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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智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鄭智彥所犯者,係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所列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法官獨任審判,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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