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易,1080,2017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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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證安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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