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交重附民,35,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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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賴柏淞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定忠
吳秀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被 告 賴再義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上列被告賴再義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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