這些未兌現的借款已經還了,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
(問:蘇麗雀於100.09.16借給你1,664,000元,從你開給蘇麗雀的支票中及你們就10萬元元利息1,500元的說法,無法證明這張支票本來是要還之前的借款,也無法證明這筆借款已經還,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
(問:蘇麗雀於100.11.03借給你1,753,500元,從你開給蘇麗雀的支票中及你們就10萬元利息1,500元的說法,無法證明這張支票本來是要還之前的借款,也無法證明這筆借款已經還,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
(問:100.11.15你桌曆記載要兌現給蘇麗雀但未兌現的支票金額l,320,400元,無法證明這張支票本來是要還之前的借款,且無法證明這張未兌現的借款已經還了,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
(問:100.11.30你桌曆記載要兌現給蘇麗雀但未兌現的支票金額522,400元(桌曆誤載5,224,000)及100.11.30的436,650元(桌曆誤載4,366,500),100.12.15的1,358,375元未兌現支票,均無法證明這些支票本來是要還之前的借款,且無法證明這些未兌現的借款已經還了,有什麼意見)有些有還,有些沒有還,現在就各筆借款時間久了,我沒有意見。
(問:蘇麗雀101.05.15借給你500,000無法證明這筆借款已經還了,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
(問:101.07.31借給你1,135,100元(2張支票金額各為516800元、0000000元),無法證明這2張支票本來是要還之前的借款,且無法證明這筆借款已經還了,有什麼意見?沒有意見。
(問:有一些是從蘇麗雀或吉有的戶頭領錢出來,然後再匯入你二林鎮農會帳戶,她領出的金額是不是就是借你的金額)如果是軋支票的額度就是跟她借的額度,我私底下再跟她算利息。
(問:你之前不是說利息加上開給她的支票內嗎)例如我之前跟蘇麗雀借151萬元,票期到時跟她借151萬元去軋之前借的票,我再開票給她。
(問:你在開票給蘇麗雀是開多少)不一定,有時候有付利息,有時付部分現金給她,開票有時隔一兩天或兩三天開給她,這是舉例,不是一成不變。
(問:你支票帳戶內的錢如何來的)跟別人借的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二第22頁背面至23頁背面)。
⒍於104年1月14日偵訊時供稱略以:(問:到目前為止你還欠那些人還沒有還錢的?各多少錢還沒有還)蘇麗雀、、謝新隆、陳建築、薛選欠100萬元,將近10年沒有還、我姊夫陳青松欠幾十萬元,近10年前借的。
(問:提示5340卷四P/151,這二張開給謝新隆的本票(250萬、150萬)這二張本票的錢是什麼時候借的)忘記了,有時候借有時候還,我之前有開支票給他,支票跳票才開本票給他。
(問:一次借還是分多次借)應該是分次借,每次借100、200萬元,時間久了忘了。
(問:為什麼不開成一張400萬元本票)他可能感覺我沒有辦法一次還他。
(問:陳建築何時跟他借錢沒還)這十年來陸續跟他借錢還錢。
(問:你欠他錢還沒還的部分是何時借的)4、5年前...(問:你每月的收入多少錢)就只有薪水部分6、7萬元。
(問:扣除生活開銷還能存多少錢)沒有什麼錢可以存。
(問:提示張國棟存入其二林鎮農會支票存款帳戶不明資金一覽表,你自100年9月至101年10月支票跳票前,在一年一個月內,你二林鎮農會支票存款帳戶共存入21,896,059元,你這些如何來)借新還舊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三第358至、358頁背面、359頁背面)。
⒎於104年6月23日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略以:我跟蘇麗雀部分是借貸關係,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的部分,我的財產並沒有增加,而且支票的部分是借新款還舊款,我的債主有很多人,有一些人我當時沒有講。
我的帳戶裡面的錢常常會有一存入馬上就被提領支出,就是為了要兌換支票所用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一第120頁背面)。
⒏其於105年7月21日審理中作證時亦供稱略以:(問:起訴書附表一說你欠蘇麗雀2480萬3617元,有何意見)沒有。
(問:你目前欠款陳忠和、蘇麗雀或是吉順公司的總計欠款大約是多少錢)之前她最後跟我結算的總金額,那時候她去跟我催討的時候有一些是我退票之後用一些支票來跟她算,那些支票總額跟利息就是480多萬,後來她陸陸續續來跟我要過程的利息,之前她有裁定扣我薪水約二、三十萬。
(問:你們曾經結算後剩480多萬,經由扣款後還了一些錢)是,但有部分利息是不算本金,但後來她有去裁定我要扣薪水三分之一,扣了將近快一年...(問:何時開始跟陳忠和或蘇麗雀借錢)時間忘了,大約是97年、98年那時候。
(問:因為什麼原因要向他們借錢)本來就是經濟狀況不好。
(問:借的錢用在什麼方面)繳票。
(問:做什麼會讓你經濟不好,而需要去借錢)地方民意代表很難為,選舉時需要經濟上的文宣跟開支累積下來的。
(問:你以前也當過理事長,為何不去跟農會跟金融機構借款)該借的都借了。
(問:你那時候經濟狀況很不好嗎)這十幾年來都很不好。
(問:陳忠和跟蘇麗雀也知道你經濟狀況不好嗎)我不知道他們對我是否了解。
(問:他們為什麼要將錢借給你)起先即97年、98年那時候我跟他們本來不認識,後來就是因為有會勘,所以對他們有印象,另一個是「阿君」也曾經跟我借支票,有時候身為民意代表不借他也不好意思,借他的時候就問說要借票做什麼,他說要去跟人家周轉,我就問他說是要跟誰周轉,他有提起蘇麗雀,後來我幾乎每個禮拜都要跑三點半,有時候就東湊西湊,單一個人一直跟人家借也不好意思,所以我就問玄○○說是不是可以幫我調看看,因為他有借我的票,他就說他要去問看看,我跟他說了之後,後來他有去問,我說不多,就2、30萬就好了,起先我想說不要開票,玄○○跟我借的我有借他,起先我跟他說不要開票,我以人格這樣跟他借,起先我跟他借20萬、30萬,後來多少算一點利息給他,因為玄○○跟我說他有在賺利息,我就算一點利息給他,時間到了我再拿去給他,起先沒有開票。
(問:你跟陳忠和、蘇麗雀借錢的利息怎麼算)我都是跟蘇麗雀借的,起先30萬是比較單純,就是她就隨便算一點,後來是大概5%至8%,(改稱)五分至八分(臺語),後來額度大了之後,她就要我不要對外講,她就說要八分(臺語)才可以。
(問:這種利息比一般民間借貸要來的低嗎)也有一角的,一角的就是10萬元一個月3000元,如果是八分的,一個月就是2400元,如果是五分的就是1500元,其實現在民間行情很多都是一角的,她算我八分還算是好的,可是她也跟我說不要說是八分,對外就說五分,算是比較中間的。
(問:你說外面大概要一角,所以你跟他們借是有比較低的利息,那他們為什麼要借給你)我跟她說我真的需要用錢,而過去我雖然有欠錢,但是我的信用還算是不錯,所以她就借給我...(問: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28頁反面調查筆錄,你當時候做筆錄的時候為什麼都說已經還清了本金跟利息,而且問你說除了98年跟陳忠和、蘇麗雀借的300萬元現金之外,你跟陳忠和、蘇麗雀及其經營的吉順公司有無任何金錢往來或借貸關係,你回答說沒有,為何前後所說的會不一樣)因為當時調查站來我家搜索,我們到調查站去,之前跳票是101年10月份左右,因為那年當中蘇麗雀催的很緊,有時候打電話,有時候要我到她家,甚至她到公所去催錢,而我身為一個民意代表、身為鎮長,我也是很沒有面子,心裡想說欠人家錢,人家要討也是難免,我就拜託她對外不要宣揚,我會慢慢想辦法還給她,利息也是照算,如果有機會繼續連任,才不會影響到我的選情,我那時候有這樣跟她說,所以調查站來調查的時候我還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所以我就講說都還了。
(問:你跟蘇麗雀、陳忠和借錢的方式是否都透過黃書諱去拿錢)因為我都有跟她講好了,而說實話黃書諱是個小孩子也都不懂,我跟她說好了之後就再拜託黃書諱,因為我忙,而且我當鎮長去繳票也不好看,所以就要黃書諱幫我拿錢去繳。
(問:為什麼不請蘇麗雀直接匯款給你就好,還要派人去拿)借錢還要人家用匯款的,民間習俗好像太不尊重了,但有時候忙,有時候有要求,但是過程怎樣我忘記了,不過大部分都是我去拿的。
(問:你那時候經濟狀況已經不好了,跟金融機構借款大概也借不到了嗎)是。
(問:你為什麼不跟其他人借,而是跟蘇麗雀借)我有很多債主,我也是到處借的。
(問:你的經濟狀況不好,大概地方都知道嗎)是。
(問:你的經濟狀況在地方上相當不好,這應該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所以陳忠和跟蘇麗雀應該也都知道你的經濟狀況不好)我不知道他們怎麼想我,但是我之前在外面的信用真的是算不錯,真的是因為這件事情之後,我就全部都綁手綁腳了。
(問:為什麼他們知道你的經濟狀況不好,卻還願意用比較低的利息借款給你)這樣在社會民間的利息不是算很高,但是也不低了。
(問:你說你的底價都沒有透漏給人家知道,但就這幾個標案的得標跟底價都相當接近,你是否以洩漏底價的方式去獲得他們提供資金調度及資金利用的利益,而你為了要報答他們讓你資金周轉可以運用,所以你就將底價跟他們說)我沒有洩漏這個,如果有洩漏,我應該經濟狀況不會這樣...二林鎮一年整個發包工程多少,如果像辯護人說洩漏用來抵債或是什麼的,我現在應該會過得很好。
(問:有沒有因為人家願意借錢給你讓你資金調度,所以你回報人家就是告訴人家底價讓人家比較好得標)借錢那時候還沒有這件事。
(問:或是比較不急著跟你催討要你還錢)從來沒有這樣的想法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318頁背面、320頁背面至321頁背面至322頁背面)。
⒐其於106年7月12日審理時亦供稱略以:(問:所以票是酉○○跟你借票)是酉○○跟我借的。
我印象中有一、二次拜託酉○○去找他親家辛○○,這一、二次是我要用錢,是請他拿我的票去調現金,其他都是他向我借的。
(問:辛○○的部分是你請酉○○去幫你調現金)他私底下有沒有拿我的票去跟辛○○調現金我不知道,但是我有委託他去辛○○調現金的大概就是一次或二次。
我當縣議員的時候就認識辛○○,而且我知道辛○○的經濟狀況很好,酉○○跟我借票起初是十萬元,他信用很好,支票到期他都有去繳錢。
(問:酉○○跟你的關係)我當議員時,他是當二林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問:所以檢察官起訴的這些票,你是否可以確認哪些票是你要用的)我曾經拜託酉○○指名去跟辛○○借錢,這是我要用的,其他的他用我的票去調現金的,就不是我要用的錢,是他借我的支票去調錢,是他要用的,他會用我的票去調錢,金額都不會超過三十萬元,大都是一、二十萬元。
(問:為什麼你願意讓他用你的票去調錢)因為在社會上大家都很好,選舉上也互相相挺。
(問:所以你可以確認一下酉○○拿你的票去調現金,除了辛○○那一筆之外,是誰將前存進入讓票兌現)有時候酉○○會拿錢給我的司機黃書諱,拿現金去存進去,有時候他會拿票回來還給我,請我再開新的票拿去換。
(問:這個票都是你自己親自開,交給酉○○的)我看票的筆跡,應該是我交代下去,黃書諱開票交給酉○○,有些票的筆跡不像是黃書諱的筆跡,應該是黃書諱將票交給酉○○,酉○○自己來寫的,然後黃書諱再跟我講時間、金額。
(問:酉○○跟你借票,有沒有告訴你為什麼)應該是欠錢。
他的經濟狀況就是不好,什麼原因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16、16頁背面)。
⒑其於106年7月12日審理時亦供稱略以:當時檢察官是要我在1個月之內提出這些支票的動向,但是時隔那麼久,支票又那麼多,我沒有辦法調出這些支票的來龍去脈,後來是因為法院調閱之後,我再拜託律師來陳報支票的動向,這些支票的動向,有一小部份是我個人支付的,有一部分是我的好朋友跟我借的,他們所借的,也都有陸陸續續幫我繳掉,有一部分是我跟蘇麗雀借的,但這部分是借新還舊,所軋進來的二千多萬元,並不是說我這中間有繳掉二千多萬元的資金來源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191、191頁背面)。
⒒辯護人陳世煌律師則先後於104年8月7日提出104年8月7日刑事陳報狀及其證據(詳如附件三,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一第235至298頁,本附件三僅引用其中第235至258頁,證據部分則省略),說明起訴書附表二各筆支票開立之原因、供兌現之金錢來源;
於105年7月18日審理時,當庭提出105年7月18日刑事辯護意旨狀㈢(詳如附件四,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23至132頁),說明被告張國棟早於98、99年間,與被告蘇麗雀即有頻繁之金錢借貸,並用借得之金錢軋票兌現,以及用支票作為借款擔保等金錢債務往來關係,其與被告蘇麗雀之金錢往來均為借貸關係,往來時間點亦早於本案相關標案,該等金錢均非賄款;
復依本院審理調查結果,於105年12月6日,提出105年12月6日刑事辯護意旨㈣狀(詳如附件五,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240至254頁);
於106年3月20日,提出106年3月20日刑事辯護意旨㈤狀(詳如附件六,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27至135頁);
於106年5月10日,當庭提出106年5月10日刑事辯護意旨㈥狀(詳如附件七,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22至224頁);
於106年8月15日,提出106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詳如附件八,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210至239頁);
於106年8月29日,當庭提出106年8月29日刑事辯護意旨㈦狀(詳如附件九,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255至259頁),補充說明起訴書附表二部分支票開立原因、供兌現之資金來源。
(二)又關於被告張國棟上開所說明之支票開立原因、供兌現之資金來源,亦有下列證人、同案被告於偵查、審理中為相應之說明:⒈被告蘇麗雀部分:⑴於102年12月24日偵訊時供稱略以:(問:你有沒有跟張國棟有借貸關係)他有跟我借過錢,什麼時候借錢我忘記了,他如果有欠錢要軋支票會跟我借錢。
(問:張國棟選鎮長期間有無跟你借錢)有。
借多少我忘了,有曾跟我借過1百多萬元...(問:提示蘇麗雀、王素貞、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吉順營造有限公司之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100/07/13-101/07/31)結果紀錄1紙。
王素貞為何陸續由吉有營造、吉順營造、蘇麗雀帳戶分期提領現金,用途為何)應該是張國棟跟我借錢支付票款。
(問:張國棟跟你借錢支付票款,有無提供支票擔保)有...(問:張國棟跟你借錢利息如何計算)5%,他若跟我借兩個月,兩個月利息是5%,跟我借一個月的話,一個月利息是5%。
(問:若借10萬元,利息多少)1500元。
(問:5%這樣算怎麼是1500元)利息好像是150元。
(問:5%不是5000元嗎)利息應該是1500元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74頁背面至177頁)。
⑵於103年4月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提示全國金融構機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102年偵5340卷一第57頁,王素貞於100年7月13日下午13時43分,自吉有營造設在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帳戶,提領新臺幣157萬8000元現金,黃書諱後即存入張國棟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帳號000000000帳戶內,為什麼這筆款是由陳碁翔兌現)當初簿子是我跟陳碁翔借的,我想跟公司的帳分開。
(問:入陳碁翔戶頭的款項是要區分什麼帳)我之前有借錢給張國棟,張國棟有開支票給我。
(問:為何之前檢察官訊問你時,你為何不知道陳碁翔是誰)因為我是跟陳碁翔的母親借的,我一時忘記陳碁翔的名字...(問:你為什麼之前說是張國棟向你借錢去支付票款)就是張國棟開給我的支票到期,他沒有錢軋,就再跟我借錢。
(問:王素貞15日下午13時32分自陳碁翔設在埤頭郵局(81345)存簿儲金帳號0269921帳戶,提領123萬元現金,黃書諱於同(15)日下午14時21分,存入張國棟前開帳戶現金118萬8,500元;
這筆款也是由陳碁翔兌現,你為什麼之前說是張國棟向你借錢去支付票款,是支付誰的票款)應該是支付張國棟開給我的票。
(問:王素貞於100年11月3日自吉順營造設在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帳號6422l056113帳戶,提領175萬元現金,黃書諱後即將175萬3,500元現金存入張國棟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帳號000000000帳戶,為什麼這筆款是由陳碁翔兌現)張國棟向我借錢去繳開給我的支票。
(問:如果張國棟是要軋你的票,你應該清楚,為什麼之前我問你是誰的票到期,你回答不知道)當時時間太久我忘記了。
(問:你之前說「只知道張國棟向我借款拿去償還票款,至於票款用途我不清楚」,那為什麼剛才由陳碁翔戶頭兌現的張國棟支票是張國棟向你借錢去軋他之前交給你的支票,你怎麼會不知道他票款的用途)我當時不清楚張國棟向我借的錢是否軋開給我的票。
(問:難道張國棟常常向你借錢去軋他開給的票)沒有,我之前開庭完後有去查簿子才比較清楚。
(問:票號2619292支票黃書諱於100年11月21日存入張國棟二林農會帳戶80萬8千元,為什麼其中30萬8千元的支票是你提示兌現的)是。
(問:黃書諱存入張國棟二林農會帳戶80萬8千元是不是你借給張國棟的)我不清楚。
(問:黃書諱於101年1月16日下午13時55分,持50萬元存入張國棟帳戶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帳戶內,這筆錢是不是你拿給他的)我不清楚。
(問:你於101年7月31日存入113萬5100元入張國棟二林農會帳戶,為什麼二張支票(金額合計113萬5100元)是由你提示兌現)我借錢給他去支票他開給我的票。
(問:你之前在偵訊時說113萬5100元可能是張國棟叫我轉入他戶頭,他要軋票,張國棟說他那有票到期,我問你是不是軋他給你的支票,你說我不記得,我再問你你剛才講說張國棟不會跟你借錢去軋給你的支票,所以這筆錢應該不是軋給你的支票,你說是,為什麼最後是由你兌現張國棟開給你的支票)第一次問的時候我不太清楚,回去看之後才確定。
(問:你之前不是說你不會將張國棟開給你的支票軋入銀行)因為我那時跟我朋友借簿子,張國棟的票是軋在我朋友的薄子,當時沒有想那麼多。
(問:你之前不是說張國棟不會向你借錢去軋他開給你的支票)張國棟跟我借錢是要去軋票,我不知道是不是軋他開給我的票,第一次問我比較不明瞭不清楚。
(問:張國棟跟你借錢去軋開給你的支票,他應該會跟你說,你怎麼會不知道)因為張國棟是鎮長,他之前有跟我說借錢不要跟別人講,我那時就想說不要講張國棟有跟我借錢。
(問:你有沒有行賄張國棟)沒有,如果要行賄,張國棟就不用開票給我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18頁背面至219頁背面)。
⑶於103年7月16日偵訊時供稱略以:(問:張國棟欠的錢還了沒)還沒。
(問:張國棟總共欠你多少)500多萬元的樣子。
(問:妳在羈押庭法官問妳:如何還錢?,妳回答:「開票給我,就付票錢,他如何付我不知道,有時候他開票給我,日期到了沒有錢付,我會再給他錢,然後他再開票給我」,是否如此)是。
(問:那張國棟再開給妳的票的票期多久)差不多2個月。
(問:張國棟跟你借錢的時候(不是指軋他開給你的支票),是否會開支票給你)會。
(問:依妳所說,之前你拿錢借給張國棟去軋他開給你的票,那張國棟應該會再開票給你,這些票在那裏)在我家,當時張國棟的票已經退票了,我要求他開一張本票給我,時間是在張國棟退票那時,在他家開的。
(問:支票呢)支票已經還給他,因為已經有拿到本票了,本票現在在我那邊。
(問:本票金額)500多萬元。
(問:張國棟開本票給妳後,你有再向張國棟催債嗎)有,但他沒有錢。
(問:張國棟欠妳錢,妳除了找張國棟催討外,妳還會找什麼人催討張國棟欠妳的錢)我跟他討錢,他說沒有錢,就答應先用銀行的利率付我利息,我不會找其他人幫忙向張國棟催討,因為找也沒有用。
(問:妳有沒有向其他人抱怨張國棟欠妳錢沒有還)沒有。
(問:玄○○你認識嗎)認識。
(問:玄○○知不知道張國棟有欠妳錢)知道。
(問:他怎麼會知道)張國棟有時會叫玄○○來跟我拿錢去軋張國棟開給我的票。
(問:玄○○會不會幫張國棟向你借錢)不會...(問:在99年8月25日及99年12月15日玄○○拿張國棟開的票,面額分別為100萬及111萬500元向妳調現金軋入張國棟農會甲存軋張國棟之前開給妳的票,結果張國棟後來沒有還這2筆錢,這兩筆錢還了沒)這兩筆總結在那張本票的金額內。
(問:張國棟之前開給妳票到期沒錢軋,張國棟為什麼不請妳把支票從銀行抽出來,為什麼還要再向妳借錢軋支票)因為我不要,因為這樣他會不要緊(臺語)...(問:你說張國棟開一張500多萬元的支票給你,你剛才說你跟他催,他有說要用銀行的利率算利息給你,他之後付幾次利息)應該2、3次。
(問:每次付利息多少)有時一次4、5萬元,有時1、2萬元。
(問:為何會有4、5萬元與1、2萬元的差別)有時是3個月算一次,有時是2個月算一次。
(問:張國棟以何方式還利息)他有時會叫人拿錢還給我,他比較忙,他是拿現金給我。
(問:他叫誰拿利息給你)黃書諱...(問:張國棟開500多萬元的本票給你,你說是在他家開的)是。
(問:當時有幾人在場)只有他老婆章秀紫、我及張國棟三人在場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四第134頁背面至135、136頁背面、137頁背面)。
⑷於103年10月30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張國棟於98、99年向妳借的300萬元有沒有還過本金)有時借有時還,不一定。
(問:這300萬元還多少本金)我不記得,他就是來來去去,有時借,有時還。
(問: 100年7月借張國棟157萬8000元去軋他之前開給票,這次張國棟再給你的支票的金額是157萬8000元還是其他金額)我不記得了。
(問:張國棟借新還舊開給你的支票,會不會加計利息)有時會有時不會,他如果有錢,利息會用現金給我,這種情形再開的支票就不會加利息給我,如果他沒有錢,就會將利息加上去。
(問:在借新還舊的情況下,張國棟開給你的票,會開一張還兩張)開一張。
(問:支票票期會開多久)大部分是開2個月。
(問:你支票是當天拿到的嗎)他要跟我拿錢就要開支票給我。
(問:支票是當天開的嗎)是。
(問:那157萬8000元的本金有沒有還)我忘記了。
(問:你剛才說借新還舊,如果張國棟有錢就會將利息給你,如果沒有錢會將利息算在支票上面,在新的支票到期的期間,張國棟就不會在付利息給你了)利息是先繳2個月,有現金就拿現金,沒有現金就把利息錢加在支票上,所以在支票到期的這段期間,因為已經給利息,就不會再付利息。
(問:利息如何算)10萬元1個月1500元。
(問:你借給張國棟錢的利息都是這樣算嗎)我印象中是這樣。
(問:100年7月14日張國棟跟你借50萬元去軋支票,這張支票是雷明實業有限公司兌現的,這次張國棟跟你借50萬元,有沒有開支票給你)有。
(問:你支票是當天拿到的嗎)是。
(問:支票是當天開的嗎)是。
(問:那50萬元的本金有沒有還)我不記得,張國棟支票拒絕往來時就跟他一次結算,就是我叫他要開一張本票給我,就是將之前向我借錢的支票統計。
(問:100年7月15日你借張國棟123萬元去軋他之前開給你的票,金額是0000000元,這次張國棟再給你的支票的金額是跟你剛才所講的情況一樣嗎)是。
(問:那123萬元的本金有沒有還)我忘記了,跟我剛才所講一樣。
(問:據王素貞、黃書諱、張國棟說100年9月16日向你借166萬4000元去軋張國棟之前開給你的票,這次張國棟再給你的支票的金額也如同你剛才所述)是。
(問:那166萬4000元的本金有沒有還)也如同我剛才所述。
(問:100年11月3日張國棟向你借175萬元去軋張國棟之前開給你的票,這次張國棟再給你的支票的金額也如同你剛才所述)是。
(問:175萬元的本金有沒有還)我也不知道有沒有還,就如同我剛才所述。
(問:101年1月16日張國棟向你借50萬元去軋張國棟開給許秀治的錢,這次張國棟開給你的支票的金額是50萬元還是其他金額)我忘記了。
(問:50萬元的本金有沒有還)不清楚,反正他最後就是開一張本票給我。
(問: 101年5月15日張國棟向你借50萬元去軋張國棟開給吳美鳳的票,這次張國棟開給你的支票的金額是50萬元還是其他金額)我忘了。
(問:50萬元的本金有沒有還)不知道有沒有,就如同我剛才所述。
(問:101年7月31日張國棟向你借113萬5100元去軋張國棟之前開給你的票,這次張國棟再給你的支票的金額也如同你剛才所述)是。
(問:113萬5100元的本金有沒有還)不知道...(問:在桃園縣調查站搜索前,張國棟還給妳多少利息)他那時已經跳票了,我也沒有算他還我多少利息。
(問:還多少本金)就是剩下開給我本票的金額未還。
(問:在100年之後,張國棟有沒有叫黃書諱拿現金給妳)張國棟如果借錢時有錢,利息就會借錢當天付。
(問:有沒有不是跟你借錢,但是黃書諱拿現金給你)有時要包紅白包要幾萬元,隔幾天黃書諱就會拿來還我,只是偶爾...(問:妳是在什麼情況下知道張國棟的支票跳票)我有代收,就跳票。
(問:張國棟開給你沒有兌現的支票,這些沒有兌現的支票妳怎麼處理)張國棟開本票給我,我支票就還他。
(問;
張國棟之前如果有還你本金,都是開支票還是用現金)就直接兌現支票,因為他有開票給我。
(問:妳支票是在什麼時候還給張國棟)開本票給我的那個時候...(問:提示票號0000000支票影本,偵卷二第212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3年8月19日覆本署函文,偵六卷p87頁,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0年10月31日,妳為什麼到100年11月1日才到郵局辦理託收)我忘記了。
(問:提示票號0000000號票影本(偵卷二第21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3年8月26日覆本署函文(偵六卷pl42頁)),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0年8月31日,妳為什麼到100年14日才到郵局辦理託收)有時張國棟會跟我說沒有錢繳,他會叫我晚點代收,有時是我沒錢借他,就會晚點代收,有錢借他去軋票時再去代收。
(問:你為何不跟張國棟講說我支票還你,你再開一張新的支票給我就好,為何你要去代收,張國棟還要再跟你借錢去軋票)如果不這樣,這筆錢到最後就會不了了之,因為如果我不去代收,他就不會拿來換票。
(問:但時間到了還是你去籌錢來軋票,對張國棟來說他只是再開一張新的支票給你就好)如果我沒有代收,例如10月底到期,我沒有跟他說,他也不知道他票到期。
(問:問題是你跟他說他的票到期,要籌錢來軋的人也是你,有何意義)我票軋下去他就一定要來找我換票。
(問:也可以跟他說如果不開一張新的支票給我,就要去軋支票)因為他很忙。
(問:這樣做,你也很忙)我很忙沒有關係。
(問:提示票號00000004支票影本(偵卷二p219)及蘇麗雀二林鎮農會存摺影本(偵7169卷第159頁反面)這2張支票到期日是在101年7月31日,妳到二林鎮農會託收是在101年5月16日,這2張支票張國棟是開多久的票給妳)印象中張國棟都開兩個月,這張票期我也不知道。
(問:這張票期看起來超過兩個月,如果超過兩個月,會開幾個月的票)有時是在月中開票,張國棟就會乾脆開兩個月後的月底。
(問:張國棟是什麼時候開483萬元本票給妳)就是他支票跳票後,時間我忘記了,就是本票開的時間。
(問:是在什況下要開本票)因為他的支票都拒絕來。
(問:什麼人提議要開)我。
(問:本票金額是483萬元,妳之前為什麼說是500多萬)我當時印象中是400、500萬元左右。
(問:483萬是依據什麼結算出來的)就是他開給我的票核計出來。
(問:483萬元其中本金是多少)我忘記了,反正那時算一算全部要483萬元,有一些尾數我就叫他不用開了,我叫他開整數...(問:這張本票的票期多久)我忘記了。
(問:張國棟開給你的票期你忘記了,那張國棟開本票給你有何意義)當初他開給我我記得,但經過這段期間我因為這個案件很煩,就沒有再去看。
(問:本票是在102年12月12日開的,期日是103年4月20日,為什麼到期日要在103年4月20日)他想說那個時間看有沒有錢還我。
(問:這個到期票日是怎麼決定的)他說要開多久,我就說好。
(問:張國棟有沒有說在本票到期時,他要如何找出483萬元還妳錢)他說到時有錢在還我,沒有錢再延一下...(問:在開本票那時,你怎麼會想說他有可能會還你)我想支票已經跳票,他要開本票給我才有憑據。
(問:支票也是憑據)別人不是說本票比較有用。
(問:可是張國棟開出的本票對你來說也沒有用,因為你到現在也沒有對他強制執行)因為我跟他現在在訴訟中,我不敢去找他...(問:提示監察號碼0000000000(使用人黃書諱)102/07 /08/12: 37:42通訊監察譯文這通)妳跟黃書諱在講什麼事情)應該是張國棟要跟我借錢,我叫黃書諱跟張國棟說沒有。
(問:張國棟之前欠妳幾百萬元的欠款都還沒有還,他怎麼還想向妳借)對,我就跟他說我沒有錢。
(問:這次張國棟既然有辦法在隔天就可以還款,為什麼妳無法向張國棟要回之前的欠款)不可能,他要跟別人借錢都說明天可以還,所以我就不借他...(其後檢察官當庭提示自99年起至100年間,多筆自吉有公司帳戶提領之款項,且於各該筆款項提領後之同日約1至2小時後,就有金額約略相同之款項存入被告張國棟二林鎮農會帳戶供兌現支票金額之紀錄,被告蘇麗雀大多回答該數筆金錢多半是借給被告張國棟軋票所用,該數筆借款最後就是總和結算成前揭所提及之本票金額內)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86頁至292頁背面)。
⑸於103年12月11日偵訊時,檢察官多次以被告張國棟於100年、101年間數度向被告蘇麗雀借款之紀錄,比對被告張國棟開立給被告蘇麗雀的支票、扣案被告張國棟桌曆上記載要兌現給被告蘇麗雀卻未兌現的支票金額、兩人約定之利息計算方式,問被告蘇麗雀相關支票無法證明是要用來還先前借款,也無法證明該筆借款已經還清等乙類問題,被告蘇麗雀雖概答稱沒有意見,惟先後補充稱,略以:...張國棟到最後就是欠我500萬元的本票...例如原本150萬元,利息沒有給我就會往上加至157萬元,而且假如,他要給我5萬元的利息,但有時利息不夠,會先把一部分的利息給我,剩下的利息再往上加...我不知道講沒有意見對不對,張國棟後來就是剩下本票金額沒有還...我只能說張國棟沒有還我錢,我再領錢借他,如此循環...他桌曆記載的我不清楚,要問張國棟...一張票已經輪回好幾十次,這樣當然問不完...例如張國棟欠我20萬元,他身上有10萬元,他就先還10萬元,他再開給我的支票票款就會減少...時間久了我忘記了,反正他就是跟我借錢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二第21至22頁)。
⑹於103年12月25日偵訊時供稱略以:(問:有何補充)上次檢察官詢問有關蔡豊來帳戶有匯款到張國棟帳戶一事,我回去想一想,應該是張國棟跟我借錢,我手邊沒有錢可以借,我就跟蔡豊來借錢,蔡豊來就從他的帳戶匯錢給張國棟,我隔天再將錢匯入蔡豊來帳戶內。
(問:這筆錢後來張國棟有沒有還)忘記了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二第205頁背面至206頁)。
⑺於104年9月22日準備程序時供稱略以:張國棟還沒有當鎮長的時候,大約98年的時候當議員的時候就曾向我借錢,他在當議員的時候就曾經跟我借了300萬元,是玄○○幫張國棟來向我借錢的,後來張國棟如果有錢,就會先還我一些,有時候有還然後又再借,他如果只借沒幾天,他就不會開票,如果借的時間比較長,他就會開票。
他跟我借錢,我都有跟他算利息,就是每10萬元每個月利息2400百元,張國棟跟我借錢都是開支票,支票若是到期他還沒有辦法支付,我就會先用我的錢存進去,他都會先叫他的司機來我這裡拿錢去支付,然後他還會重新開一張支票給我,是我把錢拿給他的司機,然後由他的司機存進去,大部分都是黃書諱,有時候是玄○○。
我會向張國棟討,他如果有錢就會還,有的支票他會兌換,若沒有辦法兌換,他就會拿新的支票來換。
總金額我並沒有記,最後張國棟還欠我483萬元,這是包含利息跟本金。
本票我們有在今年聲請本票裁定,也有聲請強制執行,但是之前我們都沒有做,因為我去請張國棟開本票之後不久,法院就搜索,所以當時沒有那個心情等語等語(見本院第112號卷二第6 2頁背面、63頁)。
⑻於105年7月18日審理時證稱略以:...之前玄○○幫被告張國棟跟我借過錢。
(問:實際借錢、要負責還錢是誰)一開始是玄○○,實際要付錢是被告張國棟...(問:從95年就開始借錢)認識時候還未借錢,是過一年多才開始借錢。
(問:借到什麼時候)比如先借2、30萬元借幾天,被告張國棟會叫玄○○拿來還,最後是到他還未跳票之前我就比較少借他錢,101年的時候。
(問:本案開始調查了嗎)那時候還沒,是有借,但舊帳還沒還清。
(問:所以最後一次借錢是什麼時候)因為我們錢是有借有還,那段期間被告張國棟都還欠我錢,本案還未調查。
(問:被告張國棟向你們借的金額,單筆最多借多少、最少借多少)最少不到10萬元,最多100多萬元。
(問:借錢的時候,都是用匯的還是拿現金,還是有其他方式)那時候都是他的司機黃書諱來跟我拿。
(問:有時候呢)有時候小額被告張國棟會自己來拿,有時候要包紅包不夠錢會先跟我借,我都給他現金,過幾天就會拿來還我。
(問:除了現金,還有無其他方式)很少轉帳、從來沒有匯款過,一直都是用現金,大部分都是黃書諱來跟我拿,偶爾是被告張國棟來跟我拿。
(問:有無透過別人拿,或是被告張國棟透過別人拿)一開始都是玄○○來拿,之後才是黃書諱。
(問:妳這一邊都是妳)對(問:利息怎麼算)百分之八,八分(臺語)一個月。
(問:全部都是八分(臺語))對。
五分(臺語)較少。
(問:妳借被告張國棟的錢來源是什麼)有時候是我個人、有時候不夠會領吉有或吉順公司。
(問:有無其他方式,有無拿娘家的錢或是領先生或家人的錢)娘家的錢是標工程的時候不夠會拿...(問:會不會用到朋友的錢)很少。
(問:有還是沒有)偶爾,應該是會先跟朋友拿,但我事後再 還給朋友。
(問:妳跟朋友拿的錢跟自己的錢,借給被告張國棟的利息都會算一樣嗎)我朋友拿都是週轉而已,都一樣,我跟朋友借不是都借給張國棟,比如欠20萬元,我會先向朋友借我過幾天再給朋友,跟張國棟無關。
(問:到目前為止被告國棟還欠妳多少)483萬元。
(問:妳不是有強制執行)有,我是說本票是483萬元,我有跟被告張國棟扣十個月薪水,一個月28,000多元,還有過年年終獎金,加加減減應該有30多萬元。
(問:妳跟被告張國棟之間借貸有無開借據、支票、本票,或債權憑證)如果他跟我借錢都是開支票,除非小額沒幾萬元,過幾天就會還我,小額差不多幾萬元,有時候1、20萬元。
(問:依你們之前借貸經驗,多少錢以上會開支票給妳)只要時間較長就會開,小額是幾十萬元,約1、20萬元會開支票。
(問:被告張國棟支票如何拿給妳)如果叫黃書諱來拿錢就會叫他拿支票過來。
(問:妳交現金給被告張國棟,或是交現金給黃書諱,或是交現金給玄○○的同一時間,對方會拿支票給妳)對。
(問:事後妳會將支票還給被告張國棟)因為那時候我都有代收,他開支票給我如果他有錢會自己去付票錢,如果沒有錢會叫我領錢再借錢給他,我的錢借給他付我的票。
(問:會不會再開新的支票)被告張國棟跟我借錢去付支票,之後他會再開一張新的支票...(問:為何被告張國棟101年10月支票會跳票,被告張國棟不是一直跟妳借錢再軋票就可以)我不知道,應該也是有別人的票,因為那一次有兩張被告張國棟叫我抽掉我就想說不要,那麼久了還抽。
我直接放進去讓他跳票,他已經跟我跳票怎麼可能再借錢給他,我想說不要一直借給他,他自己會去借到錢。
(問:是發生什麼事情,為何這時候妳會決定要這樣)想說常常這樣我也很煩,我不要再借,我想說他應該會去調錢來付票。
(問:但妳拖了一年多才叫被告張國棟開票,中間確實都沒有覺得需要再處理)沒有,我有跟被告張國棟談,反正那時候他一直拖,到最後我跟他說你不開是不行。
(問:483萬元包括本金跟利息)對。
(問:依照妳的說法102年12月就開本票,為何拖十個月那麼久才去執行)之前就有想要去強制,又想說做的那麼絕,到最後才真的去跟他執行...(問:妳剛說被告張國棟借錢都會開票)對。
(問:如果該張支票期限到被告張國棟沒有錢可以付要怎麼辦)他會叫我再領錢讓他付票款。
(問:等於是再開一張支票來跟妳借錢去付票款)對。
(問:上開現有相關工程有三個二、三、五標,二標開標日期是100年11月14日,三標11月15相差一天,五標是11月22日開標,於11月22日之後,妳是否同樣有借錢給被告張國棟來支付妳票款的情形)有。
(問:請審判長提示辯護人於105年6月28日所提辯護意旨狀附件3,該份資料是被告張國棟開給妳的支票,有實際去兌現的情形,總共有35張,我們剛說最後開標日是11月22日,於11月21日兌現一張,28日都有持續在兌現,所以妳剛說的開標之後還有繼續借被告張國棟錢,來支付妳的票)對。
(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四第164頁反面,於10月1日有三張,第二、三張都是在妳的戶頭兌現,一張是53萬3仟元、一張是52萬2仟元,也就是說三張跳票妳占有兩張,剛妳有說被告張國棟要是沒有錢妳會繼續借他,為何這一次妳沒有繼續借他錢)我是想說我不要再借錢給他,看他能不能去借錢來繳,我的錢就不會一直拿不回來。
(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319頁,101年9月30日10時13分11秒張國棟跟黃書諱通訊譯文,A:你中午過去跟她說,明天幫我把票軋進去。
B:媽祖他們喔。
A:對。
裡面內容說到媽祖是不是在說妳)對。
(問:該通電話通聯是9月30日,軋進去就是隔天10月1日,剛上述三張票其中一張,為何被告張國棟叫妳把票軋進去)我要他去借錢,不然我要軋進去。
(問:被告張國棟因為借不到錢,所以兩張票才跳票)對。
(問:剛提示給妳看的是101年10月1日跳票,之後妳如何跟被告張國棟處理)我叫他還。
(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168、169頁,該通電話10月17日,張國棟說:喂,喂,我要去妳那裡。
妳說:你要來我這裡。
之後妳女兒陳玲紋(音譯)跟黃書諱說,趕快去載你的老闆來我媽媽這裡,我媽媽在找他。
所以10月17日妳找被告張國棟是要做什麼)找他說跳票跟欠的錢要怎麼處理。
(問:之後你們說的如何)被告張國棟說會盡快處理。
(問:盡快處理他有無處理)他多少有還一些利息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05頁背面至107頁背面、108頁背面、109、115至116頁)。
⒉被告王素貞於102年12月23日偵訊時,檢察官提示被告張國棟、蘇麗雀、王素貞、吉有公司、吉順公司之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100年07月13日至101年07月31日),以卯○○、被告王素貞於此一期間內,曾分別多次自被告陳忠和、吉有公司、吉順公司、陳碁翔所屬之金融帳戶內,提領大額款項之紀錄,或於同一天或稍後數天便有由黃書諱將金額約略相同之金錢存入被告張國棟設於二林鎮農會帳戶之紀錄(100年7月13、14、15日、11月3日、12月15日、101年5月15日),因而訊問其提款用途為何,被告王素貞答稱略以:我確實有在前述時間提領前開款項,我印象中曾經有幾次在老闆娘蘇麗雀指示下,在領到錢回公司後,將提領的款項交給黃書諱,蘇麗雀告訴我交付給黃書諱的款項用途是「繳票」(即借款之意),但是否是在前述時間提領前開款項,再把這些款項交付黃書諱,我不能確定。
我都是依老闆娘蘇麗雀指示我去辦理這些大額現金提款的,連續三天自陳忠和、吉有營造及陳碁翔帳戶提領也是蘇麗雀指示的,陳碁翔是誰我不認識,這也是蘇麗雀將陳碁翔的存摺及印鑑交給我,指示我去郵局從陳碁翔帳戶提領現金並交付給黃書諱...我提領前揭款項也是依老闆娘蘇麗雀指示去辦理的,提領後蘇麗雀指示我在公司把前揭款項交付給黃書諱,至於用途,蘇麗雀曾說過是「繳票」等語,或答稱「提領後作何用途及交付何人,我不記得了」,或答稱「我印象中,當時也是蘇麗雀指示我去提領該筆款項,但當我有事,所以請卯○○前往提領前揭現金,卯○○提領完將錢交給我,但我不確定是否有依蘇麗雀指示將錢交給黃書諱,因為提存金額並不同」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87、87頁背面)。
⒊證人亥○○(即黃書諱)部分:⑴於102年12月23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你是否知悉張國棟跟陳忠和、蘇麗雀金錢往來情形)據我所知,張國棟有向蘇麗雀借錢,每次都是張國棟叫我拿他開立的二林鎮農會支票和蘇麗雀換現金,頻率約2個月借1次,金額大約在30萬至100萬不等。
(問:承前,張國棟透過你向蘇麗雀拿取的現金總額為何)我記得至少有4、5次,張國棟透過我向蘇麗雀拿取現金借款,總額至少有500萬,詳細數目我不清楚。
(問:張國棟是否有償還前述蘇麗雀借款)我只知道張國棟叫我跟蘇麗雀借錢,但我不知道張國棟有沒有還錢給蘇麗雀...(問:為何蘇麗雀會借錢給張國棟)張國棟叫我去向蘇麗雀拿我就去,至於蘇麗雀為何會借款給張國棟我就不知道。
(問:張國棟何時開始有向蘇麗雀支付票款的情形)是他上任鎮長之後我才知道,之前我並不清楚。
(問:張國棟擔任議員之時是否曾向蘇麗雀借錢繳納票款之事)我不知道,因為是張國棟上任鎮長之後我才擔任他的司機,才知道他們間的借款的事...(問:經查,王素貞於100年7月13日下午13時43分,自吉有營造設在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帳戶,提領157萬8,000元現金,交予你後存入張國棟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帳號000000000帳戶內,是否為相關工程回扣)張國棟說他有一張票當日到期,叫我去蘇麗雀家拿錢,再拿到他農會甲存帳戶存入,至於為何蘇麗雀會願意將錢交給張國棟我並不清楚。
(問:承前,你如何知悉該157萬8,000元現金是借款而非工程前謝)因為我拿該筆157萬8000元拿去農會繳納票款,而且我會替張國棟再開立該157萬8000元加計利息後金額的支票交給蘇麗雀。
(問:那些支票的票根何在)都由張國棟保管...(問:承前,王素貞乃於100年11月3日13時18分自吉順營造設在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帳戶,提領175萬元現金,交付於你,你旋即於同(3)日14時02分存入175萬3500元至張國棟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 0)帳號000000000帳戶內,有無此事)有這件事,當天張國棟叫我去向王素貞拿175萬,我在吉順營造公司和王素貞拿了175萬元現金後,因為吉順營造公司二林鎮農會信用部很近,所以我很快就把錢存進張國棟的帳戶...(問:張國棟如何說他有還)張國棟說他有贏賽鴿的彩金,但實際贏多少我不知道,是用賽鴿的彩金還蘇麗雀。
(問:張國棟何時中賽鴿彩金)今年間,離這次的比賽大概2、3次之前贏的,是在夏天,詳細時間我忘記了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00頁背面至103頁)。
⑵於103年4月2日偵訊時供稱略以:(問:你為什麼於100年9月16日下午14時52分存入166萬4,000元現金入張國棟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帳戶)繳票。
(問:166萬4000元錢是怎麼來的)向蘇麗雀借的。
(問:你為什麼於100年11月21日下午15時23分別存入80萬8千元入張國棟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帳戶內)也是去繳票。
(問:這80萬8千元錢是怎麼來的)也是跟蘇麗雀借的。
(問:你為什麼於101年1月16日下午13時55分,持50萬元存入張國棟帳戶設在彰化縣二林鎮農會信用部帳戶內)是。
(問:誰指示的)張國棟。
(問:50萬元錢是怎麼來的)向蘇麗雀借的。
(問:張國棟叫你去繳錢,你是否知道用途)知道,就是去繳票,避免跳票。
(問:你有沒有幫助張國棟受賄)沒有,都是要繳票的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20頁背面至221頁)。
⑶於103年10月30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拿給蘇麗雀的張國棟二林鎮農會帳戶的支票,是你本人開的還是張國棟開的)有時是我開,有時是張國棟開的。
(問:張國棟要用什麼方法記得開給蘇麗雀的支票是什麼時候到期)有時會記在他的桌曆上。
(問:如果支票是你開的,你要如何記)票頭。
(問:票頭在哪裡)不知道,時間到了可能丟掉了。
(問:張國棟叫你去向蘇麗雀拿錢,張國棟是不是都會開支票給蘇麗雀)有時候有,有時候是隔天再補,因為農會支票用完了,隔天再給。
(問:所以原則上如果沒有碰到支票用完,都是拿錢當天就會給支票)是。
(問:張國棟開支票給你交給蘇麗雀,是不是都有跟蘇麗雀或王素貞拿錢,或有其他情形)張國棟先電雙聯絡好我再過去拿錢。
(問:在張國棟支票跳票之前,張國棟拿支票給你交給蘇麗雀是不是都是張國棟個人的支票)是。
(問:張國棟開給蘇麗雀的支票金額最少是多少錢)忘記了,我印象中應該是10、20萬元都有。
(問:最多是多少錢)10 0、200多萬元。
(問:張國棟向蘇麗雀借錢開給蘇麗雀的支票票期是多久)都是2個月...(問:張國棟之前都有跟蘇麗雀借錢去軋他開給蘇麗雀的票,是否如此)是。
(問:這種情形下,張國棟會不會再開張支票給蘇麗雀)會,會再開一張有算利息再加上原有支票金額的支票給蘇麗雀。
(問:會不會換開兩張)我不清楚,有時候剛好沒有支票,隔天再給蘇麗雀支票,隔天拿支票給蘇麗雀不一定是我。
(問:張國棟有沒有借一筆錢卻開兩張支票給蘇麗雀的情形)我沒有遇到。
(問:借新還舊開的票期是多久)2個月...蘇麗雀的會計會寫一張便條紙註明利息多少,我再拿便條紙回去讓張國棟看,張國棟再開支票,有時是我開。
(問:所以開出來的支票會加上蘇麗雀的會計算出加計的利息)是。
(問:便條紙是誰的):有時是會計王素貞寫的,有時是蘇麗雀寫的...(問:張國棟的支票是不是給別人用)有,我印象中他比較常常將支票借給一個里長酉○○。
(問:提示100年8月15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67頁)100年8月15日桌歷記載「1,223,456元-雀」是什麼意思)這是8月15日當天要繳票,是繳給蘇麗雀的票。
(問:怎麼會有尾數56元)那是利息。
就是2個月1期,可能是借新還舊一直加上去的利息跟原本,2個月有時是60天或是61天,所以才有尾數。
(問:提示100年8月31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68頁)100年8月31日桌曆記載「1,664,320-雀」、「41萬雀」是什麼意思)也是當天到期的兩張支票。
(問:提示100年9月15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69頁)100年9月15桌曆記載「125萬3516元-雀」是什麼意思)也是當天要繳的票,這本桌曆有記載的都是要繳票,沒有其他意思。
(問:所以桌曆上的日期是支票到期日)是。
(問:提示100年10月15日桌曆(103年偵7169卷一第154頁反面)100年10月15日桌曆記載「200-新」是什麼意思)不是很確定,好像是鄭汝芬的先生謝新榮。
(問:這次要兌謝新榮的票)是。
(問:桌曆上面的數字都是指支票金額)是。
(問:提示l00年11月15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71頁)100年11月15日「0000000麗」是什麼意思)要繳蘇麗雀的票。
(問:提示100年11月30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72頁)100年11月30日「5224000麗」、「0000000麗」是什麼意思)我不知道有沒有記錯,也是要繳給蘇麗雀的票,金額好像沒有那麼大,應該是多一位數,好像是多1個0。
(問:提示100年12月15日桌曆(102年偵5340卷二第173頁),100年12月桌曆記載「1358375麗」是什麼意思)也是一樣要繳給蘇麗雀的票,金額是0000000元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81頁背面至285頁)。
⑷於105年7月18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被告張國棟是否會向被告陳忠和跟告蘇麗雀夫妻借錢)有(問:你如何知道被告張國棟有跟被告陳忠和跟被告蘇麗雀借錢)被告張國棟有時候會打電話給被告蘇麗雀他們借錢。
(問:你在旁邊有聽到)我負責去拿錢。
(問:你要負責去跟誰拿錢)被告蘇麗雀他們。
(問:如果被告張國棟常常借錢,你常常去跟被告蘇麗雀拿錢)缺錢就會借,我要常常去跟她拿錢要繳票。
(問:被告張國棟跟被告蘇麗雀借錢是否會開借據、本票、支票,或是開其他證明)支票。
(問:你也要幫忙轉交給被告蘇麗雀)對。
(問:是去跟被告蘇麗雀拿錢是同一個時間嗎)不一定,有時候是先拿錢,大部分先拿錢再開票過去(問:隔多久)忘記,幾天就會開票過去。
(問:不管借多少一定會開票過去)對。
(問:通常被告張國棟單筆都跟被告蘇麗雀借多少錢?最少多少最多多少)忘記。
(問:你印象中最多多少錢)要看農會資料...(問:利息如何算)開票過去加利息。
拿錢是本金,開票過去是再加利息。
(問:借50萬元就是拿50萬元,但開票不只50萬元)看今天要繳多少票,要去跟被告蘇麗雀借。
(問:借50萬元,支票要開多少)50萬元以上,忘記利息他們算多少,反正再加就對了。
(問:印象中最多金額大約是多少)要看農會資料,我每次去繳票都會在農會寫資料。
(問:就你所知被告張國棟從何時開始跟被告蘇麗雀借錢)借錢就是去繳票,要調農會資料...(問:被告張國棟有無請你幫忙拿錢去還被告蘇麗雀)這方面都是被告張國棟自己處理。
(問:你怎麼知道,你有看過被告張國棟處理,還是因為沒有透過你,所以你覺得是張國棟自己處理)我認識他,他應該都是這樣處理。
(問:所以是你猜的)很少啦,很少他處理的。
都是我老闆他自己會跟他們算。
(問:你怎麼知道)我在車上聽過被告張國棟有講還被告蘇麗雀多少錢...(問:被告張國棟有無透過你去還被告蘇麗雀錢)有時借比較少,有時候5萬元、10萬元會先去還她,這種沒開票過幾天而已,沒經過我去還錢,是透過我去繳票。
(問:繳票是被告張國棟自己拿出來的錢,或是去被告跟蘇麗雀調的錢)調的。
跟被告蘇麗雀調錢繳票。
(問:所以沒有被告張國棟自己拿出來的錢去繳票)有。
(問:跟被告蘇麗雀調的錢,跟被告張國棟自己拿出來的錢,哪一個比例較高)差不多。
(問:支票票期開多久)兩個月。
(問:請審判長提示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56頁至173頁,看得出來這資料是什麼東西)繳票的。
(問:這是誰的東西,這紙是筆記本、或是誰的筆記本、或是誰日記本、或是桌曆)那是在登記繳票日期,被告張國棟的,通常都是放在被告張國棟辦公室桌上。
(問:第172頁,100年10月30日欄位上寫522400 0跟0000000後面還有一個「麗」,字跡是誰寫的)我寫的...有時候被告張國棟講電話我照抄,數字我不知道抄對還是錯,是我寫的...我好像0000000有多寫一個0...(問:為何寫金額跟寫一個「麗」是什麼意思)表示要繳票繳給誰的,是被告張國棟要繳票的金額。
(問:票是什麼原因開的支票)借錢。
上面寫的是被告張國棟要跟被告蘇麗雀借的錢,開的票所寫的數字,「麗」是指蘇麗雀...(問:寫這個是指當天開支票)當天要繳票(問:所以開票是在這前兩個月前)對等語(見本院第112號卷四第160頁背面至163頁背面)。
⒋證人章秀紫於102年12月23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今日調查站有調閱100年12月15日大額交易通報表,有發現一筆50萬元現金存入你的帳戶〈註:應為張國棟設於二林鎮農會帳戶之誤〉,該筆50萬元之性質為何)該筆錢是7年前我女兒往生的奠儀,當時張國棟有三位友人缺錢,分別為阿利、陳O偉以及一名我叫他「阿叔」之人,他們三人分別都借了20萬元,之後因為阿叔比較沒有錢,只先還了10萬元,總計是50萬元,因為該筆錢是有紀念性質,我一直叫張國棟要跟他朋友催討,一直到兩年多前朋友才還了這筆50萬元。
(問:綽號阿叔之人尚欠10萬元,你是否有繼續催討)沒有。
我就沒有繼續跟張國棟講這件事了...(問:根據調查,張國棟二林農會帳戶除了薪水外,尚有其他款項,你是否知道這些款項為何)我不知道。
但他有時會拿支票跟朋友借錢,朋友會把錢匯入他帳戶。
(問:你是否知道他需要那麼多錢要拿來做什麼)張國棟喜歡玩職棒簽賭,有時候輸了要跟朋友借,所以才有錢匯入匯出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4、14頁背面)。
⒌證人洪自然於103年4月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張國棟你認識)認識。
(問:你是二林鎮公所的調解委員)是。
(問:張國棟有沒有因為賽鴿贏錢)有。
(問:是在什麼時候)101年6月。
(問:總共贏多少錢)總金額約410萬元,我占6分,張國棟占4分,鴿子是我養的,張國棟是插股,是因為要訓練、養鴿子及飼料費等,張國棟分了130多萬元,其他金額都是我的。
(問:贏的錢是如何交給張國棟)101年6月從養鴿協會的帳戶內領出錢,就將86多萬元交給張國棟;
7月初又從我太太帳戶領出40多萬元給張國棟,是我親自交給他。
(問:在什麼地方交給張國棟)張國棟來我家拿的。
(問:用什麼方式交給張國棟)現金...(問:賽鴿贏錢是哪次比賽)101年6月,101年12月共兩次,6月那次贏410萬元,12月那次贏505萬元,第一次張國棟占4分,第二次他占5分,贏得的錢要先扣兩成的鴿子訓練錢及飼料錢,之後剩下的錢再依我跟張國棟的比例下去分配,第一次張國棟分到130多萬元,第二次分到200萬元。
(問:這兩次你都是用什麼方式將錢交給張國棟)我都是拿現金給他。
(問:如何拿給張國棟)我領回來後,叫張國棟來我家拿。
(問:錢從何處領)賽鴿比賽是共五關,到第二關就可以看成績領錢,下面還有三關,第三關、第四關及第五關都可以看成績領錢,還有一個檢鴿關,第五關就是依總成績去領金額,二關開我有領10幾萬元(金額我記不太清楚),三關及四關有領30幾萬及50幾萬元,五關總共領約309萬或310萬元,第五關的錢是直接拿協會的單子提款匯入我太太謝亞娥的帳戶,養鴿協會的戶頭,戶頭名稱我還再查。
101年12月那次贏500多萬元,這次金額是一次全部從我親家洪錦榮(我女兒洪渝淩的公公)的帳戶領出來。
(問:12月這次張國棟領200萬元,你如何交給他)差不多200萬元左右,我叫張國棟來我家拿,這筆錢我是於101年12月5日從我親家洪錦榮的臺灣企業銀行帳戶內領出來... 12月份那次賽鴿贏的錢不知道是匯入我親家公或親家母的戶頭,我有點忘記,我第二次賽鴿贏的錢我直接匯給我親家的戶頭,因為裡面有張國棟插股金200萬元,所以我請親家先將200萬元拿給我,如果賽鴿比賽輸,我就跟張國棟依比例去賠錢,但我會賠的比較多,因為我要訓練鴿子並支付飼料費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212頁背面至214頁)。
⒍證人巫秋霞於103年1月13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陳碁翔埤頭郵局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是何人在使用)這是我兒子的帳戶,該帳戶有借給蘇麗雀使用。
(問:為何要借給蘇麗雀使用)因為她想要跟公司的帳戶分開,我們是朋友,我們才將該帳戶借給蘇麗雀。
(問:帳戶每個人都可以開立,為何要使用你兒子的帳戶)我不知道。
(問:你兒子帳戶的存摺、印鑑交給誰)都交給蘇麗雀,這些東西蘇麗雀已經借了好幾年,到現在都還沒有還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289頁背面、290頁)。
⒎證人吳美鳳於103年2月27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你跟雷明實業有限公司是什麼關係)那是我先生宋坤財開立的,我在該公司擔任會計。
(問:你與張國棟有無金錢往來)借貸關係,張國棟拿支票跟我們換現金。
(問:張國棟的借貸關係是在何時)最近是在102年,101年也有。
(問:每次借貸多少錢)30、50萬元。
問:提示票號262178 8、票面額50萬元,這張張國棟的支票為什麼由你提示兌現)這張是張國棟拿來跟我們換現金,支票時間到了我就拿去提示。
(問:你與蘇麗雀或陳忠和有無金錢往來)沒有。
(問:宋坤財有無管理支票的事情)支票都是我拿去代收的。
(問:提示票號0000000、票面額50萬元,這張張國棟的支票為什麼由雷明實業有限公司提示兌現)這張也是張國棟拿來跟我們換現金,支票時間到了我們就拿去提示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70頁背面、171頁)。
⒏證人郭李麗嬌部分:⑴於103年2月27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你與張國棟有無金錢往來)沒有,張國棟是我朋友的朋友,有一次我朋友拿張國棟的支票來跟我換現金,金額我不確定多少,好像是30萬元。
(問:提示票號0000000、票面額50萬元,你說的該張支票是否為這張)是。
(問:你朋友是誰)我都叫她嫂嫂,不知道她的真實姓名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71頁)。
⑵於103年10月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262781支票影本,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1年8月20日,票面金額是30萬元,你怎麼拿到這張支票)我隔壁有位我稱為阿嫂的人因為需要用錢,就拿這張支票向我調現金,我去台中銀行二林分行的帳戶內提錢。
(問:這張支票到期日是101年8月20日,銀行託收日期是101年5月29日)不知道,差不多是兩個多月,但時間久了我也忘記了。
(問:阿嫂拿支票給你的當天,你就有去領錢給她嗎)不是,阿嫂叫我先去領錢,大約兩天後就拿這張支票過來,我錢先拿給她,兩天後她才拿支票過來。
(問:你也是領30萬元出來嗎)是。
(問:阿嫂拿支票給你的當天,你多久才拿去銀行)不記得了。
(問:有沒有放10天)不記得了,那時有想到怕票遺失,才先拿去銀行代收。
(問:你之前那張0000000號50萬元的支票,也是從台中銀行二林分行帳戶內領出的嗎)是。
(問:50萬元那張也是阿嫂叫你先領錢再拿支票給你嗎)是,她叫我先領錢,大約隔兩天再拿支票給我。
(問:你也是50萬元出來嗎)是。
(問:阿嫂住哪裡)我都叫她阿圓(臺語),約60幾歲人,住在我家附近,同樣是立豐田里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64、264頁背面)。
⒐證人李明珠於103年9月2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這張支票到期日100年8月23日,支票金額19萬2千元,這張張國棟支票為何由你的帳戶兌領)這張應該是我的朋友地○○(好像54或55年次,住西湖)拿來跟我換現金。
(問:這張支票是在100年8月22日到銀行託收,這張支票你是什麼時候拿到的)時間久了我忘記了,地○○拿支票跟我換現金的票期大概是10天至15天,她拿很多次支票跟我調現,有一、兩萬也有三千元的。
(問:所以你不是拿到支票馬上去託收)沒有。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2627853支票影本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103年9月3日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1年5月25日,支票金額23萬2千元,你是在101年5月21日到銀行託收,這張支票是在什麼時候拿到)我忘記了。
(問:你拿到的票期大約多久)她拿給我的票最多1個月,最少2、3天。
(問:這張支票票期大約多久)不會超過1個月,大概是10天至15天。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溪湖分行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1年9月8日,支票金額11萬8千元,你是在101年9月6日到銀行託收,這張是在什麼時候拿到)票期不會超過一個月,大概半個月左右...(問:地○○自己跟你調現還是幫別人調現)她自己要調現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19、219頁背面)。
⒑證人許聰文於103年9月2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你跟張國棟有沒有金錢往來)我不認識張國棟。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103年9月1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1年5月22日,支票金額13萬元,你怎麼拿到這張支票的)這張可能是我輾轉拿到的,我是做餐廳的,可能是別人向我借錢,因為時間太久我不確定是誰向我借錢,我可能要回去查一下...(問:支票託收是誰辦理的)應該是我拿給我的會計去託收的。
(問:一般你拿到支票後多久會給會計去託收)一般我收到1、2天後就會拿給會計去託收,我之前有做生物科技,收入的支票也會一併拿給會計去託收。
(問:你拿給會計,會計大約多久會拿去銀行)如果有要去銀行就會拿去託收,時間不一定,可能當天可能隔1、2天。
(問:你經營餐廳收到客票的機會多不多)比較沒有。
(問:這張支票是你朋友拿來跟你調現金的嗎)我現在無法確定,有可能是,如果是一個月左右的票,我會請對方在支票後面背書,如果是短期幾天的票就不會,因為短期票比較不會跳票。
(問:這張支票在101年5月17日到銀行託收,這張支票大概票期多久)我對收到這張支票的過程沒有印象。
(問:你朋友拿支票跟你調現,大概都是開多久的票)不一定,有些是3、5天,有些是隔天。
(問:你朋友常常拿支票跟你調現嗎)不一定,有時一個月有3、5次,有時一個月都沒有。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103年9月1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 1年5月31日,支票金額12萬6千元,你是怎麼拿到這張支票的)可能是我朋友拿來調現,但我現在不確定,有可能是一位叫楊順杰(約70年次住溪湖)拿來的。
(問:如果是楊順杰給你,他大概都是拿多久的票給你)不一定,有時是1、2天,有時是1、2個月。
(問:這張支票到期日10 1年5月31日,距你於101年5月25日到銀行託收相隔6天,這張支票有可能是多久的票期)可能超過一星期,也有可能是超過10天。
(問:你支票拿給會計,會計最晚隔幾天會拿去銀行)不會超過5天。
(問:你拿到支票就會在當天拿給會計嗎)不一定,有時我沒有進公司就不會拿給會計,如果我有進公司,有帶支票,就會交給會計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21、221頁背面)。
⒒證人謝文和於103年9月2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你跟張國棟有沒有金錢往來)之前有互助會,張國棟是會首,有會腳倒會,後來張國棟有處理。
(問:之前張國棟的支票你有拿去兌領,張國棟為何開支票給你)就是處理會錢,因為有會腳倒會,我是活會,所以張國棟要把我之前繳的會錢還給我。
(問:張國棟開給你的支票是多久的支票)我忘記了,應該是2、3個月的票期。
(問:都是會款的錢嗎)是。
(問:張國棟開給你的支票你拿到支票之後,你什麼時侯會拿到銀行去辦理託收)是我老婆拿去銀行託收的,應該是拿到支票沒幾天就拿去銀行託收。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彰化縣二林鎮農會103年8月6日覆本署函文及8月11日補送之資料,這張支票到期日101年2月25日,支票金額32萬元,這張支票是在101年1月18日到二林鎮農會託收,這張支票張國棟是在什麼時候拿給你)這張是會錢,張國棟何時拿給我我忘記了。
(問:這張票約多久)我印象中好像是2、3個月的票期。
(問:張國棟有沒有開支票給你之後,因為張國棟沒有錢軋支票,就請你不要把支票軋到銀行或已經拿到銀行軋你再支票抽出來的情形)沒有。
(問:張國棟開過幾次支票給你)一次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28頁背面、229頁)。
⒓證人陳昭全於103年9月2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你跟張國棟有沒有金錢往來)沒有。
(問:為何你有張國棟的支票)就是洪偉傑拿支票向我兌現。
(問:提示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大城鄉農會103年7月29日覆本署文所附當日代收期票明細表,這張支票到期日100年12月26日,支票金額15萬元,你是在100年12月29日到大城鄉農會託收,這張支票洪偉傑是在什麼時候拿給你)到期前沒幾天,幾天我忘記了。
(問:洪偉傑拿張國棟開的支票給你,票期多久)沒有印象,只記得不是很久,1、2個月是不可能的。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2621777支票影本及大城鄉農會103年7月29日覆本署文所附票明細表這,張支票到期日101年4月20日,支票金額20萬元,你是在101年4月9日到大城鄉農會託收,這張支票洪偉傑是在什麼時候拿給你)不會放很久才拿去銀行託收。
(問:洪偉傑拿張國棟的支票給你,你大約隔幾天會拿去銀行)大約3、4天以內。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大城鄉農會103年8月20日覆本署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0年11月14日,支票金額8萬元,你是在100年11月7日到大城鄉農會託收,這張支票洪偉傑是在什給你)現在都沒有印象了。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大城鄉農會103年8月20日覆本署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1年2月16日,支票金額10萬元,你是在101年2月2日到大城鄉農會託收,這張支票洪偉傑是在什麼拿給你)忘記了。
(問:洪偉傑拿張國棟給你的支票,票期最多是多久)不會很久,如果是1、2個月我就說沒有辦法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30、230頁背面)。
⒔證人洪偉傑於103年9月2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是否有拿張國棟的支票跟陳昭全調現)是。
(問:你為何會有張國棟的支票)二林鎮南光里里長酉○○拜託我去調現的。
(問:你拿張國棟的票跟陳昭全調現,票期大約多久)1、2個月。
(問:為何陳昭全說她不可能接受1、2個月的票)我不知道。
(問:你拿到張國棟的票有馬上去跟陳昭全調現嗎)沒有,里長說慢一、兩個星期不要緊。
(問:你講的1、2個月是指1個月、2個月還是45天)張國棟的支票有開1個月也有開2個月。
(問:你跟洪堯明、洪佩珊、洪于婷是何關係)洪堯明是我父親,洪佩珊及洪于婷是我女兒。
(問:0000000支票金額15萬元這張是多久的票)時間太久忘記了。
(問:0000000支票金額20萬元是多久的票)里長很多次拿張國棟的票請我調現,票期都是1、2個月票,兌現一張再調現一張。
(問:洪堯明、洪佩珊、洪于婷的帳戶為何會有張國棟的支票)也是里長酉○○託我調現,我拿去跟洪堯明、洪于婷、洪佩珊調現。
(問:洪堯明、洪于婷、洪佩珊三人拿了張國棟的支票是誰拿去銀行軋)是我。
(問:洪于婷、洪佩珊,他們拿張國棟的支票票期多少)有1個月,也有2個月,2個月的比較多。
(問:你拿張國棟的支票向洪堯明、洪于婷、洪佩珊調現,是洪堯明、洪于婷、洪佩珊拿錢出來的嗎)是。
(問:支票怎麼會你拿去銀行託收)我有跟我女兒、父親講,我女兒及父親叫我拿支票去代收。
(問:你拿了支票,大約多久後會去託收)如果我女兒、父親說好,我會拿錢給酉○○,等票快到了再拿去銀行託收,我父親的部分都比較快拿去銀行託收。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2621760支票影本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二林分行103年8月14日覆本署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1年2月20日,支票金額20萬元,你是在100年12月23日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託收,這張支票票期多久)2個月。
(問:0000000支票到期日101年9月15日,支票金額20萬元,你是在101年7月13日到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託收,這張支票票期是多久)2個月左右,確定的是2個月的比較多。
(問:這張支票算起來超過兩個月,這張支票可能是開多久的票)可能是2個月5天或10天。
(問:有無可能是3個月的票)沒有,印象中沒有那麼久,那麼久的不要。
(問:這張支票是7月13日託收,是不是你拿到支票就當天拿去託收)這張票如果是我父親洪堯明的,我父親說好我當天就會拿去銀行託收。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彰化縣二林鎮農會103年8月11日覆本署文,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0年10月13日,你到二林鎮農會託收日期是100年9月20日,這張支票票期是多久)大概2個月,時間太久我忘記了,我記得最長2個月,最短1個月,我女兒的票有時會放在家裡不會馬上拿去託收,這張是2個月的票。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6日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1年10月1日,票面金額是20萬元,你到二林鎮農會辦理託收日期是101年8月27日,這張支票票期是多久)2個月。
(問:酉○○拿給你張國棟的支票,有無因為張國棟沒有錢軋支票,就請你不要把支票軋到銀行或已經拿到銀行軋你再支票抽出來的情形)沒有。
(問:有何補充)羅婷馨拿到張國棟的支票,也是我去跟羅婷馨調的。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6日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0年11月25日,也是酉○○拿給你請你調的)是。
(問:這張支票大約是多久的票)忘記了,大概也是1、2個月的票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30頁背面至232頁)。
⒕證人羅婷馨於103年9月2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6日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0年11月25日,你到台中商業銀行辦理託收日期是100年11月22日,你為何會有這張張國棟的支票)這張是我姨丈洪偉傑拿給我向我調現。
(問:這是多久的票)1個月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39、239頁背面)。
⒖證人詹金水於103年9月22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你跟張國棟有沒有金錢往來)有。
(問:是什麼樣的金錢往來)他會向我借錢。
(問:張國棟跟你借錢會不會開支票給你)有時候有,有時候沒有。
(問:張國棟開給你的支票是多久的支票)1個月、3個月都有。
(問:什麼情形是1個月,什麼情形是開3個月)不一定,看他開1個月或3個月。
(問:張國棟開給你的支票你拿到支票之後,你什麼時侯會拿到銀行去辦理託收)我印象中有到期才拿去,也有當天拿到當天拿去託收。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彰化縣二林鎮農會103年8月1日1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0年9月30日,支票金額20萬元,你是在100年8月5日到二林鎮農會託收,這張支票張國棟是在什麼時候拿給你)這張是酉○○拿來跟我調現的。
(問:這張支票票期是多久)沒有印象,有時是開1個月的票,有時是開3個月的票,也有開2個月的票。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支票影本及彰化縣二林鎮農會103年8月11日覆本署函文,這張支票到期日100年12月19日,支票金額10萬元,你是在100年10月18日到二林鎮農會託收,這張支票張國棟是在什麼時候拿給你)這張支票有寫「輝」,應該也是酉○○拿來向我調現的。
(問:這張支票票期是多久)沒有印象。
(問:這張支票你託收日距離到期日是2個月又1天,你剛才說有拿到1個月、2個月及3個月的票,這張支票是不是3個月的票)沒有印象,如果按照這樣推算,有可能是3個月的票。
酉○○拿張國棟給你的支票,有無因為張國棟沒有錢軋支票,就請你不要把支票軋到銀行或已經拿到銀行軋你再支票抽出來的情形)想不起來,印象中有借有還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40、240頁背面)。
⒗證人辛○○部分:⑴於103年9月24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你跟張國棟有沒有金錢往來)有,我親家酉○○拿1張30萬元的票跟我調現,說要幫張國棟的忙,拿了好幾次。
(問:酉○○拿張國棟的支票跟你調現金,票期都是多久)有1個月,也有2個月。
(問:有3個月的嗎)好像沒有,都是1個月或是2個月。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彰化縣二林鎮農會103年8月6日覆本署函文及8月11日補送之資料,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1年1月6日,支票金額30萬元,你是什麼時候拿到二林鎮農會臨櫃辦理託收)時間太久忘記了。
(問:這張票票期多久)忘記了,不過票期1個月的支票比較多。
(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1年02月01日,支票金額20萬元,這張票期是多久)差不多是1個月或2個月,因為有很多張,我不太清楚。
(問:張國棟的支票都是酉○○拿給你的嗎)酉○○打電話給我,我拿現金去酉○○那邊,我印象中現金有拿給張國棟的太太,也有拿給其他人,是誰我忘記了。
(問:支票是誰拿給你的)張國棟的太太有拿給我過,其他的忘記了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47、247頁背面)。
⑵於105年11月2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是否曾經手上有拿過被告〈張國棟,下同〉開立的支票)他叫我親家跟我用換的,說叫我幫忙他。
(問:是否曾經拿被告的支票去兌現過)有拿到支票,但是是我親家打電叫我拿錢過去換那張支票。
(問:你是什麼時候拿被告支票的)時間我記不清楚了...(問:總共拿了幾張被告的支票)好幾張,但是我不記得是幾張,到期日我有領到錢我才又借,這是我老人家的零用錢,一點錢而已,但是我親家就說幫忙他...(問:支票的票面金額為何)30萬吧,因為我只有30萬可以而已。
(問:有沒有十幾萬這麼多)不記得了,只記得有過30萬。
(問:你為何會拿到被告的支票)我親家打電話叫我過去,而我拿到那張支票,我就拿錢給他。
(問:你拿支票要做什麼)他說要幫忙被告。
(問:你拿到支票之後有把錢給別人嗎)把錢給他才會有那張票。
(問:你拿到支票之後要把錢給誰)有時候是我親家,有時候好像是他們裡面的,我也不認識,我有拿給我親家。
(問:你都不是將錢給被告本人嗎)不是,有一次我拿給我親家,我親家有拿過去給他。
(問:你親家是誰)酉○○。
上次我已經有來過一次了,但是是在另外那邊,這邊我沒來過。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67頁支票照片,票號為0000000的支票背後有你的簽名,你剛說的是否酉○○就是拿這張票給你)是,有領到,所以才有簽名。
(問:這是101年1月6日到期的30萬元支票,票號是0000000)有一次是有個不認識的,他說是張國棟的司機。
(問:剛剛提示的這張背後有你簽名的支票是你親家酉○○拿來跟你換錢的嗎)是,但是有一次他太太也有來拿。
(問:那筆30萬的是不是這張支票)哪一張我認不出來,雖然我有簽名,但就是因為代收才要簽名。
(問:這張支票是不是酉○○要跟你換錢,然後你背書去代收的)是,另外還有一張是她太太,但是是哪一張我認不清楚。
(問:這張支票的簽名是不是你的簽名)是。
(問:酉○○拿這張票跟你換錢,後來這張票有兌現並領到錢嗎)有,沒有領到錢我就不會借第二張了。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69頁支票照片,票號為0000000,這張支票的面額為20萬,到期日是2月1日)我記得有一次是20萬的。
(問:這張支票一樣是酉○○拿給你跟你換錢,你再拿去兌現嗎)是,是他拿給我,但是有一、兩次是他拿給我,但是張國棟不在場,另有一、兩次是他太太,還有一、兩次是拿給張國棟的司機。
(問:總共只有這兩張而已嗎)不只兩張,還有好幾張,但是我記不清楚。
(問:但提示的這張支票是嗎)到期了我再讓他換,因為我的錢有限。
(問:跟你換錢之後,你都有去兌現嗎)都有領到錢。
(問:你拿到被告的支票的時候,你有拿錢出來嗎)是,拿錢換支票。
(問:錢從哪裡來的)我存的。
(問:錢跟誰拿的)錢是我的...(問:你的親家酉○○拿被告的支票給你並跟你調錢的次數有幾次)好幾次,但是我記不清楚有幾次。
(問:有十次嗎)沒有,我不知道幾次,但是我知道有好幾次,有領到錢我才會再給他,不然我的錢也有限。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的票都有兌現並且領到錢)是。
(問:所以你才繼續借錢給被告)給我親家。
(問:你是借錢給酉○○或是借錢給被告)酉○○打電話說張國棟那個。
(問:詳細的情況為何)詳細就是酉○○打電話過來,然後我拿錢過去,酉○○說幫忙他,叫我30萬借他。
(問:借給誰)他說要借給張國棟。
(問:所以他跟你說是張國棟要借錢,所以你領錢給酉○○)是,就幫他忙,所以借他,這都沒有算利息或是什麼的,都沒一毛錢。
(問:那你為什麼要借)他是我親家,我女兒嫁給他兒子,他說我才有辦法。
(問:所以你都沒算利息嗎)是,都沒利息,也沒半毛錢,就是幫他忙。
(問:剛剛提示的這兩張支票也是這樣嗎)是。
(問:你把錢交給誰)有一次交給張國棟的太太,有一次我親家說是張國棟的司機,但是我不知道,他說張國棟的司機要來拿了,我親家就拿給他,但是我的錢每次都是交給我親家。
(問:你都是把錢交給酉○○,但是有一次你看到張國棟的太太來拿錢,另外有次是張國棟的司機)那是我親家說的。
(問:是他說的,還是你有看到)有,我親家親手交給他的。
(問:你有看到,只是你親家跟你說那個人是張國棟的司機)是。
(問:你將錢借給被告,每次去兌現的時候都有領到錢)都有。
(問:你借給被告的錢,有沒辦法把錢拿回來的嗎)每張都有領到...(問:酉○○是常常拿被告的支票跟你周轉嗎)是。
(問:你的原因是張國棟要跟你借錢,或者是有時候是酉○○要跟你借錢)每次都是酉○○打電話的。
(問:要用到錢的人是誰)他有拿給張國棟的太太,也有拿給張國棟的司機,再來的我沒看到我就不知道了。
(問:酉○○好幾次打電話給你說要周轉,他的說法是被告要用錢,還是酉○○自己要跟你借錢)他每次都說是張國棟要借的,但是我沒看到,他打電話是這麼說的。
(問:事實上你也不知道,但酉○○是這麼說的)是,你們去調我的電話就知道了,他有打電話我才會拿錢過去,不然平常時也沒在打電話,看有幾通就是了。
(問:酉○○拿張國棟的支票給你的時候,你就同時拿現金給酉○○了)是。
(問:之後支票到期的時候你就拿去兌現,是否如此)是,都有領到錢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159至164頁)。
⒘證人地○○於105年7月19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請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19至220頁李明珠筆錄,李明珠說妳曾經拿支票給她,而筆錄裡提到票號為0000000,到期日為101年5月25日,金額23萬2000元,另一票號為2630737,到期日為101年9月8日,11萬8000元,這兩張是張國棟的票,李明珠說是妳拿這兩張票給她的,是否如此)是。
(問:這兩張票妳是怎麼從張國棟那邊拿來的)因為我信用不良,所以我向張國棟借票要給李明珠的。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54頁,該張票兌現的人為0000000000000即為李明珠帳戶,所以是李明珠拿張國棟的票去兌現的,則這張票是否是妳拿給李明珠的)是,都是我拿給李明珠的,那是我跟她調度的錢。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58頁,這張票是否為妳拿給李明珠的)是,這些票都是我拿給李明珠的。
(問:也是妳向張國棟借的嗎)是。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60頁,是否認識彭清郎)認識,他是李明珠的先生,這張票也是要給李明珠的。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61頁,38萬6000元的票的提示人是李明珠,這張票也是妳跟張國棟借給李明珠的嗎)是。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84頁,該張23萬2000元的票是否也是妳向張國棟借去給李明珠的)是。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90頁,該張25萬的票是否也是妳向張國棟借去給李明珠的)是。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97頁,該張35萬3000元的票是否也是妳向張國棟借去給李明珠的)是。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199頁,該張11萬8000元的票是否也是妳向張國棟借去給李明珠的)是。
(問:請提示本院卷二第204頁及偵卷5340號卷六第48頁至50頁,該張23萬8000元的票的提示人是楊勝雄,妳是否認識楊勝雄)認識,他是我朋友。
(問:這些跟張國棟借的票是妳拿去給妳朋友的)是。
(問:這些票是誰付的)我付的。
(問:妳如何支付)票期快到的時候,我就拿現金給張國棟。
(問:這些票本來是妳拿的)是,那是張國棟拿去借我周轉的...(問:從99年到現在的收入主要來源為何)都是KTV上班。
(問:月收入大約多少)不一定,大月的平均大約8至10萬...我跟許嘉慧(音譯,下同)是很好的姊妹伴,而許嘉慧認識張國棟,之後才間接認識張國棟的,而且互動都很好...(問:為何張國棟會願意借支票給妳)因為我們相處那麼久了,經由許嘉慧我們的互動很好,所以就拜託許嘉慧開口跟張國棟借票,之後,再來就變成都是我跟張國棟借的。
(問跟張國棟借票是否需要額外支付金錢或是提供其他代價)不用,那是他幫忙我的。
(問:是無償的嗎)是,他是幫忙我的,因為我周轉不過來,我需要票調度,而我本身沒有票可以用,所以跟張國棟借票...(問:剛剛提示的張國棟的票是妳跟李明珠、彭清郎或楊勝雄借錢的,妳借這些錢要做什麼)那時候我有訂預售屋,需要一些款項,我自己周轉不過來,所以我跟張國棟借票去跟李明珠他們借現金。
(問:這些票到期之後,妳都有拿錢給張國棟嗎)有。
(問:每次都是拿現金的方式嗎)是,因為我經常會出入二林...因為我要去二林找我男朋友,我順便到二林的路途之中就可以跟張國棟約時間看在哪邊等...都是到期日之前就會將現金交給他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87頁背面至191頁)。
⒙證人戌○○於105年11月2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是否認識蔣惠婷)認識。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54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0年9月10日,面額為10萬元,這張票有你的簽名,且有蔣惠婷的背書,則你是否將這張票交給蔣惠婷)是。
(問:因為什麼原因交給蔣惠婷)我跟鎮長借票去跟蔣惠婷換現金...(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55頁支票照片及本院卷五第137頁彰化一信回函,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0年9月28日,面額為21萬3000元,票面無人背書,但是提示的帳戶000000000的開戶人為許聰文,所以這張票後來是許聰文提示的,則你是否認識許聰文)不認識。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81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2621798,到期日為101年5月14日,面額為6萬5000元,這張票的票背是許聰文背書,但左下側的嘉棋是你的簽名,則這張票是你經手給許聰文的嗎)應該不是我給許聰文的,我是給一個阿杰,因為我不認識許聰文這個人。
(問:因為上面有你的簽名,所以這張票一定是你經手的)是。
(問:但你不是直接交給許聰文)對。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83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1年5月22日,面額為13萬元,票背有許聰文簽名,左下有嘉棋簽名,則這張票是不是也是你經手的)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21頁許聰文偵訊筆錄,許聰文說支票號碼0000000確實是他輾轉拿到的,許聰文也提到有個朋友叫做楊順杰拿給他的,則你是否認識楊順杰)認識。
(問:所以這些票是不是你拿給楊順杰,楊順杰再拿給許聰文的)是。
(問:前面提示的這幾張票,如100年9月28日面額為21萬3000元的、101年5月14日面額為6萬5000元等,因為提示人都是許聰文,所以等於許聰文的票是不是都是你拿給楊順杰的)是。
(問:這幾張票是怎麼來的)我跟鎮長借的。
(問:你跟張國棟借的,然後你拿給楊順杰,而楊順杰拿給許聰文)是,但應該說我拿給楊順杰,可是他拿給誰我不知道,所以我才會去背書。
(問:因為你說你拿給楊順杰,而許聰文說就是楊順杰拿給他的,所以等於是你拿給楊順杰,而楊順杰拿給許聰文的,是否如此)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85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1年5月31日,面額為12萬6000元,票背一樣是許聰文,左邊的嘉棋是你的簽名嗎)是。
(問:所以這張票一樣是你交給楊順杰,楊順杰再交給許聰文的)應該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21頁許聰文偵訊筆錄,因為許聰文也說支票號碼0000000這張票是楊順杰拿給他的,所以這張票也是你交給楊順杰,楊順杰再交給許聰文的)是。
(問:這張票一樣是你跟張國棟借的嗎)是。
(問:你是跟楊順杰借錢嗎)不是,我跟楊順杰是簽棒球的關係,我輸錢的時候我跟鎮長借支票拿去給楊順杰。
(問:然後楊順杰再拿給許聰文嗎)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90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1年7月7日,面額為10萬8000元,票背也是許聰文,左下角也有嘉棋的簽名,所以這張票也是你跟張國棟借,你轉出去,然後人家再轉給許聰文的)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93頁支票照片,是否認識方春華)不認識。
(問:這張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1年7月30日,面額為7萬元,票背有方春華的簽名,左下角有你嘉棋的簽名,所以這張票也是你經手的嗎)是。
(問:也是你跟張國棟借的嗎)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96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101年8月12日,面額為9萬元,提示人帳號為許聰文帳號,左下角你嘉棋的簽名,則這張票是否也是你跟張國棟借的,之後你交給別人,別人再交給許聰文)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97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1年8月20日,票背簽名為蔣惠婷,則這張票是你交給蔣惠婷的嗎)是。
(問:這張票也是你跟張國棟借的嗎)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98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1年9月3日,面額為13萬元,票背的提示帳號為許聰文的帳號,左下角也有嘉棋的簽名,則是否也是你跟張國棟借,轉給別人後,別人再交給許聰文)是。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201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到期日為101年9月15日,面額為10萬元,左下角也有嘉棋的簽名,提示帳號為許聰文的帳號,則這張票是否也是你跟張國棟借,轉給別人後,別人再交給許聰文)是。
(問:票既然是跟張國棟借的,則票款是誰繳的)我繳的。
(問:你怎麼繳)都是拿去鎮長家。
(問:是到期的時候你拿去給張國棟繳嗎)是...(問:被告會借你支票就是因為同村庄的關係嗎)應該是這樣,因為我有困難就去找他...因為同村庄有認識,就找他說我有困難這樣,就跟他借票...是。
(問:你跟被告借支票的頻率很頻繁,數額加起來也蠻大的,而你說別人向張國棟提示的時候是由你拿現金給張國棟嗎)是。
(問:你為什麼會有這多現金)那時候都在簽賭棒球。
(問:你的賭金從哪裡來的)以前工作有賺錢的。
(問:你是把支票給楊順杰,既然你說你有工作,會有相當的現金,則當時為什麼不要直接交給楊順杰)現金不夠。
(問:可是最後你都還是要拿現金給他)挖東牆補西牆...(問:你為什麼會把票給楊順杰)簽賭輸了,是我跟楊順杰簽。
(問:你要下注,所以你拿支票給楊順杰)我輸了,我要給他錢,可是我現金不夠,所以我就跟鎮長借支票。
(問:所以是你要賭博,但你手上沒有現金,所以你跟被告借支票當賭金去交給楊順杰賭博嗎)是...(問:賭博的標的是什麼)美國職棒...(問:你交出去的支票等於是你的賭金嗎)不是,簽賭完之後一星期才結一次帳...就是一個星期會結算一次,那是那個星期我輸的錢的總額。
(問:剛剛辯護人有提示好幾張支票給你,每張支票都是你輸的賭金嗎)是,但是蔣惠婷的部分不是,蔣惠婷的部份是我去跟鎮長借支票,然後我去跟蔣惠婷換現金...(問:贏過多少錢)贏過多少錢我記不得,但是有贏過錢,會贏錢就是沒有開票的時候。
(問:你自己沒支票嗎)我信用不良。
(問:因為信用不良,所以你沒有支票,你才會跟被告借支票嗎)是。
(問:你每次跟被告借票之後,到期都有繳票嗎)我都有拿給鎮長去繳...(問:你的現金從哪裡來)那時候好像有工作,有時候有贏錢...(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54、197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0000000、0000000的這兩張支票都是交給蔣惠婷嗎)是。
(問:蔣惠婷跟你關係為何)高中以前的同學。
(問:你跟蔣惠婷調錢的原因為何)現金不夠。
(問:當時候手上沒有現金,所以要跟她調錢)是。
(問:這兩張票都是跟被告借的)是。
(問:到期日都有拿現金給被告)是。
(問:你做什麼需要跟人家調現金)簽美國職棒輸錢,所以要跟蔣惠婷調現金...有時候借票,有時候給部分現金給楊順杰。
(問:就你跟蔣惠婷調到的現金是去支付賭債嗎)是。
(問:提示本院卷二第193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2627888,票背有方春華的簽名,是否認識方春華)不認識。
(問:這張票是你跟被告借的嗎)是。
(問:借票目的為何)支付賭債給楊順杰。
(問:其他到許聰文戶頭的這些錢都是你跟張國棟借票去給楊順杰支付賭債嗎)是。
(問:剛剛提示的所有支票都是因為要支付賭債或是需要調現金去支付賭債,所以向張國棟借票,是否如此)是...(問:被告有無問你借票要做什麼嗎)有時候會問,但他都不太會問,因為我跟他借票,但我有還錢給他,所以他不太會問。
(問:被告有無跟你收取利息)沒有。
(問:你有幫被告〈張國棟〉做什麼事情嗎)沒有...(問:每一次票到期你都會拿現金給被告嗎)是...因為我信用不良,我戶頭也沒辦法存錢,所以我沒辦法用轉帳的,我也不知道鎮長的戶頭,所以我只能拿去他家給他,跟他借票的時候也是一樣,反正我要借票或是要還他錢都去他家找他...(問:為什麼不跟被告借現金就好)不知道,那時候想說借票可以拖時間。
(問:剛剛提示的這幾張支票,為什麼有相當部分你會簽名)因為我交給別人,所以他要我背書...(問:你的習慣或別人的習慣都會跟你要求要簽名)不是,是我給楊順杰的時候,他說這不是我的票,所以楊順杰叫我簽名。
(問:所以剛剛提示的支票背後有好幾張都是你的簽名沒錯嗎)對,所以才知道是我的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175至186頁,另依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144頁許聰文設於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卷四第17頁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瀏覽,許聰文另有於101年10月1日提示被告張國棟開立之票號0000000號支票,欲兌現票面金額36萬5000元,惟遭退票之紀錄在)。
⒚證人鍾永協於105年11月2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58頁支票照片,支票號碼為2619279,面額為30萬,到期日為100年10月29日,票背有你的印章跟編號,這是什麼東西)是張國棟開給我的支票,是因為當初張國棟的朋友跟我有債務糾紛,然後是張國棟幫他朋友處理的,先替他朋友還這筆錢,因為我是開當舖的,他朋友算是跟我借錢,是張國棟幫他朋友處理的。
(問:G○○的名字是用橡皮章蓋印的,那上面的號碼是什麼號碼)我在台中銀行二林分行的帳戶。
(問:是張國棟的朋友去你的當鋪跟你借錢,但是沒辦法還錢,然後張國棟幫他解決嗎)是。
(問:他的朋友叫什麼名字)姓蘇的一位代表,但是他好像過往了,是姓蘇的代表的老婆跟我借的...(問:所以是因為你開當舖,然後一位姓蘇的代表太太跟你借錢,但是無法還錢,所以張國棟出面解決,所以開了這張票給你)是。
(問:這張票額是30萬嗎)我知道30幾,但是正確金額到哪裡我不知道,我忘了,因為很久了。
(問:依你的說法是被告為了幫朋友還錢,所以才開了這張支票給你,等於是被告替他朋友還錢)是...(問:他們為什麼會欠你錢)沒有錢來跟我借錢,因為我開當舖。
(問:單純的跟你借錢嗎)當初有拿土地來跟我借,那時候好像套了60幾吧,但是沒辦法還。
(問:所以還欠你60幾萬嗎)沒有,是當初張國棟幫他處理的時候好像欠我63萬還是65萬,我忘了。
(問:後來60幾萬為什麼是由被告出面跟你談)因為他朋友沒辦法還這筆錢,他可能是拜託張國棟,所以鎮長就打電話叫我去他的辦公室談這件事。
(問:60幾萬為什麼卻只是開30萬的支票)因為林彩玉(音譯)也還不了,然後張國棟說他要幫她還,就說一半處理,看我要不要,不然的話我就連一毛錢都拿不到。
(問:當時候你想說最起碼有30萬可以拿到,所以你就同意了)是...(問:本件是不是埤頭鄉長蘇來看)對等語。
被告張國棟對證人鍾永協所為證述,亦表示意見稱:這件事情是當時我們二林鎮公所有位代表叫做E○○,是蘇來看的弟弟,他來拜託我說我跟統一汽車貸款裡面的工作人員有認識,而他嫂嫂有欠他公司的錢,但是我忘記當時大概多少錢,但是大於30萬,而且久了有生一點利息,而E○○代表就來拜託我說看30萬能不能解決掉,我當下就直接打電話到統一汽車貸款那邊要他過來,我說既然之前已經付了那麼多利息,看是不是可以30萬解決掉,如果可以的話,我就開我的支票給公司這邊,然後把這件事情處理掉,後來他再拿30萬過來給我繳支票付掉,應該是E○○拿給我的,他是我們當時二林鎮代表,但是時間那麼久了,我忘了他怎麼拿給我的,就直接把這件事情處理掉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187至189頁)。
⒛證人玄○○部分:⑴於102年8月13日警詢時證稱略以:(問:提示張國棟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一份,此份資料顯示100年11月16日下午1時16分,你持新臺幣50萬元現款存入張國棟帳戶,詳情為何)我記得是張國棟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十多萬元現金,他手頭上有三十幾萬元,要湊50萬元幫他軋票至他的戶頭,我就說好,張國棟就請他的司機黃書諱拿三十幾萬元現金到我家給我,我拿到錢之後就湊齊50萬元,再幫張國棟拿去二林鎮農會軋票。
(問:你如何得知張國棟在二林鎮農會的帳戶號碼)張國棟跟我說直接拿到二林鎮農會找辦理甲存的承辦人員,他們都知道張國棟的帳戶為何,所以我就拿著50萬元到二林鎮農會找辦理甲存的小姐。
(問:提示張國棟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一份,該表顯示你於99年8月25日下午3時27分及99年12月15日下午2時39分分別持現金100萬元及111萬500元存入二林鎮農會張國棟帳戶,詳情為何)因為張國棟當時需要錢,所以我去拜託蘇麗雀先借錢給張國棟,然後張國棟就開立了2至3張的票給蘇麗雀,結果蘇麗雀就把票軋至銀行,但是票快到期的時候張國棟還是還不出錢來,所以張國棟就拜託我跟蘇麗雀講說不要讓他的票跳票,所以我就去拜託蘇麗雀,蘇麗雀就請他的會計小姐王素貞去提領現款,但是詳細金額我忘記了,交到我手頭上就分別為100萬元及111萬500元,我就分別存入張國棟於二林鎮農會的甲存戶頭。
(問:前開借款是否有還給蘇麗雀)因為後來蘇麗雀還有要我還這兩筆款項,我有跑去問張國棟要怎麼還,說可不可以小額攤還,譬如說一個月能不能還個5萬元,張國棟表示他現在身上沒錢,因此沒有能力還款...(問:你當初為何會去找蘇麗雀借錢)因為我在彰化縣溪湖鎮開賭場的時候認識蘇麗雀,蘇麗雀是我的金主,我經常用票向她調度現金,所以我知道她那邊應該有錢。
(問:張國棟是否認識陳忠和及蘇麗雀)認識,是張國棟在選鎮長之前,是我介紹陳忠和及蘇麗雀給張國棟認識的,剛開始他們還不熟,所以都是張國棟拜託我幫忙借票的。
後來蘇麗雀跟張國棟討過幾次錢後,他們也逐漸熟了,但是之後的交往如何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一第40至42頁)。
⑵於103年3月20日警詢時證稱略以:(問:提示扣押物編號04-1:2010張國棟所有之2010年桌曆1本,根據該桌曆記載,3月20日阿君30萬、4月30日阿君20萬、5月15日阿君15萬、5月25日阿君26萬3,300元。
該4筆款項是否張國棟跟你借款)不是,是我幫張國棟向其他人借款給張國棟周轉。
(問:承上,上開四筆款項是你何人借款)我想不起來。
(問:除蘇麗雀外,你還曾向何人借款給張國棟周轉)蘇麗雀我很確定,至於其他人,我真的想不起來。
(問:提示扣押物編號04-2:2011張國棟所有之2011年桌曆1本,根據該桌曆記載,3月2日150君、5月2日君50萬。
該二筆款項是否張國棟跟你借款)因為我幫張國棟周轉資金的次數很多,所以我記不清楚每一筆款項的金保及借款人為何。
(問:你在外面幫張國棟調度周轉金錢,有無計算利息)沒有,都沒有談到利息的部分。
(問:承上,你提及在外面幫張國棟周轉金錢都沒有計算利息,是否包括蘇麗雀)是的,從我之前開賭場跟賭客收的票據,都拿去跟蘇麗雀兌換,蘇麗雀從來都沒有跟我算過利息,所以我幫張國棟向蘇麗雀周轉金錢時,蘇麗雀也都沒有跟我算利息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86、186頁背面)。
⑶於103年3月20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100年11月16日下午1點16分你是否拿50萬元現款存到張國棟的帳戶)是。
(問:這50萬元如何來)張國棟叫司機黃書諱拿30幾萬元給我,向我借10幾萬元湊足50萬元後幫他拿去農會軋票,之後他向我借的錢也有還給我。
(問:張國棟有無透過你向蘇麗雀借錢嗎)有。
(問:如何借錢)張國棟拿他開的票給我,我再拿去給蘇麗雀兌換現金。
(問:張國棟用何方式還錢給蘇麗雀)張國棟到他跳票那時還沒有還錢給蘇麗雀,蘇麗雀還向我討錢還很生氣,我跟張國棟說看一個月還蘇麗雀5萬或10萬元,張國棟跟我說票已經跳票了,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還錢給蘇麗雀。
(問:蘇麗雀有無跟張國棟講說錢不用還了)沒有。
(問:張國棟是否曾經開給蘇麗雀的票到期沒辦法兌現,就請蘇麗雀去提款,再去軋張國棟的票)張國棟叫我去跟蘇麗雀說票不要讓它跳票,不然他的信用不好,所以請蘇麗雀先請款去軋票,不要讓他的票跳票。
(問:要跳的票是否為張國棟開給蘇麗雀的票)是。
(問:為何張國棟不要請蘇麗雀不要軋票就好)因為蘇麗雀說票已經轉出去了。
(問:張國棟跟蘇麗雀借錢,他們利息如何計算)我不知道,但99年8月25日跟蘇麗雀拿了100萬元去軋票,蘇麗雀沒有跟我算利息,之後他們有沒有算利息我不知道。
(問:張國棟透過你向蘇麗雀借錢共幾次)兩次,即100萬元及111萬500元這兩次。
(問:你接受調查官詢問時說「從我之前開賭場跟賭客收的票據,都拿去跟蘇麗雀兌換,蘇麗雀從來都沒有跟我算過利息,所以我幫張國棟向蘇麗雀周轉金錢時,蘇麗雀也都沒有跟我算利息」,是否實在)是。
(問:你自己也有跟蘇麗雀借過錢嗎)有。
(問:你幫張國棟向蘇麗雀借周轉金,是否都是拿張國棟開的票去跟蘇麗雀借)是。
(問:是否知悉張國棟跟蘇麗雀之間有無算利息)我不清楚。
(問:張國棟跟蘇麗雀間的借貸關係,是否都會跟你說)沒有,蘇麗雀有向我催討張國棟的債務,我叫她自己去跟張國棟討,之後就沒有再過問這件事了。
(問:是否知悉張國棟跟蘇麗雀借多少錢)不知道...(問:為何蘇麗雀要借錢給張國棟)蘇麗雀原本不認識張國棟,是我介紹他們認識,張國棟才拿他的票請我向蘇麗雀借錢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三第191頁背面至192頁背面)。
⑷於106年1月10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你在99年8月25日、99年12月15日你有拿100萬跟111萬500元入張國棟的戶頭,你說當時張國棟需要錢,你就拜託蘇麗雀先借錢給張國棟,張國棟開票給蘇麗雀,蘇麗雀就把票軋進去銀行,到時候張國棟錢還不出來,就拜託你跟蘇麗雀說不要讓他的票跳票,你就去拜託蘇麗雀,蘇麗雀就叫他們小姐領錢,領那二筆錢入張國棟的戶頭,第42頁第2行,後來蘇麗雀還有要我還那二筆款項,為何蘇麗雀會叫你還)是我跟蘇麗雀借,才轉借給張國棟,那時候蘇麗雀跟張國棟還不認識。
(問:張國棟曾經像我表示他的票也跳票,真的沒有能力還款,張國棟跳票以後,蘇麗雀還有跟你要就對了)對...(問:後來你是否知道這二筆錢有還嗎?按照你說的,張國棟應該會先還給你,你再還給蘇麗雀)是,還沒有還...(問:張國棟需要用錢,請你去調錢,你就去跟蘇麗雀借錢,借錢回來是給張國棟使用)沒有使用,只有軋票。
(問:借回來的錢不是你自己在用,反正就是張國棟在使用的款項嗎)張國棟沒有叫我跟蘇麗雀借錢,是張國棟跟我說今天要繳票,錢不夠,我才跑去找蘇麗雀借錢,事實上張國棟不知道我這筆錢是跟誰借的,是蘇麗雀叫我還錢,我還不出來時我才說的。
(問:你借錢時,有無拿票去給蘇麗雀)有。
(問:是誰的票)忘記了...(問:你在100年及99年間,張國棟有拜託你要軋票,要請你調現金,至少三次張國棟有拜託你去調現金,有99年8月25日,至少有二到三次)有。
(問:張國棟要軋票,要請你調錢,你從蘇麗雀那邊借來的,這樣的情形有幾次)有,但幾次我忘記了,有的是90幾年的事情了。
(問:照你這樣說,就不只一次?90幾年有好幾次嗎)對。
(問:張國棟請你調錢軋票,原因是什麼)就只因為那張票的票期到了,這樣而已,那時候他當縣議員...(問:你們經常這樣嗎)也沒幾次。
(問:一年有幾次)時間太久,我忘記了。
(問:你確定99年開始,還是之前就有)之前就有。
(問:那你都從哪借錢)朋友那。
(問:99年以前有跟蘇麗雀借錢給張國棟軋票嗎)不確定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4頁背面至28頁)。
證人B○○於106年1月10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102年12月23日這案子調查之前,蘇麗雀有無透過你跟張國棟討錢)有,但時間點我記不清楚,是在事情發生之後二、三個月,之前沒有,之後有透過我跟張國棟討錢。
(問:為何會透過你)我跟蘇麗雀、張國棟都認識,鎮長跟我說這事情發生之後,他們二人就不能再有所接洽,因為當時是調查期間,鎮長給蘇麗雀的利息,那時候就停止了,事情發生之後,鎮長就沒有再繳利息給蘇麗雀,蘇麗雀有來找過我,我有跟鎮長提過幾次,鎮長意思是利息的利率算得太高了,現在事情發生之後,也沒有錢可以還給蘇麗雀,也沒辦法跟人家借錢還給她,鎮長跟我說是不是可以跟蘇麗雀說是否利息可以降低一點,我問鎮長降低要用多少跟她說,鎮長意思是說看可不可以在銀行內,大約2%,我跟蘇麗雀說,蘇麗雀的意思是多少有拿,不要利息都沒有在付,我事後還是有跟鎮長反應蘇麗雀是可以接受這樣,但還是要還她錢,鎮長就沒給我下文,可能是沒有錢,這中間我自己掏腰包,蘇麗雀一直來跟我說,我也覺得很不好意思,鎮長跟我的關係就好像兄妹,一直催我,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只好自掏腰包拿二、三次給蘇麗雀,過程是這樣,二、三次之後我就沒有辦法,我也是領薪水的,十萬元以內我還負擔得起,十萬元以上我也跟蘇麗雀說我實在沒辦法。
(問:鎮長有還錢給你嗎)我沒有跟鎮長說,那時候鎮長很煩,我也知道,我盡量可以處理掉的我就處理掉,這筆錢我還可以負擔。
(問:蘇麗雀這樣催促你,催促幾次)二、三次,蘇麗雀催我,我才多少有給她,太多我也沒辦法...我跟她說我自己也要選舉,也沒空,也沒辦法在管這些事情,我的能力就到這,其他我真的沒辦法,當時我自己開始競選議員,我事情也很忙,從我開始競選議員之後,我跟蘇麗雀說再找我我也沒辦法,我能做的只有這樣,再找我我也沒辦法。
(問:蘇麗雀後來去跟你向張國棟要這筆錢,蘇麗雀跟你說鎮長一共欠她多少錢)好像是480幾萬,我不是很清楚,因為那是他的債務,我沒記得很清楚。
(問:蘇麗雀是請你向張國棟要)是拜託我去跟張國棟講...我有講過幾次,事情發生他也很煩,講完之後,錢沒有給我,也沒有下文,我就想說能吸收的我就吸收...這事情發生以後到現在,鎮長也欠她錢,但是利息就中斷了,因為他們好像也不能連繫,她跟我說她不能直接找鎮長要,說想透過我去跟鎮長講,多少也要還,不能因為這樣就好像沒這件事情,我說我可以幫你轉達,有沒有錢我沒辦法保證,我就跟鎮長說蘇麗雀有來找我,說你欠她多少錢,大概金額400多,事情發生到最近,你都沒有給她利息,她透過我想看可不可以多少拿一點,不能都沒拿,沒有拿就好像這筆債務都不見,鎮長說我現在也沒辦法,事情發生之後要去跟人家借錢也不好借,他們利息多高我不知道...(問:你剛才說自掏腰包幫鎮長還,是還多少)第一次大概4萬多,隔一、二個月來跟我要,我身上有的大概1、2萬,第二次和第三次大概1、2萬。
(問:你有無請蘇麗雀出收據或字據給你)沒有,因為我沒打算跟鎮長要。
(問:你都是拿現金)對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9至31頁)。
證人庚○○於106年1月10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張國棟有無跟你借過錢)有。
(問:借錢方式是什麼)跟我借的這一張還完,然後再借下一張,還我錢後再借錢,如果票沒繳我就不借他。
(問:現在跟你借錢都開多久的票期)一、二個月。
(問:跟你借錢一、二個月時間的票給你,票期到,他要籌錢來繳這張票)對。
(問:假如票期到,張國棟沒繳,要再跟你借錢,你會借他嗎)不可能借他。
(問:票到期,一定要他去籌錢)他要去籌錢繳這張票,我才會再借他。
(問:有無遇過票期到還沒繳的)沒有,有時間到,還沒籌到錢,假如這張票三十萬,他跟我說他才籌到15萬,拜託我再拿15萬借給他,去繳這張票,他的票沒有跳票過。
(問:這張票的票主是黃文堂,票背是張國棟背書,庚○○提示,這是你的簽名,這張票是否是張國棟拿黃文堂的票來跟你借錢,請審判長提示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卷六第136頁、第139頁支票)是。
(問:這票期是102年3月10日,東西是30萬,就是102年3月10日到期的這張票跟你借錢)對...(問:第139頁,這張票主是黃文堂,東西是30萬,日期是102年5月8日,後面一樣是你提示的,他也是用這5月8日30萬的票跟你借錢)對。
(問:這二張票是否是3月10日到期,又開這張5月8日的票給你)3月10日的他有繳,然後再開這一張5月8日跟我借,他跟我借都是保持一張而已,他沒繳我就不會借他...(問:他去借錢,要做什麼會跟你說嗎)他都跟我說要繳支票錢。
(問:從幾年開始跟張國棟有金錢借貸的關係)從他當第二屆縣議員開始,大概幾年我不太清楚,他本人比較清楚。
(問:借錢是拿一張票給你,跟你換錢)拿票來跟我借錢,要繳完,要跟我借,我才會再借。
(問:一年幾次)這我不記得,就是這張票繳完,再開第二張來跟我借,我才會借。
(問:一年是很多次,所以你不記得)次數我不記得,他缺錢就來跟我借,這張繳完,再拿一張。
(問:像這樣的情形,到現在最少有幾次)有10幾次。
(問:你知道張國棟金錢狀況、財務關係好嗎)他就是有困難才會跟我借錢...(問:你知道的就是張國棟經常跟你借錢,借很多次)對。
(問:借錢一次多少)20或30萬,這二個數字而已,繳完才再開一張來跟我借,我也不可能讓他超過。
(問:剛給你看的二張支票,一張是102年3月10日,一張是102年5月8日,都是30萬元,你剛回答律師102年5月8日面額30萬元的支票,他有繳完102年3月10日的那張30萬元支票,你在重新借給他)對...(問:你會要求他開票要開多少期間)我不會要求,因為好朋友,他開給我,讓我有領到就好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32頁背面至35頁)。
證人蘇福於106年3月28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你嫂子有去跟二林一個統一汽車借款借錢,請你出面解決)有,那時候去借錢,沒辦法一次還那麼多,那時候我拜託張國棟幫我去協調,有少算,時間延期,當時拜託張國棟幫我處理,先開張國棟的票抵押,之後我們在籌錢,再還給張國棟,就是開張國棟的票來解決這事情。
(問:這張票金額30萬,到期日是100年10月21日,背書人是G○○,G○○是當鋪裡面的人,這張票是否是張國棟開來解決事情的,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58頁支票照片)是,我大哥住在埤頭,我住在二林,我這邊比較熟,張國棟跟那間當鋪比較熟。
(問:你還記得當時是用30萬解決)是,拜託張國棟先開票幫我解決這個問題,時間到,我再籌錢給張國棟...我們約去公所協調,是我嫂子欠他的錢。
(問:你的嫂子,你知道她欠統一當鋪多少錢)很多,包含利息,超過30萬,多少我不記得,太久了,有少算我們利息。
(問:是由你和鎮長張國棟跟G○○一起到二林鎮公所鎮長辦公室談這件事情)對,我哥哥蘇來看也有去。
(問:當時張國棟開票開30萬是經由你拿給G○○?還是直接交給G○○)拿給我,我拿給G○○。
(問:這30萬你有還給鎮長張國棟)我大哥有去跟人家借,拿給我,我再拿給張國棟,我是拿現金給張國棟,我拿去張國棟家給張國棟...就是支票到期要繳納,就拿給張國棟了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68至169頁背面)。
證人張䕒文於103年9月24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彰化縣二林鎮農會103年8月6日覆本署函文及8月11日補送之資料,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0年12月23日,支票金額5萬元,怎麼拿到這張支票)這張是客票,因為我幫忙照顧我乾媽,我乾媽的兒子洪全成(住二成路一段399號)就拿這張支票給我當作照顧乾媽的酬勞。
(問:當時張支票的票期是多久)我是在100年12月21日拿到銀行託收(提出存摺,影印後正本發還)收到支票距離我拿去銀行託收約一星期。
(問:有無詢問洪全成這張支票如何來)我當時沒有問。
(問:只有拿到張國棟這張支票嗎)是,只有這張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46頁背面)。
證人洪福來於103年9月24日偵訊時證稱略以:(問:提示張國棟二林鎮農會信用部0000000支票影本及彰化縣二林鎮農會103年8月6日覆本署函日補送之資料,這張支票到期日為101年01月20日,支票金額53250元萬元,你為何會有這張支票)是黃錫明(住芳苑鄉崙腳村)拿給我的。
(問:黃錫明為何拿這張支票給你)我是賣油漆的,這張支票是他當貨款拿給我。
(問:這張支票票期多久)我沒有去注意票期多久。
(問:黃錫明做什麼)油漆工(問:拿這張支票給你外,還有另外支付現金嗎)要看當月的帳才知道,我跟他都是月結,我有沒有注意這張票是誰的等語(見偵字第5340號卷五第248頁)。
證人鍾文硯於106年7月12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82頁背面支票照片,這張票票號是FA0000000,金額8萬元,發票人為張國棟,背書人乙○○為癸○○的女婿,這張票是否是你拿給癸○○)是。
(問:你拿這張票是跟癸○○借錢)對。
(問:這張票你是如何取得)這張票是南光里里長酉○○拿給我,他託我幫他換現金的。
(問:酉○○這張票如何取得,你是否知道)他沒有告訴我。
因為我知道張鎮長經濟狀況不好,我知道他有跟人借錢、借票,因為他常常跟人家借錢。
(問:但是這張票是張國棟自己的票啊)這張票是酉○○拿給我的,我是幫酉○○的忙,當時癸○○經營遊覽車,他做里長,所以我才會幫忙,至於酉○○跟鎮長是什麼關係,我不知道,我只是幫忙酉○○。
(問: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89頁支票照片,票號FA0000000,到期日101年6月28日,金額一十萬元,發票人張國棟,提示人黃○○是癸○○的兒子,這張票是不是也是你拿給癸○○)是,也是酉○○拿給我的。
(問:拿給你的目的)也是要換現金。
(問:酉○○是否有跟你說這張票如何取得)我有聽過他說過,他說他有跟鎮長借票使用。
(問:但是實際上怎麼來的,你不知道)那是他的私事,他經濟不好,我只是幫忙他而已。
(問:後來這張票的錢,何人去繳是否知道)我拿到錢之後就拿給酉○○,至於何人去繳錢我就不知道,酉○○有跟我說他會去繳票。
我有跟他說我偶爾幫忙可以,長期就沒有辦法。
(問:你為什麼要拿支票找癸○○)因為那時候我們兩個是男女朋友,剛好是癸○○那時候有遊覽車的生意,所以我就跟癸○○調錢,做生意很競爭,都必須要靠一些關係,當時我只是幫忙癸○○拉遊覽車的客源。
(問:癸○○是否知道張國棟)鎮長,應該大家都認識。
(問:癸○○拿到的票,到期之後是否都有兌換)應該有吧,沒有兌換她會找我。
(問:你做過里長)東興里。
(問:認識張國棟)當時他當議員。
(問:有沒有交情)沒有,我當時也是剛開始當第一屆而已,我是從外地回來。
(問:剛剛給你看的這二張支票,是酉○○要用錢要調錢還是酉○○是幫張國棟調錢)酉○○他跟我說是他自己要用的。
(問:你看到他交給你的支票,發票人是張國棟,你有沒有問為何是張國棟的票)我有問他,他說他是跟鎮長借的。
(問:酉○○是跟你講是他自己要用錢,而不是張國棟要用錢)對。
(問:所以你幫忙去調錢,是幫酉○○而不是幫張國棟)對。
(問:這二張票酉○○都說是跟張國棟借票嗎)對。
(問:就你所知,酉○○當時的經濟狀況有需要調錢嗎)瞭解他的人大家都知道,他就是因為經濟不好,才會下去當里長,他如果經濟好,絕對不止如此。
(問:你知道酉○○與張國棟的關係嗎)我不知道。
(問:他們有好到說可以來跟張國棟借票嗎)這個我不知道。
我跟酉○○是同一屆的里長,後來我沒有當里長,兩人就疏離了,是到最後我幫癸○○搞遊覽車的時候,兩人才重新聯絡,是為了做遊覽車的生意。
(問:你剛剛也有提到你瞭解張國棟的經濟狀況不好)我對張國棟不了解。
我剛剛所講的應該是酉○○,我跟張鎮長根本都沒有交集。
(問:所以你剛剛講說有借錢、借票情形的人,指的到底是誰)我指的是酉○○,並不是張國棟。
我對張國棟並不了解。
(問:酉○○的經濟狀況為什麼不好)這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他以前搞很多事業。
他以前家裡有很多人去坐,但是後來就慢慢疏遠。
他本身當里長所領的錢沒有很多,而且他本身對人很好。
他為人慷慨,常常去幫助別人。
(問:所以酉○○為什麼會那麼急需用錢借票,你到底清楚嗎)這我不清楚。
有聽他說哪時候又要繳票,常聽到,偶爾我有辦法幫忙,但是我有跟他說長期我就不行。
(問:酉○○有跟你講過說他經常跟張國棟借票嗎)他沒有跟我講這些。
他只有說會跟張國棟借票而已,酉○○不止跟鎮長借而已,他還有跟其他人借,至於何人我就不知道,他也有問過我,我也跟他說我沒有辦法。
(問:酉○○為什麼不自己設一個支票帳戶,自己開票就好)他本身可能沒有辦法申請,這我不了解。
(問:就你所知,你有沒有聽過酉○○一樣是拿張國棟的票去跟別人調現金)這個我有聽過,可是事實上我也不知道。
因為他有時候問我,我也跟他說我沒有辦法。
(問:所以你曾經拒絕過酉○○調現)是,因為我能力有限。
(問:你拒絕的那幾次,他也是要拿張國棟的票來跟你調現)印象中是。
(問:你拒絕的那幾次,你還有印象酉○○是為了幫自己調現金還是幫張國棟調現金)是酉○○自己。
我曾經還拿過現金直接給酉○○,不向他拿票,還跟酉○○講說這樣會越陷越深,因為都是要算利息的。
如果我直接拿現金給他,就沒有算利息的。
(問:酉○○到底是做什麼,需要經常調現金)我知道他負債很多,包括他已經往生,還有很多人來討錢。
(問:是什麼原因會負債)他常常在借錢,至於原因我也不知道。
(問:他有投資什麼事業嗎)這是他以前累積下來的負債,他又沒有什麼另外的收入,只有繳利息,就負擔很重了。
(問:認識酉○○多久)我當里長認識他到往生。
(問:當時你們二人都是當里長)是。
(問:除了里長,還有其他事業嗎)沒有。
我從來沒有聽過他有在做什麼。
(問:從你開始認識他,他的經濟狀況就不好)對。
(問:你有聽過酉○○除了拿票借錢的情形之外,是否還有使用其他方式跟人家借現金嗎)他也用房子、土地借錢抵押。
(問:你如何知道這些事情)我每天都在他家裡坐,他會講。
(問:他的土地有被拍賣嗎)沒有。
就直接把土地過戶給別人換現金。
當初我聽他講他欠人家錢,人家來討,他叫親家拿錢出來,他把土地過戶給親家。
(問:是否還有拿什麼東西當保證)我不知道。
我當初也不知道他土地的那件事情,是因為他託我問有沒有人要買他的那塊土地,我才知道說這塊地已經過戶給親家。
他有跟我說如果這塊土地可以賣高一點的錢,他還可以拿錢出來其他的債務,那時候我也叫人來看這塊土地,人家已經要了,結果到土地代書那裡,要辦理過戶的時候,我才知道他拿不出東西來,因為土地已經過戶到親家那裡。
他當時跟我說如果這塊土地能夠幫他賣1500萬或1800萬的話,他外面的債務才可以解決。
(問:這是何時的事情)已經很多年了。
我是91年當里長,這塊土地的事情,至少有超過5年了。
(問:所以酉○○的經濟狀況很差,常常有跟外面的人借貸)對。
(問:你還知道酉○○有向哪些人借錢、借票)我沒有去瞭解那麼多。
我沒有當里長之後,就不再去理二林鎮的事情。
我是之後要去大陸開發土地時,想說要找酉○○一起去,要拉他一把,幫助他,才會跟他又接觸。
我只有聽他講過他有跟人家借錢,至於哪些人我就不清楚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11至15頁背面)。
證人癸○○於106年3月28日審理時證稱略以:(問:乙○○是你的誰)我女婿。
(問:有一個電話號碼0000000000這是你寫的嗎,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82頁支票照片,提示並告以要旨)是。
(問:這是誰的電話)我女婿的電話,亞太的,是我女婿乙○○的,筆跡是我的,我存進去帳戶裡。
(問:哪裡的帳戶)很久我沒印象了,那時候是一個朋友說欠錢,拿支票來跟我換現金,我沒有帳戶,我就拿給我女婿,我女婿當時在當軍人,是我幫我女婿存進去的...(問:這是對方本身的票嗎)說是別人的票要周轉現金,不是我那個朋友的票。
(問:你朋友叫什麼名字)鍾文硯,住二林的東興里二林巷2號,我找他找很久,因為他還欠我錢。
(問:你知道鍾文硯那張票是如何來的)不知道,那天我女婿跟我兒子在講,因為我沒有幫人家弄過票,那時候有認識,鍾文硯也有介紹車趟給我,我就幫個忙給他...是鍾文硯拿票跟我周轉現金。
(問:黃○○是你的誰)是我兒子...(問:這張票是你寫的,請審判長提示本院卷二第189頁支票照片,提示並告以要旨)對,筆跡是我的。
(問:這張票怎麼來的)也是鍾文硯,都是鍾文硯拿別人的票跟我周轉現金。
(問:你知道鍾文硯這票怎麼來的)不知道,當時只跟我說他要現金周轉...(問:你會把這二張票存入你女婿乙○○以及你兒子黃○○帳戶裡面,是你借他們帳戶使用?還是你欠他們錢,要把錢還給他們)不是,那時候周轉現金,我自己在遊覽車錢不是很靈活,那二張票不是同時間,我就說有一張支票跟你周轉換現金,票存進去,這樣好不好,他就說好,因為那時候他們二個都還在當職業軍人,我叫他們二個把錢匯給我,我把錢存進去。
(問:乙○○跟黃○○上次來講是說因為你要買遊覽車)我是101年當時有要買新的遊覽車,我女婿混淆誤會我要做什麼用的,我那時候就是借支票換現金,常常有時候在周轉時跟他講會混淆在一起,確實也有因為買車跟我女婿周轉現金,周轉3、40萬...(問:這二張票有無看到發票人是張國棟的)我也忘了當時是拿誰的票,應該是吧,鎮長應該蠻安全,沒有請鍾文硯背書簽名。
(問:你跟鍾文硯拿到這二張票時,你沒有問發票人是張國棟,怎麼他會有張國棟的票)沒有問,因為那時候蠻相信朋友,張國棟是鎮長,應該不會被跳票。
(問:你沒有特別好奇怎麼鍾文硯會有張國棟的票)因為鍾文硯有跟我說他要周轉的,支票現在沒辦法馬上用,鍾文硯說他急需用錢,沒有說鎮長急需用錢等語(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65至167頁)。
本院茲依上開證人所述、被告張國棟及其辯護人陳世煌律師提出之說明資料、被告張國棟支票帳戶交易資料,將起訴書附表二所指不明票款資金用途、去向或來源,約略整理如附表中往來明細及簡要說明欄所示。
至有關證人酉○○部分,因其已死亡(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附件一回證卷第44至47頁),客觀上無調查可能,被告張國棟之辯護人陳世煌律師亦表示捨棄傳喚(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78頁),此部分自無庸再行調查,附此敘明。
(三)再稽諸卷內「有限」取得之有關被告張國棟二林鎮農會支票存款帳戶交易明細、支票影本(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202至220頁,卷五第310至315頁,卷六第54至68頁,本院訴字第114號卷二第151至205、230至238頁,卷四第17、27至42頁,卷五第134至145頁,卷七第40至204頁之交易明細、支票影本、退票紀錄等交易資料,因支票票號並未全部連續,且二林鎮農會亦未函復全部提示兌現之支票影本,加以無法取得被告張國棟借用他人支票背書後供擔保借款之數量,客觀上容有缺漏之處,故稱「有限」),可知:⒈如以同一或相關連性之支票提示人(或提示入款帳戶之所有人,蓋實際真正去提示之人為誰無法確知,以下均簡稱提示人)為準,渠等確實皆有每隔相當之期間,即持被告張國棟開立或背書之支票,提示兌現一定金額之規律情形(起訴書附表二未列入100年8月前之交易):⑴以支票提示人許秀治為例,其先後接續:於100年10月13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50萬元;
於100年11月16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50萬元;
於100年12月15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50萬元;
於101年1月16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50萬元。
⑵以支票提示人雷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雷明公司)及相關連之雷寶企業社、宋坤財、吳美鳳為例:雷寶企業社於99年9月15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0萬元;
宋坤財則於99年10月14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0萬元;
雷明公司先後有於100年3月25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50萬元;
於100年6月18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60萬元;
雷寶企業社於100年6月3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0萬元;
於100年7月15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50萬元;
於100年11月15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50萬元;
吳美鳯於101年5月15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50萬元;
雷寶企業社於101年6月27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50萬元。
⑶以支票提示人辛○○為例,其先後:於100年8月1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0萬元;
於101年1月1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0萬元;
於101年2月1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⑷以支票提示人庚○○為例,其先後有:於99年10月2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於100年1月24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5萬元;
於100年6月1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0萬元;
再先後接續於101年5月3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0萬元;
於101年9月27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0萬元;
復有於102年3月11日,提示被告張國棟所背書、發票人為黃文堂、發票日為102年3月10日、票號561373號、面額30萬元之支票影本;
於102年5月8日,提示被告張國棟所背書、發票人為黃文堂、發票日為102年5月8日、票號568390號、面額30萬元之支票(見偵字第5340號卷六第136、139頁)。
⑸以支票提示人洪佩珊(洪偉傑之女)及相關連之洪偉傑、陳昭全、羅婷馨、洪曉明(洪偉傑之父)、洪于婷(洪偉傑之女)、洪豐祥(依辯護人陳世煌律師提出之前揭辯護意旨狀、前述證人洪偉傑之證述,與此等提示人有關由被告張國棟開立之支票,係由酉○○所借),以及乙○○、黃○○(依前述證人鍾文硯、癸○○證述,與該2人有關由被告張國棟開立之支票,係由酉○○所借)為例,先後由洪佩珊於100年6月28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萬元;
於100年7月28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5萬元;
於100年8月29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5萬元;
於100年9月28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5萬元;
於100年10月13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萬元;
陳昭全於100年11月14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8萬元;
羅婷馨於100年11月25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萬元;
陳昭全於100年12月26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5萬元;
陳昭全於101年2月16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萬元;
洪堯明於101年2月2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洪豐祥於101年4月6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陳昭全於101年4月2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乙○○於101年5月16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8萬元;
黃○○於101年6月28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萬元;
洪豐祥於101年7月1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洪佩珊於101年7月16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洪豐祥於101年9月17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萬元;
洪堯明於101年9月17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洪于婷於101年10月1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⑹以支票提示人詹金水及其相關連之詹小玲為例,先後由:詹金水於100年9月30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詹金水於100年12月19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10萬元;
詹小玲於101年3月16日提示票號0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0萬元;
詹金水於101年11月20日欲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欲兌現票面金額30萬元,惟遭退票(此部分見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7、27、28頁之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二林鎮農會105年6月20日二鎮農信字第1050002765號函、同業拒付票據登記表〈該表之票面金額誤載為30萬元〉)。
⑺以支票提示人蔡洪粉及其相關連之謝俊傑(即謝武廷)為例,先後由:蔡洪粉於101年4月2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於101年6月1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20萬元。
⑻以支票提示人蘇麗雀及其相關連之陳庚民、陳碁翔、陳忠和部分,則見前述無罪部分理由肆、三、㈢有關被告張國棟與蘇麗雀債務往來之說明,不予贅載,惟其中有多筆支票交易紀錄,檢察官皆未予列入起訴書附表二內,亦未說明該等已列入及未列入起訴書附表二之支票交易紀錄間,前後之關連性。
⑼以支票提示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於100年1月31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萬8107元;
於100年5月31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萬7158元;
於100年5月31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3萬7159元。
⑽以支票提示人國泰人壽為例,其:於100年6月16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8萬5000元;
於101年5月14日提示票號0000000號支票,兌現票面金額8萬8500元。
⑾其他尚有同一提示人同間隔一定期間即前往提示被告張國棟開立一定金額支票之情形,惟因此部分提示人多半未落在起訴書附表二之交易紀錄內,或在連續性之比對上較不明顯,故此處省略不再整理。
⒉再比對扣案被告張國棟桌曆照片、警製桌曆內容整理表(見偵字第5340號卷二第134至143頁背面,卷三第187至190頁,含99年、100年記載之桌曆內容)與其上開支票帳戶之交易明細,兩者有相當吻合之情形,亦即,在員警所整理被告張國棟桌曆內所記載數筆(非全部)時間之當日或稍後幾日,被告張國棟上開支票帳戶即會出現兌現與桌曆內該時間所記載金額相同或約略相當之支票交易紀錄在,堪認該桌曆內所記載之時間與數字,確實就如被告張國棟及上揭證人玄○○、亥○○所稱,係在記錄被告張國棟要繳交支票款項之筆記,至其中雖有幾筆桌曆上記載之時間、金額,未呈現在被告張國棟之支票帳戶提示兌現之交易紀錄內,惟依被告張國棟支票帳戶提示之支票號碼亦非連續或每張開立支票必然即有提示之情形,以及被告張國棟、蘇麗雀曾稱,被告張國棟多係在借新還舊、借錢來繳票款,且最後結算借款時,尚有把未提示之支票返還給被告張國棟等情形以觀,該等未呈現在支票提示交易紀錄之桌曆記載,容有可能是在最後結算借款時將被告張國棟為該借款所開立之支票一併返還給張國棟,或係被告張國棟在先前某次借新還舊時取回,而以新開立之支票取代,以此,仍不影響被告張國棟桌曆內所記載數筆時間、金額應屬其為繳交票繳即借款之認定。
⒊查支票在交易習慣上,可供作為借貸證明、信用擔保、緩期支付(如開立俗稱之遠期支票)之用,此為眾人周知之事,而由上開支票交易紀錄,對同一或有相關連性之支票提示人,被告張國棟確實有每隔相當期間,即再開立一定面額之支票,供渠等提示兌現之規律情形,且被告張國棟係極為頻繁地使用支票,1個月內有高達近10次之支票提示紀錄,則單單同一關連性之提示人即已呈現出前述整理之連續、反覆之支票交易情形,倘若考量到被告張國棟除了向同一出借款項之人不斷以借新還舊方式,反覆開立前後相關連之支票供擔保之情形外,在通常金錢借貸習慣、經驗與常情上,其亦極有可能以挖東牆補西牆之方式,向某B借款並開立支票擔保後,將所得現金用以清償其對某A即將到期之支票借款債務,甚或是向某C借用票據,由被告張國棟背書後再持向某D借款,清償被告張國棟對其他人之票據借款債務等情形(例如前述漏瑤排水標案中,就有持黃文堂支票向庚○○借款,又向被告蘇麗雀調現),此外,亦有可能因債主之寬限,因而一時未要求被告張國棟開票擔保,或是在債主提示被告張國棟之支票前,被告張國棟即已持現金返還債主取回原開立支票等情形,如將此等隱性之情況考量在內,則被告張國棟所稱向同一人或不同人反覆借款以供繳交兌現到期票款(不論係為了自己所開立或借支票給他人而為他人所開立)之情形,當會更加鮮明可辨。
何況,被告張國棟除了有開票以供自己借款債務之擔保外,依前揭數名證人所述,被告張國棟尚有開票以供他人(如酉○○、鍾永協等)債務擔保、借新還舊等情,就出借支票給他人部分,在交易紀錄上亦有呈現相當規律與連續性之情形,兩者正相關連(在出借支票給他人情形,同有可能出現前述隱性情況)。
而以被告張國棟之薪資,其顯無如此豐富之資力可筆筆自行支付如此龐大之票款(以同一關連支票提示人與被告張國棟桌曆記載之繳票對象、金額來看,以被告蘇麗雀為例,光99年度就收到被告張國棟開立面額合計至少400萬元之支票,100年度則收到面額合計至少1000萬元以上之支票,101年度則收到面額合計至少300萬元以上之支票),倘若彼此間沒有借貸關係,被告張國棟何須無端不斷開立支票給這些提示人,這些提示人又有什麼理由可以一再平白無故地收取被告張國棟開立或背書擔保之支票?反面推論,無非正是因為被告張國棟不斷以開立支票(或背書)給債主供借款擔保,且於支票到期時也盡力使支票兌現不跳票,考量雙方交情等因素,各個債主才會願意持續不斷同意讓被告張國棟以換票、借新還舊等便宜方式處理,因此才會造就出如此錯綜複雜之票據往來交易結果。
以此,足認被告張國棟及上揭數名證人稱被告張國棟有在開立支票以供借款擔保、不斷在借新還舊或借錢繳交票款乙節,有其可信之處,並非子虛。
在此情況下,被告張國棟既然都有開立支票作為借款擔保,以此取得資金,此等票款資金來源能否認為係「可疑」、「不明」,即有疑慮(反之,如是不正取得、不明來源之贓款,何須開立支票為證明與擔保,甚至還寫在桌曆上留供查證)。
況且,既然此等票款資金來源,絕大部分都是來自於被告張國棟另外開立新的支票供擔保後取得,爾後,即不斷地進行換票、借新還舊、借A還B等舉,以此,能否謂被告張國棟之財產有實質上之增加,亦有疑問。
蓋在其取得一筆現金資金正資產時,亦同時會負有一筆對應之支票債務負資產,如後者加計利息,負資產應當更是大於所取得之正資產,實際上其總體財產並未增加,而是更加減少,於此,能否謂其有具體之財產增加,恐怕容有疑問(至於被告張國棟最初為何需要如此龐大之現金、其用途為何,是否涉及不法,各債權人為何願意一再出借資金給被告張國棟、又為何同意以換票方式處理,其間有無不法乙事,則與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要件無關)。
⒋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書附表一所列金錢或票款,一方面採信被告張國棟、蘇麗雀之說法,認為係被告張國棟向被告蘇麗雀之借款,一方面又不採信渠等所述之有借新還舊與大約之借款總額關係,否認雙方簽立之本票(此部分已如前述),就起訴書附表二之支票交易款項,也同樣未採納被告張國棟以及偵查中相關證人所述,係與被告張國棟有關之借款或倒會之會錢,並同有借新還舊、借錢繳交票款之情,此部分未予採納之理由同未見說明。
對於100年8月前後之票款提示情形,就相關連之提示人而言,也置渠等提示之前後支票實有前述連續與延續之關連性於不顧,未予分析,未作進一步查證,僅任予擇取後段供兌現之全部票款交易,認為係不明來源之資金,又對於與被告蘇麗雀往來之票款,何以僅認起訴書附表一之票款為債務,起訴書附表二之票款即非借款債務,並否認起訴書附表一、二有關被告蘇麗雀之票款具有前後關連性等情,均未作說明,檢察官上揭認定,均嫌擅斷,並顯係將此等應予進一步查證、核對渠等說法是否可信之責任全然推委給被告張國棟,在偵查舉證任務之分配上容有未洽。
況被告張國棟最早在102年12月間偵訊時乃至偵查終結前,即有反覆供稱伊都是用支票借現金來繳交票款或是借新還舊,已大致釋明其供繳交票款之金錢來源及其支票帳戶之交易情形,所述實亦核與前揭偵查中、審理中到庭作證之證人證述情形大致相符,其說明合理並有相當事證為據,是就該等財產來源可疑性之舉證責任,理應適度地再行轉移至檢察官一方,由檢察官證明該等供繳交票款之資金是否確係不明來源之款項。
⒌又檢察官係在104年1月14日偵訊時命被告張國棟於104年2月28日前說明其支票帳戶之資金來源(見起訴書第61頁證據清單編號52),然而,衡諸一般常情及舉證責任分配之衡平原則,就個人支票帳戶內長達數年、多達近百筆之支票交易紀錄,欲在數年後,責令支票帳戶所有人一一清楚記憶並詳細說明其供支付各筆票款之資金來源,不論對任何一個自然人,甚或企業法人來說,恐怕都是強人所難,是雖被告張國棟均稱該等資金幾乎都是借貸而來,儘管在事後經查核後出現部分誤差之情形,然在此等繁雜之交易紀錄、被告張國棟本身極度錯綜複雜之金錢借貸關係下,按社會大眾之常情、經驗判斷,堪認被告張國棟主觀上應該不是出於刻意隱瞞、誤導、欺騙之意,因而故意說錯,恐怕真的是因為借貸關係太過於雜亂,以致於連被告張國棟本人都疲於奔命,只知四處開票借款支應即將到期之支票,因而無法記得特定支票對應用途、資金來源之關連性,以及究竟是為了自己借用現金擔保而開票,還是為了出借給他人使用而開票,何況是要回憶數年前之金錢來源(此同可由連相關提示票款之證人於偵查或審理中作證時,都容有記憶不清之情形可以見得,另外,事實上,多數人也實在難以單看票號及票面金額即可當然判斷或想起該支票開立之用途及其資金來源)。
是故,縱或有少部分說明與事後查證結果有些許不符與出入之處(例如究竟是為了自己還是為了他人借票,因而開立支票,又該等票款究竟是自己支付還是他人逕為支付等),該等供被告張國棟繳交票款之資金來源,根本上仍不脫被告張國棟警詢、偵訊、審理時所述,絕大部分都是向他人借貸而來乙情(不論是借新還舊或借A還B等),該等票款資金既是基於有所憑據之借貸關係而來,自非屬來源不明之財產。
至於被告張國棟出借支票予他人使用,而由他人支付票款之情形,該票款本身之金錢來源、去向亦有憑據,非不明來源之財產甚明,且於此情形,因該票款資金本非被告張國棟所有之財產,被告張國棟只是提供支票供他人債務擔保使用,對被告張國棟而言實質上根本就沒有財產增加之情形,本質上即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因此,在本案的情況下,難以率然認為被告張國棟主觀上有刻意要為不實說明或不為說明之犯意在,此亦可由被告張國棟有以前開支票作為支付相關保險公司費用,卻在偵查中仍概稱此一期間支票交易都是在借新還舊乙節(見偵字第5340號卷十三第359頁背面),可得看出,足顯其主觀上並不是真的要刻意為不實說明或不為說明,而係因其在主、客觀上確實有其前述不能與難以而為之處,是故在檢察官命其說明時,只能憑其記憶,很概括的就最多數、經常性之情況,作一梗概之說明(同此,起訴書附表二所列支票中,將作為繳交給保險公司,金額僅有數萬元之費用,未予區分,逕將供繳交此等費用之金錢認為係不明來源之財產,是否妥當,亦容有疑義)。
⒍加以,被告張國棟絕大部分都有以開立支票供擔保方式取得現金借款,用以支付即將到期之支票票款情形,此亦為被告張國棟偵查中說明在卷,而各張支票既有其相應之提示、背書之人,顯然檢察官本得據此說明,循各支票之提示人所述之取得票款經過,驗證被告張國棟所述內容是否屬實,此部分檢察官在調查上亦無特別之難處,且事實上由檢察官函詢各提示入帳之金融機構進行追查,始較為可行(蓋被告張國棟未必會知悉支票最終流向,而各金融機構受限於法規或與客戶間之約定,幾乎不可能將提示人或提示帳戶個人基本資料提供給被告張國棟,供被告張國棟私人使用),然而偵查中檢察官卻捨此不為,全將被告張國棟說明或釋明後之進一步覈實證明責任,全然推由被告張國棟承擔,要其證明自己無罪,在舉證責任上不僅有失衡平,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此亦可由於本案審理時,幾乎都是由被告張國棟一方聲請本院函調各支票提示人帳戶資料,並聲請傳喚各支票提示人到庭作證之情形,可得看出此種失衡的狀況(倘以這樣的標準,縱或公務員在偵查中有說明,只要檢察官主觀上不相信,仍可未經任何查證即予起訴)。
尤其本件對於檢察官而言,並無舉證上之困難,已如前述,此種查核以證明公務員有罪之調查舉動,實應由檢察官在偵查中完備,據以認定公務員有為明顯不實說明之犯意與犯行等情形後,再行起訴始為適法妥當,如偵查中從未為之,卻要於審理後再行調查,不論係由檢察官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調查,不僅有偵查顯然不備即行起訴之缺失,更會讓人有院檢接力偵查犯罪,有違無罪推定及公平中立法院原則之聯想,反之,縱或是由被告一方聲請調查,仍然會有違背舉證責任及無罪推定原則的問題。
何況,本件被告張國棟於警詢、偵訊時,並非是毫無做任何的釋明或說明,然檢察官未就前揭已然呈現在卷內之事證進行比對、查證,卻認其係未為說明,在實體法上亦與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四、綜上,被告張國棟於偵查中乃至本院審理辯論終結前,有關起訴書附表二支票資金來源之說明,與相關證人所述大致相符,有其合理可信之處,檢察官亦未據此將起訴書附表二所列之各筆票款加以區分,逕予包裹式地一概認為屬於來源不明之財產,顯有未當。
又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張國棟主觀上有刻意要為不實或不為說明之犯意在,無從認定其有故意為不實或不為說明之情,再以支票擔保借款取得資金方式,是否符合貪污治罪條條例第6條之1財產來源不明罪所定之要件,本身容有疑義。
基此,檢察官之舉證顯未充足,僅憑卷內事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張國棟涉有此部分財產來源不明犯行,依社會大眾之標準仍然存有合理之懷疑,無法讓本院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張國棟有罪,揆諸首揭法條及裁判意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以此罪相繩。
至辯護人陳世煌律師雖另聲請傳訊多名支票提示人到庭作證,復請求發函相關金融機構詢問部分支票提示人之開戶資料,惟經本院調查結果,既認被告張國棟此部分不構成犯罪,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已核無必要與影響,自無庸調查,併此指明。
拾、綜上所述,起訴書與追加起訴書所載此部分有關被告張國棟、陳忠和、蘇麗雀、王素貞、楊華生、李茂林、林安鎮、黃榆鈞、吉順公司、新宏興公司、金聯合公司之犯行,經本院審理調查後,分別有前述所指證據不足與事證未明之處,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渠等此部分犯行確屬實在,僅憑現有事證,依社會大眾之判斷標準,難以讓本院達到有罪之確信而無合理之懷疑,揆諸首揭法條及裁判意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以及無罪推定之原則,此部分既不能證明渠等有罪,即應為渠等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168條、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款、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建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起訴書附表二不明票款資金整理表
附件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5340號、103年度偵字第552、7169號、104年度偵字第2443號起訴書
附件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8893號、105年度偵字第8461號追加起訴書
附件三:被告張國棟104年8月7日刑事陳報狀暨其附件(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一第235至258頁)
附件四:被告張國棟105年7月18日刑事辯護意旨㈢狀暨其附件(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四第123至132頁)
附件五:被告張國棟105年12月6日刑事辯護意旨㈣狀暨其附件(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五第240至254頁)
附件六:被告張國棟106年3月20日刑事辯護意旨㈤狀暨其附件(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127至135頁)
附件七:被告張國棟106年5月10日刑事辯護意旨㈥狀暨其附件(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六第222至224頁)
附件八:被告張國棟106年8月15日刑事陳報㈢狀暨其附件(本院訴字第112號卷七第210至239頁)
附件九:被告張國棟106年8月29日刑事辯護意旨㈦狀暨其附件(本院訴字第112號卷八第255至2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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