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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即警卷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即原告甲女之承 受訴訟人,甲女真實姓名年籍及住處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被 告 陳忠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6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原告甲○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被承受人即原告警卷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下稱甲○)於民國106年2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其遺產管理人乙節,有甲○之戶籍資料、其繼承人戶籍資料及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拋棄繼承,經該法院准予備查等相關資料及繼承系統表、該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64號民事裁定等件在卷可稽。
惟兩造迄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原告甲○之遺產管理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續行訴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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