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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淯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138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施淯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淯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飲酒後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被告飲酒後為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單一目的,2次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外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處。
查被告前曾犯飲酒後酒精濃度達法定標準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41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甫於105年5月4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安危,尤其枉顧公眾安全,又被告甫因犯同類型之罪,經判刑並執行完畢,業如前述,竟未記取教訓,再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9毫克之情形下,仍駕駛車輛上路,再次觸犯本罪,本不宜輕縱;
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兼衡被告為警測量時之呼氣酒精濃度數值、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與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1386號
被 告 施淯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淯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241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4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自105年6月20日上午9時許起至同日下午2時許止,在彰化縣埔鹽鄉新水村明姓公廟內,飲用米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飲畢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返回住處後,再於同日晚間8時許,騎乘上揭機車外出,行經彰化縣埔鹽鄉三省村大新路1巷產業道路,因不勝酒力自摔,經警到場處理,並測得施淯修之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9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淯修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照片10紙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檢察官 陳 詠 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 文 賓
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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