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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益昌
選任辯護人 陳居亮律師
柯開運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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