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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長江
輔 佐 人 蔡明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521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認為適當,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長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同日下午4時許」之記載,更正為「同日下午4時5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蔡長江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
被告認罪,願受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7521號
被 告 蔡長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長江於民國105年8月8日下午4時50分前某時許,在位於彰化縣溪湖鎮之某友人住處內,飲用摻有酒類之礦泉水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返回其位於溪湖鎮湳底路62號之住處。
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行經位於湳底路臨27之1號之「龍水宮」前,不慎自摔倒地,並為據報到場處理員警於同日下午5時19分,測得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蔡長江於警詢、偵訊│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
│ │時之供述 │飲用摻有酒類之礦泉水,飲│
│ │ │用後已知水內摻有酒類並有│
│ │ │頭暈狀況,仍騎乘機車上路│
│ │ │等情,然辯稱:伊係誤飲,│
│ │ │且伊不會飲酒云云。 │
├──┼───────────┼────────────┤
│ 2 │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經員警於105年8月8日下午5│
│ │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時19分,在湳底路臨27之1 │
│ │ │號前,測得被告呼氣中之酒│
│ │ │精濃度達每公升0.99毫克之│
│ │ │事實。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被告飲用摻有酒類之礦泉水│
│ │場照片、彰化縣警察局舉│後,騎乘上開機車上路,嗣│
│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上開時、地自摔之事實。│
│ │通知單、證號查詢機車駕│ │
│ │駛人資料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檢 察 官 鄭安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鄭亦梅
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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