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易,609,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俊鵬
蕭誠隆
選任辯護人 鄭崇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134號、第4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詹俊鵬、蕭誠隆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人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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