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重訴,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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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勝宏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勝宏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本件被告蕭勝宏前經本院處分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

茲因被告蕭勝宏另犯他案,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4 年7 月29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104年執更強字第912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

被告既已因他案移入監獄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情形,是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以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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