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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聰能
曾綉禧
訴訟代理人 林素香
被 告 謝有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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