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訴,129,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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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淑真
具 保 人 張錦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錦文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淑真前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由本院命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經具保人張錦文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有保證金繳納收據1張在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聲羈卷第21頁反面),現因被告謝淑真經合法傳喚不到,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又其因另案經本院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紙在卷可稽,是足認被告謝淑真有逃匿之事實。

而具保人張錦文經本院依法傳喚,要求其於104年8月12日督促被告謝淑真到庭,惟被告謝淑真及具保人張錦文於上開期日均未到庭,爰依上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官 呂美玲
法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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