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5,聲,970,2016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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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70號
聲 明 人
即 受刑人 林秋合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執更助字第78號、執助字第267 號、第268 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於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19號判例、92年度臺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明人即受刑人林秋合前因: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08 號判處有期徒刑9 年6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4135號駁回上訴確定;

㈡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3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嗣上開㈡案,經雲林地院以101 年度聲減字第1 號裁定減刑,並與不能減刑之上開㈠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滿日為104 年7 月30日。

然其於假釋中之103 年6 月、9 月間,因故意更犯施用毒品罪,先後經雲林地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78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臺南高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363 號駁回上訴確定);

103 年度易字第79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臺南高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365 號駁回上訴確定)。

俟遭撤銷假釋,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代為執行,並換發105 年度執更助字第78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前開假釋撤銷後之殘刑2 年9 月又6 日,及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7 月、6 月之徒刑,並於105 年6 月7 日入監執行。

此有上開裁判、執行指揮書(105年執更助字第78號、105 年執助字第367 號、第368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本件受刑人既對於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囑託執行徒刑之指揮(彰化地檢署檢察官105 年度執更助字第78號、105 年執助字第367 號、第368 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而上開指揮書係執行雲林地院101 年度聲減字第1 號裁定、103 年度易字第787 號及103 年度易字第795 號判決所諭知之罪刑,則受刑人聲明異議,自應向雲林地院為之,本院顯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之管轄法院,受刑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參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至於,受刑人聲請移監至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或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乙節,按受刑人有下列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第3款至第9款之規定者,得檢具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執行監獄申請移監:㈠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因重病、重傷或身體殘障不克遠途跋涉,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領有政府核發之殘障手冊者;

㈡父母、配偶有年滿65歲或子女均未滿12歲者;

㈢新收入監執行已逾3 月,經接收調查監獄專業分發或其他監獄移入執行已逾1 年者;

㈣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1款、第2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㈤最近1 年內未曾違規者;

㈥殘餘刑期逾4 個月者;

㈦累進處遇尚未進至一級者;

㈧無監獄行刑法第1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者;

㈨於本監所在地區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待執行者;

又監獄應就移監申請案件進行初核,經審查符合第2 點第1項之規定者,應檢具受刑人申請書、受刑人名籍資料、初核合格名冊及符合第2 點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一之證明文件陳報法務部審核,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 點第1項、第3 點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足認准否移監執行徒刑,係屬監所之權限。

是以本件受刑人若有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要點第2 點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並符合同項第3款至第9款之規定者,自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申請移監,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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