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4,重附民,13,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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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王國正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被 告 蕭瑞邦
利註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7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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