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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熊家誠
被 告 謝函芯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簡字第226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銘壎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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